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坚决纠正在电视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的通知(2015)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通告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的文章。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低俗整改通告根据广电总局的要求,我台自即日起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整改,严禁播放低俗内容,确保广大观众的健康视听环境。
一、整改目标通过这次整改,我们旨在打造更为健康、积极、阳光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提升观众的艺术欣赏水平,满足他们对高品质节目的需求。
二、内容限制1. 低俗语言的禁用:广播电视节目中禁止出现粗俗、低级、带有侮辱或歧视成分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嘲笑、挖苦、谩骂,或者使用带有性暗示和猥亵意味的语言。
2.低俗行为的禁止:广播电视节目中禁止出现任何引人歪曲、猥亵或淫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露骨的肢体接触、性暗示动作,以及传播或宣扬恶俗行为的内容。
3.低俗题材的限制:广播电视节目的选题应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避免炒作低俗、恶俗题材,尊重道德底线,打造积极向上的节目形象。
三、整改措施1.严格审核制度: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低俗内容的把关,确保每一档节目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广电总局的要求。
2.深入培训:加强对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对节目内容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感。
3.优化节目设置:通过精心策划和优化节目设置,加大对精品节目的推广力度,提供更多高质量的节目供观众选择。
四、整改时间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台将立即组织全员行动,全面整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
具体整改时间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五、整改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整改效果,我台将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总结,不断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品质。
六、销售合作伙伴的合作对于与我台有销售合作的广告公司和制作公司,我们将加强与其的沟通,确保合作方在广告和节目制作中不涉及任何低俗行为和内容,共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的良好形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法宝提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等3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
家”等31条违规广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新广电办发[2015]4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瘦身大赢家”等31条违规广告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部分电视台播出的“瘦身大赢家”、“植发造林21天长新发”等31条广告,内容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3]70号)等规定,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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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背景:治理广告乱象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5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背景:治理广告乱象
背景链接
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也全面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文化张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空间。
但是,美好的事物往往会被鱼目混珠、夹泥带沙。
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广告乱象大量存在,这一违背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正日益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
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
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
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只要与虚假广告“沾边”都将被追责、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为做广告划出五大“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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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鲁新广字〔2017〕265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处室:现将《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十三五”时期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5月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发挥规划引领和导向作用,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切实将行业规划蓝图变为发展现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三个强省”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三三二五”发展战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创新思路,统筹谋划,健全机制,全面推进,形成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在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规划》重点项目的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以及规划的调整修订等。
局规划发展处作为牵头处室,在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规划》实施的协调推进、检查督促等任务,细化实施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及时向省局“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计划和措施。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鲁新广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广播电视中心:2016年,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加大创作播出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力度,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著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为鼓励推进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省局继续组织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评审,同时对部分优秀作品给予资金扶持。
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设置2016年度全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评审项目共设置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3个项目,其中广播类、电视类获评优秀作品由省局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申请主体(一)各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广播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报参加2016年度广播电视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审。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广播电视台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中成绩优异的,可申报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评审。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参加2016年度广播类、电视类优秀公益广告评审的作品,需是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不论是否参加过其他的公益广告评选,都可以参加此次评审。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评审的单位,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创作播出一批优秀公益广告的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
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尊敬的相关单位:根据《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现通知贵单位进行相应违规节目的整改工作。
经核查,发现贵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节目内容问题:1. 违反政治纪律,涉及批评、攻击国家领导人、政府政策的言论和表演;2. 涉及恶俗、低俗、暴露、违法违规等不良内容;3. 涉及淫秽、色情、暴力、恶心、恐怖等恶心内容;4. 违反广告规定,存在内容虚假、误导,违反消费者权益等问题;5. 违反公序良俗,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创作成果的现象;6. 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错误价值观。
二、广告问题:1. 超过规定的广告时长,超出广告播放时间比例;2. 广告存在过度插播,较长时间内连续播放广告;3. 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等问题。
三、版权问题:1. 未获得相应音乐、电影、电视剧等版权的情况下进行播放;2. 未经授权,私自修改、编辑他人作品进行播出。
根据以上问题,贵单位应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对相关违规内容进行停播,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 审查节目内容,确保节目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3. 严格审核广告内容和时长,保证广告合规合法;4. 推动版权保护工作,确保节目中使用的音乐、电影等作品具备合法版权;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为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贵单位需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们提供整改报告,并附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成果。
如贵单位对整改工作需要延期,请提前向我们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如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成果不符合要求,我们将依据《广播电视节目违规播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贵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行动,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谢谢合作!此致礼盒广播电视节目管理部门日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影字〔2015〕578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影字〔2015〕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电影院线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在全体电影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电影市场连年保持高速增长。
国产影片数量、质量、影院建设、观影人次、票房和口碑均呈现良好态势。
在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近期,影片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录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侵权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影正在建立的投资回报良性循环体系,损害了投资者对中国电影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热情,伤害了创作人员的创作热情,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中国电影行业的整体利益,阻碍电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等侵权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加强和完善电影技术检测手段,利用数字电影水印技术追踪盗录影院及盗录时间。
