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的时候⼀般都会载明⼀些违约条款,⼀般来说在合同履⾏中,合同的⼀⽅或者双⽅甚⾄多⽅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种。
那么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民法典》第563条第2项规定:“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民法典》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在履⾏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的⼀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预期违约当事⼈采取明确的意思表⽰,民法典根据客观事实进⾏判断,⽽不仅限于依当事⼈的⾏为判断,《民法典》563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的⾏为”⽅⾯判断默⽰预期违约,⽽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并有违⿎励交易的合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毁约的合理理由。
在具体操作中,⼀般可以适⽤《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让债权⼈请求债务⼈为履⾏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恢复他的履⾏能⼒,如果债务⼈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没有恢复履⾏能⼒,债权⼈则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认定债务⼈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8条规定:造成预期违约的,⾮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但《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原则上讲,有⼏种⽅式可以适⽤。
(1)适⽤赔偿损失责任时,履⾏期到来之前,法院让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期间是债务⼈本应当享有的期间利益,那么在这之前就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的期间利益。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论预期违约制度

一
、
预 期 违 约 之 理 论 渊 源
的规 定 行 事 ( 27 4 )” 于 进 一步 判 定默 示 预 期违 约 , 第 -0 条 。关 第 26 9 规 定 : 买卖 合 同双 方 都有 义 务 不 破 坏对 方 抱 有 -0 条 “ 的 获得 己方 正 常 履 约 的 期 望 。 任 何 一 方有 合 理 理 由认 为 当
合 《 同法 》 6 条 、 6 条 、 9 第 2 、 1 8 等 合 第 8 第 9 第 4条 项 第 0条
序的双务合 同中, 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应后履行 的一方因财
产 状 况 恶 化而 难 为 对 待 给 付 时 所享 有 的 、 于应 后 履 行 一 得 方 未 履 行 且 未提 供 担 保 之 前 拒 绝 先 为 履行 的权 利 “ 《 同 合 。 法 》 的不 安 抗 辩 权 主 要 规 定在 第 6 中 8条和 第 6 9条 。第 6 8 条 规 定 ,应 当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事 人 , 确 切 证 据 证 明对 方 “ 有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以 中止 履 行 : 1经 营状 况 严 重恶 化 ; 可 () () 移 财 产 、 逃 资 金 , 2转 抽 以逃 避 债 务 ; 3 丧 失 商业 信 誉 ; () ( ) 丧 失 或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当 事 4有 人 没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 行 的 ,应 当承 担 违 约 责任 ” 。第 6 9
法系传统 民法的 内容, 德国 民法 典》 3 1 《 第 2 条对此作出了
详 细 规 定 。所 谓 “ 安抗 辩 权 ” 是 指在 约 定 了先 后 履 行 顺 不 ,
与默示预期违约分别加 以规定 , 免认定上 的困难和适用 避 上 的混乱 。 具体来说 ,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 当合理整 应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若不 采取预期违约制 度 ,则非违约方 除 _ r必须为履行 做准
备方 的 最 终 不 履 行 成 为 这 不 必 要 , 而 导 致 难 以 弥补 的损 失 。相 反 , 果 适 用预 期 违 约 从 如
预 期 违 约 ( n c a r rahocnr t,又 称 先 期 违 A t i t ybec ot c) ip o f a
约、 期前违约 , 起源于英 美法 ,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约 定 的履 行期 限 届 至前 , 方 当 事 人 肯 定 地 、 一 明确 地 向 另 一
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 的 自 身行为或 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 能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国 内大多数 学者将预期违 约划分为 明示 预期违约 和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认 为 前 者 指 当 事人 明确 地 、 定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肯 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 表示既可以是 口 头 的, 可以是书面的。认 为后者指 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 也 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 另一方 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 但 默示其将 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 为, 种分类并不妥当。 这
把 预 期 违 约 的 形 态 分 为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和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更 为 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一方当
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 放出来 以追求其他更大 的利益 。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 , 使得债 权债务关系得 以重新 回到了稳定 , 而也实现 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进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 的首要价值。首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范本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其作出了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也作出了规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在继承大陆法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我国《合同法》虽然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这种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它的适用范围上。
一、英美法中预期违约的类型欲谈《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就须先考察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类型。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在1853年作出的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
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写信向原告表示他将不拟履行合同。
5月2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在5月22日和6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
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他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Economics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学生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学号:指导教师:成绩:2016年4 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市场交易非常频繁,国际贸易体量巨大,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诚实守信原则、效率原则及公平原则,因此,准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首先会介绍一个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真实案例,接着会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最后主要从三个点去深入剖析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第二部分,介绍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及判决理由。
第三部分,进行法理评析。
此部分也分为四个小的部分,首先是预期违约的含义和法律救济方式,其次是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法律救济目录一、案情介绍 (1)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三、法理评析 (2)(一)预期违约的含义 (3)(二)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3)1、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2、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 (4)(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问题 (5)1、缺乏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5)2、预期违约的构成过于粗化 (6)3、预期违约的救济途径不足 (7)(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8)1、设立专门的预期违约制度 (8)2、细化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8)3、明确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一、案情介绍2014年江苏省某市服装加工公司和某纺织公司于2月8日签订了一份2万匹的布料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纺织公司应该在3月30日前将2万匹布料全部进入某商业仓库中。
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纺织公司向服装加工公司提供仓库开具的入库单,并以此为依据请求付款。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引言:合同是商务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约束力不够强或制约力不足的合同可能导致其中一方违约。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预期违约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研究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与原理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违约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损失或惩罚的一种机制。
通过约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其原理是通过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使违约行为的成本变得更加显著和不可忽视,从而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形式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形式:1. 违约金制度:在合同中规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以强化对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
2. 赔偿金制度:合同约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3. 延迟履行制度:设定一定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内违约的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从而催促其尽快履行合同。
