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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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管理办法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
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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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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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学生毕业实习手册填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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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专业毕业实习手册
院系名称:土木建筑学院
专业班级:工程管理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实习时间:
实习期间学生与指导教师联系记录
注:1、本页由学生填写
实习计划
实习报告
段,在各个直辖市、省份和自治区,由于各地的建筑行业和市场的情况不同,我国国内典型的代建制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北京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重庆模式等。
文,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很大的制约了代建单位的发展。
务的……”。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
注:按五级评分标准折算:
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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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12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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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内容分类:企业管理文号:豫政(2006)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beb3e9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d3.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豫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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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财政部门出具投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三)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五)其它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7085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7.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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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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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省政府对2017年5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76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90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0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7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4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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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
无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9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7-1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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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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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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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20〕5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概算审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a725d1f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4c.png)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概算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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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概算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概算审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新“三定”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做好省发展改革委概算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概算审定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规定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概算。
二、概算审定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概算审定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行文上报并附全套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申报文件并开展工作,需评审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概算审定的重要依据。
三、概算编制。
概算编制单位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
概算编制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概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按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价格计算,并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申报的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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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豫建[201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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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豫建〔2014〕10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环保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结合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场所(国家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二、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活动,要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直接发包后各方责任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014年8月13日——结束——。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 [2014] 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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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 [2014] 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4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10〕43号)、《漯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运转程序》(漯政〔2012〕1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
代建中心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可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并协助代建中心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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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
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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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豫政〔2006〕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施工图限额设计应由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投资限额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的设计;
(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
障;(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审计厅审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并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通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和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投资额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概算。
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
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
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30%可奖励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
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准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处罚,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