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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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防范疫病传播,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障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野外环境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陆生野生动物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监督和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规范】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第五条【无害化处理方式】 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采取就地就近处理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陆生野生动物,除染疫(病)且数量大的情形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外,其他情形均可以开展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人员要求】 从事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知识。

第七条【环保及防火要求】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野外采取焚烧等方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等部门出台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设备购置与运行补贴政策。

第九条【管理台账和备案】 开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处理方式等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

工作台账及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

“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在这个时代,垃圾处理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垃圾围城,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美观,也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我们需要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方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逐年增加,传统的填埋、焚烧等处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处理需求,同时,这些方式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采用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提供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

二、技术方案1.垃圾分类:我们需要对垃圾进行严格的分类。

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开,为后续的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

2.可回收物处理:对于可回收物,我们可以通过再生利用、回收利用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可以通过生物发酵、生物制肥等方式,转化为有机肥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4.有害垃圾处理:有害垃圾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如电池、过期药品等,可以采用化学处理、固化稳定化等方法,确保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5.其他垃圾处理:对于其他垃圾,我们可以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焚烧发电不仅可以减少垃圾体积,还可以产生电能,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

三、工程实施方案1.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根据垃圾处理需求,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如焚烧炉、填埋场、生物发酵池等。

2.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采购先进的垃圾处理设备,确保处理效果和处理效率。

3.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体系,确保垃圾的分类效果。

4.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

5.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对垃圾处理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处理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经济效益分析1.资源回收利用:通过垃圾处理,可以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宠物医院对于生物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

该制度适用于我院宠物医疗活动中产生的生物医疗废物相关处理工作。

二、定义1. 生物医疗废物:指宠物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有传染性、有毒性、对人和环境有害的废弃物。

2. 无害化处理:指对生物医疗废物进行杀菌、消毒、灭活等处理手段,使其失去或显著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三、无害化处理流程1. 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分类,将生物医疗废物进行划分并进行分类收集。

2. 使用专用的生物医疗废物集中容器,对于带有明显污染的废物,需要采用双层包装进行收集。

3. 定期或在必要时,对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和无害化处理。

4. 对于化学药品废物和尖锐器械废物等特殊废物,需要按照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处理方法1. 常规生物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1)高温高压灭菌处理;(2)化学消毒处理;(3)微波辐照处理。

2. 特殊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使用专门的设备、设施和技术进行处理,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彻底。

五、废物转移和运输1. 废物转移前,必须编制废物转移联单,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废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集装箱或容器,并进行密封和标识,防止泄漏和二次污染。

3. 废物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确保安全运输。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 每次废物无害化处理均应有记录,包括废物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法等。

2. 废物处理的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便于事后追溯和核查。

七、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1. 宠物医院必须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废物无害化处理方面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

2. 员工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不得私自擅自处理。

八、责任追究对于废物分类、处理不当或不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idu,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

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儿呢,这关系到我们的环境、健康等好多方面。

那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哪些呢?焚烧就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直接把畜禽尸体放到专门的焚烧设备里,高温一烧,啥病菌都没了。

这就像把坏东西扔到大火炉里,让它彻底消失。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啥呢?首先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可别到时候烧到一半坏了,那多糟糕啊!要提前检查好各种线路、炉体等部件。

操作人员也要小心啊,就像对待危险的猛兽一样,得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来,穿好防护装备,防止被高温烫伤或者吸入有害气体。

这种焚烧的方法安全性挺高的,只要操作得当,病菌很难存活下来。

稳定性呢,只要设备质量好,日常维护到位,就不会出啥大问题。

它的应用场景可多了,比如在一些发生疫情的养殖场,为了防止病菌传播,焚烧是个快速有效的办法。

优势就是处理得干净彻底,像大扫除一样,把病菌一扫而光。

再说说深埋法。

找个合适的地方,远离水源和居民区,挖个深深的坑,把畜禽尸体放进去,再盖上土。

这就好比给它们找了个安静的地下家园。

但是这个过程可不能马虎。

挖的坑得足够深,一般来说要两米以上呢,要是太浅了,就像把宝藏埋在很浅的地方,很容易被挖出来一样,病菌可能会泄露出来。

安全性方面,只要选对地方,深度够,就能避免对环境和水源的污染。

稳定性也不错,不过要是遇到暴雨等极端天气,也得小心,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它适用于那些偏远地区的小型养殖场,优势就是成本比较低,操作相对简单。

