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仓储管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物流公司的仓库,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共计1.2万元。
合同还约定,仓储期间,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在仓储期间,由于物流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商贸公司存放的货物部分受损。
商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商贸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费、仓储费、律师费等共计5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2.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仓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仓储关系。
(2)货物受损照片,证明货物在仓储期间受损。
(3)货物清单,证明受损货物的数量、种类和原价值。
(4)物流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证言,证明货物受损的原因是仓库管理不善。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2)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已构成违约。
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金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中,商贸公司因货物受损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为受损货物的原价值,可得利益损失为货物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销售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证据,受损货物的原价值为3万元,可得利益损失为2万元。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仓储合同相关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一个有趣的仓储合同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乙仓库是专门提供仓储服务的。
甲公司和乙仓库签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把价值500万的电子产品存放在乙仓库,储存期为6个月,仓储费每月5万块。
二、合同履行初期的问题。
1. 入库的小风波。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到了乙仓库。
但是呢,乙仓库的工作人员突然说仓库有点满,需要甲公司稍微等一等,调整一下存储空间才能接收货物。
这可把甲公司的送货人员急坏了,因为他们的车辆安排都是有时间计划的。
这就好比你去住酒店,到了前台,酒店却说房间还没打扫好,你得在大厅等着,多闹心啊。
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乙仓库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
乙仓库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轻微违约。
不过好在经过一番协调,乙仓库在几个小时后腾出了空间,接收了甲公司的货物。
2. 货物保管的争议。
在货物存放期间,甲公司突然接到一个大订单,需要对部分货物进行抽检。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前通知了乙仓库,要派人来抽检货物。
结果乙仓库说,抽检可以,但是得交一笔额外的“抽检管理费”,说是因为抽检会增加他们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甲公司就觉得很不合理啊。
从合同角度看,在合理范围内的货物管理,包括允许货主抽检,这都是乙仓库应尽的义务,额外收取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个房子,你要检查一下房子里自己的东西,房东却要收你检查费,这不是乱来嘛。
三、中期出现的大麻烦。
1. 货物损坏的责任纠纷。
有一天,甲公司突然接到乙仓库的通知,说仓库发生了一场小火灾,虽然火势很快被扑灭了,但是甲公司存放的部分电子产品受到了烟熏和水浸,初步估计损失达到50万。
甲公司就要求乙仓库赔偿损失。
乙仓库却辩称,火灾是因为隔壁仓库违规用电引发的,不是他们的责任。
根据仓储合同,乙仓库有义务保障所存储货物的安全。
不管火灾的源头是哪里,乙仓库都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这就好比你把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宠物店不能说因为隔壁宠物店出了问题,你的宠物受伤了就和他们没关系。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2)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具有完全的物权和处分权,有权出租该仓库。
2.1 甲方权利:收取租赁费用,拥有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的权利。
2.2 甲方义务:保证出租的仓库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给予租赁者承包,借贷或其他方式使用第三方,保证租赁者的使用权,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加以履行和执行。
2.3 乙方身份:具有使用权,需要对所租用的仓库具备使用资格。
2.4 乙方权利:有权使用租用物,享有租用物的收益和使用权,控制租用物;拥有向甲方提出要求,要求甲方保证租用物的质量、提供必要的维修和维护、租用物权证书等权利。
2.5 乙方义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租用物,妥善保管租用物并维护租用物的完好性。
2.6 合同履行方式: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出租并将租用物移交给乙方使用。
2.7 合同期限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自然日/月),到期需在到期前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是否续约,如乙方需要续约,则需在到期日前的_____(自然日/月)内向甲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续约协议。
如在到期日前未能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2.8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方应进行违约金或赔偿等的赔偿。
三、需遵守的法律法规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如本合同条款与有关法律规定有冲突,应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四、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双方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4.2 甲、乙双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不得将租用物的租赁情况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转让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
仓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物流公司的仓库中,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仓储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00元,共计12个月。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货物保管责任、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12月1日,商贸公司将货物全部入库。
然而,在2019年3月15日,商贸公司发现部分货物丢失,遂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物流公司认为,货物丢失是由于仓库保管不善所致,应承担全部责任。
商贸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仓储物的保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商贸公司的货物。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部分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认定首先,关于货物丢失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是由于仓库保管不善所致,而商贸公司则认为是由于物流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所致。
在本案中,由于货物丢失的具体原因难以确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仓储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约定了物流公司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并未约定货物丢失由商贸公司自行承担风险。
(2)货物丢失的规模:商贸公司发现部分货物丢失,但具体数量不明。
(3)物流公司的保管措施:物流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安排专人看管等。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金额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货物丢失的数量:本案中,货物丢失的具体数量不明,但法院可根据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仓储的法律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场地建立新的仓库。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双方明确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仓储费用、仓储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乙公司进行储存。
