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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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长工作,是指地方政府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河长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河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河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第五条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河长组织。

省级河长组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级河长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河长组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省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市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县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和兼职河长。

省级和市级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县级河长组织设兼职河长。

第八条河长组织设立河道管理委员会,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河长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河长工作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规划;(二)监督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三)开展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四)处理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五)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六)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联系,做好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

第十条河长组织的权力包括:(一)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二)提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三)要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改善河道环境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章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河长组织负责组织和开展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果政办〔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果政办〔2017〕173号各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果洛州河长会议制度(试行)》《果洛州河长制信息制度(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督察办法(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果洛州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9日果洛州河长会议制度(试行)为有序推进全州河长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河长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果洛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州级总河长会议第一条州级总河长会议由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州级责任河长、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各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成。

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需要,主持人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1次。

遇有重要情况,报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会议议题事先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

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需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签。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州级责任河长牵头调度,有关州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承担落实主体责任。

州河长制办公室要跟进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州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责任河长书面反馈成效。

第二章州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第六条州级河长制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州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州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各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成。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7]126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三府办〔2017〕126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河长制”管理工作,强化河长的管理、治理、保护等工作职责,完善河湖的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河畅、水清、景美、岸绿”的目标,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三亚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列入《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范围内的所有河湖。

一、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确保河长、河段长履职到位。

(一)巡查范围:列入《三亚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中的河湖及河湖管理范围。

(二)巡查频率:河长、河段长要加大对包干河湖的巡查力度,监管河湖污染等情况。

区级河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村级河段长每天最少巡查1次。

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相关工作联系河湖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河长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河湖周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河湖保洁员应每天进行检查,当天产生的垃圾当天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巡查内容:1.河湖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2.工业企业、在建施工项目、禽兽养殖、居民生活污水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行为。

3.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4.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种植垃圾等各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

5.河湖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6.河湖两岸20米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水面非法围栏、船屋等违章建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4•【字号】密政办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密政办字〔2020〕8号各镇街(地区、经济开发区),区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4日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河长制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引导各镇街(地区)及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河长制”,推动“河长制”落地见效,结合《密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目前“河长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镇街(地区)、密云经济开发区二、考核方式及内容根据区域特点进行分组,实行月度考核评分、季度考核评分、年度考核评分,以百分制计入得分(见附件),重点考核河长制实效性工作。

(一)分组排名根据区域特点,全区分为3个组进行考核评分排名。

水库上游地区为一组,包括:新城子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石城镇、大城子镇、不老屯镇、冯家峪镇和太师屯镇,共计9个镇。

水库下游有镇管河道地区为一组,包括:西田各庄镇、溪翁庄镇、河南寨镇、穆家峪镇、巨各庄镇和东邵渠镇,共计6个镇。

无镇管河道地区为一组,包括:鼓楼街道、果园街道、檀营地区、密云镇、十里堡镇、经济开发区,共计6个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分为3项:一是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督办事项情况。

在完成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部署和督办事项方面,出现落实不及时、延时办理或处置不当等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沧政办字〔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布制度(试行)》和《2017年度河长制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沧州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沧办字[2017]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第一条公告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市范围内所有河湖设立的各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

(二)及时有效原则。

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

(三)分级负责原则。

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县、乡级河长名单,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也要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公告方式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

(一)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公告时限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

(一)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及时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2017年6月底全省河湖的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10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市环保局 2013年12月)为推进全市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加强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道水环境河长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纳入河长制管理河道(见附件1)均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中规定的市、区两级河长制管理河道。

(二)列入年度《南京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河长制”管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河道。

(三)其它水环境功能区不达标及城市黑臭河道。

其中,第三类河道从2014年起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考核包括各区自查、部门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

(一)各区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河长制工作自查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

(二)部门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和年底督查考核相结合方式,负责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河长制部门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1.日常督查。

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各开展一次督查考核。

市环保局、住建委、城管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现场检查与台账核查,确定各自负责考核指标的督查考核方法,并依据《南京市河道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见附3)对单条河道相关指标进行打分,并将相关指标考核得分情况报市环保局。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8月前言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函》(粤水办函〔2017〕1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要根据本级河湖名录,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湖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实施。

为确保《工作方案》落到实处,指导开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的河道,县级以下河道可参照执行。

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多样,使用本指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目录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要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编制主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制对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编制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编制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水平年...........................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河湖函〔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已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延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延庆区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0日延庆区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8号)要求,全面提升延庆区河道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健全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延庆区现有4级以上河流46条,分属潮白河、永定河、北运河三大水系。

潮白河水系的白河与黑河为过境河流,其余河流均发源于延庆区境内。

其中1级河道2条,2级河道25条,3级河道15条,4级河道4条。

为了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十二五”以来,我区相继实施了妫水河、佛峪口河等8条河流的防洪达标治理工程。

由于近些年区域性干旱少雨,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大部分河流基流锐减甚至干涸,目前除妫水河、佛峪口河、蔡家河、三里河、古城河、白河、黑河、红旗甸河、菜食河9条河道部分河段常年有水外,其余河道基本处于干涸状态。

季节性有水河道侵占、破坏现象时有发生,常年有水河段水质劣化日趋严重。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尊重河道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XX街道村级小沟渠“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XX街道村级小沟渠“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XX村级小沟渠“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小沟渠保洁长效管理工作,落实“河长制”管护工作制度,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切实落实保洁全覆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存在小沟小渠的社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小沟小渠,是辖区内除区管河道以外的所有小沟小渠,详见附件1(《XX村级小沟渠明细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街道要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小沟小渠保洁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农综办、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对村级小沟小渠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小沟小渠管理情况,具体包括有关“河长制”落实、管护制度、河道保洁、经费管理及保洁员着装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标准。

