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论
区划地名界线管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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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 • (一)社会变革是行政区划变更的强大动力 社会变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朝代的更替;二是同朝代内进行的大变革与改 革。 (二)行政区一般呈由少变多的趋势 主要表现为县以上政区的变化中,政区数量一般随时间推移呈增多趋势。唐 太宗初分全国为10道,后增为15道,唐末达50道。元代开始设省仅11至12省, 元末和明代设15省;清代先后增加到18省、22省;民国时达28省、35省。新 中国成立后,1959年省级单位29(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备委员会)、 地级单位242、县级单位2203,2011年省级单位34、地级单位333、县级单 位2858。 (三)生产力水平决定行政区密度与地位 秦朝时期,黄河中下游地区的经济要比秦岭、淮南以南的广大地区发达,所 以在全国40余个郡中黄河中下游地区占有30多郡;秦岭、淮河之南的广大地 区仅占全国四分之一的郡。到明朝时,全国政治中心在北方,经济中心却在 南方,因此,全国13省中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占有9个。新中国成立后,沿 海地区是全国生产力水平最高的地区,也是省级单位密度最大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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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
• • (四)行政建制地位呈下降趋势 郡在秦朝为一级建制,实行郡县制,郡下辖县;到了汉朝,郡降为二级建制, 郡上有州。州建制在西汉为中央派出机构,带有监察区性质;东汉的州由中 央派出机构转为地方一级建制;唐朝下降为二级建制,州上有道;明、清时 州下降到与县同级的地位;辛亥革命后废除州建制;现在的州只是作为民族 型建制而存在。省在元朝成为一级建制,当初的省比现在省的范围大得多, 设为11省;民国时期有35省;新中国成立后省上曾设大区,现有省、市、自 治区等。县的地位相对稳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的地位显然已逊 色于县级市。 (五)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为主 秦至民国末的2100多年中,290年为二级制,占13.6%;610年为虚三级制, 占28.7%;600年为实三级制,占28.2%;276年为三级、四级并存制,占 13.0%;350年为多级制,占16.5%。目前,我国有省、地、县、乡四级,有 的还要加上派出机构,达五级,从而使新中国的行政区划层次成为历史上最 多的时期之一。但总体上我国各朝代行政区划层次以三级居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ppt课件
(三)填写行政处罚案情调查终结 报告
终结报告须载明调查开始至结束时间,案 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部门及调查人姓名 (两人以上)、调查事实、争议要点、证据及 处理意见等内容。
五、处罚执行
(一)送达民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须2人以上送达。须向被行政处罚当 事人告知被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的名称条款、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及 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并可约定到作 出行政处罚部门进行陈述申辩的具体时 间等。 事先告知书须由被送达当事人的回 执签字和时间。
一、执法依据
(一)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 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 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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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已取得的合法、真实证据为依据;
•必须以《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为依据
(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 原界线走向不变,擅自移动的界桩行为无效; • 责成责任人承担恢复界桩位置所发生的费用; •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精神,确定处罚数 额; • 确定界线双方民政部门的一方作为行政处罚的 执行单位; • 商定恢复界桩的其他事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 号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行政区划_范围和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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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地图 集 》 中 表 达 朝 代 政 区 一 个 时 间 断 面的地图量算来替代。由此可见,政区范围和相 应的面积是历史地理研究中的一项基础数据,而 且这种时间和空间三个维度上都存在变化的数据 最好的表达方法是用地理信息系统科学的理论和 方法,因此我把它称之为基础历史地理信息。复 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的 ”项目的目标 “ 中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 ( !"#$% ) 之一,就是建立这样一套基础数据。 政区及相应的统辖关系通常是从行政管理制 度层面来记载的,地名则是政区这一制度产物的 载体,例如,我们说山东省,是指一个名称为山 东的省级政区,而有空间概念的读者马上就会联 想到,这个省在我国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大小。这 就是说,地名所表达的政区对象具有隐藏着的空 间属性,并通过读者联想显示出来。但如果读者 没有相应的空间概念储备,当然也就没有这种显 示出地名空间属性的能力。显然没有一个人能熟 知所有地名中隐含的空间属性,用地图这种直观 的空间表达形式来描述地名及政区也就有了必然 的需求。这个需求并不是现代的产物,它应该同 象形文字同时起源,我国历史上形成的许多地 图,如早期的甘肃 《 放马滩地图》和长沙 《 马王 堆地形图》 ,直 到 清 朝 康 熙 年 间 达 到 传 统 社 会 制 图技术顶峰的 《 皇舆全图》都是它的流传。悠久 的中国历史,政权经常发生变化,与此相伴的是 行政管理制度更替,这同样在政区管辖方式和地 名上表现出来,这也就是地理沿革在传统史学中 占有重要地位的客观需要。 但作为地图描述的对象,无论是描述空间形 态的河流、区域、街道等,还是描述空间关系的 地名符号,都仅仅是一种图形外观。地名政区包 含的其他种种属性,如名称、隶属关系、沿革变 化等不是地图上的图形所能完全包容的。也就是 说,完整表达政区地名需要从图像和文字两方面 来描述。显然在实际使用中,人们一直希望这两 类不同特征信息能用一种统一的工具手段结合在 一起,当我们在看到地名的形态或空间位置的时 候,随时可以看到地名的其他文字属性,反之亦 然,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其实这个 需求并不是信息 时 代 的 “ 专利” ,在中国古代已 经有了这种要求 , 如 历 史 上 “ 图说”和 “ 图志” 之类的著作就是这种需求的初步实践,例如, 《 元和郡县图志》 。但在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 统概念发展之前,我们大部分只能用类似 “ 图 说”的手段满足初步要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九条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十条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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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5件
(四)部门规章27件
(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 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 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 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 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确认
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 政 确 认
确定或否定相对方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所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例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 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地方性 界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指示 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 市开展了以制定《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 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界线管理立法活动, 不断规范界线管理有关制度,全面加强各 级界线的管理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的制定和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同意后,以通知形式下发各
区县政府执行,这些文件利用表格、 协议书、图解等形式对《北京市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 行了细化和拓展,基本做到了界线管 理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制可守、 有章可循。
(一)边界线联合检查、标志物管理
与日常维护、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界线 勘定工作
年
2号
月
日
界桩方位物完好、损坏情况 3号
检查时间及参加 人员
发现问题及原因 协商解决措施 检查单位负责人 签名
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