对于查证有盗录行为的影院将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
省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对该影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盗录影片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是触犯《刑法》和《著作权法》的严重犯罪行为。
鼓励、支持影片版权方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
三、各院线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所属影院的规范管理;各影院要加强对员工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影院在工作中发现有盗录影片行为时,必须及时制止。
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案。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教育电视台,各电视剧制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购播工作,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电视剧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繁荣发展的良好态势,电视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标志性的文艺形式之一,是深受亿万观众欢迎、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大餐”,在丰富人民精神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日益成为各级电视媒体的核心竞争资源。
电视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是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者、社会主流价值的弘扬者、正向趣味能量的引领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践行者,是重要的意识形态阵地。
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对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确保播出的电视剧导向正确、题材均衡、品质上乘、“三性”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电视剧制作机构、购播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
要强化导向意识,把导向要求贯穿到电视剧购播管理的全过程;要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坚决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及过度娱乐化、过度商业化等不良倾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新出字[2013]422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各报刊出版单位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宣传报道水平和报刊出版质量,在弘扬社会主流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仍有少数报刊和记者无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时刊登低俗内容,炒作奇闻怪事,甚至制造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报刊形象和公信力。
现将近期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1.《聊城晚报》、《新民周刊》刊载低俗标题的查处情况。
2013年6月28日,山东《聊城晚报》刊载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的新闻报道。
2013年9月,上海《新民周刊》第35期刊载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的封面报道。
经查,《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使用内容低俗的新闻标题,有失社会公德,报道刊发后,引起负面效应。
目前,山东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对《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两家媒体均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进行认真整改。
2.《南方都市报》刊载低俗广告查处情况。
2013年8月20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刊载“前任张太声明”广告。
经查,该广告系某化妆产品的系列商业广告,内容低俗,违反社会公德。
《南方都市报》对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负面影响。
8月底,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该报社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
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
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
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23•【文号】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近来,许多电视观众来信和来电话,反映一些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广告,超量播放广告,有的播放一集电视剧中断插播广告数十条,时间长达数十分钟,甚至播放明令禁止的“治疗性病的广告”。
这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电视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的规定,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二、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三、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立即纠正,如不停止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的通知鲁工商广规字〔2012〕8号各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外宣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监察局、纠风办、经信委、卫生局、文广新局、食药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媒体单位:现将《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治理虚假违法不良广告的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山东省委对外宣传办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纠风办山东省经信委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广电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食药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加强广告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辖属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门户网站、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及新型传播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三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把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纳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所属新闻媒体单位,确保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广告发布动向,充分运用综合行政措施,及时查处和制止广告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类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及广告证明文件进行核实与查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第六条各类媒体单位广告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广告宣传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弘扬职业道德,强化内部管理,以社会效益为先导,把好广告发布审查关。
第七条各类媒体单位要完善广告价格服务收费制度,广告服务收费每年应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法纪知识竞赛答案3
∙本次答题用时:20分钟∙本次答题正确数:100∙本次答题得分:100∙本次答题错误数:0∙答对试题回顾∙o答对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包括()。
o正确答案:Do选项:▪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其他形式▪D、以上都是o用户答案:Do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o答对试题: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条(次)。
o正确答案:Co选项:▪A、2▪B、3▪C、4▪D、5o用户答案:Co答案注释: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o答对试题:以下哪一类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不得制作?()o正确答案:Ao选项:▪A、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B、广播电视娱乐性专题、专栏节目▪C、电视剧▪D、广播电视生活时尚类专题、专栏节目o用户答案:Ao答案注释: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o答对试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o正确答案:Ao选项:▪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o用户答案:Ao答案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广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
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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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坚决纠正在电视节目中违规插播广告的通知(2015)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济南铁路局、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广播电视中心:
近期,不断有群众举报,反映我省部分地区在传输转播的电视节目中插播流动字幕广告、加挂角标广告和遮盖替换广告,不仅破坏了电视画面的整体效果,严重的还出现节目卡顿、字幕重影、音画错位等现象,影响了正常收看,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为坚决制止插播广告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和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本通知下发后,立即对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有违规插播行为的播出机构或网络传输机构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
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大对违规插播广告的监管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各类影响广播电视节目完整优质传输的违规行为,维护广播电视良好的播出秩序,保障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查清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广告的违规行为,广播电视行政和执法部门要尽快查清实行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属于网络传输机构的责任,山东省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对传输机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属于播出机构的责任,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可按照广电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暂时停止传送其自办电视节目,必要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播出机构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追责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播出秩序
5月10日前,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对辖区内有线网络违规插播广告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局。
5月10日后,省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比较多、违规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仍顶风而上继续违规插播广告的地区和单位,省局将依法依规对当地广电行政部门、播出机构或传输机构给予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评、停传自办电视节目等处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
请将本通知速发辖区内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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