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
噪声作业界定标准
噪声作业界定标准
1、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2、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中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已废止)中府办[200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三、标准值3.1各类适用区执行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4.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标准》并且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对于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标准》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一是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二是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三是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是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五是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而此次专门针对生活噪声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则是因为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公众也要求所购住房物有所值。而生活噪声离人们太近了,躲也躲不开,所以,以前并不是很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噪声大了,公众就有意见,就要投诉。调查显示,在所有环境投诉中,不管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而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又是所有噪声污染投诉中比例最高的。
海淀区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
海淀区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北京市政府的要求,为适应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需要,结合海淀区具体情况,对海淀区规划市区进行噪声功能区划。
为贯彻实施噪声功能区规划,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和达标区建设,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环境噪声的一切单位。
三、本次噪声功能区划,将海淀区430.7平方公里按不同功能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一类标准适用区:区域名称为中关村中心区;面积350.73平方公里。
东起新外大街、八达岭高速路、河北村;西至玉泉路、克勤峪、大风口;南起北京西站、莲花池西路;北至西小口路、朱房路、北沙河、六环路(规划)。
环境噪声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1类标准,昼间55 dB(A),夜间45dB(A)。
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厂界噪声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I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二)二类标准适用区:面积为29.07平方公里。
划分为七个区域。
1、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航天城。
东起航天城规划边界、永泽北路,西至上庄路,南起航天城规划边界、永泽西路,北至北清路、丰润东路、丰润中路。
面积7平方公里。
2、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和中关村软件园:东起京包铁路;西至上地西路、西北旺路;南起上地三街、东北旺南路、东北旺路;北至后厂村路。
面积3.51平方公里。
3、北大生物城:东起上地西路;西至北大生物城边界;南起北大生物城边界;北至马连洼北路。
面积0.18平方公里。
4、清河地区:东起八达岭高速路、毛纺路、安宁庄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起朱房路;北至西二旗北路及以北区界。
面积5.97平方公里。
5、西三旗地区:东起海淀区界;西至八达岭高速路;南起西小口路;北至建材城西路及以北区界。
面积3.28平方公里。
6、温泉环保科技示范园和中医药科技园。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国家噪音标准飞过阳台看海版一、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0 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50 40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 55 45执行该类标准。
П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Ш 工业区 65 5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V 70 55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为6:00-21:59、夜晚22:00-5-59)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1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白天夜晚 ?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55 45 П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60 50 Ш 工业区 65 55 ?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70 55 夜间频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
夜间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dB,A,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A声级dB,A,房间类型 dBA 备注背景噪声是指室内技术设备会议室 30-35(如通风系统)引起的噪声或者教室 30-40是室外传来的噪声,此时对工业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机器个人办公室 30-40设备没有开动。
适用范围:本多人办公室 35-45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有工作场工业实验室 35-50 所噪声问题的规划。
噪声监测与标准解读、看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 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 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 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 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 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间 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 通 (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 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 度的20min值。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 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边界: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 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 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生源发出的环境噪声总和。 倍频带带声压级: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 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 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 ~ 707 Hz。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渝环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一、对38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局部调整,调整部分详见附表。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作者:孟苏北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4期【摘要】目前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比较严重,虽然采取了很多治理措施,扩宽交通主干道、加装声屏障、交通干线两侧商住楼安装双层玻璃,但仍存在许多棘手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交通噪声声屏障隔声交通噪声是社会发展的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产物。
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充,城市人口的膨胀,各类机动车辆的剧增,给城市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
而城市交通道路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象使得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从全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多数大中城市噪声超标段平均达60%,受交通噪声污染的面积已超过30%;全国城镇人口约有16%居住在道路两边,受影响约3400万人;其中80%的人群约2700万人,在白天平均噪声级超过70 dB和夜间超过55 dB的高噪声干扰下生活。
[1]为了有效控制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噪声污染,城建交通部门采取有许多的治理措施,扩宽交通主干道、加装声屏障、交通干线两侧商住楼安装双层玻璃等,但仍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
需要引起有关城市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1.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噪声污染现状严重我国城市区域境噪声标准(GB3096-93)对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噪声标准限值是:昼间LAeq值≤70dB、夜间LAeq值≤55dB。
但是现实中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噪声污染是很严重的。
