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政府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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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及其改革

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及其改革

作者: 阎桂芳[1,2] 张桂花[2]
作者机构: [1]武汉理工大学,武汉430070 [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太原030012
出版物刊名: 理论探索
页码: 119-121页
主题词: 自然垄断行业 政府规制 作用 问题 改革路径
摘要: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是不可或缺的。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规制维持独家垄断的局面,以保证公众在享受公共服务时付出的费用最低;另一方面,通过规制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损害公众利益。

当前,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如:规制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独立的反垄断机构、价格规制机制不合理、以管制代替规制等。

因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规制机构,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实施激励性规制。

自然垄断行业实施政府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自然垄断行业实施政府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动 的 动 力 , 营 业绩 也 始终 难 以 得 到 有效 提 高 。 改 变 这 一现 状 . 们 经 为 我 有 必 要 建 立 政 企 分 离 的 政 府管 制 体制 模 式 , 政府 将 不 再 直 接 干 预 企 业 的市场生产经营 活动 , 是通过 设立的专 门管制机构来监 督 , 制企 而 管 业 的 市场 行 为 。企 业 则 根 据 政 府 颁 发 的经 营 许 可证 的 有 关 条 款 . 照 按 市 场 经 济 原 则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企 业 真 正 成 为 市 场 的 主 体 , 而 使 从
我国 自然垄断行业 的价格大都 由政府直接定价 。 目前我国政府对 管制价格的审定 , 基本上是 以被管制企业上报 的成本 和其 主管部门提 出 的 调 价方 案 为 依 据 , 种 单 纯 地 按 企 业 的 个 别 成 本 定 价导 致 价 格 对 这 企业缺乏约束力 ; 往并不能很好的发挥资源配置调节供求的作用。 往 11 .. 断 行 业 的 高 收 入 加 剧 两 极 分 化 2垄 垄 断 行 业 职 工 高 收 入 的 社 会 负 效 应 十 分 明 显 , 种 高 收入 既 形 成 这 了这 些 行 业 劳 动 力 的高 度 稳 定 性 , 会 自然 产 生 对 大 批 求 职 者 的 强 烈 又 吸引力 。 高收入 以及不公开的劳动力市场使这些行业的劳动力缺乏激 励机制 , 因而降低了人力资本 的积累 的积 极性 , 阻碍 了劳动生产率 的 提高。 113垄 断行 业 的 服务 差强 人 意 ..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 公共服务越来 越成 为人们重点关注 的 对 象 。然 而 我 国垄 断 行 业 的服 务 现 状 却 让 人 大 失 所 望 。包 括 自然 垄 断 产业内的大部分垄 断行业 ,在其 企业活 动中利用产业或地 区垄断地 位 , 害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现 象非 常普 遍 。 损 因此 , 断行 业 的服 务 质 量 已经 垄 成 为 政 府必 须 加 以监 管 的重 要 方 面 。 