检查日期
注:1、本表适用于定期和临时性的区县级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临时性的省市级 界线联合检查工作。2、临时性联合检查工作情况,自直接维护人报告之日起, 区县民政局一个月内报市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中的规章制度建设
北京市民政局区划管理处
主讲人 :邵广川
北京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 区域界线勘定及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线确 定工作于2000年底完成。从2001年起,界 线管理工作重点由全面勘界转到日常管理 上来。在有计划开展界线联检等管理工作 的同时,北京市着重抓了行政区域界线管 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出台了《北京市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文 件,进一步规范了界线管理行为,界线管 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1.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实行分工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或者有关各方人民政府达成的其他协议中未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的,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签订协议予以明确,经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界桩管理的依据:(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界桩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规定程序移动或者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者恢复损坏的界桩、查处损坏界桩的行为,确保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八条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的界桩应当修复;对基座松动但主体完整的界桩应当在原地加固扶正。
行政管理概论教学课件第十三章xin
第十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一节 行政监督概述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
(一)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二)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三)行政监督对象的复杂性 (四)行政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五)行政监督方式的合法性
第十三章 行政监督
第一节 行政监督概述
三、行政监督的分类
国家机关监督 依据行政监督的主体不同来划分
社会监督
三、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 完善和健全民主制度,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①加强民主集中 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重大决策、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履 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密切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逐步形成 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 决策科学化、民主化。③坚持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④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⑤扩大基层民 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⑥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监督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精辟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 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 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 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时至今 日,如何对“绝对权力”进行监督仍有待于深入研究探讨,对 建立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前监督
依据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不同来划分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依据行政监督的方向来划分
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滨政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各级边界线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是各级政府依法进行管理的具体范围,边界线是划分行政区域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在法定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或自治权。
根据我市的实际,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由市政府和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勘界办公室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的边界管理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也要明确边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边界管理的有关政策,解决边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和管理经费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协议的公布、宣传和落实,边界线实地指认,边界线联检,解决边界纠纷,边界线信息化管理,行政区划图和边界线详图集的出版,为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边界资料等工作。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边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巩固和正确使用勘界成果,保持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二、依法治界,做好边界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勘界工作完成后,各级边界线都成为法定线。
边界管理必须实行依法治界。
边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我县多措并举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我县多措并举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涞水县民政局近年来,我县立足社会稳定大局,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由于我县所处特殊的地理位置,既有省界又有市县界,其中省界124.4公里,市界78.2公里,县界219.1公里,所以界线管理工作任务非常艰巨,为加强界线管理,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落实了平安边界创优措施,巩固了勘界工作成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地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长期稳定。
一、加强领导,提高了界限管理的整体合力为加强我县同周边地区的界限管理,始终将界线管理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我县成立了“平安边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交通等18个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规定除边界纠纷召开会议以外,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例会,对边界管理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明确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界线管理。
财政部门对边界管理的经费优先考虑,领导重视和管理经费为我县界线管理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落实《条例》,深入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
边界地区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边界建设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增强基层政府、相关单位和边界地区基层干部群众依法治界的意识,我们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一是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通过勤请示、多汇报,主动向各级领导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全县开展的建设环京生态旅游经济强县的目标,以及和房山共同申报世界地质公园的有利时机,用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进行宣传。
从而强化了党政领导“保证边界安全稳定虽不是中心工作,但影响中心、牵动中心”的意识,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界线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依法治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城市和乡村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
