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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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2016年,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深化牵头负责的教育重点领域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助力。

一、加大教育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一)推进教育发展改革各项政策公开。

一是推进决策公开。

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8.20•【文号】•【施行日期】199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我部在总结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性质,督导机构的职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建设,以及如何加强和改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恢复重建并不断完善。

督导与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这不仅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而且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供了依据。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

早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的要求。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xx区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各基层单位:
2019年本区教育督导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xx 市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法律法规、规制度为依据,围绕《2019年xx市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区教育综合改革以及教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工作要求,坚定工作目标,坚持依法督导,提振信心,提高能力,提升教育督导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效。

一、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运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和统筹下的督导机构工作机制,健全教育督导委员会年会制度,确保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商相关事宜,交流成员单位教育履职情况。

深化和完善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为主导,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教育学院、教育学会配合支持,专兼职督学、督学智库等积极发挥作用的区教育督导工作运行机制。

2、完善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区教育督导室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2•【文号】国教督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教督办〔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秋季学期刚刚开始,70周年国庆在即,湖北省恩施市即发生一起严重伤害学生事件,造成多名学生伤亡,令人十分痛心。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学生、幼儿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压实安全责任。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深刻认识维护学校安全、学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落实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把学校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把教育部、公安部提出的各项校园安全政策措施一一分解到责任人。

二、开展排查,化解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开学期间全面开展一次学校安全隐患大检查,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三防"建设、周边综合治理、校车、校内生活设施、学生集中活动场所等逐一进行摸排,特别是要做好涉校涉生矛盾化解和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加强协作,强化周边安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和公安、综治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积极组织学校安保人员、教师和家长志愿者等,配合执勤民警做好上下学时段校门周边防控工作,确保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安全可控。

国务院:出台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

国务院:出台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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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
作者:
来源:《教育·综合视线》2019年第08期
6月27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19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等15项教育职责成为重点评价内容。

在评价方法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发展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正面引导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方式。

将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上的差异,着重评价各省级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职责的努力程度,量化指标重点对各省份2018年相比2017年的变化进行评价,不作省域间的比较评价。

切实把评价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教育系统内省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将委托第三方專业机构分析研究,形成国家评价年度总报告,于2019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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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作者:
来源:《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2019年第110期
本報综合消息; ;9月2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1)提高认识,压实安全责任。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把教育部、公安部提出的各项校园安全政策措施一一分解到责任人。

(2)开展排查,化解安全隐患。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开学期间全面开展一次学校安全隐患大检查。

(3)加强协作,强化周边安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和公安、综治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4)加大投入,强化三防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要为中小学和幼儿园配齐安保人员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械。

(5)加强教育,提高防护能力。

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6)加强督导,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作用,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摘自教育部政务新媒体“微言教育”)。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人文素养。

推进教育公平:加强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关注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教育发展,提高教育公平水平。

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数字化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安全。

推进教育国际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这些要点是教育工作的重要方向,需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法律为我们护航》同步练习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法律为我们护航》同步练习

部编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法律为我们护航》同步练习一、选择题(下列各题4个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下面相应的表格内。

2×12=24分)1. 2019 年3 月,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腾讯发布新举措:13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首次登录游戏需要监护人确认,否则无法进入游戏,一天玩游戏不能超过一小时。

抖音等APP,都设有“青少年模式”。

这一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A.家庭保护B.学校保护C.社会保护D.司法保护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此项规定有利于()A.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B.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C.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D.引导未成年人不要浏览网络信息3.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近200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B.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的头等大事C.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爱和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D.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4. 卫计委和教育部共同全面推动中小学营养午餐的落实,对营养午餐的标准和具体的供给方式进行相应规定。

各学校积极配合,加强安全管理,并规定实行配餐制度。

这主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①社会保护②家庭保护③司法保护④学校保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5. 漫画《“动真格”》中的做法()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②可以杜绝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③体现了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④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6.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最新-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 精品

最新-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 精品

2019年教育工作要点一、以均衡发展为落脚点,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1大力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继续开展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规范化学校建设年活动,扎实搞好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年清除严重结构缺陷性校舍;实施211工程,所有农村中小学解决热水、热饭问题,取暖、改厕稳步推进;绿色班班通普及率达到30;加快城区中小学改扩建工程;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仪器更新工程;启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大力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和校园绿色工程。

2切实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将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700元、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500元;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数据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建设;扎实做好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做到应贷尽贷,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设立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充分利用财政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不断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和区域义务教育共同发展。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机制,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长远保障。

二、以发展公办幼儿园为重点,加快发展学前教育4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年1月底,以县为单位完成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到2019年底,全市40%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全市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数达6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达60,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0,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根据这一目标,年全市公办性质幼儿园达到55%,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6。

5调整幼儿园规划布局。

根据城市化发展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以及未来人口出生状况的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幼儿园布局。

