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相关问题之探讨
法律毕业论文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
探析海商法中共同海损法律制度论文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虽然是基于海上运输风险而产生,但却不同于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制度起源于古代习俗,共同海损中的分摊义务并不是根据任何合同的条款而产生,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习惯。
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早在海上保险问世前就已形成,正是这个原因“风险活动中的当事人,不论其财产是否保险,他们都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
其中一方当事人参加保险,对共同海损的理算没有丝毫影响。
所以说,共同海损是完全独立于海上保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不因海上保险法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影响或变更,保险合同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只能对其起到限制或除外的作用。
一、共同海损行为《1991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从保险的角度出发,也对共同海损行为做出定义,其中第66条第2款规定如下:“为保护同一航程中面临危险的财产而有意地合理地做出或产生特殊牺牲或费用的,就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尽管上述法律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所采用的措辞并不一致,但都体现了共同海损中最基本的原则,即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的利益”。
共同海损中的“共同”意即“由大家共同分摊。
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就区别于‘单独’海损’,。
此外,根据上述所列举的定义,不难看出,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共同海损牺牲;其二是共同海损费用。
牺牲与费用之间的区别,在海上保险中尤为重要。
其重要性可充分体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第2款和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
共同海损牺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船长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避免共同的危险而砍掉桅杆或把货物抛入大海所造成的损失;而为了航程的共同安全,把船舶拖带进入避难港,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诸如卸货费、仓储费、货物的重装费等,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是对共同海损损失进行评估和分配的过程。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分析各国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共同海损理算提供参考。
一、引言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是国际海事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处理共同海损理算时,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概述1. 适用法律的类型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的法律。
(2)理算地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理算地的法律。
(3)船旗国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且理算地法律无法适用时,可以适用船旗国法律。
(4)国际惯例:在国际海事法律实践中,共同海损理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 适用法律的效力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具有以下效力:(1)约束力:适用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该法律。
(2)优先权:在存在多个法律适用时,适用法律具有优先权。
(3)解释权:适用法律对共同海损理算的相关条款具有解释权。
三、各国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实践1. 美国实践美国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主要依据美国法典第46卷《海上运输法》和《美国海损理算规则》。
在美国,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美国法律,也可以根据理算地法律进行理算。
2. 英国实践英国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主要依据《1908年共同海损法》和《联合海损理算规则》。
在英国,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也可以根据理算地法律进行理算。
3. 中国实践我国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在我国,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根据理算地法律进行理算。
四、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的争议与解决1. 争议在共同海损理算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争议:(1)法律适用冲突:在存在多个法律适用时,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焦点。
简述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海上保险、船舶租赁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1. 海上风险:存在可能危及船舶、货物及运费的损失或损害。
2. 有意采取措施: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有意地采取措施。
3. 特殊牺牲或费用:采取的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4. 直接后果:采取的措施必须直接导致损失或费用的发生。
5. 共同利益: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舶、货物及运费的安全。
三、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海事法律适用中,国际惯例具有优先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国际海事惯例,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适用。
”2. 当地法补充原则:当国际惯例无法适用或存在争议时,可参照当地法进行解释和适用。
3. 公平合理原则: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摊。
4. 遵循国际公认的海损理算规则:在海损理算过程中,应遵循国际公认的海损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四、共同海损的法律规定1.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91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遭受损坏或者丧失其适航能力,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航程的,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减少运费;船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载的,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192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共同海损,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按照共同海损原则分担损失。
