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

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

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3】1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要求,纳入同级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每年所收易地建设费按6%上缴省国库,由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178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