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章程必备条款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新三板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新三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股东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相关方。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第四条利润分配以公司当年审计利润为基础,根据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盈余公积金、公益公积金、基本建设基金、税金、分红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守税收政策和股东协议等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分配。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灵活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程序和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流程。
第九条利润分配的程序应当包括审计、报经董事会决策、出具报告、执行、披露和监督等环节。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利润分配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随时展示和审计。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和控制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股东的需求,对利润分配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利润分配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确保风险事件能够及时控制和处置。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利润分配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利润分配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利润分配制度,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和监管部门公布利润分配情况,接受社会和股东的监督。
新三板收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本文将围绕新三板收购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新三板收购的法律依据新三板收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收购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对新三板市场收购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
5.《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基本条款。
三、新三板收购的法律规定1.收购主体资格收购主体应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2.收购方式新三板收购可采用以下方式:(1)协议收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达成一致,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收购;(2)要约收购:收购方向被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要求被收购方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收购;(3)公开征集收购:收购方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征集其他股东同意其收购。
3.信息披露收购方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1)收购方应披露其收购目的、收购方式、收购价格等基本信息;(2)收购方应披露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关联交易;(3)收购方应披露收购完成后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4.收购程序新三板收购程序如下:(1)确定收购方式:收购方根据自身情况和被收购方意愿,确定收购方式;(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按照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4)信息披露:收购方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应履行承诺,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5.反收购措施被收购方可以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1)设置收购障碍:被收购方可以采取设置收购障碍的方式,如要求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延长收购期限等;(2)收购要约:被收购方可以发出收购要约,要求其他股东接受收购;(3)反收购条款:被收购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限制收购方的收购行为。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新三板股份公司的重要规范
****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企业监管指导第1号》(证监会公告[202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如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如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股份有限企业章程》(如下简称“企业章程”)日勺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应当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精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对应申明并阐明理由。
第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也许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企业及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0⅛真实、精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献重要包括《公开转让阐明书》、定期汇报和临时汇报等。
第五条企业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有关备查文献报送主办券商,企业置备保留,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指定的平台公布。
企业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献进行事前审查,企业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原则第一节定期汇报第六条企业应当披露的定期汇报包括年度汇报、六个月度汇报,可以披露季度汇报。
企业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汇报。
年度汇报中aJ财务会计汇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0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三板全套制度
目录第一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8)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9)第五章保密措施 (9)第六章其他 (10)第二篇重大内部信息管理制度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11)第三章报告义务人及其职责 (15)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6)第五章附则 (16)第三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17)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19)第四章股东大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19)第五章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20)第六章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20)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21)第八章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21)第九章附则 (24)第四篇总经理工作细则 (25)第一章总则 (25)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25)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26)第四章总经理工作报告 (28)第五章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28)第六章总经理的职责 (31)第七章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32)第八章附则 (32)第五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董事会会议 (34)第三章董事会文件管理 (35)第四章董事会规范化管理 (36)第五章董事会对内外联系 (37)第六章其他 (38)第一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开始从一家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需要经历一系列“基因改造”流程,公司的规范治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而信息披露则是公众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才能增强挂牌企业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于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监管层同样要求挂牌企业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除了依照《公司法》外,还需要遵照《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的相关要求来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方面,新三板并没有设定特殊要求,只是同样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而信息披露可就有些区别了。
对于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新三板制定了自己独有的细则,很开心地告诉挂牌企业的董秘们,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跟A股市场的条条框框比起来轻松许多呢。
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新三板的具体要求是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仅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的是对于季度报告的披露没有硬性要求;临时报告方面,新三板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有做披露要求,而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重大事项是没有要求的。
信息披露的主体与A股市场就没有太大差异了,新三板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的公司、公司高管人员、股东、实际控制、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现代公司做到科学运营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要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机制是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是公司、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行。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也把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之一。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第一篇: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新三板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
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
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
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
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分别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公司章程。
深交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
其章程规定了深交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交易规则、会员资格、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等内容。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
其章程规定了新三板的发行条件、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保护规定等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用于约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规范和股东权益等事项。
在深交所和新三板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需符合深交所和新三板的要求。
深交所和新三板的公司章程是公司与交易所达成的协议,也是依法设立公司和运作交易所的依据。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常常是“一人集权制”。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
