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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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审核、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

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结息方式实行按年或按季收息。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

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

组,对申请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包村(片)信贷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

2、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以上;

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二)“较好”户评定标准:

1、近两年在信用社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

2、有保障的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在本乡镇平均水平;

3、有较好的生产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三)“一般”户评定标准:

1、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

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基本有保障,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以下。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下。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将农户的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委会公示3-5天。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小额农贷授信额度“优秀”户不超过5万元,“较好”户不超过3万元,“一般”户不超过2万元。

具体授信额由县级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农村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确定,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必须统一。

第十九条县联社根据农户资信评定情况,审查发放农户贷款证。农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农户的预留印章。

第二十条农户资信等级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较好级(含)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

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应在贷款证上及时记载。

第四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放小额农贷贷款,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由村委会或党支部代替农户和农村信用社借贷。

第二十二条农户需用贷款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章和借款申请,到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直接办理贷款。

第二十三条农户办理小额农贷时不得由他人代办。办理时应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发放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贷款证和身份证、本人签名。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农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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