”2. 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SG)第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责任。
结合案例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中共同海损研究
结合案例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中共同海损研究目录一、基础知识 (1)(一)船舶空载航行定义及产生原因 (1)(二)共同海损定义及成立条件 (2)二、案例 (3)(一)案情 (3)(二)审判过程 (5)(三)审判结果 (6)三、案例分析 (7)(一)本案争议焦点 (7)(二)从本案中对我国船舶空载航行的共同海损的思考 (9)一、基础知识(一)船舶空载航行定义及产生原因船舶空载是指没有装货或压载的状态。
空载船舶的排水量是满载排水量的25%-50%。
空载航行的原因有:第一,在卸货港没有可装运的货物;第二,有些情况下,船舶在两港之间可能有一系列航次运输,但只有一个方向的货物适合运装;第三,空载驶往某港口去装运高运费的货物,比装着低运费的货物驶往该港可能更合算。
(二)共同海损定义及成立条件1.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界定所谓海损,有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之分。
凡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对船舶和船上财产所直接造成的损害,属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合同约定处理;而为了摆脱灾害对船舶和货物所造成的威胁,由船长决定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对船舶和船上财产所造成的一些特殊牺牲或支付的一些额外费用,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付出的,因而属于共同海损。
例如,为了使船、货免遭沉没的危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或为了灭火而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触礁时,主动雇请拖船前来救助,因而支付了救助费等。
共同海损行为既然保护了船、货各方的利益,就应当由各受益方按受益财产的比例予以分摊。
2.共同海损狭义与广义的界定对于共同海损的定义界定,先前学者说法各不相同,基本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
即狭义的共同海损指共同海损事故、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及共同海损制度。
广义的共同海损则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为共同安全,由船方或货方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的概念、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其在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地位和后果。
一、引言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和事故。
为了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时需要采取牺牲一部分船舶或货物的措施,以减少整体损失。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被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为了共同安全,船方或货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益,减少损失。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1. 船舶、货物或运费遭受了损失;2. 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3. 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或运费的安全;4.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即措施是必要的、适当的,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避免。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原则1. 优先赔偿:共同海损损失应优先于其他损失赔偿;2. 分摊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担;3. 限额赔偿:共同海损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船方和货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海损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共同海损损失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六、国际海事法律中的共同海损国际海事法律对共同海损有明确规定,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赔偿原则以及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
1. 《海牙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原则等;2.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货方的地位,规定了赔偿限额等。
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随着国际海运业的快速发展,共同海损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共同海损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过程中,为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制度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
然而,随着国际海运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核心,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
2.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1)自愿原则:共同海损的发生和牺牲应当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的。
(2)公平合理原则: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利益比例分担。
(3)比例原则: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分担的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比例相一致。
三、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赔偿范围等规定较为详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共同海损的“合理措施”和“特殊牺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
2.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海事法院在审理共同海损案件时,对法律适用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这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困扰,不利于我国海商法律体系的统一。
共同海损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张 郑 军