1.1城市铁路、地铁的噪声污染以上海为例,上海是个老工业城市,进入市区的铁路干线和支线较多,国家虽然颁布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在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昼夜间LAeq值≤70dB,但因列车本身声级高,有些老建筑距轨道中心线小于30m处,有的房地产发展商为了充分利用地皮,紧贴铁路边界建造高层和小高层居民住宅。
上海有141km铁路沿线居民受到列车噪声和振动影响。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练习题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一、填空题1、A 声级是指用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 A表示。
答案:A 计权2、A 声级的单位用表示。
答案:dB(A)3、昼间等效声级是指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昼间时段是指的时段。
答案:6:00~22:004、夜间等效声级是指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用表示,单位dB (A)。
答案:Ln5、Lmax表示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测得的A 声级的。
答案:最大值6、L5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
答案:50%平均中值7、L90表示在测量时间内有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
答案:90% 平均本底值8、集镇执行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答案:29、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区域的和进行划分。
答案:使用功能特点环境质量要求10、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类,分别为。
答案:五0 类、1 类、2 类、3 类、4 类11、4 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两类,分别为和类。
答案:4a 4b12、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两侧区域。
答案:铁路干线13、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年1 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答案:201114、既有铁路是指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答案:2010年12月31日15、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为:昼间dB(A)、夜间dB(A)。
答案:70 5516、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dB(A)。
答案:1517、环境噪声监测所用测量仪器的精度要求为。
答案:2 型及 2 型以上18、在进行噪声测量时,测量前后需使用声校准器校准噪声测量仪,如果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大于dB,则测量无效。
答案:0.519、在进行噪声测量时,噪声测量仪的应加防风罩。
答案:传声器20、对于一般户外监测点位,在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传声器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m。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标准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式,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那么和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打算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式,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那么和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打算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式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打算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打算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打算操纵的区域。
城市打算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整体打算中划定。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说明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专门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打算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打算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双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双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双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大体原那么有效地操纵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以城市打算为指导,按区域打算用地的主导功能确信。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和增进噪声治理。
有利于城市打算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增进环境、经济、社会和谐一致进展。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交通噪声标准
交通噪声标准交通噪声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环境噪声,主要来源于车辆的行驶和机动车辆的发动机噪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噪声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交通噪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交通噪声标准的制定需要参考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特点和环境,以及不同时间段的噪声限制,比如白天和夜晚的噪声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交通噪声标准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测和处罚机制。
只有制定了标准,没有有效地执行,也无法达到减少交通噪声的目的。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网络,对交通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并对超标的车辆和道路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此外,交通噪声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和科学的支撑。
随着科技的发展,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交通噪声进行控制和治理,比如在道路建设和车辆设计上进行技术改进,减少噪声排放。
同时,也可以利用噪声隔离和吸声材料等手段,降低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最后,交通噪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居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交通噪声治理中来,共同努力保障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健康。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交通噪声带来的问题。
总之,交通噪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有效严格的执行、技术和科学的支撑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减少交通噪声对城市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的影响。
希望未来在交通噪声治理方面能够取得更大的进展,让城市的环境更加宜居。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1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区域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 5dB 执行。
I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II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III工业区。
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白天夜晚50 40 55 45 6050 6555 70 551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 )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 ,夜晚 22: 00-5 :59 )4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 1 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
2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限值等效声级dB(A)类别区域白天夜晚I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0 40II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55 45III 工业区。
60 50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70 5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 《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稳态 A 声级 dB(A)房间类型dBA 备注会议室30-35教室30-40 背景噪声是指室内技术设备(如通风系统)引起的噪声或者是室外传个人办公室30-40 来的噪声,此时对工业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机器设备没有开动。
适多人办公室35-45 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有工作场所噪声问题的规划。
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0类白天:50分贝晚上:40分贝
1类白天:55分贝晚上:45分贝
2类白天:60分贝晚上:50分贝
3类白天:65分贝晚上:55分贝
