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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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主体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营地、施工道路、附属设施等,以及在上述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可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环境保护专项设施区域。
2 、编制依据
2.1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等;
2.3施工区、生活区、移民迁出和安置区等区域环境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中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土流失、生态影响等的基本资料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2.5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2.6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出厂技术资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
3、监理目标
3.1以适当的环境保护投资充分发挥本工程潜在的效益。
3.2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确认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或消除。
3.3落实招标文件中环境保护条款及与环境有关的合同条款。
3.4保护人群健康,避免施工区内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3.5实现工程建设的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节监理职责
1、监理人职责
1.1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计划和专项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1.2参与工程监理机构组织的开工准备情况检查和开工申请审批等工作,检查开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1.3审核承包人编报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
1.4审核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并监督承包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1.5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6监督承包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7检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情况,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1.8根据现场检查和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对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必要时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1.9主持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协调施工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参与工程建设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分析研究与处理。
1.10进行环境保护监理的文件档案管理。
2、总监职责
2.1主持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内部文件。
2.2确定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2.3指导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2.4审核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专项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2.5主持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主持环境保护监理例会和专题会议。
2.6签发环境保护监理文件,对存在的重要环境问题的处理,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后,签发指示(有些项目称《环境行动通知》)。
2.7主持重要环境问题的处理。
2.8主持或参与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工作。
2.9检查环境保护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保护监理月报、环境保护
监理专题报告、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环境保护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监理工程师职责
3.1参与编制环境保护监理规划,编制或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3.2预审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专项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3.3检查负责范围内承包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4检查负责范围内的环境影响情况,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有权要求提出处理措施。
3.5协助环境保护的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施工活动安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发生的现场环境问题,商工程监理工程师后签发环境问题通知。
3.6收集、汇总、整理环境保护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环境保护监理月报,填写环境保护监理日志。
3.7现场发生重大环境问题或遇到突发性环境影响事件时,及时向环境保护的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3.8指导、检查环境保护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环境保护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环境保护监理员。
4、监理员职责
4.1检查负责范围内承包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4.2检查负责范围内的环境影响情况,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
4.3对发现的现场环境问题,及时向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报告。
4.4核实承包人环境保护相关原始记录。
第三节监理内容与措施
1、水污染防治
1.1生活饮用水安全
(1)承包人的生活饮用水必须执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地面水,则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准排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3)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外,水井口应高出周围
地面30~50cm,并设置井台井盖以防雨污水等进入。
(4)水源地(包括水厂)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得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不得铺设污水管道,不准居住工人。
(5)定期监测有代表性的供水龙头的游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
(6)检查供水单位对用氯量、余氯量以及加氯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
(7)为保障生活供水系统的卫生,承包人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对生活供水系统进行净化。
(8)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水处理落实情况。
1.2生活污水处理
(1)生活污水要先经过化粪池发酵杀菌后,由地下管网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能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的要求。同时,化粪池要定期清理,以保证它的有效容积。
(2)要求承包人对排污口排出的生活污水进行内部监测。
1.3生产废水处理
(1)承包人排出的生产废水不得超过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生产废水处理措施为沉淀池、油水分离器等。
(2)混凝土拌和废水、混凝土浇筑、基坑等废水含有大量的悬浮物,要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出。
(3)施工车辆多,洗车台废水含油量大,要求含油废水必须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或隔油池处理以后方可排出。
(4)防渗工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泥浆,则必须挖沉浆池且严格监督及时清池,确保沉淀后清水排放;另外应确保沉浆池、储浆池质量,以防漏浆现象。
1.4水体防治
(1)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废液和清洗装储过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2)严禁向水体倾倒生产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
(3)严禁向水体排放或倾倒任何放射性强度超标的废水、废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