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按照一村一园的原则,以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方式举办村级幼儿园;实施民办幼儿园扶持规范工程,优化民办幼儿园布局,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大局观念,指导幼儿园对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梳理本园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把问题整改工作纳入整治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重点工作,进行整改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抓好问题整改。

各地、各幼儿园根据《通报》的问题清单,对标对表,再次进行问题排查,列出本园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以“以小见大、以细见实、以松见严”工作态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做到整改一条,销号一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确保按时完成问题整改,确保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把《通报》中有关幼儿园办园行为有待改进方面通报的问题,特别是《2019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督评一览表》中反映出没有开展工作的旗县(市、区),纳入2021年业务督导重点工作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与责任目标同步,确保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同落实。

对开展整改问题工作迅速、整改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改问题不及时、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约谈追责问责。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1.31•【文号】教政法〔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政法〔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2018年1月31日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教育工作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实施“奋进之笔”为总抓手,推进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公平,发展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1.持续推进学习宣传。

将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编写“新时代系列”通俗理论读物。

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

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万个示范课堂”。

召开全国大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果展示交流大会。

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爱国·奋斗”精神教育。

深入开展宣讲对谈活动,做到班班讲、人人懂,实现师生全覆盖。

组织“习近平教育思想学悟行”“学习进行时”“行动进行时”系列宣传。

深入开展以“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为主题的党、团日活动,以“重走改革开放路,砥砺爱国奋斗情”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为主题的网络教育活动,以“凝聚青春力量,闪耀青春光彩”为主题的典型人物宣传活动。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教督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度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2019年,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均衡发展成果、提高办学整体水平为目标,全面启动区域现代化创建工作,积极争创国家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完善督导机制、强化专项督导、积极争先创优,规范考核评价,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推动全县教育工作科学、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一、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

1、全面启动区域现代化创建工作。

按照《xx县区域教育现代化创建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完成以下创建任务:
(1)创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xx镇中心幼儿园、xx镇中心幼儿园)。

(2)创义务教育现代化先进学校8所(县实验小学、xx镇中心小学、xx镇中心小学、xx镇建xx小学、xx希望小学、县实验中学、xx镇初级中学、县特殊教育学校)。

(3)xx一中通过省示范高中复评。

二、积极争创督导创新县。

2、加强学校督导办公室建设。

按照《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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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为适应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件规定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管理严格规范,检测手段完备,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部级质检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有法人证书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保证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部级质检机构的主任由承建单位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应由机构负责人之一兼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由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和质量体系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机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免与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

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七条部级质检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明确,能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

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检测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专业检测业务,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十条部级质检机构应配备具有资格的内审员,不少于3人。

每个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

从事计量检定和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筹建单位在申请审查认可前,必须对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需随同申请一并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证。

机构审查认可证书失效时,工作证相应作废。

机构人员若有调动、调整,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考核报告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作证。

第十二条部级质检机构应有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个人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完整、齐全、准确。

第三章质量体系第十四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一)“质量手册”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

还应包括:1、承建单位概况;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3、质量方针和目标;4、部级质检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6、组织结构图;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参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10、部级质检机构业务范围、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12、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13、检测工作流程图;14、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人员等;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16、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包括: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3、管理评审程序;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降级和报废);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程序;8、样品抽取、交接、保管和处理程序;9、检验工作程序;10、复验与判定程序;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14、原始记录的填写与校核程序;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17、原始数据及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21、抱怨处理程序;22、外部支撑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24、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31、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34、收费管理制度;35、文书管理制度;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三)“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第十七条部级质检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

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

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委托方。

第十八条部级质检机构主任应每年至少对质量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除定期审核外,机构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质检机构应有抱怨处理程序,并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抱怨,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四章仪器设备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应确保检测用仪器设备数量、性能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仪器配备率应在98%以上。

第二十二条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

1、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

2、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3、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制定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

4、有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5、使用频次较高的、稳定性较差的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器应进行运行检查。

6、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

7、仪器设备应独立建档,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惟一性标识、型号规格、出厂号、制造商名称、仪器购置、验收、调试记录,启用日期、接收日期、维护计划、使用说明书(外文说明书需有其操作部分的中文翻译)、放置地点、历次检定(校准)情况、自校规程,运行检查、使用、维护、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第二十四条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和量值溯源图,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二十五条自行研制的专用测试设备应有验证试用报告并通过技术鉴定。

应制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

第五章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

第二十八条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并有效实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保证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惟一性标识系统,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

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

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客户委托检测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必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应按程序开展新项目检验。

第三十二条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内容真实,填写符合规定,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检测、校核和审核三级签字。

第三十三条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所购买的、影响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经过检查或证实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后投入使用。

应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应建立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或潜在的差异和发生偏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六章记录与报告第三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保证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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