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三阶层与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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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思考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思考
三、三阶层概述 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个阶层。它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思路 是: 先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各个条文所规定 的犯罪( 第一阶层: 构成要件符合性) ; 如果符合,再看 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 由( 第二阶层: 违法性) ; 如果不存在,最后一步再看行 为人是否应当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来讲,就是 通过考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心理状态、违法性认 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当 受到刑法的谴责( 第三阶层: 有责性) 。三个阶层,层 层递进,相邻两阶层之间无前者即无后者,而有无后者 却可以有前者。 三阶层 理 论 强 调“行 为 是 客 观 的,责 任 是 主 观 的”,先进 行 事 实 判 断,再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可 以 说,这 种理论的逻辑性在于它是从外到内、从客观到主观、从 事实到价值地认定犯罪,这种逻辑方式符合人们认识 事物的一般规律。此外,相比于四要件,三阶层认定犯 罪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为充分。 然而三阶层理论毕竟进入的我国的时间较短,并 没有四要件理论对我国的影响之大,虽然相比于四要 件有很多可取之处,但在不具备德日刑法根基的基础 上贸然以德日刑法的理论替代我国通行理论的做法也 是存在风险的。 四、比较思考 ( 一) 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完整地概括犯罪构成的
在废墟中以苏联为师,缓慢建立起来的,其理论体系已 经深深扎根于我国当下社会现实。
但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的输入,我国学者渐渐发 现相比于德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讲,四要件理 论对于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来讲相对粗糙、逻辑关系不 够明确、不具有层次性,甚至有“有罪推定”之嫌疑,故 以三阶层理论代替四要件理论的呼声愈来愈烈。
法 学 研 究 法制博览 2019 年 07 月( 上)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刑法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

四要件说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一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随着对三阶层理论的探讨以及四要件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性,不少学者开始主张摒弃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适用三阶层理论。

至于哪一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优势,这一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和关注。

1 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即只要满足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个要件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

对于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正当化事由,则可以排除犯罪。

2 三阶层理论根据三阶层理论,行为人的行为要想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

三个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组合的关系,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需要进行“层层过滤”,只有经过前一个阶段才能进入后一个阶段。

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判断,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涵盖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观因素则涵盖了构成要件故意和构成要件过失的主观犯罪心态。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对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要求犯罪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是违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对违法性进行判断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进行谴责应该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的对比性考察3.1 理论之争3.1.1 支持四要件理论支持四要件理论的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陈兴良:应当去除四要件理论,直接采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我国目前的通说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我国现在传统的刑法教科书都是按照这四个要件来排列,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总论的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而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从当时的苏联引进的。

上个世纪50年代初,在我们国家随着政治上全面向苏联一边倒,在法学领域也曾经出现过一个苏俄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学各个领域,都全面地引入、接受了苏联的法学知识,不仅仅是刑法学,包括法理、宪法、民法以及诉讼法等学科,全面地学习苏联。

在这种情况下,苏联的这套犯罪构成体系被我国学者所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刑法学体系。

当然我国学者在接受的同时也结合中国本身的立法、司法情况,做了某种本土化的处理,以使这样一个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刑事法治的实践需求。

这当中尤其应该一提的是195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一本书——《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本书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曾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到一个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学各个学科都得到了重新恢复重建。

我们以现在为一个时间点,返回去看过去三十年来我国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可以看到在其他的部门法学科,无论是法理、宪法、民法还是诉讼法,苏俄法学的影响可以说已经荡然无存,而惟独在刑法学领域苏俄刑法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这主要就是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仍然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种框架没有改变情况下,苏俄的影响就是一种挥之不去的深刻的烙印。

我个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提出了更加精确、精致的这样一种要求。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摘要】在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启众多复杂问题大门的钥匙,并被称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关乎刑法根本的基础性理论。

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渊源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双层次说。

本文通过简单比较德日三阶层及四要件的不同之处,分析当今主流观点,以求为我国完善相关理论、打击各种犯罪、加强法治建设的事业尽一丝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四要件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概述(一)三阶层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重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而何谓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主要是指该行为所满足法定犯的全部外部特征,这既包括了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等客观要素,又涵盖了犯罪故意、过失、目的等犯罪人内心状况的主观要素。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重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备违法性。

假如某行为虽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有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便可排除违法性,不成立犯罪。