4. 质保金制度:违约方在合同签署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质保金,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对方可使用质保金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势与挑战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履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如下优势:1. 促进长期合作关系: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增强各方间的信任,为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提供保障。
2. 激励合同履行:通过设立一定的经济压力,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激励各方履行合同,并避免故意或无意的违约行为。
3. 降低纠纷成本:在违约发生时,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然而,预期违约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1. 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过高可能会阻碍交易的进行,过低则无法有效制止违约行为。
2. 制定明确的违约条件:预期违约制度需明确违约的界定和条件,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论预期违约的法律适用

、
预 期 违 约 的 界 定
确 定 预 期 违 约 责 任 的 核 心 是 界 定 预 期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 所 谓 预 期 违 约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示 或 默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此 在 当 事 明 由
难 、 付 能 力 欠 缺 、 债 过 多 难 以 清 偿 等 ; 是 不 履 行 支 欠 二
明 示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 1违 约 方 必 须 明 确 肯 定 . 地 向 对 方 提 出违 约 的 表 示 。 约 方 在 自愿 、 定 地 提 出 违 肯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主 要 债 务 时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有 人 认
人 之 间 发 生 一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合 同 法 将 预 期 违 约分为 两种 : 示 预期 违约 和默示 预期 违约 。 明
在 履 行 期 限 到 来 时 将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预 见 的
情 况 包 括 几 种 情 况 : 是 没 有 能 力 履 约 。 出现 资 金 困 一 如
法 状 况 。使 具 有 中 国特 色的 合 同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完善 。新 合 同 法借 鉴 英 美 法 系 国 家的 合 同制 度 ,规 定 了预 期 违 约 制 度 。
我 国 《 同法 》 设 置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为 预 期 的 受 害方 提 供 了救 济基 础 。 在 实际 中 , 明确 界 定 、 准 确把 握 预 期 违 约 的 合 适 用 条 件 是 充 分发 挥 这 一 制 度 功 能 的 前提
关 键 词 :预 期 违约 ;适 用 ;法 律救 济 ;合 同 法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作者:孙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本文在评析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交易秩序作者简介:孙洁,福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64-01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般来讲,把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称为“明示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称为“默示预期违约”。
这项制度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减少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所以笔者结合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在《合同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款主要有: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可以构成预期违约,那么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官判案的依据,面对这样笼统的规定,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决案件,这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为司法腐败的出现提供了温床。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包卫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被引进我国《合同法》中,而且一经引进,就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和研究,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当它被改造成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了不少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到现在还没有理清。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安抗辩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们并不存在预期违约制度,现实中出现预期违约的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制。
直到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英美法系独有的预期违约制度纳入了其中,在该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文主要有第68条、第94条、第108条。
其中,第94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预期违约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规定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中。
第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在第7章“违约责任”中,是将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
而第68条规定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第69条是关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在移植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同时,融合了英美法系预期履行不能制度,把解除合同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
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由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从《合同法》看来,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又不是完全得引进英美的预期违约制度,它植入了一些本国特色,尤其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在两种制度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就需要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从而明确在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同时也可以有助于理清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作者:姚玲来源:《商情》2016年第27期【摘要】我国的违约制度体系主要由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来共同构成,在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安全、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我国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目前还比较抽象和笼统,没有具体到实际的操作上来。
对此,本文主要从当前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几点不足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预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产物。
预期违约也被叫做“先期违约”,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108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时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由于违反合约而发生的矛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意义。
一、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发生在签约合同后并且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是与实际违约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上有明显的差异。
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
目前合同法预期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违约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并且是在合同约满之前的;②当事人有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明不会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能实现当初订约时要达成的目标;④违约的当事人违约原因并非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不同,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实际行动中客观地表明了其不会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同样,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有两点:①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合约期限中达成最初协定的目标;②违约方不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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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预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产物。
预期违约也被叫做“先期违约”,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108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时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由于违反合约而发生的矛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意义。
一、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发生在签约合同后并且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是与实际违约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上有明显的差异。
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