( 西北政 法 大 学经 济法 学院 陕 西 ・ 西安
摘 要
7 1 0 1 2 2 )
共同海损是海 商法 中一项特有 的法律制度 , 在海上运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 文通过对共 同海损的概念
进行 了简短的介 绍, 引出共 同海损 制度 更深 层次的探讨 。 在对共 同海损 的认定 、 共同海损 的理算等 问题进行 了阐述之
笔者认为司玉琢教授的观点考虑 了共同海损理算的基础 , 面对 今 后 承 运 人 过 失 所 致 的 共 同海 损 分 摊 时 , 笔者认为, 更加全面地概括 了共同海损应具备的特性 。并且体现 了共 同 可以由法 院本着 公平公 正、高效快捷的原则在 一定 的较短期 海损制度设立 的初衷 : 为了使 同一航程各方均受益 。 没有 了获 限内对责任 问题进行定性, 若是能查清, 则共同海损 的损失理 益 自然不能进行共 同海损分摊, 否则就违背 了公平原则 。 当 由承运 人 自行 承 担 , 不进 行共 同海 损 理 算 。 反之 则 “ 先 理算 , 2共 同 海 损 的理 算 后 分摊 , 再追偿” 。 2 . 1 共 同海 损 分 摊 3共 同海 损 制 度 的 完 善 共同海损分摊 是共 同海损理算 中的关键所在 ,也是共 同 3 . 1 完善共 同海损 制度 的立法 海损的最终追求。共同海损行 为发生后 ,遭受损失 的一方便 采取优化 《 约克—— 安特 卫普规则》 结构、 加强各 国内法 对 受 益 方 拥 有 请 求 分 摊 其 损 失 的权 利 。 从 民 法 的 角 度 看 来 , 的创 设等措施使得各 国内法与 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减少纠纷 受益 方和受损方之 间够成债权债 务关系 。共 同海损行为发生 的发 生 。 之时, 共 同海损之债 即成立 , 受损方享有共 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 3 . 2 加 强保 险公 司在共 同海损 中的作用 这在 法学界得 到了广泛 的共识 。值得我们研究的是关于共同 在现有的保 险制度下, 各种保 险制度中的共 同海损牺牲的 海损 分摊 基础—— “ 残存 主义 ” 的争议。各国 立法普遍规定 , 赔付制度 能在~定程度上免去繁琐的不必要地共 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应以获救财产在航程终止时的价值为基础进行分摊 , 保险制度 中很多规定还 能解 决实践 中遇到的而共 同海损制度 而不是以作 出共 同海损行为时各 受益方财产价值为基础进行 又未 明确规定 的问题 。完善保险制度在共 同海损牺牲的赔 付 分摊 。 制度共同海损承保 范围等方面的 问题可以弥补共 同海损制度 反对者认为共 同海损费用本质上属于偿还之债 ,不能笼 的不 足 , 可 以一 定 程 度 上 节 省 时 间精 力 , 有 助 于 共 同海 损制 度 统 的适用残存主义 。对 此笔者持不 同的看法 。共同海 损费用 的发 展 。 以费用发生 时的财产价值分摊从法理上看似更为公平,但 在 实践 中,要确定在费用支出时各受益方财产 的价值和 比例是 参考文献 1 】 胡正 良. 海 事法[ M] . 北京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 0 0 9 : 2 6 3 , 3 6 5 . 相当复杂 的过程 , 不用 “ 残存主义” 的做法会 导致理算程序更 [ 2 ] 司玉琢. 海 商法专论【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 学出版社, 2 0 0 7 : 4 8 7 , 5 0 2 为复杂 困难 , 理算 时间更 为冗长 , 费用花费更多, 使受损方不 [ [ 3 ] 威廉 ・ 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5 : 3 1 2 . 能较快地得到补偿 。 [ 4 ] 尚清 . 谈“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2 0 0 4 ” 对共同海损制度之影 响[ J ] . 世界海运, 2 . 2过失与共 同海损理算的关 系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
逐步增强 ,这种特殊性风 险 已从不 可控转变为 逐渐可控 或几乎 可控 。从这一 角度看 ,在经 发展的 同时 ,与其相 应的制 度却 原地踏步 ,而坚 持不做相应 改变 ,则必然会侵 犯到一方 的合法 权 益 。这 一 坚持 既 不 符 合 结 果 意 义 上 的公 平 公 正 ,也 不 符 合 形 式 意义 上 的 公 平 公 正 。 由 此 看 来 ,共 同海 损 制 度 的 公 平 理 念 应
关 键 词 :共 同海 损 ;取 消 ;弊 端 ;保 险
共同海损 ,是指 在 同一航程 中,船舶 、货 物和其他 财产遭 受 共 同危 险 时 ,为 了共 同 安 全 和 利 益 而 采 取 有 意 、 合 理 的人 为 措施 ,造成特殊牺牲和 额外支付 的费用。共 同海损 这一制度 是 海 商 法 的特 有 制 度 ,有 着 重 要 的 历 史 和 现 实 意 义 。然 而 ,近 年 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 化趋势 的加强 ,国际 间经济贸易往 来 日 益 密切 ,航 运 事 业 也 有 了 空 前 的 发 展 。现 实 情 况 的 发 展 对 共 同 海损制度提 出了挑战。关于共 同海损制度 的存废 问题 ,专 家学 者展开了长期 的热烈讨论 ,但 至今 尚未形 成定论 。因此共 同海 损制度在当代是能够 一如既往 的顺应 时代 潮流 ,还是会 渐行渐 远 、退出历史舞 台,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的问题。 共 同海 损 制 度 的 发展 历 史 早在古希腊 时期 ,人们就用 小木船从 事航海 贸易。由于受 到 当时科技经济发 展水平 的限制 ,人们抵 御海上风 险的能力 十 分 脆 弱 。船舶 、货 物 、海 员 的安 全 总 是 处 于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随 时都会遇到各种风 险。为了保证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共同安全 , 人们通常 的做法是 把货物抛 人海 中,以此减 轻船舶重量 ,从 而 转危为安 。久而久 之,这种制度成 为了海上习惯做法 。 公元前 4 5 0年 ,罗马帝 国把 当时的习惯法 形成文 字刻 于铜 表上 ,由此形成了第一部较完整 的成文法—— 《 十二铜表 法》 。 铜 表上 刻 有 “ 为 了 大家 牺 牲 的财 产 ,应 由大 家 来 补偿 ” ,这 就 是 著名的共 同海损规则 。共 同海损从一 种航运 习惯 发展成 为法律 制度。 …1 7 2 1年 ,《 鹿特丹法典》 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进行了简单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第一篇:共同海损案例分析1.合理。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共同危险。
首先是存在着危险,其次是危险须对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
②船长的故意处分。
即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且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
③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
④船舶或载货的保存。
共同海损负担,是按被保存利益为比例计算的,如果船、货不存,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
通常情况下,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的宣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
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
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
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
对船舶碰撞事故中共同海损分摊和追偿的思考
对船舶碰撞事故中共同海损分摊和追偿的思考张铎摘要:本文从共同海损制度的渊源和立法精神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性质等方面,分析了碰撞船舶之间索赔时对共同海损的处理原则,探讨了货方在分摊共同海损后的追偿等问题,对法律实务中共同海损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共同海损,分摊,追偿一、案情与问题的提出某船(简称“承运船”)在江苏某港装载部分货物后驶往我国北方某大港加载,而后欲驶往南美某国卸货。
