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权利中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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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的有 效 性 几 乎 得 到 西 方 世 界 每 一个 国家 一 致 的承 认 ”l 它 I I 我 任 国 家公 职 的竞 争 机 会 、 等 的税 负 等 。 平
人 人平 等 等 多种 表 达 方 式 [ 具 体 来 说 宪 法 平 等 权 是 由 成 文 宪 公 民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平 等 这 个 规 定 颇 有 绝 对 平 均 主 义 的 意 味 , 2 1
徙 的 自 由 ” 规 定 . 得 公 民 没 有 平 等 的 居 住 和 迁 徙 的 自 由权 : 的 使 没有 规 定 不 得 因 为 居住 地 不 同 而受 到歧 视 、也 没 有 规 定 平 等 担 ( ) 等权 的基 本 要 求 和 差 别 待 遇 宪法 第 3 6平 3条 2款 规定 , 似乎 没 有 为 差 别 对 待 留 下 空 间 同时 . 宪法 中虽 然 包 含 对 妇 女 和
审判 权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该 条 规 定 15 9 4年 宪法 第 7 8条 “ 民 法 院 独立 行使 审判 . 服 从 法 律 ” 比 人 只 相
济 , 到 公 民 不 因 民 族 、 族 、 色 、 别 、 言 、 业 、 治 或 其 做 种 肤 性 语 职 政 他 观 点 、 教 信 仰 、 产 、 住 地 点 、 籍 、 庭 和其 他 身 份 等 差 宗 财 居 户 家 异 而受 到歧 视 或 不 合 理 的 差 别 待 遇
为一 个 实体 原则 ,存 在 于 每 一 个 民 主 宪 政 制度 的 宪 法 和 行 政 法 国学 界 主要 有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律 之 下 法 法
法 、 宪法 性 法 律 、 权 公 约 、 法 解 释 、 法 判 例 、 法 惯 例 等 确 人 宪 宪 宪
认 或默 认 的 . 求 国家 机 关 或 强 势 者 遵 循 “ 要 同样 情 况 相 同 对 待 和 少 数 民族 特殊 保 护 的 规 定 . 缺 乏 说 明 差 别 对 待 的 正 当性 理 由 但 不 同情况差别对待” 的原 则 , 有 合适 的 理 由不 得 实 施歧 视 和 不 这 也 为 立 法 机 关 随 意 立 法 留 下 了空 间 没 合理 的 差 别 对 待 . 作 出差 别 对 待 的行 为 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 对 保 2保 障 措 施 . 护 公 民 权 利 的 宪 法 规 范 :它 是 一 般 平 等 权 和 多项 具 体 平 等 权 的

宪 法 平 等 权 的 Fra Baidu bibliotek 义
宪 法 平 等 权 只 是 学 界 的简 称 .宪 法 文 本 对 其 表 达 术 语 比 较 复 杂 。各 国宪 法 或 实 务 有 不 同 的表 达模 式 . 际 人 权 法 中 对平 等 国 权 的 用 法 也 未 做 出 一 致 的看 法 尽 管 如 此 . 在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 等的原则 是所有法 律中最古 老和最根本 并深 深扎根 的原则 . 作
核心, 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和基础; 是公 另一方面平等权又应通过公 民其他权利的享有而 实现” 。目前我 国立法和实践中对宪
法平 等 权 的 保 护 还 有 一 些 不 足 。 因此 , 比较 固 内外 平等 权 的 宪法 保 护 , 出符 合我 国国 情 的 平 等权 保 护措 施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提
与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和 其 他 国 家 宪 法 中 的平 等 权 规 范 结 构 要 素 ( ) 束 主 体 的全 面性 模 糊 了宪 法 约 束 的 主 要 主体 任 何 一 2拘 比较 . 国 宪 法平 等权 的规 定 存 在 以下 缺 陷 我 个 国 家 的 宪 法 主 要 是 约 束 公 权 力 行 使 者 我 国宪 法 没 有 突 出这
二 、 国 宪 法 平等 规定 与 实践 方 面 的 不 足 我
f ) 定方 面 的不 足 一 规
显然 是 个 退 步 该 条 款 为 人大 和党 组 织 干 涉 审 判 留 下 了余 地 。由 于法 院 的 权 力 和 地 位 及 其 低 下有 限 .使 得 其 实 施 违 宪 审 查 行 为 被 消 灭在 萌芽 状 态 。 以创 新 司 宪制 度 。 难
论 宪 法 权 利 中 的 平 等 权
曹 涌 波 ( 西 师范 大学 法学 院 广 中 圈分 类号 : D9 广西 桂林 5 10 4 0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5 (0 O8 0 1 — 2 10 —2 X2 1) — 2 4 0 1
摘要 : 平等权 是我 国宪法所确认 的最基本 的公 民权利’ 在公民的各项权利 中处于重要地位 。” 一方面, 平等权是公 民权 利体 系的
关键词 : 比较

现状 借 鉴 改 进 () 5 自由类 平 等 权 不 足 , 乏 其 他 国 家 宪 法 中对 平 等 权 发 挥 缺 制 约 和平 衡 作 用 的 自由权 . 些 重 要 的 平 等 权 也 没 有规 定 如 删 一 去了 15 9 4年 宪 法 规 定 “ 国各 民 族 已 经 团 结 成 为 一 个 自由 平 等 我 的民族大家庭” 的“ 中 自由 ” 删 除 1 5 : 9 4年 宪 法 “ 民有 居 住 和 迁 公
统 一体 : 基 本 内 容是 公 民 在 宪 法 法 律 上 的地 位 相 同 . 等 地 享 其 平 有 宪法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行 义 务 . 等 地 受 罚 和 获 得 司法 救 履 平
( ) 乏 权 力 制衡 机 制 . 院不 独 立 。 1缺 法 现 行 宪 法规 定 各 级 法 院 隶 属 和屈 从 于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人 大 常 委会 宪 法 第 16条 规 定 . 民法 院 依 照 法律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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