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ppt 36页)a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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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二、特殊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 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 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 分支看总
三、若干具体规定
▪ 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 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免缴营业税的项目
▪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若干具体规定
▪ 1、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 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 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 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 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福利费举例
▪ 1、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
通州地税税政一科 2009年2月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划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不作调整。
▪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
提供的劳务; ▪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1、老户不变
▪ 2、新办登记看工商执照,新办按文件,变 更登记征管机关不变。
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
▪ 工资薪金: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家税务局管理; ▪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
方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 包括: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 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 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 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
今年汇缴应注意
▪ 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 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 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 除,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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