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实用标准》(消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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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宅设计标准》(消防部分)

8 消防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针对住宅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应遵循“建筑防火为主,消防设施相结合”的防火设计原则,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8.1.3高层住宅建筑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注: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

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

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

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2、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筑时,应将住宅部分

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3、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

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8.1.4 住宅建筑的底部(地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该用房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

用房完全分隔,且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行设计。

8.1.5 多、高层商住楼,当商业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商业部分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8.1.6住宅建筑中安全疏散通道及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8.1.7本标准未说明处均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

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注:1、一类商住楼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商住楼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住宅的裙房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和疏

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高层住宅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的规定执

行。

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

定。

注:1、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当外墙可燃保温层为可燃材料时,应采取防止延燃的措施,其外层应涂敷不燃

材料。

4、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疏散走

道两侧的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8.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外墙防火构造以及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

8.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2的规定: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8.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8.3.3住宅建筑与厂房、库房等其它建筑设施以及住宅建筑与各种管线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按相关规执行。

8.3.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8.3.4.1 低层、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160m。

8.3.4.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3.4.3住宅群或沿街高层住宅,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当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应设置连通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8.3.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住宅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围不应有障碍物。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8.4.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8.3.7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登高面须符合下列规定:

8.3.7.1高层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8.3.7.2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8.3.7.3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或门厅,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m,且进深不应大于 4.0m;同时,在消防登高面围必须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室外楼梯间的出口。

8.3.7.4消防登高面应与住宅楼层的候梯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同侧;

8.3.7.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8.3.8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于下列规定:

8.3.8.1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0m×8.0m;

8.3.8.2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建筑的外墙不宜小于 5.0m,不宜大于10.0m;

8.3.8.3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3%;

8.3.8.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和架空线路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8.3.9 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及地下建筑的顶板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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