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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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沪卫规〔2021〕22号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1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及原则第三章机构审批第四章人员审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积极应对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后妇幼健康服务需求增加和质量提升,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沪卫科教〔2022〕9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沪卫科教〔2022〕9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沪卫科教〔2022〕9号
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规范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科教〔2021〕54号),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

其成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
王红阳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陈凯先上海中医药大学
陈赛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葛均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委员:
王拥军上海中医药大学
马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孙晓东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何祥火复旦大学肿瘤研究所
张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沈柏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肖建如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姜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胡承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徐丛剑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梁爱斌上海市同济医院
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开展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指导临床研究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结束——。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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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康促进处。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等工作。
领导分工
闻大翔:党组副书记、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吴乾渝:一级巡视员 分管基层卫生健康处、老龄健康处、妇幼健康处。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衣承东:一级巡视员 分管财务处、职业健康处。财务管理事务中心、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胡鸿毅: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中医药传承发展处,协管科技教育处。市中医文献馆。 毛莉: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浩:副主任 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处、综合监督处。市疾控中心、预防医学研究院、委监督所。
2020年9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其“上海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以及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 卫生健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以及各类专项 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法规处。起草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卫生健康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具体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本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完善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组织落实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预警以及预防、干预和服务管理措施。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发布工作。
获得荣誉
2020年9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其“上海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1.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2.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编制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推进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拟订本市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4.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5.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强化预警机制;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6.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7.负责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负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市康复、护理、院前急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沪卫健康〔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专项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各项目实施单位: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的通知》(沪健促委〔20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精神,提升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22年健康素养促进和居民健康素养监测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22〕20号)的要求,现就本市2022年健康素养促进专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结合疫情常态化防控,广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提升全人群和重点人群健康素养水平,原则上较上一年度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

二、资金安排项目资金已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各区可根据业务要求自主安排。

三、项目内容(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继续开展以“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主题的健康中国行活动。

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防控知识和技能,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公筷公勺、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科学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配合做好风险排查、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保持自我健康管理意识。

(二)深入推进健康县区建设2022年起,“健康促进县(区)”调整为“健康县区”,市级专业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技术支持和日常指导。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沪卫宣传〔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各企事业职工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有关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工作力度,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经研究,决定在新闻记者和通讯员中开展2023年度“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宗旨卫生健康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卫生健康新闻,有利于营造卫生健康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开展“上海卫生健康好新闻”及“医学科普奖”评选活动,有利于激发新闻工作者及卫生健康系统宣传干部的工作热情,广泛宣传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健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成果,鼓励、引导新闻媒体与上海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做好卫生健康新闻宣传工作,推动本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评选范围(一)好新闻推选1.评选标准(1)政治性。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递主流声音。

(2)独创性。

该作品系作者以独特视角和观察力,深入采写的好新闻。

(3)准确性。

该作品的采写报道,遵循新闻宣传工作“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是生动反映新闻事件的好作品。

(4)影响力。

该作品在见诸媒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获好评。

2.奖项设置(1)文字类作品:12-15篇;(2)视频类作品:4-6篇;(3)新媒体作品:6-9篇;(4)通讯员作品:20-50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卓越项目评审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卓越项目评审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卓越项目评审要求一、评审目的1. 评审目的是为了选拔和资助在医学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青年科研骨干和优秀团队,推动上海市医学科研的发展,提升科研水平,促进医学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服务于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评审范围2. 评审范围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转化医学、人口健康与社会医学等领域的科研项目。

3. 评审对象包括:上海市内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医务人员和科研骨干,以及科研团队。

三、资助对象4. 资助对象为在上海市内从事医学科研工作的青年医务人员和科研骨干,以及医学科研团队。

5. 资助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人才培养等领域。

6. 资助金额根据项目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7. 申报者必须符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卓越项目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如芳龄、学位等级、职称要求等。

8. 申报者必须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且所在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

9. 申报者必须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科研计划、科研成果、近三年代表性论文、科研团队介绍等。

五、评审标准10.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研水平、科研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团队贡献等方面。

11. 评审过程包括初评、复评、专家评审和委员会评审等环节,最终资助名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

