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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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息工待岗:
1.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改变,原经营业务歇业或暂时停产;
2.因工程项目完工,现无工作任务、项目任务不能衔接;
3.经员工个人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社会活动、休养等,经集团同意,可作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党群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
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件1),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件2)。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OA邮件发送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限届满,重新安排上岗。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件1)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待岗协议。
3.待岗员工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4.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5.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6.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行终结。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7.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 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3.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由项目经理优先挑选。
3.各部门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待岗人员优先考虑,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待岗通知书》
附表2:《待岗协议书》
待岗通知书存根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通知书
人待字()号
同志:
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一第款,请于年月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待岗协议书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待岗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出生年月: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员工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待岗人员,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待岗条件及待岗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公司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乙方待岗。待岗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方有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并能安排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待岗生活费及社会保险福利有关待遇
1.乙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
甲方根据约定实施时间起,根据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文件规定按宁波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待岗期间乙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乙方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乙方待岗生活费由甲方人力资源部制定发放标准,财务部按月发放。
4.在待岗期间,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停发各种费用的,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其个人按季度到甲方人力资源部缴纳,不按期缴纳的视为主动放弃,届时,本协议自行解除,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