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经济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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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特征
绝对性 (对世性 支配性) 排他性
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
❖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 (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 (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
物权法的概念及功能
❖ 物权法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是调整因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 系的法律。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 物权的设立(发生)
❖ 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
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生产、孳息、 没收、无主财产等。
❖ 继受取得 权利人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
得的物权。如买卖、借贷、赠与、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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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终止(消灭)
❖ 物权终止 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
❖ 根据物权法第45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
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第46条至第52条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属于集体所有外的自然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
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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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个人所有权
❖
据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
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亦即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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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城乡其他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
❖
物权法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经 济 法(第四讲)
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罗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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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顾
❖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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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物权的发生和消灭 ❖ 第三节 所有权 ❖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一、物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 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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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变动 — 设立、变更、终止
三、所有权
❖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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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能。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
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
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买卖不破除租赁”
案例:
❖ 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 了房屋预售合同,向其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约定杨 某付清房款后入住。后来,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经营不 善,无法支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遂与其协商用该 房屋抵消欠款,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不久杨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准备交纳剩余 房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归建筑公司所有。因协商未果,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原订购房屋的所有权。
❖ 或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 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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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主体
❖ 权利主体特定,为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不特定。
❖ 权利主体 包括 国家、集体、公民、法人。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公民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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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益和处分的权利。
❖ ——法人所有权
据物权法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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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
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有财产关系。
❖ 共有不是公有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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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
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 是人为他人的实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 对人的社会关系。
物权关系 实际上是以对物的占有为媒介 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对 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人丧失了某一物权。
❖ 绝对消灭 如客体的消灭 ❖ 相对消灭 如转让、抛弃、没收、征收、主
体的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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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
❖ 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须以可从外部查知的方
式表现出来 ❖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 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共有:主体多元;共有组织不是所有权主体,其成员 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联合,共同协商 行使。
❖ 公有:主体单一;组织是所有权主体,任何个人不享 有所有权;独立的所有权,独立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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