因此,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进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
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现状目前,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下情况:2.1 规划制定不完善在一些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中,由于规划制定不完善,导致规划界线与实际界线不符,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2.2 立法缺乏制度保障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详细,也没有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难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3 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宣传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力等薄弱环节。
3. 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提高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具体而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维护社会稳定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规范界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界线纠纷,增加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2 提高管理效率制度建设可以规范行政区域的划分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3 保护环境资源制度建设还可以防止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违法占地,保护环境资源。
4. 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在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关键内容:4.1 界线划定标准建立明确的标准,以规范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定。
4.2 界线保护机制建立保护机制,制定保护措施,保障界线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4.3 界线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确保各类业务的开展有序、高效。
4.4 界线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专业的界线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5. 制度建设的实施路径针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需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规划和立法工作的调研和研究。
同时,要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公开征求意见,保证制度建设的参与度和公众性。
此外,要加大技术投入,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准度。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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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设置
全面勘界期间:国务院勘界工作 全面勘界期间: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政部。 政部 当前: 当前: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 制度。 民政部设有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民政部设有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六)行政区域界线管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政策法规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述
(一)行政区域界线定义与分类
定义:行政区域界线:简称边界线, 定义:行政区域界线:简称边界线,是毗邻
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具体是指: 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具体是指:国务院或者 自治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 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 线。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 的重要依据。 的重要依据。
(四)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内容与职责划分
政府职责: 政府职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 要职能,具体职责是 具体职责是: 落实界线 落实界线, 要职能 具体职责是:1.落实界线,执行协议书规 定;2.公布界线;3.管理界桩;4.勘界;5.协商确 公布界线; 管理界桩; 勘界; 协商确 公布界线 管理界桩 勘界 定跨界资源管理、使用问题; 建立联检制度 建立联检制度, 定跨界资源管理、使用问题;6.建立联检制度, 组织联检工作; 处理边界纠纷问题 处理边界纠纷问题; 查处违 组织联检工作;7.处理边界纠纷问题;8.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管界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 法违规行为和事件;9.管界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 建立健全协调处理机制。 算;10.建立健全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协调处理机制
(六)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常用政策法规
5.《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 《 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程序专用政策规定。 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后勘界工作程序专用政策规定。 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全面勘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界期间的专用技术规定,管界涉及勘界时仍然执行。 界期间的专用技术规定,管界涉及勘界时仍然执行。 7.《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 《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导全面勘界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全面勘界的纲领性文件,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全面勘界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今 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8.其他以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 其他以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 其他以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目的 原则 方式
方式: 分级负责,共同管理。 方式: 分级负责,共同管理。省、自
治区、 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在国务院领 导下,由毗邻省、自治区、 导下,由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共同管理; 自治区、 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的行政区域界线在省、自治区、 的行政区域界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领导下,由毗邻的自治州、 民政府领导下,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 治县)、 )、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二、边界纠纷的处理
(一)边界纠纷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定义:边界纠纷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 置或者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的范围与权属认定不一 致引发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争议。 致引发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争议。边界纠纷 有两大要素: 有两大要素:一是纠纷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 地区;二是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 地区;二是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 分类:边界纠纷分边界争议和边界资源纠纷两 分类: 类。
(七)界线管理经费解决渠道
1.省级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级政府财政 省级界线管理经费纳入省级政府财政 预算; 预算;省级以下界线管理经费相应纳入同 级政府财政预算。 级政府财政预算。 2.中央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 中央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 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3.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经费:省界中 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经费: 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经费 央财政负担,省内界线地方财政负担。 央财政负担,省内界线地方财政负担。