12. 资助项目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团队、科研成果转化和科研人才培养等。

六、申报流程13. 申报流程包括:全球信息站申报、初审资格、提交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公示和最终资助名单确定等步骤。

14. 申报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进行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评审工作。

七、申报时间15.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固定时间段,具体时间依据当年的通知为准。

16. 申报时间一般为年初,具体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通知为准。

八、总结1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卓越项目评审要求严格,评审标准科学,旨在选拔并资助在医学科研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青年科研骨干和优秀团队,为上海市医学科研的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卫研究〔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项目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本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本年度卫生健康工作重点和难点,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自选类政策研究课题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经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46个立项课题及依托单位。

各课题组要按照课题管理要求和课题计划任务书抓紧开展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

依托单位要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匹配相应经费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5日附件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政策研究课题(自选)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沪卫科教〔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沪卫科教〔2023〕4号)要求,我委开展了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我委组织本市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根据“效益水平优先,兼顾学科布局”的原则,最终确定430项课题列入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其中:面上项目198项、青年项目203项、医疗保健项目28项和沪遵合作项目1项(详见附件),附件电子版请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

医疗保健项目和沪遵合作项目由市保健局和遵义市卫生健康局提供经费资助,其余立项课题由我委给予经费资助;面上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青年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各市级医疗机构对立项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套支持。

区属单位、社会办医疗机构需由所在区或单位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支持。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及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加强对课题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课题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委有关规定定期汇报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立项项目一览表(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15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卫职健〔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

结合上海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推动十四五规划如期完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家和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 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分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结果, 紧盯规划终期目标,指导各区对标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持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继续开展工作相关骨骼肌肉疾病监测。

抓好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印发监测、监督联动文件,明确机制、固化做法。

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

二是推动完成本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监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等工作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督导,提高治理效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沪卫科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强度(一)面上项目资助方向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热点和重大问题临床研究为主,且须将临床队列建设列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并鼓励多单位和专病专科医联体协同,优先支持依托已建在建的专病队列库开展的研究项目。

临床队列建设水平也将列为项目结题的重要考核指标。

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青年项目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应用研究课题为主,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鼓励自由探索,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要求(一)面上项目原则上主要资助中青年医务人员;青年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医务人员。

(二)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研人员。

作为第一负责人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且在研者不得申报;获得市卫生健康委人才培养计划资助且在培养期内者不得申报;历年项目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查实且在处理期内者不得申报;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不得申报;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经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沪卫人事〔2021〕180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者为守护人民健康、城市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激励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献身卫生健康事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等50个集体“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峰等100名同志“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为奋力夺取抗疫斗争的全面胜利,为全面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接续发展,再立新功。

希望全市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持续奋进、再攀高峰,为上海建设成为全球公共卫生最安全城市之一,为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层次、更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民生需求,让人民群众更有健康获得感,做出更加突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附件: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先进集体(50个)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部徐汇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护理部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上海市静安区卫生信息中心长宁区上海市同仁医院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口区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护理部上海市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全科医学科上海市杨浦区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区安宁疗护团队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医院感染科上海市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科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负压班组闵行区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隔离病房医护团队上海市闵行区医疗急救中心急救科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吴淞中心医院骨科上海市宝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方塔中医医院上海市松江区血站(上海市松江区血液管理办公室)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调查组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后乡医突击队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检验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崇明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上海市崇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胸外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呼吸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口腔外科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同济大学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管理团队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创伤骨科临床医学中心华东医院发热门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感染与免疫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危机干预团队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委直属系统上海市血液中心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研究室分子病理研究室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上海全景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先进工作者(100个)黄浦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委直属系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上海市卫健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

上海市卫健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

上海市卫健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相关备案流程,要求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下面是上海市卫健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的详细内容:一、申请备案1. 实验室申请人准备相关备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实验室建设资质证明》、《实验室负责人职称证书》等。

申请表中需填写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信息、实验室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2. 完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进入备案审查流程。

二、备案审查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实验室的建设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资质等内容。