11 .. 法 明显 滞 后 , 少 透 明全 面 的 规 制 法 律 框 架 4立 缺 我 国 自然 垄 断 行 业 的 规 则 不 健 全 . 律 法 规 严 重 匮 乏 。 法 与 国 法 无 际通行 的惯例 和规 则接轨 。我 国在 自然垄断行 业规制 中所依据 的法 律 、 规 主 要 有 两 类 : 是 规 范 一般 市 场 竞 争 行 为 的法 律 ; 是 特 定 领 法 一 二 域的行业法和部 门条例, 铁路法》 《 如《 、 电力法》 《 、 电信条例》 等。 1 . 2垄断行业 的政府监管过度 1 . 部 分 垄 断 行 业 的 行 政 垄 断 现 象 严 重 , 企 仍然 不 分 . 1大 2 政 从 政 企 关 系上 看 , 府 对 企 业 管 得 过 多 、 死 , 政 过 企业 从 属 于 政 府 , 没 有 竞 争 的 压 力 ; 企 业 结 构 看 , 国绝 大 部 分 垄 断 行 业 的 企 业 都 是 从 我 国有的,虽然进行 了公 司制改造,但并 没有建立起规范 的法人治理 结 构; 从业务范 围看 , 断行业既承担政府下达 的政策性任务。 垄 也从事 一 般的商业性经营 , 断企业 才有 了低效率 经营的借 口。 垄 1 _ 断行 业 的垄 断 现 状 进 一 步削 弱 了 自身 的竞 争 能 力 .2垄 2 垄 断现状导致垄断行业经 营的低效率 。 在我 国现行 的政府管制体 制下 , 政府对各种 自然 垄断行业 实行严格管 制 , 对相关企业 既实行价 格 规制 又实行进入规制 , 由于缺乏竞 争的刺激 , 往往导致企 业组织管 理的低效率 。另外 , 政府管制制度很容易导致企 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 的外 部 压 力 , 而在 相 当程 度 上 抑 制 了通 过 技 术 和 组 织 创 新 提 高 生 产 效 率 的动 力 。 1. . 3政府管制过度产生的寻租行为和高昂的反腐败成本 2 现 有 的政 府 规 制 存 在 着 不 当或 过 度 的 行 为 , 样 的 规 制 行 为 极 有 这 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 , 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不 当的政府 管制还将造 成 巨大 的反同 的 角度 对 自然 垄 断 行 业 进 行 了 管 制 , 在 管 制 过 形成企业经 营产机制 的根本性转变 。 但 在建立新 的价格管制体制模式方 程 中 , 断 行 业 和 相应 的 政府 管 制都 或 多或 少 的存 在 着 一 些 问题 。 垄 面, 我们不仅要确定一 个适 当的管 制价格调整周 期 . 根据产业 差异与 地 区差 异 来 制 定 出富 有 竞 争 性 的价 格 策 略 。 11 断行 业 的政 府 监 管 不 力 .垄 22建 立 与 完 善 相 应 的 法 律 、 规 体 系 , 垄 断 行 业 的 有 效 监 管 和 . 法 为 111 断行 业 价 格 管 制 的不 合 理 ..垄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我国垄断性服务业规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垄断性服务业规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济 结构 合 理程 度 、 国际竞 争力 强 弱 和经 济社 会 发
展 协 调 水 平 等 的 重 要 评 判 指 标 之 一 。加 快 服 务 业
和 范 围经 济 , 过 批 准 和 认 可 等 手 段 . 企业 的 通 对
市 场 进入 进 行 限制 。但 是 , 论 是市 场经 济 壁 垒 无
国务 院《 于加 快发 展第 三 产业 的 决定 》 关 的颁 布 ,
此后 , 国家 相继 出台 了多项 促进 服 务业 发 展 的政
策 。然 而近 十 多年来 . 服务 业 的增 长实 绩并 不 符 合政 策的导 向和 预期 。 9 1 和 2 0 19 年 0 2年 , 服务 业 产 出 占 G P的 比重 分 别 为 3 %和 3 % ,2年 中 D 3 4 l 仅 上 升 了一个 百 分点 , 务业 对 经 济增 长 的贡 献 服
加值 占 国内 生产 总值 的 比重 要 比 2 0 0 5年 提 高 3 个百 分 点 , 但是 我 国服 务业 的发 展 现状 也 表 明要
实 现 “ 一五 ” 划 中 提 出 的有 关 服 务 业 发 展 目 十 规

