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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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操作手册

附件2

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

操作手册

目录

1、适用范围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5、档案接收与转递

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

7、档案整理

8、档案保管与保护

9、档案利用服务

10、数据统计

11、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

12、服务改进

1、适用范围

本手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材料归档、查(借)阅、整理、出具证明、数据统计、管理服务信息化、保管保护、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山东省省、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业务。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3.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合理配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3.4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7大类22小项基本公共服务。

5、档案接收与转递

5.1基本原则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5.1.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2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5.1.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1.4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5.2基本要求

5.2.1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

5.2.2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

6.1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5.2.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应予以接收。

5.3接收程序

5.3.1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5.3.2档案调入后,应按规定要求审核档案,包括:

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C表C.1)上登记,编号入库;

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管理单位;

c)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在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

5.4重点审核材料

5.4.1就业材料

5.4.1.1正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档案内须有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和报到证。报到证未派遣具体工作单位的,应注明无就业

手续。在派遣期内的,建议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报到证派遣到生源地人社局且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档案内应有人事代理协议书。

5.4.1.2复员、退伍或转业的军人。档案内须有入伍批准书,复员、退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退伍安置信,转业安置信。如退出现役后办理自主择业的,应有再就业手续。

5.4.1.3招工人员。档案内须有录用工人审批表、招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5.4.1.4聘用制干部。档案内须有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等材料。

5.4.1.5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档案内须有人社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审批表,辞职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等材料。

5.4.1.6留学归国人员。档案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工作派遣证(就业者)。

5.4.2学历和职称、执业资格等材料

5.4.2.1学历材料。一般指高中以上学籍档案。档案内应有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记分册)、学位授予证明、报考报名登记表等材料。

5.4.2.2职称及执业资格材料。须有职称认定表、职称评审(简)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以及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等材料。

5.4.3党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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