我给你说个实际案例啊。

有个小村庄的养殖场,有几只鸡生病了,怕传染给其他鸡,就采用了焚烧法。

他们严格按照流程来,操作人员小心翼翼地把病鸡放到焚烧炉里,最后病菌被彻底消灭了,其他鸡都健健康康的,这多让人高兴啊!要是不这么做,后果不堪设想,那整个养殖场的鸡可能都得遭殃,养殖户不得哭死啊?还有一个大型养殖场,在处理一些自然死亡的畜禽时,选择了深埋法。

他们找了个离水源老远的地方,挖了深深的坑,把畜禽尸体处理得妥妥当当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金政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是指病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规定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其产品。

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死亡或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处理,达到消除病害风险、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目的。

第五条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严禁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抛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乐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8〕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0日乐清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

第三条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负责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定点屠宰场(点)、科研教学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案一、项目背景话说这病死畜禽,如果不妥善处理,那可是会带来大麻烦的。

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甚至影响到咱们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所以,咱们这个镇子上决定搞一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项目,让这些病死畜禽得到妥善处理。

二、项目目标1.实现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降低其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威胁。

2.提高农民朋友们的环保意识,减少病死畜禽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朋友们的生活质量。

三、实施方案1.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咱们得在镇子上设立若干个病死畜禽收集点,方便农民朋友们就近投放。

这些收集点要选择在交通便利、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地方,同时要有明显标识,让大伙儿容易找到。

2.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咱们要建立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这个中心要有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病死畜禽得到有效处理。

同时,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3.宣传教育为了让农民朋友们更好地了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咱们得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可以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开展活动等方式,让大伙儿认识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为了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咱们还得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对收集点、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严格监管,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5.资金保障这事儿可不是个小数目,咱们得确保资金充足。

可以通过向上级申请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项目所需资金。

同时,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6.项目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进行评估,看看效果如何,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这可是关键,只有不断优化,才能让项目更好地服务于农民朋友们。

四、项目效益1.环保效益:病死畜禽得到无害化处理,降低了环境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2.公共卫生效益:减少了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法条

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法条

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法条一、引言动物死尸的无害化处理是保护环境与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动物死尸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法规概述1.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

2. 《畜禽屠宰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场应当设立死畜处理设施,对死亡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动物尸体等生物固体废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无害化处理方法1. 埋葬处理:动物死尸可以进行合规的埋葬处理,将其安全地埋在指定区域内,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环境。

2. 焚烧处理:通过高温焚烧,将动物死尸彻底烧毁,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合规排放烟气,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 化制肥料:将动物死尸进行腐熟处理,经过一系列工艺,制成有机肥料,可用于农田和园林绿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4. 深埋处理:将动物死尸深埋于地下,避免其被风蚀和水流冲刷,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四、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

2. 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对动物死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监测疫病的传播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3. 屠宰场:应建立死畜处理设施,负责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死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农户、养殖场等个体:作为动物死尸的产生者,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和防疫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1.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拘留、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

六、国际经验与借鉴1. 欧洲国家普遍采用动物渲染处理法,将动物死尸进行高温处理,制成骨粉和脂肪酸,用于生物燃料和化妆品等领域。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目前,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的常见方法有掩埋处理法、焚化处理法、化尸井处理法、化制法、生物发酵法和堆肥法等。

(1)掩埋处理法是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人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的动物,而且掩埋深浅问题容易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掩埋基地处理程序繁杂。

掩埋法是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处理病死动物采用的办法。

(2)焚化处理法是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对发生疫情的病死动物一般采用此方法。

焚化法会产生浓烟、臭味,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收集运送又容易传染疾病,所需燃料费用成本高。

(3)化尸井处理法是利用建立的化尸窖,将动物尸体投人化尸窖并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但化尸井处理法会产生恶臭、血水,容易造成地下水源污染及滋生病媒破坏土壤,处理所需时间长。

(4)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此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性问题。

(5)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进沼气池、化粪池,利用生物发酵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中型规模养殖场一般采用此法。

(6) 堆肥法是将病死畜禽、垫草、秸秆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堆肥发酵处理。

堆肥法具有以下优点:能够生产出颇有价值的产品——肥料,这种肥料是一种无臭的、有弹性的、类似于腐殖质的物质,可以用于土壤调节,作为园艺用土;可以消灭疫病,生物安全性增加;不产生臭气和污水,有利于保护环境;需要较少的劳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二、工作任务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式具体参考标准见附件6;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相关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1.落实监管责任;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手段,依法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3.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督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控,实现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4.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惩处;三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支撑体系;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进行科研攻关;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成套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研制适应我省畜禽养殖方式的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交流,大力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人才,推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四完善政策保障体系;1.建立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省农机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养殖环节,将补贴范围由规模化养扩大到生猪散养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屠宰环节以实际处理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贴;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具有自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直接补助给养殖场;按计划建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省财政给予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3.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三、工作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农机、税务、物价、保险、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已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时申报登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附件: 1.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项目表2.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高压化制工艺3.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高温发酵工艺4.日处理10吨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碳化工艺5.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参考标准及投资概算6.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乡镇(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托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具备无害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必须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因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第六条禁止将任何病死畜禽作为动物饲料饲喂动物,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自行配备能够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八条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回收点,安排专用车辆定期到畜禽养殖场和回收点回收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服务部或回收点、无害化处理中心,并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

