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界定教学科研单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方面的作用,据此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人员在确立、评价及维护教学与科研秩序方面的作用,进而完善教学与科研治理,现就《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各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各学院(单位)成立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原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专业(技术)评议组不再保留。
各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确立的权限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的评价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聘委会1.学校聘委会职责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1)组织制定并实施涉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3)审批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4)审查各级聘任程序的规范性;(5)处理或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6)研究决定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政策。
2.学校聘委会组成学校聘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人事处是学校聘委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1)公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岗位;(2)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具体负责审查相关聘任程序的规范性;(3)受理或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4)形成聘任报告提交学校聘委会;(5)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部委员会1.学部委员会职责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所涉及学科学术评价的终审组织,其职责具体包括:(1)研究制定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师资评价标准;(2)审议本学部所涉及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并经由人事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3)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职改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完善我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五日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为规范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结合我部实际,现提出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意见:一、继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必须立足长远,继续坚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组织工作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与类别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A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B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C级相应类别的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应按上述对应等级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跨类别使用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
关于晋升高级职员职务的实施原则-厦门大学人事处
附件1关于晋升高级职员职务的实施原则一、五级职员晋升四级职员职务(一)基本条件:符合《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厦大人[20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厦大人[2000]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规定》(厦大人[2002]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确定的条件,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五级职员任职满五年,具备高级职员相关的知识能力,并履行了规定的岗位职责,2001年至2005年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择优聘任条件: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下述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的五级职员晋升四级职员职务任职条件者,予以优先考虑。
1.在担任五级职员职务期间,出色地履行了以下岗位职责:(1)主持或分管学校或院、部、处级单位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承担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高水平地指导中、初级职员开展工作,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有效解决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心作用明显,威信较高;(2)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指导工作,创造性地采用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取得卓越成效,并得到国内高校的认可和推广,对高校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具有指导意义;(3)主持或承担重要的学校内部管理改革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显著成效。
2.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限可作为四级职员岗位的择优聘任条件。
3. 五级职员任期内(近五年内)年度考核有优秀等级者。
二、六级职员晋升五级职员职务(一)基本条件:符合《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厦大人[20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厦大人[2000]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厦门大学职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规定》(厦大人[2002]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确定的条件,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六级职员任职满四年,具备高级职员相关的知识能力,并履行了规定的岗位职责,2002年至2005年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均为合格及以上。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综合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医疗技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按岗聘任”的原则,确保聘任工作有利于中青年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和我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附属翔安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临床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病理、中医、眼科、口腔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职务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比例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择优聘任。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仅表明具备申报资格,不代表一定获得聘任。
第七条应聘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结合岗位需要,积极、认真地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第八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思想政治与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当年度不得申报外,还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聘职务:1.年度或聘期考核获得一次基本合格以下结果,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出现轻微医疗、教学差错等情形的,延迟1年申报。
外语水平要求
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厦大人[2004]120号为规范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根据有关文件和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现规定如下:一、考试范围、对象与内容申报高聘高、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试外语条件外,均需按以下规定参加外语考试:1、除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教师外,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高聘(转聘)高、中级职务均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5级(PETS5)。
2、下列人员申报高聘高、中级职务时,可选择参加WSK(或PETS5)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1)从事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2)所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教师;(3)从事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我校无审定权学科申报高聘高级职务的教师,按福建省有关规定参加外语考试。
二、免试条件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或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聘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2、WSK(PETS5)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公派出国分数线标准且已公派出国留学1年以上或TOEFL考试成绩在550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上(有效期6年),申请高聘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3、在国外留学并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申请高聘中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4、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或TOEFL考试成绩在500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在5分以上(有效期6年)或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聘中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5、受聘副高级职务时外语考试合格,申请高聘正高级职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免于外语考试;6、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受聘原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与所转聘职务系列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要求相同时,可免于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7、任现职以来用外文在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外著名的本专业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ISTP收录用外文撰写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共5篇以上(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本人执笔且第一作者署名),晋升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全国专业人员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介绍职称英语
精选全国专业人员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介绍职称英语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名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是根据评审条件应到达外语水平的要求,通过笔试的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根本外语语汇情况进展检验,考试成绩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的组成局部。
凡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级别属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过去参加国家统一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成绩合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但对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现从事图书资料、文博、档案、群众文化、工艺美术、中医、中药工作以及在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
1977年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划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试主要测试专业技术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根底文献的能力。
报考人员可根据评审要求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一个语种及有关类别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由市职改办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A级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4年,B、C级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各等级的适用人员如下(技术的高级、中级分别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A级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统列申报高级;2、申请报高级国际商务师;3、其它系列申报正高级。
(二)B级1、工程、农业、卫生系列的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高级;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申报中级;3、翻译系列申报高级第二外语;4、高级未分正副的系列(不含工程系列)审报高级;其它系申报副高级。
(三)C级1、除翻译系列外,申报高级第二外语;2、翻译系列申报中级第二外语;3、工程、农业、卫生系列在县属(含县)以下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中级;4、其它系列申报中级。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pdf
