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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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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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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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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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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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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仲裁: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 过仲裁裁决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第三人实现债权
债权担保:债权人通过设立担保,确保 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方式的运用
抵押:以财产为担保,如房产、车辆等
定金:以金钱为担保,如预付款、订金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甲公司的担保人
债权转让: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公司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保护
债权
债的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时效等 债的消灭方式:自然消灭、法定消灭、约定消灭等 债的消灭后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丧失债权,债务人免除债务 债的消灭程序:通知、确认、登记等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债权人A因债务人B未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B履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人B履行债务,但债务人B无 力履行。债权人A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B与第三人D之间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 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债法总论(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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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 事件 三、功能 纠正不正常的利益变动 四、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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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分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方式 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 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三)有效要件 合意 债权人同意 (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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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意义 二、代位权 (一)概念 (二)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懈怠行为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3、诉讼方式行使 4、债权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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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要件 阻却违法的根本原因 判断标准 动机和效果 不必有明确的为他人管理的目的 不必知晓本人为何人 误将他人事务认为是自己事务的管理 利人兼利己的意思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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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在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职务义务 有无义务的判断 时点 误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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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二、法律性质 合法的事实行为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功能
平衡不得干涉他人事物与鼓励社会互助 四、类型 真正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
适当无因管理 不适当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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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事务 具有法律意义之事务 他人事务 判断问题 *误将自己事务认为是他人事务而为管理 管理 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债权法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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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
主讲人: 包哲钰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教材:肖燕主编《债权法》浙江大 学出版社出版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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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历
包哲钰,男,1963年4月生,法律硕士,兰 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 师。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 事民商法的教学研究,系统讲授过民法学、合 同法、债权法学等多门专业课程,先后获得兰 州商学院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教学十佳 、教书育人奖等教学成果奖励。
实质债权法: 债权法特征: 1.债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交易 法); 2.债权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债权法的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私法、契 约自由、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 20240/1./23 债权法是富有共性的法律(国际趋同性)8
三、债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区分、债的分类等。
[教学内容]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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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 论
一、学习债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债法制度内容广泛,学习过程中应用到民法
总论及物权法的原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 综合性,应具有较深厚的民法学基础。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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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习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能 够准确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并具备法律思维和 法律推理能力,应用所学的债权法知识分析解决 问题。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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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法的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民法典,并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
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债权法课件(第一编债权法论)
合同履行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货 物、完成工作、支付款项等。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 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以避免履行或追究违
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的实践应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在某人对他人事务 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的利 益。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其全部债权债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需经 过相对方的同意。
03 债的履行与抗辩
CHAPTER
债的履行
01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完 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02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 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HAPTER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采取的措施,旨 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可以代为行使该权利 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
不履行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按 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债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当债务人不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 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形式。
04 债的保全与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时,在后履行一 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 保以前,有权中止自己 的履行。

《债与债权法概述》PPT课件

《债与债权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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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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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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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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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 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 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 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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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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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 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
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 (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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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知识产权
(1)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债权与物权的 区别有部分相识;前者是请求权,具有相 对性、兼容性;而后者是绝对权,具有支 配权、排他性;

债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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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数主体之债的类型 1.按份之债 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同一给付各 按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 务的债。 务的债。 丙
买一车砖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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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 债务的义务。 债务的义务。 法定连带之债与约定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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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续性给付: 非继续性给付:通过一次行为即 可完成; 可完成; 继续性给付: 继续性给付:需要持续一定时间 才能完成。 才能完成。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与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继续性之债的合同解 不具有溯及力。 除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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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选择之债:约定的标的有数个, 在履行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标 的为给付的债。 的为给付的债。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 单纯之债:债成立时,只有一个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确定标的的债,亦称简单之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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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亦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即债务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亦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即债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从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演变而来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演变而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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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和债的概述PPT课件