审查不合格的实验室将被退回重新整改。

2. 备案审查还包括对实验室设备设施、危险品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审核。

只有通过综合审核的实验室才能获得备案资格。

三、备案登记1. 审查合格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颁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书》,并将实验室信息录入备案管理系统。

2. 实验室获得备案证书后,需在指定时间内在实验室内醒目位置张贴备案证书,并全面落实备案要求,接受随机检查。

3.备案有效期为2年,过期后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进行续案。

通过上述流程,上海市卫健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程得以规范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和公共卫生安全。

希望各实验室严格按照备案流程办理,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生物恐怖袭击事件的频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下,各实验室备案流程更加严密,以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得到妥善管理,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备案流程的严格性实验室备案的严格管理,不仅仅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一种约束,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备案审查流程,旨在对实验室的建设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设施、危险品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从源头上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宣传〔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人民城市理念,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抓好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卫生文化、志愿服务等各项工作,为本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一、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积极探索新时代卫生健康舆论宣传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

健全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新闻宣传选题策划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各项日常宣传工作。

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完善系统内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落实信息发布制度和流程。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全委重点工作,做好政策解读。

做好卫生健康工作进展成效和便民惠民举措的信息发布。

二、深化主题宣传。

围绕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加强服务民生宣传、行业监管和科技进步等宣传,展现上海卫生健康领域的新成果、新进展,做强主流舆论。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沪卫应急〔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残联,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3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围绕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卫生应急管理综合优势,衔接好“防”和“救”责任链条,持续加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增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能力,扎实做好“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治服务管理,继续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协同推进长三角卫生应急一体化建设。

一、持续加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增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一)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顶层设计。

编制并实施《上海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系统提升本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推进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各级各类预案评估,推进预案修订,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章可循。

依托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医疗应急数字化信息管理与运行平台,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资源统筹调配,提高应急指挥效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编制《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1、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2、新闻发布会;3、“健康上海12320”新媒体;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上海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五原路55号(近常熟路)办公时间:9:0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电话(略)(总机)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125电话(略)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沪卫信息〔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保健局,各委直属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2015年成立以来,对加强全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水平,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9〕488号),我委决定调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章雄党组书记、副主任,市保健局局长闻大翔党组副书记、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副组长:罗蒙副主任成员:王娟机关党委(党办)副书记(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徐崇勇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主任倪艳华干部人事处处长吴凌放规划发展处(研究室)二级调研员王惟财务处处长王玲法规处处长冷熙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处长吴立明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王彤健康促进处处长吴宏医政医管处处长杨超基层卫生健康处处长吴文辉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高红科技教育处处长孙瑾综合监督处处长倪元峰药政管理处处长徐奕丽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处长葛燕萍老龄健康处处长吴向泳妇幼健康处处长梅灿华职业健康处处长樊华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处长艾晓金新闻宣传处处长乔荟竑外事处处长刘洪国信访办公室主任刘华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庆华中医药传承发展处(中医药综合协调处)处长杨颖华市保健局副局长、保健医疗管理处处长陈雯市卫生健康统计中心主任(二)领导小组职责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整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管理本市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总体布局,组织制订和审议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研究确定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整体推进、督促检查系统内各单位相关部署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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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研究课题(自选类)计划任务书
(2019版)
课题名称
起止时间
依托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课题负责人
手机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课题计划任务书请使用A4普通纸张打印填报,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左侧装订成册(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二、本课题计划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三、本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打印,均加盖单位公章,课题立项后作为课题合同的附件。

四、注意事项
1.课题经费由依托单位予以资助,额度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课题负责人应保证课题研究按时保质开展,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下一年度课题申报中予以优先考虑;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可以予以延期,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3. 课题如需要延期,课题负责人应当向医情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同意后予以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度课题。

4.因课题负责人过错发生课题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委政策研究课题。

5.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研究课题专项”和相应课题编号。

一、简表
二、课题研究设计提要
三、课题完成形式和考核指标
四、课题进度安排及阶段目标
五、现有条件和研究经历
六、合作形式、内容和合作单位意见
七、课题组成员登记表
八、课题经费预算表
课题支出预算
九、课题依托单位意见
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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