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
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作者:蔡丽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运行法官素质作者简介:蔡丽敏,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6-02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不一致。
英国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梅里曼认为衡平法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指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以此来尽量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求。
我国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以民法的某些规定,使用一些弹性用语和可供选择的法律幅度作为前提,以案件利益最大化来处理案件。
它不是一种由法官完全决定的权力。
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斟酌决定,同时受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正观念的制约。
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法官处理每一个案件都应找到和都可找到相应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适用法律也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和只需机械地将某一法律条文与某一法律事实“匹配”,没有任何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而且法律也永远不可能那么精确无误、周到可靠,立法者永远也不可能将千差万别的社会现实的每一个细节都加以考虑并设计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
”其实,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法官应该巧妙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法规,裁决诉讼案件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判断案
件的性质和事实,并从中制定适当的判决。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条件。
首先,法官的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法律规定了很多规则和程序,法
官必须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
例如,在执行刑事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守刑事诉
讼法的程序和规定,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或违反法律要求。
其次,法官必须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行使裁量权。
法律是反映社会意愿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必须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出
发来制定判决,不能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第三,法官必须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
一个案件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清晰
和明确的证据基础上,法官必须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作出
裁决。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法官不应该作出不成立的判断。
最后,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是合理和公正的。
作为司法体系的一员,法官必须表现出无
私和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利益或偏见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行使裁量权时,法官必须考
虑所有的因素,包括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义,以及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墨济与法
我国民事诉讼 中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 限制
汪 菊
( 阳学院法律 系, 阳 贵 州 5 0 0 ) 贵 贵 5 05 【 摘
制。
要】 法律 是否应 当赋 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 , 以及可以赋予其多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已成 为 当今社会 争议 的焦点 。 在对法 官的
自d裁量权 的含 义、 o 特点和其是否应 当具有存在价值 进行探讨 , 并提 出对我 国现 阶段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的运 用应 当加 以有效 的限
的 复杂 性 和 规 则 本 身 的缺 陷造 成 。 时 候 都 不 可 能 制 定 出可 以绝 对 适 用 于 所 有 问 题 的 规 则 ” 即要 。
( 社会生活 的复杂性 一)
发挥人 的 自由裁量作用来弥补规 则本身的缺陷和不足 。“ 法律
社会生 活是一个 动态的发 展过程 , 充满 许多变 数 , 具有 不 漏洞 或空 白的存在 , 既给 法官 司法带来 了 困难 , 为法官造法 也 可预期性 , 以很难用事 先制定 的规则全 面地把 握 , 所 法律规 定 提供 了机会 。 就需要法 官发挥 自己的主观 能动性和 自由裁量 这
法加 以解决 , 法律倾 向于非 此即彼 的逻辑 思维 , 企望所 有 的法 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使用情况 , 法官 自由裁量权就 可能缺少监督 律事件和现象都 能够 被纳入到理性计算 的范围, 在一个封 闭 和控制, 并 极有可 能被用来谋取私利 。 的体系 中得 到解 决。当逻 辑的法律遭遇非逻 辑的现实 问题 时 , 造成的情理缺失 , 维护或 实现法律 的正义 。 ( 规则本身的缺陷 二) 第二 , 缺乏对司法 自由裁 量的指导原则 。我 国建国后最基 众的看法而言 , 法律 ” 是指成文 的或 是已经明确的制定法规 “ 只 则, 这种 看法有可能造成法 官认为 当某些案件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与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自主权。
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种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征,灵活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包括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舆论压力等。
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
首先,司法体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不可忽视。
司法体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其内部的执行程序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司法体制不健全,存在权力过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这一影响,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和平衡,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裁量权。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法律条文的灵活性,都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影响。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详细,对案件的适用空间较小,法官的裁量权会受到限制。
而如果法律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界限,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受到滥用。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兼顾法律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确保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能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司法惯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司法惯例是指在类似案件中,法官根据以往判例积累的经验,对案件处理的一种惯常做法。
尽管司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量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惯例的研究和总结,确保它作为参考因素,而不是对法官裁量权的限制。
最后,舆论压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判决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面对舆论压力,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意见的影响,从而对自己的裁量作出调整。
为了保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培养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官能够从容地行使裁量权。
总之,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有司法体制、法律规定、司法惯例和舆论压力等。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话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现在已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关注。
对于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它首先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服从于党的工作大局,服从于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可以说,在上述条件下,它才能和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精神,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
该文作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学理介绍,可以使我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始终是司法体系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最让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公正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居中性的法理概念,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的是非、真假和曲直等问题,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和法律原则、规则,运用自身的经验和法律良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并对法律进行自由选择,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对自由的判断,从而作出合理准确的判决的权力。
简言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具有以下特征: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直接理解和说明法律并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毫无疑问,法官是实实在在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有人把法官比做“社会医生”来肯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体地位。
审判组织是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主体,它是由法官组成的并根据法官个人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判决结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组织也应该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
