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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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手机使用人群的膨胀,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小到“响一声”来电,即手机有陌生来电,却只响一次就挂断,当回拨的时候,却提示扣费或定制业务。大到个人私密信息在网上披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带来个人生活的不便。笔者希望从消费者隐私权在中国的保护现状和保护手段出发,并参考各国隐私权保护情况,从而探讨消费者隐私权的发展。

关键字:消费者隐私权网络手机电子商务

正文:

一、概述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使依托网络的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中的最为棘手的问题,跨地域网上贸易额逐年增加,发展势头强劲。但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尤其是网络消费的匿名性,虚拟性,高技术含量加之消费者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禀赋差异、能力缺陷、受控制等因素,使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数据通过防不胜防的跟踪软件,名目众多的表格不知不觉中遭到窃取,个人隐私通过各种途径被企业或者黑客掌握,一部分是作为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而用,也有很大一部分被商家以各种形式进行交易。这要求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有更高的要求,但因网络的开放性,给这一问题造成了极大困难。

二、隐私和隐私权

我国的宪法没有对“隐私”加以明确界定,现有的关于隐私权的诉讼通常都是以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进行诉讼。同时,“隐私”不同于“隐私权”,通常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或者说只关乎自己的利益的事情。①而隐私权通常是自己的私人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传统意义上将隐私权规定为人格权。但是消费

①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

者的隐私,就会涉及到财产利益,带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的研究有了巨大的进步,对世界主要的国家的隐私权也有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是隐私权在我国仍然没有成为法律概念。在我国现今语境下,提到隐私,人们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隐私权也通常被认为是“私生活秘密权”。

从隐私到隐私权的发展是人们的权利意识从道德引导向法律规范过渡的结果。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法定意义上的隐私,只有被法律加以保护的隐私才是法定意义上的隐私。并且隐私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社会角色的转变,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在人类文明初始时期,隐私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人的身体、性生活等的私人秘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姓名、身高、职业、电话等私人信息被纳入隐私的范围,但是这些个人信息因不同的人而又有所差异,有些人不介意自己的信息被别人所知,这些信息对于他就不构成隐私,而有些人非常介意自己的这些信息,认为这应该是自己所拥有的,不想被别人知道,这些信息就构成隐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很强的意识想不想自己的信息被别人所知,但是由这些信息整合可以反映出当事人的整体概况,则这些信息的组合也被视为隐私。

在消费领域,个人的一些基本信息是个人与商家发生关系的纽带,即使是最基本的姓名、身高等简单的信息加以整合,也会反映出消费者的基本概况,由于这些信息由被用的可能,而一旦被用,就会对消费者自身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所以,这些信息归在隐私之内。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现状

网上的个人隐私由大量的个人数据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数据的保护是目前网上隐私权保护最为重要的内容。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访问记录、消费习惯、阅读习惯甚至信用记录等常常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被记录下来。网上关于个人信息的数据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大量利用,使得人们对通过网络这种新媒介进行的商业活动感到极不放心。而网络隐私的滥用往往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也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具体情况表现为:

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是经营者为了商业上的需要或其他特

定目的,采用多种形式任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当个人在网上浏览、咨询或购物时被要求填一系列表格以确定浏览者的身份,如姓名、生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邮箱地址等内容。这样营销商就得以获得注册用户的详细个人信息。

2、分析利用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分析利用是指商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建立起综合数据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从而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用于生产经营。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一些追踪软件来追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

3、非法交易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除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交易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个人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两个商家之间通过协商各取所需,互相交换双方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形式是个人资料买卖,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加上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数据的搜集、储存和整理的能力变得相当强大,再加上因特网具有全球化的特性,致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被商业性的搜集、传播及利用已经变得相当容易。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已将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但是总的来看,目前在保护消费者隐私利益方面的情况还不容乐观。

1、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电子商务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而对于互联网上个人资料的保护,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有一些内容涉及此类问题。其中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1994年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其中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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