我 国 垄 断性 服 务 业 规 制 中的 问题
垄断性服务业 , 是指 具 有 固定 网络 性 、 模 规 经 济特 征 的 自然 垄 断和 行政 垄 断性 服 务产 业 , 包 括金融保险、 电信 、 邮政 、 市供 电 、 路 、 城 铁 民航 、
我国垄断性服务业规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樊 瑞 莉
( 河南科技学院 , 河南 新乡 4 30 ) 50 3
摘 要 : 务 业 在 整 个 经 济 中的 地 位 是 衡 量 一 国 经 济 结 构合 理 程 度 、 际 竞 争 力 和 经 济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的 重 服 国 要 指 标 。近年 来 。 国相 继 出台 了多 项促 进 服 务 业 发 展 的政 策 . 而服 务 业 的 增 长 绩 效却 低 于人 们 的预 期 。服 我 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新的活力 。 3 2 消 除“ 政 垄 断 ” . 行
2 2 有 利 于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 持社 会 和 谐 . 保 垄断企业 通过 提价 来 保持 高 利润 , 政垄 断 又使 高 利 行 润转化成 了职 工的高收入 垄 断 国企与 消费者 之间也 存在 着 不 公 平 。如 中 国 移 动 漫 游 费 , 间 消 费 均 高 于 网 内 消 费 网 等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被 垄 断 行 业 严 重 侵 犯 。因 此 需 要 对 垄 断 行业 进 行 规 范 的 政 府 规 制 , 理 控 制 垄 断 行 业 提 价 , 护 消 合 保 费 者 的 正 当权 益 , 促 进 社会 和 谐 的积 极 方 面 。 是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0年第 1 期 2
我 国垄 断 行业 的政 府 规制 研 究
田 甜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中 湖 3 0 4 摘 要 : 我 国 垄 断 行 业 的 政 府 规 制 现 状 进 行 了分 析 , 出规 范 垄 断 行 业 规 制 的 必要 性 , 后 提 出 了规 范 政 府 规 制 的 对 指 最
应 该 积极 规 范 政 府 规 制 : 2 1 有 利 于整 个 垄 断 行 业乃 至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 垄 断 行 业 多 数 为 有 关 国计 民 生 的 行 业 , 石 油 、 路 以 如 铁 及烟草等 行业 , 些 行 业 的兴 衰与 否 , 业 效 率 的高低 , 这 行 直 接 与 民众 的 生 活 相 关 ,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起 关 键 作 用 。 但 对 当前 的 政 府 规 制 , 未 改 变 垄 断 行 业 的运 行 效 率 , 而 导 致 并 反 了低效率 因此 , 规范垄断行 业 的政 府规 制 , 引入必 要 的竞 争 , 行 有 效 的激 励 机 制 , 以 促 进 垄 断 行 业 正 常 发 展 的 效 实 可 率 , 利 于 垄 断 行 业 的 稳 定 发 展 , 给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带 来 有 也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相关分析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相关分析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的相关分析摘要:自然垄断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垄断的特性它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自然垄断行业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来对其进行规制。

本文从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开始分析,然后提出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最后作者认为规制的放松与加紧与否都是以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为目的,不能仅仅为了规制而进行规制。

关键词:自然垄断政府规制产权改革独立性经济发展一.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经济学依据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生产成本,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但是自然垄断行业存在了一系列的弊病,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由于行业技术特点的原因,已在位的厂商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他厂商进入之后,一种可能是被在位厂商排挤出市场,退出市场的厂商的投资得不到回报,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一种可能的结果是势均力敌的若干厂商互不相让,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互相争夺市场份额,从而造成生产低效率。

为了防止以上的问题,需要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抑制厂商过度进入。

抑制垄断定价,维护消费者利益。

虽然成本弱增性意味着一家厂商生产可以实现较高的效率,但是由于该厂商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在垄断利润的驱动下,其定价将必然大大高于成本,从而损害社会福利,扭曲分配效率,因而要对价格实施管制。

最后,弱化消费者与自然垄断行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度。

相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在与之交易当中,由于信息搜索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的地位。

信息劣势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自身福利将会受到损失。

因而自然垄断行业需要接受规制,使其进行充分的信号显示,弱化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地位,提高社会福利。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

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

垄断部门的收入分配一、垄断行业1、定义界定垄断行业是指那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或专有技术垄断整个行业生产与经营的行业,如石油、烟草、盐业、电信、金融、供热、自来水、煤气、电力、航空、铁路等。