自由的相对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而是一种相对自由的权力。
首先,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由选择权,是一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
从几则案例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现 不 一样 的案 件 事 实 呢 ?这 就 涉 及 到 我 们 刚才 提 出 的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问题 了。
湖 北 省 黄 石 市 黄石 港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3 00 450 ]
理法 律 问题 。这 两 项 工作 的完 成 需 要 法 官 通过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来 实 现 。
一
法律 因素 。法 律 规定 的稳 定 性 、 遍 性 、 周 延 性 普 不
是 法 官在 认 定 事 实上 的 自由裁 量 权 。认 定 客 观
和模 糊 性决 定 了法 律 本 身 并 不非 完美 无 缺 ,这 就需 要 法官 依 据 法律 的原 则 规 定 通 过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来做 出 公 正 的 裁决 了 ,但 是 法 官 能 否依 法 正 确 履 行 自己这 项
从几则案例看对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
文◎ 自 法 官 在 适 用 法律 上 的 自由裁 量权 。法 官 在适
用法 律 上 的 自由裁 量 权 主 要 包 括 两个 阶段 .第 一个 阶 段 是选 择 适 用 何种 法 律 .第 二 个 阶段 是根 据 该 法 律 作 出具 体 的裁 决 。 统 计 , 国刑 法 规定 的 4 0多个 罪 名 据 我 0 中只 有少 数 几 种 情 况 为绝 对 确 定 的法 定 刑 .其 他 罪 名 的法 定 刑则 是 相 对 确 定 的 , 比如 抢 劫 罪 , 刑 幅度 是 三 量 到 十年 , 种 加 重 情 节 , 十 年 就 直 接 到 死 刑 了 , 中 八 从 这 间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就很 大 了 。举 一 个 检 察 机关 办 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深受广大法律人士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该权力在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本文通过对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诉讼、限制、适用、案例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为了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效力而具有的一种自由裁判权。
然而,如何恰当地使用该权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恰当适用裁量权,可以解决繁琐的诉讼问题,从而达到司法效力的最大化;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官滥用裁量权,则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甚至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限制,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证据制度。
在面对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存在矛盾等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判断,从而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疑点认定、量刑和罚金决定等,从而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三) 民事司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合理地适用法律制度,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等的判断和计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 法律规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存在违反法律的可能性。
因此,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结合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
(二) 公正原则。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雷珍珍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内容,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自由裁量;正义价值;理性规制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095-01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中外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差异,但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当法律出现模糊、不一致、不完全时,一种法律实现规范与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之间的关系,都认为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司法的目的和维护司法正义的需要,可有一定的自主解释法律、自由适用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空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正义、公平、合理的诉讼价值目标,此目标是法官进行一切裁判活动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大多数法律规则一般已经经过了价值衡量,因而必然包括正义的绝大部分要素,所以在多数的、一般的情形下法律规则的权威无可置疑,然而正义要素无法通过对形式规则的适用来完全实现,人们可以寻求另一个途径,即自由裁量来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正义。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成文法还不够成熟,实体法的规定比较粗疏,法官在裁量时缺乏参照标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对基本相同案件的裁量往往有很大的出入。
另外,由于程序法上的缺陷,长期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法官在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认证及证据采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确实享有外国法官羡慕的自由裁量权。
四、理性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司法活动过程始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没有必要去研究是否应该存在的问题,而是研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及如何完善。
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对案件做出裁定或判决。
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根据法律授权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
具体而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采信和认定证据。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决定是否采信和如何采信这些证据。
2. 法律适用:在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法律适用进行裁量。
这包括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判断、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定、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等。
3. 判决或裁定:在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进行自由裁量,决定具体的裁决或判决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法官必须在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量。
如果法官的裁量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公正、公平原则,可能会被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监督和纠正。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定或判决的自由决定权。
它是司法解释与行政干预之间的一个灰色地带,因为它既与司法解释有关,又与具体案件有关。
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是司法权力的行使者,他们的最终目标是依法实现公正裁判。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应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不能随意判断案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引发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等,以便更好地做出裁决。
法官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公平正义等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实现公平公正。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使案件得到公平解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法官的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他们追求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需要依据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避免随意变动和主观判断,以保证裁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受法律的限制,又受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并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裁判的目标。
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倡导依法治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作为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热点话题也备受争议。
自由裁量犹如一把双刃剑,直击司法公正命脉。
本文通过解析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现有的某些弊端,探索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路径,旨在对正确实施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自由裁量;限制;必要性;能动性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自由裁量权”这一词可英译为“discretion”,它是西方的舶来品,主体是法官,客体是裁量权,自由是主体到客体之间的程度和限制。
随着历史演进的更迭,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
但由于文化的差异以及各方理论侧重点的不同,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也莫衷一是。
从何种角度研读自由裁量成为分析其基本含义的关键。
戴维·M·沃克所著的权威性《牛津法律大辞典》侧重于强调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是为了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不是追从先例限制法官裁量的灵活性,而是应该运用法律和道德评判加以裁量,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颇为狭窄,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中予以裁量,强调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通过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规定。
