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法第一章债与债权法概述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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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 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 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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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 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 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 湾现行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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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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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 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 在,但极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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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 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 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常规形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 许多债事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 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 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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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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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 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 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 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二、债法的功能
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 关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 现利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 具有下列功能:
(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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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与体系
1、债法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传统民 法理论,债法为财产法律制度。债法所调整的 内容或者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例如合同),或者 最终与财产有关(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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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 源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 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 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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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 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 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 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 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 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 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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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2、债法与物权法虽同为财产法,物权法主要规 定物的享有与支配,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 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财产与人身受 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的“动的 安全”。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 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 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 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 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权法第一章债与债权法概述
(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Leabharlann Baidu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务 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
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 认为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 债法的渊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 的交换出现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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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
前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 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
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 革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 统影响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 源与发展以成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 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为基础。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 系突破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 一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 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续缔结,债法出现国 际化的发展趋向。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第 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 任”,《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海 商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等 民事特别法中有关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 构成我国现行债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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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历史沿革 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随着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
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 后,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 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 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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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 纪以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 成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对债法制度和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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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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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 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 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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