但该承运船在驶往加载港的途中与从韩国空载回国的某轮(简称“非承运船”)雾中在锚地发生碰撞,两船均受损并靠泊进行了修理。
承运船因倒载所运货物等等而产生了大量共同海损费用,但没有要求货方分摊。
承运船在海事法院起诉非承运船要求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赔偿其损失,非承运船也提起了反诉。
但非承运船认为,承运船所列的索赔项目中一大部分属共同海损费用,其中应当由货方分摊的部分属于货方的损失,不属承运船的损失,理应剔除。
承运船认为,其有权不向货方损失而要求非承运船赔偿。
遂成僵局。
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也缺乏直接的判例和论述。
此外,货方在分摊共同海损之后的追偿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共同海损及其渊源和立法精神共同海损是世界海商法律中最为古老和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其目的是鼓励船方在船货面临共同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
我国《海商法》专列第十章(共同海损),确认了这一海商制度并作了相关的原则性规定。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由此可见,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共同海损法律问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共同海损是海运经济中常见的问题,指在海上运输货物时,因自然灾害、船舶故障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况。
在共同海损问题中,涉及到船舶拥有人、承租人、货主等多个主体,以及保险机构、仲裁机构等多种法律实体,因此关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因此,对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海运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
1. 研究共同海损的概念、种类与特征,以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2. 探究共同海损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船舶拥有人、承租人、货主等主体的责任划分。
3. 分析在共同海损产生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争议,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以及这些方式之间的优缺点。
4. 着重研究共同海损相关的保险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设置、保险公司在共同海损事故中的责任等。
5.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海损问题上的立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共同点。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研究预计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内容主要依据案例分析、法律文本及相关学术文献等进行,以全面把握共同海损问题的实际情况。
研究过程中,将借助计算机辅助翻译和文献管理软件等技术工具,提高研究效率和精度。
四、预期成果及意义
本研究将以解决共同海损问题为最终目标,围绕研究内容逐步提炼出适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业界和学术头翘人物之间进行交流,推动国内共同海损领域的发展。
同时,对于了解航运保险、物流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价值。
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完善摘要:国际上在处理共同海损案件时一般采用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也是在此规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集中体现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
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简单,这不仅会给海事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其实也更深层次地反映了我国海商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一些谬误。
从而导致我国的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着诸如缺乏效率、统一性差等问题。
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完善建议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有着久远的历史,是“一人为大家做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
这一制度曾为航海业的兴盛和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实现海上货物运输中公平分担风险、维护船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它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其核心思想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作出的牺牲,应由大家共同来补偿。
第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含义(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受真实的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益而合理的。
3、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这种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法律特征(1)共同海损是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海上航程中遭受的共同损失。
(2)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 存在海上航程共同海损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2.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共同海损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如自然灾害、战争、海盗袭击等。
3. 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出于为了共同安全的考虑,即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失必须是直接由采取措施所造成的,而非间接损失。
5.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采取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即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海商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
四、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1. 物理损失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包括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物理损失。
2. 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救助费用、打捞费用、清障费用等。