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在行使权力时仍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力》一书中曾这样说道:“自由裁量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它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1]”。
德沃金主张自由裁量权这个概念只有在与其相关的环境下才能被定义,在特定的立场上,才可能会有意义。
众学者虽然对于自由裁量含义的解释各异,但其中心思想是一致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能力、道德、理念以及独立裁量的空间,做出的裁决应是公平、正义、平等和合理的。
由此,自由裁量权基本含义可概括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基于准则的框架内,科学地运用法律精神和价值判断,作出更契合于事实真相、有理有据、公平正义裁决的一种权利。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逐步得到了改善。
但紧跟而来的问题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直接威胁到了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通过对自由裁量权内涵的论述,提出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公正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其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权力。
法官应保证其被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裁判的公正,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经济、公开的原则,且应该规范其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外部监督,使之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这样的审判才是真善美的化身。
关键词: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公开说理原则引言×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否认或者是回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官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否认或回避这一事实,会大大削弱对审判活动科学性的认识。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
司法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规制,是一个不容回避且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性质×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
×首先从性质上划分,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权力,我们知道以权力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力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
“私权力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力也即权利。
公权力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
”私权力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反映权利享有者的自由意志,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的,而其行使与权利享有者的个人利益密切联系而公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公权力的行使不应该涉及权力享有者个人的任何利益。
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
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问题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现代司法制度下的制约措施,它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而存在的。
然而,这种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本身的定性和规范不清晰。
有些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对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法官的裁量权的限制也就不够明确和具体。
2. 限制裁量权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一些法律对于限制法官裁量权的规定可能对法官进行了过度约束,导致判决不能够切实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法官的专业素养不能被忽视。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当地的法律环境、社会习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这些因素都需要法官进行权衡和判断。
如果过度限制法官的裁量权,可能会影响他们根据专业素养作出合理的判断。
4. 限制裁量权可能会降低审判效率。
如果法律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过度限制,会增加判决的时间和成本,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降低。
因此,对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权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得法官的裁量权既保证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性,又不限制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同时维护审判效率和成本控制。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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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由裁量权的规定有哪些所谓⾃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案之间进⾏合理选择。
法官⾃由裁量权并没有明⽂进⾏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证⼈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便是法官⾃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裁量权的基本特征1、⾃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
⾃由裁量权是⾏使审判权的⼀种权⼒,故在诉讼外的⼀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由裁量权。
2、⾃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
法官独⽴审判是⾏使⾃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3、⾃由裁量权是对当事⼈权利作出处分的权⼒。
⾃由裁量权是⼀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
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法官⾏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
4、⾃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的意志进⾏裁量的权⼒。
⾃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使。
法官⾏使⾃由裁量权是根据⾃⼰的法律意志进⾏的,⽽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致。
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政意志或其他个⼈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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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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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权力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具有扩张性,容易被使用权力的人滥用。
孟德斯鸠曾经在他的著作里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权力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限制,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关键词】自由裁量公平正义个案正义自由裁量权是从审判权中派生出来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溯至14世纪的欧洲。
先是表现为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后来才逐渐过渡到更为合理的相对自由裁量权。
人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认识到,僵化地适用法律不但不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有时反而会掩盖正义的光辉,法律有时会成为魔鬼手中的工具,成为金钱和权势的奴仆,成为美色和谎言的祭品,难以确保正义的真正实现。
由于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滞后性、保守性,它不可能朝令夕改,当代社会发展却是日新月异,一日千里,这样法律必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因为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频繁性,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同时,为了保持法律条文的灵活性、伸缩性,法律就不得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概括,自由裁量权便诞生。
虽然我国一直否定法官“造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已成事实,故而需要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平衡公平和正义。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是正义的、公正、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也有的学者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
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核心是意思自治。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
自由裁量权仅存在于法律准许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也不准许要求法官必须作出某种特别的合法的选择,法官应当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选择,否则法官既失去了自由裁量权,也失去了独立审判。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法律在赋予司法机关权力的同时,亦对他们进行了约束,即使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局限于产生它的法律框架内。
因此,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界定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但是判断它也并非无章可循,从上述的论述中看出法官裁判案件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认定事实,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当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规定时,判断应当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精神,法官应恪守程序正义“完备的程序就像一套起防护作用的甲胄,保护法律的超然态度,免受特权的介入和干扰,限制恣意的发生,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和结果的公正合理,使法律的实施的正果过程呈现出理性、公允性、客观性和无私性,即中立性。