在我国,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近年来,某些垄断行业不仅工资水平过高。

而且工资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

1. 存在高强度的行政垄断。

典型垄断行业都存在高强度的行政垄断,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为该行业垒起了高不可攀进出壁垒,这类行业内部缺乏竞争,在日常的经营中并能得到政府各种政策的支持,如优先利用各种资源等。

2. 行业职工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且高收入主要源于行政性垄断。

典型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不是取决于该行业劳动强度、劳动效率及艰苦危险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行业的行政性垄断程度。

也就是说,典型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主要源于行政性垄断。

3. 民众反应强烈。

并不是所有的高收入行业都遭到民众的反感,如2005年, 97个细分行业中,职工年平均工资排名前十位中排名第二、第三的分别是软件业和计算机服务业,这两个行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分别为52784 元、52637元,高出当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18364元很多。

但民众对这些行业的高工资并没什么怨言。

这是因为,这些新兴行业以知识、技术等为特征,增加值高,风险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选择性也大,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先期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这些行业的高收入能得到民众的理解。

但是,典型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不是取决于以上因素,也不是取决于该行业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艰苦危险的程度等民众可以理解的因素,而是取决于行业的行政性垄断程度,而且这些行业长期以来,在生产效率、服务质量、进取精神等方面都难以令民众满意。

因此,这些典型行业的高收入常常令民众非常反感。

我国部分垄断行业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比较我国部分垄断行业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折线图2、现状1992年之前,我国行业最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1.8倍左右。

垄断市场的影响与规制

垄断市场的影响与规制

垄断市场的影响与规制垄断市场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企业(或联合企业)控制该行业的产品市场和销售渠道。

这种市场结构通常会导致较高的市场势力和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因为只有一家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没有其他竞争者可以挑战其市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企业可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并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垄断市场也存在一些潜在的负面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相应规制措施。

首先,垄断市场可能导致市场失衡和不公平竞争。

由于只有一家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很难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

这可能导致市场上出现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和歧视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垄断企业可能利用其市场地位限制其竞争对手的进入,阻止新企业的进入和创新,进一步加剧市场的失衡和不公平竞争。

其次,垄断市场可能降低消费者福利。

由于垄断企业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它们可能会制定不公平的价格策略,使得消费者需要为同等的产品或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

这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且可能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不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垄断企业可能通过限制产量来维持高价格,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短缺和价格上涨,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福利。

为了应对垄断市场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打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包括对垄断企业的调查、起诉和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这包括建立公正的市场监管机构、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竞争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政策、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来降低垄断市场的风险。

在规制垄断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优质、公平的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政府也应该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以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和福利水平。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

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成因和对其的管制摘要:垄断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根据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更具针对性地提出反垄断、反行政化垄断的特殊对策。

关键词:垄断行业成因危害管制对策正文: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

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我国的垄断性行业主要有所有能源行业(水、电、石油、煤气、天然气、核电)、所有通讯行业(有线、无线通讯)、所有军工行业、所有新闻行业(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所有烟草行业、重要交通行业(航空、铁路、水运)、重要资源行业(煤、铁、贵金属)。

造成我国目前一些行业出现垄断结构的原因大致如下:1、目前的行业垄断结构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

我国的行业性垄断的形成严格讲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形成,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观念已对行业垄断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历史的惯性使部分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至今仍摆脱不了传统观念在头脑中形成的固有模式,自觉不自觉地青睐行业垄断;2、行业垄断结构是政企不分的典型产物。

建国初期,我国几乎目前所有的垄断企业都是国家依靠其权利形成的,并依靠政府的直接投资发展壮大,因此政府由于和企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情结,会自觉不自觉地维护垄断行业的利益,通过维持和掌握国有垄断企业,保证其赢利,以直接取得利润。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支撑的垄断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权力垄断市场的一种现象。