3. 保险赔偿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益方进行赔偿。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后果1. 增值损失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增值损失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2. 保险利益的分摊在共同海损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当由受益各方按照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海损事故发生后,各受益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的法律制度。
我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共同海损分摊的法律依据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第191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海损事故发生后,各受益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担共同海损损失的法律制度。
”2. 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规定。
我国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国,在处理共同海损分摊案件时,可以参照这两个公约的规定。
三、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的主体1.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共同海损分摊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分摊责任包括船舶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等。
2. 货物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是共同海损分摊的另一主体,其承担的分摊责任主要包括货物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等。
3. 运输合同当事人运输合同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等,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责任主要依据运输合同约定。
4. 救助人救助人是指为救助船舶、货物、运费及其他财产而进行救助行为的人,其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享有分摊权利。
四、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以公平为原则,使各受益方在分摊损失时,承担与其受益程度相当的责任。
2. 适当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考虑各受益方的实际损失,确保分摊责任的适当性。
3. 法律适用原则共同海损分摊适用法律应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如何分摊海损指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货物、装卸设备等的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海损时,货主和船东之间通常会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来分摊这些损失。
其中,共同海损是指在保护船舶和货物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共同行动才能阻止、减轻或消除海损,而产生的费用所引起的共同损失。
本文将从共同海损的定义、分摊原则、分摊范围和分摊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并且结合国际公约和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共同海损的定义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海上运输通则》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为拯救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装卸设备采取合理行动并使之在安全中脱离危险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所引起的共同损失。
共同海损的主要特征是:1)共同行动的必要性,即需要船舶、货物和装卸设备的共同行动才能阻止、减轻或消除海损;2)费用的产生,即共同行动会导致一定的费用支出;3)损失的共同承担,即这些费用应由船舶的运输各方共同承担。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公平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
即根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程度来确定分摊比例,使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2)实质公平原则:对于共同行动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简单地按照费用的大小来分摊,而应注意实质公平,即考虑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分摊比例。
3)权益平衡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应依据各方的权益平衡原则。
各方应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承担的大小来确定分摊比例,以实现各方的平衡和共赢。
4)风险承担原则:共同海损的分摊应当基于各方所承担的风险。
运输各方对海难的发生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因此在分摊共同海损时应考虑各方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合理的分配。
共同海损的分摊范围共同海损的分摊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力费用:即为拯救船舶和货物所发生的人工费用,如救援人员的工资、工作时间的补偿等。
2)物资费用:即为拯救船舶和货物所购买的各种物资费用,如救生艇、绳索、螺栓等。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
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可行性之探讨摘要:共同海损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开展,在开展成熟的同时,其自身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主要从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开展情况入手,将其放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研究其当前的缺乏之处,并主张取消共同海损制度,引入保险制度作为替代措施,用以防止共同海损理论和实际操作中带来的诸多不便。
关键词:共同海损;取消;弊端;保险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平安和利益而采取有意、合理的人为措施,造成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这一制度是海商法的特有制度,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航运事业也有了空前的开展。
现实情况的开展对共同海损制度提出了挑战。
关于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问题,专家学者展开了长期的热烈讨论,但至今尚未形成定论。
因此共同海损制度在当代是能够一如既往的顺应时代潮流,还是会渐行渐远、退出历史舞台,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开展历史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用小木船从事航海贸易。
由于受到当时科技经济开展水平的限制,人们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
船舶、货物、海员的平安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随时都会遇到各种风险。
为了保证船舶、货物和人员的共同平安,人们通常的做法是把货物抛入海中,以此减轻船舶重量,从而转危为安。