反之,则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正当业务等。

而行为要成立犯罪所要通过的第三重标准就是有责性的判断。

而有责性包括了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以及期待可能性。

(二)四要件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它也包括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

至于犯罪的客体,按照现今新的犯罪系统论的观点,则是指一种受到刑法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兼评热议的犯罪论体系之争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兼评热议的犯罪论体系之争

文的体系可 以进一步的拓 宽到人力资源领域的其他方面 ,比如培训、 薪酬 、绩效等 ,从而构 建一个全面 而系统 的人力 资源 管理法律 风险
直沿用至 今 。这种 犯罪论体 系从组成结 构模式上 可 以形 象地称之为 “ 藕合填充”式的犯 罪论体系 。在这种理论体系中 ,一个行为,只要 同时符合或齐备这四个方面 的要件 ,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方面 的要件,犯罪便无存在 的余地 。要件 的藕合充分体现出要件的同时性 和横 向联系性 。正如我国学者所指 出,我 国犯罪构成的 四个方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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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 与三阶层之 比较
兼评 热议 的犯 罪论体系之争
罗 观
6 1 0 0 4 1 ) ( 西南 民族 大 学 ,四 川 I 成都
摘 要:当前中国刑法学最热门的话题, 毫无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当属我国的犯 罪论体 系是否要改造甚至推翻的争议。学界争议 的主要焦点在于,是维持原有的 四要件体系不变,还是全面代之以德 日三阶层体 系.本文在对 四要件和三阶层略作比较 的基础之上,论述 了它们的实际差异并没有我们臆想的那么 大;并对热议 的犯罪论体 系之争进行评议,略抒管见,提出了不同于维持论与重构论的并存论 ,以期我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这一问题。
而 所谓的三 阶层体 系,是指成立犯罪 需要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 、 违法性 、有责性这三个层次的条件 ,即犯 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有 责行为 。这种犯罪论体系,从结构上看可 以形象地称为 “ 递进排 除” 式的犯 罪论体系 。具体而言 ,在这种犯罪论体系中,对 行为是 否成立 犯罪 的判断,鲜 明地分出三个先后有序的层次 :( 1 ) 一个行为要成立某 种犯罪,首先必须符合或该 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构 成要件是犯 罪的 “ 类型轮廓 ”。只有符合这个 “ 轮廓”外型,行为才 有必要作进一步违法性和责任 的评价 ;( 2 ) 当一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 成要件即具有 “ 构成要件该 当性 ”后 ,接着便要进行违法性的审查。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 说认为 ,某个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一般就可 以肯定它违法 ,但凡事总有 例外 ,这就是违法性阻却事 由 违法性的 评价 ,主要就是对构成要件 该当的行为是 否具有诸如正 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阻却违法事 由的判定 。( 3 ) 对于构成要件该 当、违法的行为 ,其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

犯罪构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构成体系分歧较大,选择“四要件”还是“三阶层”,这两种犯罪构成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其实我们不必舍谁弃谁,,我们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取各方优势而又同时避免不适应我国国情的部分,如此便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关键词:“四要件”、“三阶层”、对比在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学说一直是大家所重视的焦点问题。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重大影响,因此我国长期都是以四要件为主。

但近来年我国的刑法学家对在不断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反思,对于四要件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批判者。

四要件需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这四个因素。

而三阶层则需在客观方面考虑行为和结果。

为了使我国的刑法理论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使刑法理论的价值最大化,我们有必要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第一,行为的主体。

这里描述的行为主体具有“符合性”,而行为客观本身则包括危害结果以及构成犯罪的因果。

判断犯罪注重的是事实依据,凭此去判断该行为客观本身是否具有犯罪因素。

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初判断,虽然一些行为具有犯罪的客观形式,但还不能完全确定其为犯罪。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中国刑法中对犯罪的界限就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也就是触犯了法律即犯罪。

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判断犯罪的第二步。

第三,有责性。

任何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都应当是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在犯罪者主观自愿下的,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

当行为人的实际侵害结果造成相对法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四要件的模式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要件,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要件理论由四个方面构成:1.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完整word版)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完整word版)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

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 4。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5就四要件体系而言,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是“客观”,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是“主观”,“客观”与“主观”相统一,即四个要件相统一,构成了四要件体系。

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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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满⾜的要件构成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必须要满⾜⼀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这些条件就是所谓要件。