及时清理杂草、水生植物、拦河渔网及漂浮物,确保引排通畅,保持水面清洁;无堆放物料,无生活、建筑垃圾,无翻土种植现象,保持河坡整洁;河堤管理范围内无设置障碍、违章搭建、擅自取土等现象,维护堤防标准,保持河堤完好。

详见附件2(《XX村级小沟渠“河长制”管理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八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月考核,按季通报。

由社区农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每月不定点对各条沟渠实施巡查,对发现问题进行登记,同时反馈社区进行整改。

每月按照《评分表》街道对村级沟渠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每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加权平均分。

第九条社区对保洁队伍制定考核办法,并将每月考核结果报送街道农综办。

第十条街道级补助经费的核拨。

村级沟渠保洁经费详见附件3(《XX村级小沟渠管理补助经费分配表》)。

街道补助经费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实行每年按比例核拨到社区。

第十一条区级补助经费考核支付比例。

考核结果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核心拨街道级补助经费100%;考核结果在85---95分的(含85分),每扣1分相应扣除补助经费的1%;考核结果在70---85分的(含70分),每扣1分相应扣除补助经费的2%;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不拨付补助经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淀区加强水环境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淀区加强水环境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淀区加强水环境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海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淀区加强水环境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24号海淀区加强水环境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推进我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牢固树立生态水务理念,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在现有市、区、镇三级水务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并发挥属地政府在水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在水务精细化管理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通过落实“河长制”,明显改善河道水环境,有效提高区域河湖生态环境,实现“水清、岸绿、景美”,最终达到水功能区划定要求。

三、组织机构成立区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卫计委、区监察局、各镇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职责分工区水务局是区管河道、沟渠“河长制”的责任主体,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河长”,各镇政府是镇管河道、沟渠“河长制”的责任主体,由各镇镇长担任“河长”。

“河长”负责落实辖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机构、资金、人员全面落实,责任到位。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执法监管、行业指导等工作。

(一)“河长”职责区水务局局长(河长)负责区管河道、沟渠的整治、清淤疏浚、水工建筑物维护、河道水生态、水环境维护改善等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字〔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目录1.济南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2.济南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3.济南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济南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为规范河长制工作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济南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济厅字〔2017〕1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市总河长会议(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1.召集人:市总河长或市总河长委托市副总河长。

2.出席人员: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其他有关部门(不含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县区总河长等。

(二)召开次数。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总河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总河长提出召开;或者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总河长确定召开。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市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重大事项;总结上年度工作和考核情况,审议通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实施细则,部署河长制重要工作;研究河长制责任追究事项;经市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总河长或市副总河长同意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

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组织落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9〕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宁德市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7〕8号)和《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德市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合力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统筹推进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县、乡三级设立双河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应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河长,流域所在市、县、乡应按行政区域分段设立河长。

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

市、县两级河长办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成员单位由发改、工信、卫健、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水务〔2017〕517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517号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1总则1.0.1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推动本市城乡中小河道建设管理标准化,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除长江以外全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

1.0.3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为前提,遵循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原则。

1.0.4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

2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1整治目标2.1.1 2017年底实现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1.2 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2.1.3沿河污水排放口截污率应达到100%,工业企业废水达标率应达到100%,市政管网雨污混接点调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并制订雨污混接点年度改造计划,逐年完成改造。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11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117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锦州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市河库(包括河流、水库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

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河长制“民间河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补充监管短板,建立健全民众参与机制,根据《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志愿服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内容)“民间河长”是专门开展保护河湖公益活动的环保志愿者。

民间河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民间河长招募、管理、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工作范围)“民间河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河长制知识普及、河长制公益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水护水行动,监督并举报企业、个人破坏水环境、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协助河长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工作原则)“民间河长”开展护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民间河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河湖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河湖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招募第五条(招募主体)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招募“民间河长”。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民间河长”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热心环保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河长”环保志愿者的责任,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保护工作;4.具备河湖巡查的身体条件;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拍、发照片,发微信、微博和一定的文字撰写能力;5.有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或者熟悉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专业知识的优先。

第七条(申报流程)申报“民间河长”,需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办法,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告知书》后,根据河流名录,选择1-3 条适合河流,填报《民间河长报名表》,报送县(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聘用程序)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人选,通过审定和培训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颁发“民间河长”聘书,为期一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实施河道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实施河道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实施河道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朝政办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区实施河道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
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6〕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朝阳区实施河道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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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管理第四条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议4种。

第五条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省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省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等,下同)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省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水利或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会议由省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

省河长办主任、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省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主要前期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省河长办会议由省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为省河长办副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络员,下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等。

会议纪要由省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省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省河长办负责,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第十一条信息收集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

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验、做法;全省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省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或报送等工作。

向中央、国务院报送的信息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报送的信息由省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省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河长,省直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办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

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省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省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省河湖基本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由省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第四章河长巡查第十六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湖巡查。

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条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省直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

第十九条省河长办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督察督办第二十条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以下简称督察督办)。

督察督办分省政府督察督办,省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

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负责对各市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省河长办负责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督察督办单位采取“一市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将督察督办结果通知被督察督办单位,并出具《督察(办)意见书》。

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第六章河长制评估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二十四条省河长办应组织对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第七章监督执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及重大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县及较重大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省河长办。

根据需要,省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省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报同级河长办备案,每年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

行政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章考核问责和激励第三十条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第三十一条各年度省级考核指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等,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市;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省河长办。

第三十二条由省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省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

第三十三条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市。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河长办,由省河长办汇总计算各市年度考核结果后,报送省总河长、副总河长,抄报省河长。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市、省直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河长办商省考核办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给予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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