行政垄断会引起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降低,因此需要反垄断法规制进行规范和限制。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意义20世纪之前存在很多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由于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和正当权益的受损,导致社会贫富分化。

反垄断法的产生就是为了打破市场垄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行政垄断逐渐成为了主要的垄断形式。

因此,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1.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建立。

包括对垄断行为的条款规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对市场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等。

2.反垄断法的条款规定。

包括在竞争法中规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制定出相应的罚则。

例如:对独占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规定和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执法和监管。

包括成立反垄断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此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即在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实施审查制度,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萎缩的危险。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应用1.禁止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指市场少数垄断者控制市场价格,削弱客户选择的选择和购买能力,反垄断法规制将限制价格垄断的行为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2.禁止地域性垄断。

地域性垄断是指一种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某个市场领域的强大掌握能力,使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禁止地域性垄断是为了实现市场的有效和平等竞争。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作用1.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垄断的限制,能够在维护市场合理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障消费者利益。

针对价格垄断、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可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3.激活市场活力。

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扩大市场自由度,维护市场竞争的进行,提高市场活力。

总之,行政垄断问题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反垄断法规制是其治理的手段。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规制分析txt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规制分析txt

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规制分析txt.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

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摘要】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威胁社会的和谐,影响了资源合理配置,抑制社会发展动力;垄断行业工资过高,损害了全民利益,容易滋生腐败。

应当采取完善反垄断法、完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完善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完善消费税、征收资源附加税、完善能源立法、完善外资立法,允许外资适当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等法律措施,来制约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和垄断高收入。

【关键词】垄断行业;高收入;法律规制垄断行业是指那些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或专有技术垄断整个行业生产与经营的行业。

在我国,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近年来,某些垄断行业不仅工资水平过高,而且工资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探讨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规制无疑成为了法律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的具体表现(一)高工资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表现为其高工资的收入,媒体频频披露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先是有报道电力公司抄表工能领取15万元的年薪,后又有报道说国网公司的处、司局级干部年薪在30万至60万元;还有报道某些烟草系统普通在编员工一年收入可高达18万元,沿海地区有的烟草系统内中层干部年收入30万元;另有报道称一些银行人均年工资达10万元。