久而久之,这种制度成为了海上习惯做法。
公元前450年,罗马帝国把当时的习惯法形成文字刻于铜表上,由此形成了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铜表上刻有“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规那么。
共同海损从一种航运习惯开展成为法律制度。
【1】1721年,?鹿特丹法典?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即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或为了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害而主动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伤害,得作为共同海损,由船货各方分摊。
共同海损浅析论文
共同海损浅析论文共同海损浅析姓名:边雪梅学号:20080410040120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例如,为了使船舶及货物免遭沉没的风险,有意将某些货物抛弃入海,减轻船舶的重量;或当船上发生火灾时,为了灭火而使用消防工具或凿孔向舱内灌水,使货物受损;或当船舶搁浅后为便于船舶浮起而雇佣工人和驳船卸载货物,使货物遭受损失或租用拖轮救助而交付的费用等等,这些意外发生的损失都是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都属于共同海损。
而且《海商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指出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在航运界,对于共同海损的问题人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共同海损的内涵,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够。
下面对共同海损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却又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关于船、货的这种共同的危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必须存在真实的危险,既然叫做危险,就是说存在着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安全的一种客观事实,简而言之,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推断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船长根据主观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危险,因而采取了某种措施,但在事后查明,这种危险根本不存在,则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而导致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牺牲或费用的额外支出,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而应由船方单独承担。
例如,某船搁浅后,由于船长对当地水文、气象情况不甚了解,错误地以为遭遇了危险,因而请求拖船前来救助,但在事后调查发现,船舶搁浅完全是由潮汐变化所致,待涨潮时,完全可以重新起浮,而不是遭遇了危险,因此,租用拖船所支付的费用,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
浅论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摘要】本文就共同海损制度这一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分析了当代共同海损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分析我国共同海损制度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海损;共同安全;共同利益一、当代共同海损制度不完善之处(一)共同海损制度过于复杂共同海损制度从产生到今天已经经过了千百年的实践,其复杂性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从1864年到2004年,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一再修改,却使得理算复杂化。
实践证明,虽然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得到简化,但是却缺乏普遍操作性,大量案件仍需按照《规则》进行理算,从这种角度说,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功。
纯粹的简化理算程序是无法达到简化共同海损制度的目的的,还是应该从共同海损制度本身着手。
[1](二)共同海损处理结果的效率和费用实践中,船方在同一航程中发生共同海损后,会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由其取得详尽的估算材料,进行细致的理算程序。
理算人根据理算规则,确定属于共同海损范畴的具体损失项目以及补偿费用,最终确定各方分摊的价值,并将共同海损理算书交付当事人。
接下来往往会涉及以诉讼方式对费用进行追偿以及承担责任后无过错方的追偿。
共同海损的理算通常会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主要表现在事故认定、理算和追偿等方面,当事人最后所得的赔偿大部分都消耗在律师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并且,共同海损理算师是按照时间理算时间计费的,由于理算时间往往很长,也就增加了共同海损的数额。
而这笔庞大的理算费与共同海损分摊的初衷——分摊海上风险,并没有直接关系的。
(三)共同海损范围界定争议当今世界对于共同海损理算范围的争议,主要存在两个学派。
一是共同安全派,一是共同利益派。
共同安全派的认为共同海损的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共同海损的概念来划分,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应只限于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一旦船舶获得安全,其后再发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不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后,对共同海损损失进行评估和赔偿的过程。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对共同海损理算的影响。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贸易日益繁荣,船舶事故和共同海损事件也日益增多。
共同海损理算作为解决海上事故损失赔偿的重要途径,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两个方面对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我国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海商法》第193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理算应当依照下列原则进行:(1)损失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担;(2)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担;(3)未参加共同海损的船舶,其损失应当由参加共同海损的船舶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担。
2. 理算机构我国共同海损理算的机构主要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
这些机构依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共同海损案件进行理算。
3. 理算程序我国共同海损理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理算申请;(2)理算机构受理申请,组成理算组;(3)理算组调查取证,核实损失;(4)理算组根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赔偿;(5)理算组出具理算报告,送达当事人。
