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用)
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用)
法妞问答
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
(××××)……执……号
××××人民法院: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案号为(××××)……号。
因……(写明报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需钧院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案情报告呈报钧院,请予审查批准。
附:案情报告×份
××××年××月××日
(院印)
友情提示: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该范本仅供参考,使用需谨慎,如有需求,请找专业律师起草或者审核后使用。
写给法院的联系函
尊敬的法院:
我代表XXX(委托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
本函旨在向您通报XXX与XXX之间的争议事项,并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口头说明,X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XX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XX发现XXX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多次与XXX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果。
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为此,委托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XXX与XXX之间的《XX合同》合法有效;
请求法院判令XXX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以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我们深信,在您的主持下,本案一定能够得到公正、公平、合法的处理。
我们将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同时,我们也希望XXX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以达成和解协议。
感谢您对本案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
XXX(委托人代表)
XXXX年XX月XX日。
公文写作类型及范例(函、请示、通知、报告、规定)
一、函适用范围: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写作格式一、函的概念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
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
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
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4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地适用民诉法,我们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验,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参照执行。
一、管辖问题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的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各项规定,坚持“两便”原则,妥善解决管辖中的争议。
(1)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受诉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地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政策界限不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可按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亦可按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民诉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为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3)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一般可由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诉讼,一般可由被告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因受公安部门的行政处分而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其诉讼由被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民事案件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如与原案有联系,适于合并审理的,可以全并审理。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函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
_____人民法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
字-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___________人民法院因……(写明争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院,请予协调处理(如系需再由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请予协调处理”改为“请予转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理”
附:案_____
_________
(院印
本院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12条的规定制定,供两个或两以上人民法院因发生执行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逐级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直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时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1.14•【文号】法发[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月14日法发〔2000〕3号)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现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四、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六、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
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这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七、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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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
(____)____执____号
____人民法院:
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案号为____(____)____号。
因____(写明报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需钧院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案情报告呈报钧院,请予审查批准。
附:案情报告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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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范文
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范文一、函的写作格式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
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五)结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
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
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
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会根据提出申请的内容来进行执行,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材料
近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执法权威日渐增强。
但是,有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藐视法律,拒绝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处罚案件的顺利执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目前,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执行的权力有限,因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绝大部分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有生效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这是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具有给付义务或作为义务内容,这样才能发生强制执行的问题;3、被处罚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处罚义务,只有被处罚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文书所确定的处罚义务,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4、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就是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和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才能由有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有权强制执行的机关进行强制执行;5、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要合法。
这就是说水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的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标准规定样式文本
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范文一、函的写作格式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
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
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
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
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文写作类型及范例(函、请示、通知、报告、规定)
一、函适用范围: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的写作格式一、函的概念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
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
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
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
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公文是代机关立言,有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与行政约束力。
因此,撰写公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这种严肃性,不单体现在公文的内容和行文格式上,也体现在公文文种的准确使用上。
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撰写公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现实写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报告与请示混为一谈的错误现象,且较为典型和普遍。
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认识比较模糊。
基于这一点,剖析一下报告和请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无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
“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
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
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
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
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
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
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
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
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
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
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
(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
申请和报告的区别
申请和报告的区别通知、公告、函、请示、报告等公文的区别一、通知是要求下级机关、组织或人员办理或周知的事项;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时所使用的一种公按照使用性质,通知可分为三大类:1、是用于要求下级办理或周知事项的指示性通知,如(工作、学习安排通知,会议通知等);2、是用于批转文件和颁发、印发、转发文件的批示性通知;3、是用于任免干部的任免性通知。
二、通报是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把工作情况、经验教训、好坏典型事例以及具有典范、知道、教育、警戒意义的事件通知所属下级单位的公文文种。
通知和通报的区别1、内容范围不同。
2、目的要求不同。
3、表现方式不同。
三、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所使用的一种公文。
特点:1、法规性2、政策性广泛性4、使用的普遍性种类:1、制约性通告2、知照性通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一)函主要三种类型:1、商洽谈2、询问答复函批、批准函(二)函主要三个特点1、适用范围广泛,使用灵活方便。
2、行文方向具有多向性。
3、短小精悍。
函与请示的区别函:主要用于平级单位之间、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以及有业务上的主管和被主管关系的单位之间的工作往来。
请示:则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下级机关用请示向上级机关行文请求指示批准重要事项。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一)类别:1、呈报报告;2、呈转报告;3、回复报告2、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必须在事前写。
请示中不能附带报告的内容,只能一事一文。
)与报告比较,请示的突出特点1、行文内容的请求性。
2、行文目的的求复性。
3、行文时机的超前性。
4、请求事项的单一性。
七、申请是单位或个人因某种需要向有关部门、组织、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的专用文(一)注意事项1、一份申请书只能写一种申请(一事一书)2、态度端正,语言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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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
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范文
常见公文(函、请示、批复、通知)写作格式与范文一、函的写作格式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
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
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
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
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