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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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肖评张晓燕(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怀化市顺天南路宏宇新城·剑桥名门项目17栋2 层201室(下称“该房屋”),并于2016 年1 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HH201601230015 (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一、付款方式与贷款办理
1、商业银行贷款
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甲方在乙方签订合同及本协议前已明确告知办理按揭贷款的程序及所需的全部资料,乙方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由乙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乙方现明确以下条款:
1)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备齐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面签,乙方自行承担抵押手续费、他项权利登记费、评估费、保险费、印花税、保管费等所有费用。如果乙方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十日内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办理好按揭手续的,合同不予解除,但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乙方仍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房价5%的违约金以及合同注销备案的相关费用。
2)乙方申请银行按揭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最终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为准。如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的贷款金额低于乙方的申请金额,则差额部分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乙方的贷款申请不为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或180日内未放款至甲方账号,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逾期三十日内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均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商品房的权利,合同立即解除,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以及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
3)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后,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若因乙方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把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在扣除违约金(总房款的5%)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后,余款无息退还。如乙方在居住期内造成房屋损失的,退房时应予以修复和赔偿,因此导致的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对于自行办理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手续的买受方,买受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审批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送至甲方,由甲方负责办理其他贷款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买受人必须在银行贷款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放款之日起五日内将放款金额全部交纳给出卖人,若逾期未交纳,买受人应按欠款总额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乙方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前,无论何种情形,均应累计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及税费(含经银行审查批准放款的按揭贷款额),否则,甲方有权不交付房屋,且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
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视同乙方自动退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可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不另行通知乙方),出售后扣除合同总房款5%的违约金,乙方已付剩余款项甲方无息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三、房产交付使用
1、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或交房公告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按期接收房屋的,自注明交付使用日起未来接收的,视为验收合格,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且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注明交付使用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保修期自注明交付使用日起计算。乙方需及时提供真实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交付,如因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和方式无法通知或退回的,视为甲方已通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乙方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甲方由此延期交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在房屋交接时,如乙方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
交接文件中,乙方应在交接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落实进行维修。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不得以此提出退房要求。
4、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以设计变更为准。双方未解除合同的,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设计变更后30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乙方未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
5、甲方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管线具备接通条件,但涉及各相应服务供应商所要求缴纳的使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四、税费承担
1、合同第四条标明的房屋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税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维修基金、契税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因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的乙方负担的税费的变化,由乙方承担。
2、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乙方承担的有关税费,按现行标准由甲方代为收取,按办理相关手续时相关规定进行多退少补,若遇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变化则相关费用以政府变更后的税费标准为准。
五、送达事宜
1、因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所发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文件等,乙方同意甲方的有效通知方式有:电话通知、挂号邮件、短信、EMS方式、传真或在本地报纸刊登等可供查询的方式。
2、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乙方在签署合同时预留的地址(或代收人处)即为有效送达。甲方向乙方发送信函通知,以乙方在合同中签署的地址为准,乙方变更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应于变更1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变更书面通知到达甲方前,甲方仍按预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通知,即使乙方未收到或退回等,也视为甲方按约定已履行通知义务。
3、乙方没有向甲方预留通讯地址、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事后书面通知地址(或代收人)的,甲方所通知的内容视为已送达乙方,且送达日期以甲方的通知日期为准。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有效通知,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解除合同事宜
1、如合同中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请求而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按未付房款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