三、国际惯例对共同海损理算的影响1. 理算规则国际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主要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等。
这些规则对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2. 理算原则国际惯例中的共同海损理算原则主要包括:(1)损失分担原则;(2)牺牲和费用补偿原则;(3)直接因果关系原则;(4)最小损失原则。
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共同海损的损失、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处理共同海损时,如何进行计算和确定各方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适用。
二、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依据1. 国际公约共同海损的计算主要依据以下国际公约:(1)1924年《海牙规则》:该规则对共同海损的定义、成立条件、损失和费用计算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1974年《汉堡规则》: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对共同海损的计算和确定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19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对共同海损的计算和确定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 国内法我国《海商法》对共同海损的计算和确定责任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分担;(2)损失和费用应当根据各方的损失比例进行分担;(3)损失和费用应当根据各方的责任进行分担。
三、共同海损计算的方法1. 损失计算共同海损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共同海损中遭受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因共同海损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如市场损失、利润损失等。
(3)牺牲计算:指为共同海损而作出的牺牲所造成的损失。
2. 费用计算共同海损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1)救助费用:指为救助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而支付的费用。
(2)共同海损损失赔偿费用:指因共同海损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3)垫付费用:指为共同海损而垫付的费用。
四、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适用问题1. 法律冲突在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适用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一方选择适用《海牙规则》,而另一方选择适用《汉堡规则》或国内法。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约定优先: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共同海损计算的法律适用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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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 表面证据与法律上的认定
共同海损垫款的概念及 保护垫款方利益
一、船长行使的权利 二、YAR中的规定 1)规则D 2)规则二十和二十一(手续费和利息) 三、案例 1)船长筹钱 的措施; 2)碰撞案件下分摊请求 3)货物原因造成的事故
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的性质
• 顾问性质的报告 • 是否一定要理算机构理算
– “即使引起牺牲或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于航程中某一方的过失所
造成的,也不影响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不妨碍非过失方 与过失方之间就此项过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抗辩。”
• 对“索赔”和“抗辩”的理解
• 要求分摊的权利 – 共同海损海损的垫款方可在理算完毕 后即提出分摊请求 • 索赔 – 已经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关系方将就事故责任 方不可免责的责任提出索赔,但并认为是责任明确下先 支付分摊,然后再索赔。 • 抗辩 – 经常被理解为拒付共同海损分摊的行为。
理算过程中证据的认定
• 一、海事声明的作用 • 二、费用证据的支持
• 单据检验的四个基本要素
• 三、文件证据的理解
• 早期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证据;- 理算师参与处理过程 中的函电 • 专业上的理解;- 船级社验船师的做法 • 诚信的基础;- 船东的考虑
共同海损分摊与事故责任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之规则D:
共同海损原则简介
一、共同安全 二、安全完成航程 三、代替费用 四、航程终止时的财产价值为分摊基础 五、行为和费用的合理性
共同海损作为第一索赔顺序的说法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 第78(2)
• 本法定义的共同海损的牺牲与分摊以及救助费用, 不能在施救条款项下得到赔偿。
• 从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理解 • 中国保险人的看法与实际做法
共同海损相关问题之探讨
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
• 运输合同(租约+提单)中的规定
一、一般文字
• “Any general average on a Vessel operated by the Carrier sha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York-Antwerp Rules 1994 at any port or place and in any currency at the option of the Carrier.(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 承运人选择的地点和货币理算)” • “General Average shall be adjusted, stated and settled according to York-Antwerp Rules 1994, or any subsequent modification thereof, in London unless another place is agreed in the Charter Party.(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其后修订,在伦敦理算和结算)”
– 英国判例下结论
– 可以由不是理算师的人编制报告
–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规定
– 八十八条 – 九十二条,以及其解释中的规定,是否规定了 机构理算
• 多份报告的效力
– 英国判例中承认了多份报告的存在 – 时效下出现的问题(讨论)
二、相关文字的理解 1、adjust 2、state 3、settle 4、place 5、 any subsequent modification thereof
共同海损原则与规则/法律的关系
一、规则/法律简介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北京理算规则 - 中国海商法第十章 二、原则通过规定来体现
• 货物保险人的意见 • 沿海共同海损过去与现在的处理
宣布共同海损
• • • • • • 一、有关的规定 二、宣布共同海损的形式 三、共同海损的被宣布方 四、共同海损的存在同是否宣布的关系 五、宣布共同海损的时间 六、实务情况的分析
共Hale Waihona Puke 海损担保的理解一、担保文件的内容 1、共损合约 2、共同海损担保函 3、货物的到岸发票 二、相关文件的实质理解 1、新契约的订立 2、替换共同海损保证金的担保函 3、到岸实际价值及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