第十条县畜牧兽医局要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并实行驻厂监管。

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实施监管,并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一条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落实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

对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病死畜禽登记表》支付给养殖户。

无害化处理方案

无害化处理方案

无害化处理方案以下是 6 条关于无害化处理方案的内容:1. 哎呀呀,你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吗?就好比咱家里收拾垃圾,得有个好办法吧!比如说,对那些病死的动物,不能随便扔了就不管呀!我们可以采用高温焚烧的方式,就像火把没用的东西烧成灰烬一样,彻底解决问题!这样不就既干净又安全啦!反问一下,难道还有比这更好的办法吗?我觉得这就是最靠谱的无害化处理方案之一呀!2. 嘿,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没有好的无害化处理方案会怎么样呢?那简直不敢想啊!就拿医疗废物来说吧,要是随便处置,那得带来多大危害啊!所以啊,我们要用专业的消毒处理,就像给东西洗了个超级干净的澡!比如用消毒剂浸泡,把那些坏东西都消灭掉。

这不是很棒吗?不这么做怎么行呢,这就是必要的无害化处理呀!3. 哇塞,说到无害化处理方案,你看对那些废旧电池的处理就很关键啊!这就好像是在打一场环保之战!我们可以进行专门的回收利用呀,让它们变废为宝。

这不就跟变魔术一样神奇吗?好比把一块废铁变成了闪闪发光的金子!难道你不想让这些废旧电池有个好归宿吗?只有这样的无害化处理才是正道啊!4. 嘿呀!像那些污染的土壤,没有好的无害化处理方案能行嘛!我们可以采用生物修复的办法呀,就如同给土地请了一群小医生来治病。

那些微生物会努力工作,把脏东西都清理掉呢!你说神不神奇?不采用这样的方法怎么能让土地恢复健康呢,这就是厉害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哟!5. 哎呀,假如没有恰当的无害化处理方案来对付工业废水,那该多糟糕啊!但我们可以运用过滤和净化技术呀,就好像给废水洗了个干干净净的脸。

让它重新变得清澈透明,不是挺好的嘛!你想想,不这么做废水到处流危害多大呀!所以说这个无害化处理方案太重要啦!6. 喂喂喂,知道厨余垃圾怎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可以发酵制成肥料呀,相当于把垃圾变成了宝贝!就像魔法师挥动魔法棒一样惊人!这样既环保又实用。

反问一下,还有比这更妙的处理方式吗?这就是超棒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呀,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呢!我的观点结论:无害化处理方案真的太重要了,它关乎我们的环境、健康和未来,我们必须积极采用各种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措施,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

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

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这事儿。

你说动物无害化处理,这听起来好像挺专业挺复杂的吧?其实啊,就好比咱家里收拾东西一样。

咱家里要是有啥不要的东西,总得想办法处理得妥妥当当的,不能乱丢乱放影响环境和别人呀。

动物无害化处理也是这个道理。

想象一下,那些生病死了的动物,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再继续养着的动物,如果不妥善处理,那不是会带来很多问题嘛!会有病菌传播呀,会影响咱生活的环境呀。

那怎么进行动物无害化处理呢?这方法可多啦!焚烧就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就像咱烧垃圾一样,把动物放进去烧得干干净净,病菌啥的也都被消灭啦。

不过这可得注意环保哦,不能乱排烟啥的。

还有深埋呢!找个合适的地方,挖个深深的坑,把动物埋进去。

就好像给它们找了个安静的“家”一样。

但可别随便找个地方就埋,得符合规定,不然以后出问题咋办。

还有些其他的方法呢,比如化制啥的。

这就像是变魔术一样,把动物变成有用的东西。

咱可别小看了这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啊!这可关系到咱的生活呢。

要是没做好,那咱周围的环境不就糟糕啦?咱呼吸的空气、喝的水可能都会受到影响呢。

你说咱生活在这么美的地球上,怎么能让动物无害化处理不好好做呢?这就像是我们要爱护自己的家一样,也要爱护我们生活的这个大环境呀。

所以啊,大家都要重视起来,让那些动物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这动物无害化处理工艺,可不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更健康、更干净嘛!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反正我是这么觉得的,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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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令2008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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