4类白天:70分贝晚上: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要点解析
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 期限内使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 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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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测量时段
• 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 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 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 效声级。
• 用A、B、C 计权网络测得
的声压级数值分别称做A、
B、C 计权声级,简称A、B、
C声级,记LA、LB、LC,单 位仍是分贝,写作dB(A)、
dB(B)、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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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2) A、B、C计权声级
➢人耳对声音的感觉不仅 与声压级大小有关,也和 频率高低有关。 ➢A计权网络,使接收到 的噪声在低频有较大的衰 减而高频甚至稍有放大, 这样测得的噪声值较接近 人耳的听觉。 ➢A声级能较好地反映出 人们对噪声吵闹的主观感, 因此,它几乎成为一切噪 声评价的基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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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பைடு நூலகம்
(3) (距离小于1米)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 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 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评价严10 dB(A)。
(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 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 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 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 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 应关闭。
国家噪音标准
国家噪音标准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
: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
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
2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
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经常会遇到关于此问题的提问和回答,现将我个人的理解发上来,欢迎大家讨论和指点,共同进步。
一、规定原文原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8.3.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二、为更清楚直观的说明问题,个人做了一个示意图(我在其他帖子回复别人问题时发布过):三、理解1、对于规定原文的理解:临街建筑低于三层为主,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是指以道路红线起,之外多少米止,之间的一个区域。
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为例:是指,该道路红线一侧,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为主,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的,道路红线起(可以假设为0m),之外45+-5m止,这个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这个45+-5m,不是40~50m,而是,0~40m,0~50m,或0~40和50中间的一个数,+-5m,是可以允许的一个调整范围。
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完全可以将此暂定为48m,或43m,即0~43(48)m范围内执行4类。
2、我在上面已分析,45+-5m是一个允许调整的范围,是以红线(0m)为起点的距离,不是40~50m范围。
红线、建筑物相对固定,这个距离一定,红线、建筑和距离范围的关系有多种,如:既然因为道路交通噪声的特殊原因,规定了因交通噪声影响,这个区域有必要要执行4类,那这个区域内的敏感建筑也得执行4类。
这就对新建敏感建筑建设时提出了潜在要求,你不要建在这个区域内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渝环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二)穿越城区的高速公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同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的划分规定。
(三)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适用4类标准。
其两侧区域范围为铁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 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四)穿越城区的轨道交通(地上部分)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要点解析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 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栅栏式的围墙不需高出)
(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 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 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 因此用声压或用声强的绝对值表示声音的强弱都很不方便。 加之人耳对声音大小的感觉,近似地与声压、声强呈对数 关系,所以通常用对数值来度量声音,分别称为声压级与 声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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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1) 计量声音的物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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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2) A、B、C计权声级
•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规定, 一般声级计,可分别模拟 40 方、70 方、100 方三 条等响曲线设置三套网络, 分别称做A、B、C 网络, 用以分别测定低、中、高 三种强度的声音。声压级 低于 55dB的声音用A 网络; 55~85dB 之间的声音用B 网络; 85dB 以上的声音 用C网络。
min的等效声级leq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小时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等效声级leq83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本文831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831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类标准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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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单位:等效声级dB(A)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
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财务管理工作总结[财务管理工作总结]2009年上半年,我们驻厂财会组在公司计财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厂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组人员尽“参与、监督、服务”职能,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为核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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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
经常会遇到关于此问题的提问和回答,现将我个人的理解发上来,欢迎大家讨论和指点,共同进步。
一、规定原文原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二、为更清楚直观的说明问题,个人做了一个示意图(我在其他帖子回复别人问题时发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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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解
1、对于规定原文的理解:
临街建筑低于三层为主,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是指以道路红线起,之外多少米止,之间的一个区域。
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为例:是指,该道路红线一侧,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为主,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的,道路红线起(可以假设为0m),之外45+-5m止,这个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这个45+-5m,不是40~50m,而是,0~40m,0~50m,或0~40和50中间的一个数,+-5m,是可以允许的一个调整范围。
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完全可以将此暂定为48m,或43m,即0~43(48)m范围内执行4类。
2、我在上面已分析,45+-5m是一个允许调整的范围,是以红线(0m)为起点的距离,不是40~50m范围。
红线、建筑物相对固定,这个距离一定,红线、建筑和距离范围的关系有多种,如:
既然因为道路交通噪声的特殊原因,规定了因交通噪声影响,这个区域有必要要执行4类,那这个区域内的敏感建筑也得执行4类。
这就对新建敏感建筑建设时提出了潜在要求,你不要建在这个区域内啊。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