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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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噪声执行标准的理解

经常会遇到关于此问题的提问和回答,现将我个人的理解发上来,欢迎大家讨论和指点,共同进步。

一、规定原文原话: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二、为更清楚直观的说明问题,个人做了一个示意图(我在其他帖子回复别人问题时发布过)

三、理解

1、对于规定原文的理解:

临街建筑低于三层为主,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是指以道路红线起,之外多少米止,之间的一个区域。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为例:是指,该道路红线一侧,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为主,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的,道路红线起(可以假设为0m),之外45+-5m止,这个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这个45+-5m,不是40~50m,而是,0~40m,0~50m,或0~40和50中间的一个数,+-5m,是可以允许的一个调整范围。如果不好理解,我们完全可以将此暂定为48m,或43m,即0~43(48)m范围内执行4类。

2、我在上面已分析,45+-5m是一个允许调整的范围,是以红线(0m)为起点的距离,不是40~50m范围。红线、建筑物相对固定,这个距离一定,红线、建筑和距离范围的关系有多种,如:

既然因为道路交通噪声的特殊原因,规定了因交通噪声影响,这个区域有必要要执行4类,那这个区域内的敏感建筑也得执行4类。这就对新建敏感建筑建设时提出了潜在要求,你不要建在这个区域内啊。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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