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遵纪守法,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厦门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非在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第五条 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资助从事损害国家或者学校利益,或者危害国家或者学校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或者学校荣誉、利益的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民族宗教其他法规和政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或者学校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假满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学校公开招聘、考核、奖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六)在招生、考试、教学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学校各级机构的印信和公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项目评估评审、项目验收、设备检测检验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未经批准擅自将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职务成果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十)在科研、科技开发活动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科研、科技开发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的;(十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违反国家、学校公派出国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第一条实行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是我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科与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以下简称重要岗位)受聘对象为在厦门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并符合相应重要岗位聘任条件的全职在编教师。
实行年薪制的全职在编教师或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教师,不再申请应聘重要岗位。
第三条重要岗位设为三级,即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
第四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重要岗位的聘任工作。
重要岗位的聘任期限每期为3年。
第五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除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厦门大学重要岗位津贴。
重要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一级岗位聘任条件:1. 须为一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担任教授职务;(2)承担教学工作,领导本学科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3)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4)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一聘期若已受聘重要岗位,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2. 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二级学科1人,必须为该学科或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一级学科3~5人,必须为该学科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若第一带头人已退休,可为第二带头人〈均以申报该重点学科的申请表为准,下同〉);(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3)“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主任;(4)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1人,团队负责人);(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近5年入选的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8)近5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9)国家“973”在研项目首席科学家;(10)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席教授;(11)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理工科)或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文科)(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2)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40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200万元以上;文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8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40万元以上;或近3年到校累计经费理工科500万元以上、文科100万元以上(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3)近3年主持过科研课题,且已实现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产业化效益(以上缴学校的数额为准。
【条例】厦门大学教职务聘任条例中
【关键字】条例《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合理界定教学科研单位与学校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方面的作用,据此充分发挥教学与科研人员在确立、评价及维护教学与科研秩序方面的作用,进而完善教学与科研治理,现就《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厦大人【2011】177号)中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与聘任程序的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聘委会”),各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各学院(单位)成立教授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单位)聘委会”);原各学科教师职务聘任评议组、专业(技术)评议组不再保留。
各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定以及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确立的权限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选的评价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聘委会1.学校聘委会职责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其职责具体包括:(1)组织制定并实施涉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制度;(2)组织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3)审批确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4)审查各级聘任程序的规范性;(5)处理或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6)研究决定并实施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政策。
2.学校聘委会组成学校聘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人事处是学校聘委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1)公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聘用岗位;(2)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具体负责审查相关聘任程序的规范性;(3)受理或经学校聘委会指定处理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4)形成聘任报告提交学校聘委会;(5)办理学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部委员会1.学部委员会职责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所涉及学科学术评价的终审组织,其职责具体包括:(1)研究制定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师资评价标准;(2)审议本学部所涉及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并经由人事处报学校聘委会审批;(3)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为贯彻落实《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认真做好一九九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这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水平的必要措施。
对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正常化工作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要坚持从严要求,原则上可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
考试工作要采取措施,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事先明确考试内容或范围,对于确实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予以免试的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和方法,加强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行为。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该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或取消本人申报评审的资格。
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职务层次对外语的不同需要,适当考虑长期坚持基层工作和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现状,制定必须要求达到的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考试、考核方法。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最新】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
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
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1993年1月6日)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人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
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闽人发〔2002〕152号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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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考试实施办法
厦大人[2004]120号
为规范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根据有关文件和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现规定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与内容
申报高聘高、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试外语条件外,均需按以下规定参加外语考试:
1、除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教师外,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申报高聘(转聘)高、中级职务均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5级(PETS5)。
2、下列人员申报高聘高、中级职务时,可选择参加WSK(或PETS5)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从事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
(2)所有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教师;
(3)从事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翻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我校无审定权学科申报高聘高级职务的教师,按福建省有关规定参加外语考试。
二、免试条件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师,或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聘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2、WSK(PETS5)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公派出国分数线标准且已公派出国留学1年以上或TOEFL考试成绩在550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在5.5分以上(有效期6年),申请高聘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3、在国外留学并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申请高聘中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4、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或TOEFL考试成绩在500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在5分以上(有效期6年)或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聘中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5、受聘副高级职务时外语考试合格,申请高聘正高级职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免于外语考试;
6、转聘职务系列的人员,受聘原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与所转聘职务系列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要求相同时,可免于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
7、任现职以来用外文在SCI、EI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外著名的本专业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ISTP收录用外文撰写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共5篇以上(均为本人独立撰写或本人执笔且第一作者署名),晋升高级职务时可免于外语考试。
符合以上免试外语条件者,须填写《免试外语审批表》。
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和有效期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5级(PETS5)者,高聘(转聘)高、中级职务成绩标准如下:(1)参加PETS5和WSK法语考试,高聘高级职务笔试总成绩50分以上,高聘中级职务笔试总成绩45分以上;
(2)参加WSK德语考试,高聘高级职务笔试总成绩55分以上,高聘中级职务笔试总成绩50分以上;
(3)2002年以前(含2002年)参加WSK日语、俄语考试(总
分160分),高聘高级职务笔试总成绩90分以上,高聘中级职务笔试总成绩85分以上。
从2003年开始参加日语、俄语考试(总分100分)的人员,高聘高级职务笔试总成绩50分以上,高聘中级职务笔试总成绩45分以上。
2、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等级划分和适用人员:
(1)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分为三个等级,即:A、B、C级。
(2)考试等级对应的适用人员:
①除体育、音乐、美术之外其他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教师申报高聘高级职务,考A级;
②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教师和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翻译人员申报高聘高级职务,以及除体育、音乐、美术之外其他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教师申报高聘中级职务,考B级;
③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教师和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翻译人员申报高聘中级职务,考C 级。
(3)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人员取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有效。
3、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达到破格聘任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且符合高聘高一级职务所规定的履职年限要求的教师,或从事马列主义理论和外语等全校性公共课教学的教师,申报高聘高级职务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PETS5或WSK考试的成绩可酌情降低5分(其中总分为160分的,可酌情降低10分)。
4、以上各级各类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均为6年。
四、附则
1、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其本数。
2、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