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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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课程案件分析
根据刑事判决书运用法律方法论的基本原理对该判决书法律适用进行评析。
一、案件简述:
被告人,杨某,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2013 年11 月15 日,其趁在分拣线上班之机,盗走输送带上一部小米手机后供其自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 元。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并提请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故,二审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予以改判,判决被告人杨某无罪。
二、法律适用进行评析:
(一)法律推理:二审法院主要采用了演绎推理来适用法律,即三段论推理形式
大前提(法律规范):刑法典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小前提(具体案件事实):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
但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
结论(判决),被告人杨某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解释:平义解释、文义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
1、平义解释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即是利用经手财物的职务之便完成侵占。
2、扩大解释
将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解释为: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
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即是侵占快递公司合法占有的财物。
3、文义解释
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即顺丰公司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
4、反对解释
刑法典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即顺丰公司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 元未达到定罪起点,不具备“数额较大”入罪条件,依法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此,杨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