”,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努力实现个案正义。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一)法治建设的要求。
法治的目的是实现“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关键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法官的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判决,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自由裁量。
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健全稳定的法律,法律的不完备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刑法上,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酌定情节的规定比较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容易导致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的随意性。
二是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合理。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虽然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拒不认罪等没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出来,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后,应在哪个量刑幅度内量刑,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司法的过程中,一是在程序适用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严格的区分界限,在当事人的追加过程中以及启动司法鉴定等都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相联系;二是在评判证据上,法院调查证据、举证时限、证明标准等证据规则,从多角度明确肯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等。
正因为法律的不完备性,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一个合身的环境条件,从而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应构建起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体系,这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二)司法不能完全独立。
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干扰。
从外部来说,法院审理案件受到很多来自于地方政府及领导的干涉,无论是哪个人物对案件说句话,法院囿于各种利益关系都得考虑;从内部而言,案件大部分由院长、庭长审批,考虑自己的前途或者同事关系,庭长、院长交待的案件也不得不听。
法官为解决这些问题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师出有名,既搞好了关系又可以不承担责任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有来自地方领导的干预,有来自本院院长、同事等等,法官为解决这些问题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平衡这些利益关系。
(三)诉讼程序缺乏透明。
有很多法官只关心案件的实体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正义,却不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保障。
依自由裁量作出的判决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是非衡量标准,由于诉讼程序的合法化被忽视,可以规范自由裁量的明确的程序标准也不存在了,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便利。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会渗透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这极易使得案件审理的很多细节会处于暗箱操作状态,不易被外界发觉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必须对法官行使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制,将法官裁量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立相应的程序,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有律可查,最大限度地将裁量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使其得到有效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法官的整体职业素质。
从我国《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看,我国对法官的任命条件较低,对专业素养和法律经验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不同于西方国家法官的任命。
目前我国法官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每个法官由于对法学理论理解程度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获得的实践经验也有差异,使得不同地域的法官在对同一问题行使裁量权的依据和理解上具有较大差距,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官个人的素质、阅历、经验、品德等影响或者受来自法官以外的社会各种因素,在法官案件的审理、进行价值判断时,必定受到制约和影响,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和同一事实可能作出不同截然相反的裁决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还给滥用职权和腐败提供了空间。
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对于如何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下面作者对如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一些探讨。
(一)立法规制。
为使法官正当行使且不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彰显法律权威,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规制,可在诉讼法和一些实体法中增设必要条款,也可单独以司法解释形式,明文规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界限,将法官行使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其中特别明确的是,只有当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适用在个案中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同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法官不能自创法律,也不能私自更改法律。
同时制定的法律要尽可能的明确,清晰,不能让执法者对法律表述产生歧义。
即使在不能细化的前提下,立法者应当明确一个尺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
诸如,完善证据制度,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范围。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证据规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指南。
对证据规则的完善可以有效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可更有力地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
“证据裁判主义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之自由心证,如无证据之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于事理有违或与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
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及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
”我国现有法律尚无关于证据规则的正式法律予以颁布,只有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一个规定,而且此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分析判断的内容比较模糊,给法官留下了很大自由思考的空间。
要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现有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更加细化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并强化证人出庭制度,明确交叉询问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充分了解到案件的进行情况,从而从程序上给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的约束。
(二)司法程序上限制。
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进展,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没有从思想根源上得到转变,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这就有需要对法律程序进行规制,以从程序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程序的正义对于法律制度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程序除了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更重要的作用在于程序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严格的规范。
程序一方面将外部的力量和影响排除在外,减少外部因素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程序通过严格的过程性,将法官的恣意尽量的排除在诉讼过程之外,使法官严格的依据程序和实体规定做出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
一要保障司法独立,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独立,以有效地为法官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扰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正确适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二实现程序中立,中立是司法程序设计的最基本要求。
通过设计程序性规范进行宏观上的控制,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外部监督体系已经成型,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媒体、广大人民群众都是监督的主体,但仍须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就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媒体、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监督程序、监督的范围和途径要有明确的规范,有了规范才能有效地从外部机制上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在内部监督上,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还很弱,应该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让法官既受该机制制约,又充分行使好自由裁量权。
诸如,在刑事审判上。
刑事审判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点工程。
第一,加强立法机关对刑事审判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依法处理,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