尽管这些报道尚未得到真实数据的印证,有关行业有的还出面否认,但是政府的各项统计数据在不断印证这种说法。

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

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研究综述

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研究综述

改革 开 放 3 0年 以来 ,我 国经 济 快速 发展 ,居 民收 入 水 平显著提高 ,同时行业间 的收入也 出现参差不齐 的趋势,由 此带来 的高收入引起了广大公众的不满 。 如何规范垄断行业 高收入 问题 , 并如何完善垄断行业 的政府规制 , 减少政府对 其的过度干预 , 都引起 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 国外 和 国内两方面,分别对政府规制的历史研究脉络 、国内学者 们对政府规制垄断行业的成因、 政府规制 高收入 的对策等角 度进 行 综 述 。
国外研究方面 在 政 府 规 制 方 面 , 自美 国 18 8 7年 创 建 州 际商 业 委 员会 (ne ainl o Itr t a C mmec o is n C n o re mm si ,I C)开 创 现代 意 义 C o 上 的规 制 时 起 ,规制 实践 经 历 了规 制 、放 松 规 制 、再 规 制 与 放 松 规 制 并 存 的 变迁 过程 。同 时 ,西 方 经 济 学 家 们 围 绕 着政 府为什么规制、怎样规制 和规 制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展开了 政府规制的理论研 究。 据历史发展 的顺序 ,可 以将其 分为公共 利益规制理论、 利益集团规制理 论以及后来 的激励性 规制理论三个阶段 。 ( )公共 利益 规 制 理 论 一 首 先 , 府 规 制 理 论 研 究 最 早 的 主 题 是 有 关 市 场 失灵 和 政 政 府 的矫 正措 施 。穆 勒 ( i l 8 8 M 1 ,14 )在 分 析 伦敦 自然 垄 断 产业的竞争状况后 , 为在 自然垄 断存在 以及大规模经营才 认 有 利 的情 况 下 ,最 好 的政 策 是 将 产 业 看 做 是一 项 公 用 事 业 , 由政府经营或交给条件最好的企业经营 。迪普特 ( u u t Dpi, 14 ) 8 4 初步探讨 了规制领域 的价格规 则,可视为实证分析政 府 规制 的萌 芽 。 随 之 发 展 起 来 的 公 共 利 益 规 制 理 论 , 定政 府 规 制 是 无 假 代 价 、有 效 的 ,其 唯 一 目的 ,就 是 提 高 资源 配 置 效 率 ,增进 社 会 福 利 , 张 通 过 规 制 来 矫 正 市 场 失 灵 ,以 实现 公共 利 益 主 的最 大 化 。 ( )利益 集 团 规制 理 论 二 随着理论研 究的深入, 学者们开始对公共利益理论产生 质 疑 , 始 认 为 除 了 市 场 失 灵 ,还 有 其 他 的原 因导 致政 府 规 开 制 的产生。波斯 纳 ( o n r 9 1 P s e ,1 7 )提 出规制并不必然与垄 断市场结构有关 ,许多非 自然垄断业也存在着进入障碍 。 本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调查程序的启动 自行发现 社会举报 保护措施:保密 书面形式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 第三十八条“ 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 的强化 随着财政分离的实施, 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 直接影响本管理者的经济收入。因此企业的 收入直接影响政府财政, 这就使政府不得不 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 为了达到一定的财政 收入, 往往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却不是 基于基本的市场规律而是直接的行政干扰。
(二)人身责任
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总结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项的规定,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正当的决定和命令。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 件,都有可能与上位法乃至宪法相冲突,成 为行政权力滥用的保护伞。
第四小组: 闫槿、申浩、范欣欣、吴丽芬、谭瑞旻 孙佳萌
释义
五个不同
1、主体要件不同 主体要件不同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2)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主要指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 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2、垄断力来源不同
(1)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 。 (2)经济垄断源于市场地位或某种经济优势。

行政垄断规制

行政垄断规制

行政垄断规制一、行政垄断的界定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

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

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行 政 性 垄 断的 成 因 我 国 的行 政 性 垄 断 的形 成 与 传 统 的历 史 文 化 、现 行 的体 制 以及立法规范等 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从 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 ( 一 ) 官 商不分 的历 史传统 是行政 性 垄 断产生 的历 史文化 根 源 中 国 在 几 千 年 的 封 建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实 行 的 都 是 高 度 集 权 的君 主专 制 制 度 ,皇 权 至 上 的 思 想 深 入 老百 姓 的骨 髓 。 “ 普 天 之
浅 析 我 国行 政 性 垄 断 的成 因及 其合 理 化 规 制 建 议

摘 础 上 提 出合 理 化 的 规 制 建 议 。 关 键 词 :行 政 性 垄 断 ;地 区性 垄 断 ; 市场 经济 体 制 ;规 制

要 :本 文 根 据 我 国传 统 的历 史 文化 、现 行 的 体 制 以及 立 法规 范 对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成 因及 其 危 害进 行 分析 , 并 在 此 基
2 . 转 变政 府 职 能 ,加 强 宏观 调 控
下莫非王土 ” ,人们无论是开垦还是经商都要受制 于官府 ,甚至 些官府机构 直接从 事商业 活动 ,利用 权力强 买强卖 ,逐 渐形

成 了一种 官商不分 的历史 传统 ,对 我国 的体 制和文 化产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甚至 在我 国 的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 中也 有所 体 现 ,例如 目前我 国某些 地方政 府利用 行政权 力干涉 市场合 法竞 争 ,为地方企业 “ 保驾护航”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 都是官 商不 分 的历 史 传 统 的残 留 。
( 二 ) 体 制 冲 突是 行 政 性 垄 断产 生 和 发 展 的根 本 原 因