债法和债的概述PPT课件

大陆法系
罗马法
债法的初创和基本 成型: (1)以有体物为交 易对象 (2)形式要求 (3)主体受限 (4)对债务人可实 施刑事制裁
债权法
近代民法
债法的发展: (1)契约自由 (2)过错责任 (3)体系完善 (4)民刑区分
现代民法
债法的现代化: (1)契约自由受限 (2)理论丰富 债法效力的扩充 情势变更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 出现 (4)国际化趋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2009.12.26/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债权法
教学内容体系
❖第一编 债法总论
▪ 债法与债的概述 ▪ 债的效力 ▪ 债的保全 ▪ 债的担保 ▪ 债的变更、移转和消灭
❖第二编 合同之债 ❖第三编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编 侵权责任之债
❖ 债的本质:
▪ “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
债权法
二、债的要素
▪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 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均须为特定的人
• 债的主体双方都即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
▪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与物权法共同构成财产关系法的内容 • 规范财产交易和因保护人身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财产
流转关系 • 目的:维护财产的动态交易安全
▪ 主要法律渊源:前述必读法规
•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债权”,最后一章 “民事责任”
债权法
第一节 债法概述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详细描述
债权法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债的关系,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维护交易秩序。债权法的价值则在于保障市 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 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02
债权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不受他 人意志的支配和干涉。
免除
总结词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消灭债权 债务关系
详细描述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 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 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全部免除是指免除全部 债务,部分免除是指免除部分债务。免除应 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06
债权保护与救济
债权保护与救济概述
使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定义
指当债务人以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 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 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在撤销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
债权强制执行
债权强制执行定义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 德风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3
债的种类与发生原因
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
种类之债
指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种类的物, 当事人双方就种类物中特定部分 的物成立债的关系。
选择之债
指当事人就数种标的物成立债的 关系,至履行时,享有选择权的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标 的物履行的债。

债权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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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特性
–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
身关系法相对。 –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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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的地位
–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




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 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 《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 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 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 相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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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
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 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 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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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 一、债的主体
此概念有几处不妥 (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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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 (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 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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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法与物权法虽同为财产法,物权法主要规 定物的享有与支配,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 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和财产与人身受 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旨在维护社会的“动的 安全”。
二、债法的功能
债法虽系调整特定主体之间特定的社会 关系,但其意义决不限于在当事人之间实 现利益的平衡。对于社会生活而言,债法 具有下列功能:
(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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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与体系
1、债法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传统民 法理论,债法为财产法律制度。债法所调整的 内容或者直接具有财产性质(例如合同),或者 最终与财产有关(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2)在清末以前,我国因不存在形式上的民 法,也未有现代意义上的债法,对债的关 系的处理乃是属于习惯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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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 法·债编》不再适用于中国大陆,但仍在 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经1999年修订,为台 湾现行债法。
为债法的全面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 后,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的口号,在经济 上实行自由放任主义,法律上以私法自治为指 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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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为债法的现代化阶段(20世 纪以来的债法)。20世纪以来,自由竞争造 成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对债法制度和债法理论形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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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 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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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以财产交易制度为内容的债法的产生被 认为晚于以财产占有制度为内容的物权法, 债法的渊源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物 的交换出现后才逐渐建立起来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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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债法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古代债法,即自由资本主义以
前的债法),为债法的初创到基本成型阶段。 第二个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
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第 五章第二节“债权”和第六章“民事责 任”,《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海 商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等 民事特别法中有关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 构成我国现行债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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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历史沿革 1、概说
债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 随着民法的发展而逐渐发达和完备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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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债法的发展中,英美法系国家虽采用 不同的法律传统,但其在各个不同时期对 债法所采用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 成文债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的。当然,有些 规定却也是其特有的,如约因、合同落空 原则、合同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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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古代的债法,大致包括合同法和侵 权行为法。在我国古代,债的关系已经存 在,但极不发达。
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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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可作广义和狭 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民法 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民 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一段时期 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 性计划调拨成为财产流转的常规形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 许多债事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在进行 中,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债法也将借 助于民法典的制订得以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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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 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 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 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 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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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债法的渊 源
(1)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英美法系国 家,基于其判例法传统,基本没有成文的 民法典,自然也未有系统的成文债法,甚 至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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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侵权行为在内的债法的渊源的基 本特点是依循判例,辅之以少量的单行成 文法规。这些单行成文法规虽也涉及合同、 侵权行为等债的关系的调整,但是未有抽 象意义上适用于解决债的关系的一般准则, 也未能涵盖所有债的关系。
2、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债法的沿 革
(1)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 统影响而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其债法的渊 源与发展以成文法为主,且以罗马法上之 契约和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为基础。
(2)商品跨国交易的增加与频繁,使债的关 系突破国境界限,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统 一的国际或区域性的债法立法,有关合同 的国际公约或规则陆续缔结,债法出现国 际化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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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除 形式上的债法外,还包括有关债的单行条 例、其他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债的条款、有 约束力的判例及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 法中适用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 容等一切关于债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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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主要表现为民法 典的一编或单行法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国家,债法存在于合同法和 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形式是判例法,辅以 少量的单行成文法规。
债权法第一章债与债权法概述
(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务 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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