过去刑法理论和法律条⽂都是持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主观⽅⾯,客观⽅⾯。

主体即⾏为的实施者,就是谁⼲的,分⼀般主体,特殊主体等。

客体即⾏为侵犯的对象,例如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性。

主观⽅⾯指⾏为主体主观上的动机。

客观⽅⾯是指具体的⾏为和造成的结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有⾏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为就构成,如持有毒品)和结果犯(产⽣了⼀定的后果才构成,例如交通肇事)之分。

其中主观⽅⾯即犯罪的动机,是区分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如故意杀⼈,故意伤害,过失杀⼈,意外事件,都可以造成致⼈死亡的结果,但罪名和处罚是⼤不相同的。

很显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四要件说是符合辩证法的,或者说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物。

⼆、结论:刑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哪个更合理因为三要件理论还⽐较新,所了解的⼈不是很多。

所谓三要件,⼤约是“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也有说是“犯罪主体、犯罪⾏为和犯罪结果”。

⼆者结合起来,就是主体的符合性,⾏为的违法性,结果的有责性。

看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外⾏看热闹,内⾏看门道。

这四要件和三要件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很⼤,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为,按三要件理论则可能认为⽆罪。

如果存细看⼀下,就不难发现,三要件中没有主观⽅⾯,强调的是结果⽽不是动机。

最典型的例⼦就是所谓⽩糖杀⼈案:某⼈(主体)错把⽩糖当成毒药下在(客观⽅⾯)别⼈(客体)饮⽔中企图谋杀(主观⽅⾯),结果没有得逞(客观⽅⾯)。

按照四要件论,这是故意杀⼈未遂。

⽽根据三要件说,则不构成犯罪。

因为没有犯罪的结果。

四要件是⼀切⾏为的构成要素。

⽽三要件中第⼆项却是犯罪⾏为,或是⾏为的违法性。

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洪序耿律师)

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洪序耿律师)

论三阶层同“四要件”之比较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内容摘要] 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大纲三大本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在司法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不严谨性和缺陷性,并引用现实生活的案例说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严谨和逻辑性。

犯罪构成的是刑法的核心理论,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更具有实践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四要件三阶层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引言中国2009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指定的教材大纲三大本采用了正式引入了德日等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完全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同时这也是学术发展和进步的一种过程,一种学术理论更替另外一种学术理论的过程,若新的理论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样将瞬间被摒弃。

本文将介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其基本内容,并将四要件与三阶层理论进行对比。

本文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目前学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两要件”“四要件”“五要件”“三阶层”等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我国目前通说为并且为广大学者和时间工作者所采用的为“四要件说”。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这四个要件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教学都是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要件来实物和教学,并且由此建立起一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把有关的刑法知识,尤其是关于定罪方面的知识都纳入到这个犯罪构成的体系当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主流体系。

现在这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不是我国所独创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入的,并不断发展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刑法理论,它指的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作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

试述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玉灵儿一、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内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都是用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的方法,但是却有着不同的内容。

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相互独立,共同作用于犯罪的认定过程。

1三阶层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为、有责性为内容,并按照层层递进的顺序,对行为进行判断,只有在每个阶段都能得出肯定结论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犯罪。

2二、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根源、表现形式、逻辑构造、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贯彻的刑法理念等方面。

1.历史根源无论是四要件体系还是三阶层体系,都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理论,两者都不具有我国的历史传统。

一般认为,四要件体系引自前苏联,四要件体系是沙皇俄国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的改造,在四要件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而三阶层体系来源于德国和日本,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伟大创造,其中代表著作是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2.表现形式四要件体系,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内容,体现为四个条件;三层次体系,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内容,体现为三个阶层。

3.逻辑构造四要件体系是一种“平面”的结构,而三阶层具有阶层、递进式的特征。

3四要件体系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这是一种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在这种逻辑结构中,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四要件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各要件之间的顺序可以随意打乱。

三层次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三个要件基本上是采用一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它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顺序,阶层递进。

44.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四要件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以违法与责任构建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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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解读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新大纲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

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

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判断方式不同而已。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

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

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

(新考生请特别注意)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理论如何结合?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

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

“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

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

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这样分析一下,大家是否觉得心里踏实了一些?
(四)三阶层体系到底优越在何处?
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

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

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七)的新罪名
这部分内容很简单,大家对照法条掌握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

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

即,(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

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

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的犯罪论体系和原来的四要件体系的关系,我再给大家一个按照新大纲编制的刑法总则知识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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