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解决方法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标准设计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9539a67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08.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
![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773acfc0912a216147929dc.png)
总目录(一)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山东省水利厅文件鲁水定字[2000]1号关于颁发《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水利局、厅直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建[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对山东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编制办法进行了修编,现予颁发,从二000年十月一日试行。
我省以前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编制办法(鲁水定[1994])1号、鲁水定[1994]2号、鲁水勘[1992]20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山东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二000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构成第三章直接工程费一、直接费二、其它直接费三、现场经费第四章间接费一、间接费二、间接费标准第五章企业利润、税金一、企业利润二、税金第六章设备费第七章其它费用一、建设管理费二、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三、科研勘测设计咨询费四、其它第八章临时工程费、交通工具购置费、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一、临时工程费二、交通工具购置费三、预备费四、建设期还贷利息第九章环境工程费用一、《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精神,在我厅鲁水定[1994]1号文基础上修订的。
它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省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工程可参按本标准编制。
报部审批的工程,按部颁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d547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b0.png)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国发〔1985〕9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范本模板】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7dc9da25da38376bae1fae97.png)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2002年8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1 总则1.1 为规范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计取和核定.加强水利规划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3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1。
4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主要包括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利用、防洪、除涝、供水、灌溉、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1.5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分为规划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专题研究费及咨询评估费五部分。
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2。
1 规划编制要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通过采取各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实施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2.2 规划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搜集、整理和研究分析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2。
3 编制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应尽可能与国家发展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
规划应与国土整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2.4 规划编制应重视采用现代的规划技术手段,以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2.5 本办法所列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2。
6 规划编制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规划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不少于30份。
3 规划设计费3.1 规划设计费指为完成规划设计及地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现场查勘及交通差旅费、报告印刷费等。
规划设计费的计算公式为:规划设计费=基本定额工日×工日单价×规划类别系数×难度系数×附加系敷难度系数=各项难度系数之和+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2399bfb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4.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3249e9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42.png)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85ba1177232f60dccca129.png)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7b3543336c1eb91a375d0f.png)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569d1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3.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1•【字号】津政发[1994]99号•【施行日期】1994.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4〕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d687205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e.png)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5e4f47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1.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7b3543336c1eb91a375d0f.png)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ea7f8e4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c.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4fe6f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a7.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ad5ec6d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e.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4d0d12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cb.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发改价格[2006]310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9aaa6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f5.png)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7.03•【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9cef55d30b1c59eef9c7b476.png)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模式设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模式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f5997e2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69.png)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模式设计
施熙灿
【期刊名称】《水利水电科技进展》
【年(卷),期】2004(024)005
【摘要】以B市为例,探讨如何由单一计量水价逐步改革为两部制水价.根据B市水库群实际供水量及重新估算的固定资产值,按照基本水量和基本水价模式设计,确定B市生活供水年基本水量2亿m3,年基本水价12320万元.在此基础上,进行两部制水价模式设计,可相应求出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的基本供水价格为0.62元/m3,计量供水价格为1.11元/m3.将来随物价水平与供求关系变化,应不断调整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建议下一步研究阶梯式水价等问题.
【总页数】5页(P1-5)
【作者】施熙灿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F213.3
【相关文献】
1.浅谈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目前武威市水利工程水价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J], 罗纲
2.从徐州市水利工程供水状况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利工程供水与水价管理 [J], 孙统军
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的通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J],
4.加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力度促进水利工程的开发利用——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现状、难点及建议 [J], 何新国;杨玉芹
5.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方法探讨——以头屯河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为例[J], 年自力;杨天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 - 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第十一条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用,原则上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一)对外投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 资产和共同费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 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 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生产成 本、费用。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办法,具体如下: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 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 ,公式为: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兴利库容 兴利库容+防洪库容2、工作量比例法 (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 +排涝工时(或排涝量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涝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为: 供水总量(或供水时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间)第十六条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其他经营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 单独核算的,按照其他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 成本。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经 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不同供水对象 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 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 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可以 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中:A ——年农业供水量B ――年非农业供水量农业供水保证率B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A AA A'+B B'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B B' A A' + B B'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x农业供水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x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第四章税金和利润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条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
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核算。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核算:1、非农业计价供水净资产=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式中:供水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2、非农业供水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x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2〜3 %)]第五章供水量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 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 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生产成本。
第二十二条供水量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非农业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 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 量确定。
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 者供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 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 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核算供水价格时的供水量依据。
第六章分类供水价格 非农业供水价格=(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非农业供水计价 利润) 非农业供水量 [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 育费附加比率)]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 (元/m 3),一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 )的0.8%核定;不结合其它用第二十四条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农业用水量第二十五条非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元/m 3),一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2.4%核定,即: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X 0.8%不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X (1.6 〜2.4)%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发电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七条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八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年还本付息额按经营期等均法计算。
如折旧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则调增非农业供水利润,并相应测算供水价格,用于解决还贷资金不足。
1、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卄廿口(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本类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期=——固定资产总额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贷款、债券利率[1 (贷款、债券利率)]七(贷款、债券总额)[1 (贷款、债券利率)「1式中:t为经营期第二十九条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算。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X(2〜3)第七章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供水价格核算第三十条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算。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算。
第三十一条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成本分摊:1、归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2、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在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对象之间分摊;3、将分摊到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A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折旧费+ 50%修理费B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 +制造费用+水资源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第三十二条原则上两部制水价也应分类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