3、原始出资的不规范。
拟新三板挂牌的主体多属于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4、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
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5、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未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未在银行独立开户,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6、同业竞争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表现为:关联方界定不完整;关联交易目的及动机不当,常常出于调节利润;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定价不公允;会计处理不当;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等。
7、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不规范。
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存在瑕疵: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8、纳税不规范。
有避税动机,非独立纳税或是为规避税收而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或帐外核算等。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不合法的税收优惠。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10、账务处理不规范,表现在: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创新型企业很多是轻资产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房产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在线培训公司等),特定行业会计政策特殊,可能导致不规范的处理方式。
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
③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
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第一部分核心法律法规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配套规则和协议文本:第二部分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三板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一条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
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新三板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
新三板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将从新三板的基本概念、设立目的、运行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新三板的基本概念与设立目的1. 基本概念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新三板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 设立目的(1)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2)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推动股权融资市场化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三板运行规则1. 挂牌条件(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2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
(4)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挂牌程序(1)企业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全国股转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
3. 交易规则(1)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协议交易。
(2)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涨跌幅限制:首日上涨或下跌幅度不超过规定比例,后续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4. 信息披露(1)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
四、新三板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1)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全国股转系统运行。
(2)全国股转系统:负责新三板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3)自律组织: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2. 监管措施(1)挂牌审核:对申请挂牌企业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挂牌条件。
(2)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挂牌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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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章程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
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
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
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
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1、《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分别为:(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也即是说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事项约定,可能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对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2、《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3号指引》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但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股份公司,因此《3号指引》共计15条均完全针对新三板公司。
其中涉及新三板公司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2)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3)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6)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8)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
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
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9)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10)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1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13)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对于上述内容,并非所有股份公司章程均要涉及,但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而言是必备条款。
由于新三板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是在挂牌成功之日,因此,无论是以发起设立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工商部门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并不会对于上述条款一一对应进行审查,并不会影响挂牌主体的设立登记。
但是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挂牌申请的必备文件,在公司挂牌申请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就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否则就不符合股转系统的申报材料要求而影响公司挂牌。
3、其他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定制条款
如前所述,新三板公司章程如果缺少《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无法设立、缺失《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能会影响挂牌,除此之外,有些内容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而言,虽不会导致设立失败或挂牌失败的后果,但是实践中却对于公司在挂牌后的运行更为重要,以下列举一二为例。
(1)关于新股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定向增发是公司挂牌的动因之一,也是公司挂牌后最为常见的业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如果挂牌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为了规避股票发行过程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安排的繁琐程序,很多公司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现有股东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如此一来,也可能会导致现有股东控制权无法保障和可能发生利益输送的风险。
因此,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对现有股东新股认购的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需要根据公司股东慎重考虑。
(2)关于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问题。
随着做市商和分层制度的推行和日渐成熟,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新三板市场的并购重组浪潮将会愈演愈烈,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如何应对并购重组浪潮进行设计也日渐为众多公司所关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法律法规对收购新三板公司并不像上市公司一样实行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而是交由公司自行决定。
因此,公司章程是否约定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有赖于股东根据未来公司的定位和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因素进行权衡而不可一概而论。
(3)关于股东大会是否需要律师见证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指规定,律师见证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必要程序。
但是对于新三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并未强制要求,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章程一旦约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就意味着律师见证成为了股东大会的必备程序,如果违反了相关程序,将可能导致股
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三、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起草新三板公司的章程时,除了在内容上做到合法合规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与其他制度的有机衔接
新三板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和运行的基础,但作为内部治理文件,新三板公司还需要制定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因此,在章程中关于三会的召开程序、职权等设置,还需要与其他制度进行衔接,避免出现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而难以操作的局面。
2、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结合
由于公司所在行业不同、发展规模不同、市场定位不同、挂牌目标不同等原因,不同的公司所要解决的问题总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公司股权结构不同,也可能导致股东利益诉求也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制定新三板公司章程时,一定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涉及,切勿过度依赖范本,千篇一律。
四、结语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不仅影响公司挂牌,而且对公司登陆新三板有序、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不可能盲目采用范本、照搬照抄、敷衍了事;对于专业律师而言,也不可困于法规、不顾实际、闭门造车,需要公司与中介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方能协助企业适应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