完全垄断市场与政府管制

完全垄断市场与政府管制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给予某些企业独家经营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权利。这种独 家经营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独有权利,是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赋予 并进行保护的权利。政府的特许经营,使独家经营企业不受潜在新进入者的 竞争威胁,从而形成合法的垄断。 政府对进入市场进行法律限制形成法律垄断,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基于某种公司福利需要的考虑,例如某些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药品的生 产,必须由政府特许独家经营;二是基于保证国家安全的考虑,例如各种武 器、弹药的生产必须垄断;三是基于国家财政和税收收入的考虑,例如国家 对某些利润丰厚商品进行垄断经营等。
垄断企业的短期均衡与长期均衡

完全垄断厂商短期均衡与长期均衡
1
完全垄断厂商需求曲线
2
完全垄断厂商收益曲线
完全垄断厂商短期均衡
3
4
完全垄断厂商长期均衡
1 完全垄断厂商需求曲线
• 需求曲线 在完全垄断条件下,一家厂商就是整个行 业。完全垄断厂商是价格的制定者,他可 以减少销量来提高价格,也可以增加销量 来降低价格。即垄断厂商的销量与市场价 格呈反方向变化。
• 需求曲线就是一条表明需求量与价格成反 方向变动的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 P d

Q
2 完全垄断厂商收益曲线
平均收益AR曲线 •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每一单位产品的价格就是它 的平均收益,因此,需求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重 叠。AR=PQ/Q=P=d • 边际收益MR曲线 • 假定反需求曲线函数:P=a-bQ • TR(Q)=PQ • MR=dTR(Q)/dQ=a-2bQ 由此得出:AR与MR曲线的纵截距相同,但MR曲线 的横截距为AR曲线(即需求曲线)横截距的两倍。
这种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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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政府规制问题【摘要】政府规制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行业垄断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公众纷纷要求垄断行业进行改革以抑制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收入增长过快问题。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无疑是解决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最彻底、最有效的方式,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彻底打破垄断只是一种不合实际的理想状况。

因此,直接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进行规制,是解决问题的务实、有效之道。

但目前,政府规制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尝试从整合规制机构、完善规制内容等四个主要方面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政府规制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达到更佳规制效果。

【关键词】垄断行业;高收入;政府规制;直接规制
近年来,部分垄断行业不仅工资水平过高,而且工资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国企分红”、出台《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目前的状况下,对垄断行业高收入问题的政府规制必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以达到更为有效地规制效果。

一、当前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一)规制机构自身“先天不足”
在我国,由于占据垄断地位的基本是国有企业,其中大部分带有行政垄断性质,垄断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是利益共同体。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既是垄断行业的监管者,同时也负有指导行业发展壮大、保值增值的责任,具有相互矛盾的身份。

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现在的垄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事等方面存在密切关系。

政府和垄断企业的这种关系,导致对垄断经营企业的政府规制不可能到位。

(二)规制机构权责体系不明
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有规制权的部门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综合规制类,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都属于此类。

比如国家发改委对大多数垄断产品价格有规制权,国资委则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及保值增值具有规制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具有规制权。

第二类为部门规制类,基本为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大多数政府规制机构属于此类。

比如交通部,对客运、水运等领域具有市场准入规制权。

第三类为专门规制类。

除了上述两类规制机构外,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我国还成立了一些专门政府规制机构,比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

不同类型规制机构的存在,导致权责体系不明,轨制权分散,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规制效果。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首先,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保护色彩明显。

由于现行的有关行业立法基本都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的,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很难保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使得各种法律条文向着有利于本行业,而不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方向发展,这样立法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行业立法变成了“行业保护法”。

其次,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后。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历了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有着较成熟的经验,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垄断和反暴利法律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要晚得多,在许多方面都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在反垄断立法方面刚刚起步,而且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性上还存在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

第三,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比如规范自然垄断行业的专门立法不完善,目前的管制立法,只规定了管制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办法,具体性不够,一般不能直接执行。