(四)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内容与职责划分
内容: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内容: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主 要内容包括:执行协议书,公布界线, 要内容包括:执行协议书,公布界线,实地标定 界线,管理界桩及标志物,界线变更及勘界,跨 界线,管理界桩及标志物,界线变更及勘界, 界生产、建设管理,联检,管理档案,编制详图, 界生产、建设管理,联检,管理档案,编制详图, 争议处理,违规处罚等11项 争议处理,违规处罚等 项。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民政部门是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民政部门是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其发展阶段
定义: 定义: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勘定行政区域 界线、 界线、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及 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日常管理活动,以达到维 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日常管理活动, 护行政区域界线稳定, 护行政区域界线稳定,推进边界地区社会经济发 展的行为。 展的行为。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掌握此类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现实意义.目前, 掌握此类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 目前 现有省、 现有省、县两级行政区域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成为 法定线, 法定线,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楚而引发的边界争议大大减 但仍然存在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少,但仍然存在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一是乡级行政区 域界线尚未全部勘定, 域界线尚未全部勘定,二是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尚 未完成,三是每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未完成, 未能及时勘定。因此, 未能及时勘定。因此,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而引发的边界 争议仍然存在。 争议仍然存在。
(四)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内容与职责划分 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 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 真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具体为:1.承担政府 真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具体为: 承担政府 有关职能的落实工作; 标定界线实地位置 标定界线实地位置; 有关职能的落实工作;2.标定界线实地位置; 3.处理界线争议;4.管理界线标志物;5.管 处理界线争议; 管理界线标志物; 管 处理界线争议 管理界线标志物 理档案资料; 编制详图 编制详图; 处罚违法违规 理档案资料;6.编制详图;7.处罚违法违规 行为; 提供勘界成果 提供勘界成果; 组织联合调研 组织联合调研, 行为;8.提供勘界成果;9.组织联合调研, 通报情况。 通报情况。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1.边界争议定义与分类 边界争议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 定义: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 自治县、 市辖区之间, 民族乡、镇之间, 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 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分类:分为两类, 分类:分为两类, 第一,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界线未经勘定) 第一,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界线未经勘定)引发的 争议; 争议; 第二,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 第二,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界线已 经勘定)引发的争议。 经勘定)引发的争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论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主讲人:陈克相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论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概述 二、边界纠纷的处理 三、勘界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五、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六、行政区域界线公布 七、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管理 跨界生产、 八、跨界生产、建设用地和资源使用管理的规定 九、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十一、 十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调机制的建立 十二、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十二、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处罚
目的:维护行政区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目的:维护行政区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 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行 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 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 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 域界线附近稳定。 域界线附近稳定。
(二)边界纠纷的实质 性质 处理原则
边界纠纷的实质是资源权属争议, 边界纠纷的实质是资源权属争议,与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与当地政 府的全局意识有关,一般规律是经济越发 府的全局意识有关, 达纠纷越少。边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达纠纷越少。边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应当通过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 应当通过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目的 原则 方式
原则: 原则: 1.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有利于国家统一管理原则 2.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原则; 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原则; 有利于各族人民团结原则 3.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原则; 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原则; 有利于保护 4.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原则; 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原则; 实事求是 5.维护行政区域界线严肃性、稳定性原则。 维护行政区域界线严肃性、稳定性原则。 维护行政区域界线严肃性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定义与发展阶段
建国以来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历三个发 展阶段: 展阶段: 1.调处边界争议阶段 调处边界争议阶段; 调处边界争议阶段 2.全面勘界阶段; 2.全面勘界阶段; 全面勘界阶段 3.依法治界阶段。 依法治界阶段。 依法治界阶段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目的 原则 方式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依法管界的专门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规。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因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界线不清引发的边界争议的主要法规。 界线不清引发的边界争议的主要法规。 3.《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对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政府领导, “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政府领导,明确了部门职 能分工,解决了管界经费渠道等问题。 能分工,解决了管界经费渠道等问题。 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规范省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界联检的专用政策规定,县界联检参照此办法进行。 界联检的专用政策规定,县界联检参照此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