目前合同法预期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违约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并且是在合同约满之前的;②当事人有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明不会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能实现当初订约时要达成的目标;④违约的当事人违约原因并非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不同,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实际行动中客观地表明了其不会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同样,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有两点:①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合约期限中达成最初协定的目标;②违约方不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大多是参考英美的相关条例,但在具体的使用范围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制定的内容、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关的补救措施方面都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概括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我国在进行相关的借鉴和应用时对于具体的法律条例规定还不够明确,比如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表明当时人的违约行为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而只是一概统称为“当事人”明确表现出的违约行为,具体的操作性也比较低,关于具体的惩处条例、违约赔偿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很容易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另一方在合约中受到很大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

浅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融合摘要:合同签订后,在后履行放默示违约的情况下,会出现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冲突。
本文从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分析入手,提出两者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进行融合的建议。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融合一、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108条的规定,无论是在明示还是默示情况下,只要是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后履行方就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根据不安抗辩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其中,如果先履行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其就为预期违约,若期限届满,则为实际违约。
而在后履行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其明示,则只能适用违约,如果其为默示,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前由于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并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时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只要有第68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先履行方就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而根据第108条的规定,只要违约方在其履行期届满之前以行为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守约方就能适用预期违约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样就发生了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是应该有选择权的。
2、后履行方履行期届满如果先履行方履约而后履行方没有履行,则后履行方就构成实际违约。
但是还面临一种情况,即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
此时,如果后履行方不履行是基于先履行方的违约,则其就不承担责任,这是先履行方违约所得到的对价。
然而,先履行方会适用不安抗辩权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未履行合同基于合法的抗辩事由做出的,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做出判决。
由上述可以看出,所谓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之中的冲突,也就是发生在后履行方默示违约的情况下。
二、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相关规定之具体分析(一)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见解认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对方给付金钱的场合,原则上对特定物和劳务的给付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它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的一种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合同违约制度更完整,与国际上违约制度基本接轨。
但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还存在体系不完整等缺陷,削弱了其功能的发挥,因此要从建立完整的体系等多方面完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分类;相关规定;缺陷;建议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从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允许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确立预期违约制度,不仅符合公平、效益的现代法律价值观念,也是我国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这是我国合同责任制度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但是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类型(一)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认定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明示违约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此违约表示必须是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毁约没有正当理由。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
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
(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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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预期违约制度属英美法系,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蓝本,所以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除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有过简单的限制性的采用外,我国基本上缺少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内立法。
但预期违约现象又确实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屡屡出现,法官不能以无法可依而拒绝裁判,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现象,暴露了立法空缺的弊端。
1.因无法可依,故推迟判决。
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较为谨慎,只能采取消极等待合同期届满,按届期违约处理。
而这样做的后果是贻误了商机,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
2.虽无法可依,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关于预期违约的约定,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处理。
如在银行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当事人虽在合同中规定了有关预期违约的内容,但由于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的差异,不一定都能意识到应订立这类条款,即使订立了这类条款,也常常出现约定不明确,无法作为依据;约定显失公平,明显偏袒合同一方,加重合同另一方责任等情况。
这时,因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法官仅依当事人约定断案,也存在很大难度。
3.分期履行义务的长期合同出现预期违约问题,法院的判决不能确实、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对于分期覆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法院只处理已到期的部分,对未到期的部分不做处理,而不论审判时债务人是否有可能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充分保护了预期违约中守约方的利益,但由于人们对这一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同,加之立法本身的缺陷和不足,运用上难免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
对此,笔者从以下几点加以阐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1.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统一加以规定,这是一种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因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
但实
际金融活动中,明示预期违约鲜有发生,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偏多,而该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缺乏完善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既可以从该当事人的行为判断,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判断。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商业信用、履约能力等。
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只规定了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显见其判断标准的不完善,进而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破坏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并违背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应排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规定的适用前提,而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作为默示预期违约的合理理由。
2.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多大程度上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
但合同法未就主要债务的具体含义作更详尽的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在认定主要债务时,缺少标准尺度。
笔者认为,所谓主要债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它的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
预期违约之所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也正是因为被告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种拒绝履行应是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妨碍债权人的根本目的,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微小合同义务的预期违反视为预期违约,从而中止合同履行、解除合同,势必导致预期违约救济权的滥用,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无益的。
3.对救济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对方就可以直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
这样做无疑是赋予守约方决定合同生死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
笔者认为,应视违约程度的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