又如《价格法》虽然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但多数听证流于形式等等。

二、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进行直接规制的必然性
(一)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
由于部分垄断行业工资过高,在带来收入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实际上也挤占了国家,也就是全民应得的份额,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全民利益的无理剥夺。

同时由于这些垄断行业大多是行政垄断,并不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后形成的自发垄断,所以我国垄断行业的技术水平往往并不高,其管理和提供的服务也存在许
多问题,但却没有改进的动力和紧迫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资源配置效率。

再次,垄断行业员工的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也破坏了人才价值规律,导致错误的社会价值取向。

(二)寄希望于垄断行业改革彻底解决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就必须保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说,就必须实行垄断经营。

因此,在我国,垄断的存在是有其合理理由的,彻底打破垄断是不现实的。

(三)寄希望于垄断行业自律是不现实的事情
在我国,垄断行业经营的基本都是国有资本,这就导致了“所有者”缺失,即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人性自私论”,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之间,垄断行业的经营者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和感受。

因此,就会出现“慷国家之慨”,为员工谋取更多的工资以及福利等问题。

综上所述,在垄断具有合理性而靠垄断行业自律又不现实的情况下,要解决垄断行业高收入带来的一系列负面问题,就必须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问题进行直接规制。

三、对垄断行业高收入进行有效政府规制的对策
(一)重新构建独立、公正、高效、透明的规制机构及体系
针对当前规制机构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有必要重新构建规制机构及体系。

重新构建的规制机构应该以独立、公正、高效、透明为追求目标。

所谓独立,就是实施规制者和被规制者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主体,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尤其要切断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是保持公正性的前提。

所谓公正性指规制机构在国有垄断企业与新进入的非国有企业竞争者之间,在垄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始终保持中立,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规制职能。

高效,则要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可以考虑对现有规制机构进行精简和组合,以便更有效地行使职权,快速对违规事件做出反应。

透明性则要求新的政府规制应该鼓励公众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渠道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具体的规制过程,形成包括司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督察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健全的全社会监督体系,以更好地反映民众诉求。

(二)完善规制内容
第一,推动垄断行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一是要指导企业取消和打破高水平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

高水平的平均主义是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一个显著特点。

对垄断行业高收入进行规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破高水平的平均主义。

在初次分配阶段,应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在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差距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岗位因素。

二是要指导企业推进收入分配的货币化、工资化和公开化,让垄断行业员工的收入置于全民监督之下,防止垄断企业以各种名目变相发放福利,增长隐性收入。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垄断行业经营的约束。

一是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要手段,也是堵塞漏洞,防止垄断行业依附其高额垄断利润为员工发放过高工资和福利有效手段。

二是加强对垄断性行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价格监督。

规制机构应根据垄断行业的点,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价格规制方式。

进一步健全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听证程序,确保大众消费者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非经大多数现场听证人员的同意,价格调整方案不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

在部门立法改进方面,法律条文应更加细化,向着更可执行性的方向迈进。

同时,新立法的出台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以及群众的意见,防止部门立法变成“部门保护法”。

二是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应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标准等,均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并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行业外揭发检举制度。

(四)加大奖惩力度
一是强化激励性政策。

主要措施是在垄断企业之间实行差别化
工资政策。

差别化工资政策制定的依据主要为企业的经营绩效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经营,乱发工资、福利等。

对绩效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提高其年底奖金等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效益,降低产品成本,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

二是加大惩罚力度。

对效益不佳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垄断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可根据其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按比例降低考核年薪的数额,直至取消考核年薪等。

参考文献:
[1]杨斐.中国行政垄断规制研究[d].西安: 西北大学,2007.6.
[2]魏军.从行业收入差距看垄断[j].当代经济,2007(5).
[3]管晓明,李云娥.行业垄断的收入分配效应—对城镇垄断部门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
[4]杨宜勇等.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5]包锡妹.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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