然而,在2021年7月15日,乙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仓储物受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承担仓储物受损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因仓储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仓储人,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2. 仓储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出租或者抵押仓储物。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仓储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因违约导致仓储物受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甲公司决定将部分原材料和成品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
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货物存储在乙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场所,乙公司负责货物的储存、保管、运输等事宜。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汽车零部件存放于乙公司仓库。
二、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1)货物损坏原因在货物存储期间,乙公司发现部分汽车零部件损坏,经查实,损坏原因如下: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部分货物受潮、发霉;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损坏;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2)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保管人,存在以下过错:① 乙公司仓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货物损坏;② 乙公司仓库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检查,存在失职行为;③ 乙公司仓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货物损坏。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为1000万元。
此外,甲公司为处理货物损坏事宜,产生了合理的费用,包括:① 运输费用:100万元;② 评估费用:10万元;③ 维修费用:50万元;④ 诉讼费用:20万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因货物损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170万元。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货物损坏损失1170万元。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3篇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3篇篇1仓储合同是一种保管、保险、处理物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合同,是仓储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一种业务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仓储合同可能涉及到很多问题,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阐释。
一、仓储费用问题仓储费用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仓储企业的保管费用,一般根据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如何计算、如何结算,都应该详细说明,以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二、物品损坏问题在仓储过程中,由于保管操作的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存放物品可能会损坏。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对存放物品的保护责任。
仓储企业应当对所承载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保管,保障物品的完整性。
另外,委托人也有责任在交付物品时,说明物品的状况,并保证物品没有明显的损坏或质量问题。
三、物品丢失问题在仓储过程中,由于保管操作不当、盗窃等原因,存放物品可能会丢失。
双方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约定对存放物品丢失的责任。
仓储企业在承担责任时,需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可以判定为不承担责任。
四、保险问题对于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物品,委托人可以选择购买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否购买保险,如果购买了保险,需要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及索赔方式等问题。
在物品有损害时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减轻损失。
五、违约责任问题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及方式。
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追究责任。
总之,仓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各项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保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篇2仓储合同是指根据仓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仓库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存储货物,收取费用等事项的合同。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8篇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8篇篇1一、引言鉴于仓储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本合同旨在明确阐述和解释仓储合同中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确保各方能够全面理解仓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二、合同双方甲方(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1. 货物描述与入库验收甲方应准确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入库验收,核对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描述是否一致。
如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2. 仓储保管责任篇2一、协议目的鉴于双方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潜在纠纷,达成共同理解与共识,特签订本协议以阐释仓储合同相关问题。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基本原则仓储合同是仓储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关于仓库货物的存储、保管、装卸等事宜的合同。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货物描述及仓储要求乙方应明确所存储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包装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入库。
甲方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进行相应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持通风、防潮、防虫等措施。
双方应共同确定货物验收标准和程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用,并对乙方委托存储的货物进行保管和保管期间的维护。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损坏或丢失,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货物的存储环境,确保符合货物的存储条件。
甲方在发现货物异常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并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存储环境并保障货物的安全。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仓储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其他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物品。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仓储公司。
2016年6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方将部分原材料存放于乙方提供的仓库中,并由乙方负责仓储管理。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仓储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原材料存放于乙方仓库,并按期支付仓储费用。
二、纠纷发生2017年7月,甲方发现仓库内的部分原材料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检测,发现是由于乙方在仓储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导致原材料受潮、变质。
甲方认为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仓储义务,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仓储过程中并未出现明显的保管不当行为,且仓库内其他原材料均未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赔偿。
三、案件分析1.合同约定根据仓储合同,乙方作为仓储方,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能妥善保管甲方原材料,导致原材料受潮、变质,违反了合同约定。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妥善保管甲方原材料,造成原材料受潮、变质,应承担侵权责任。
3.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因保管不当导致甲方原材料受损,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未能妥善保管甲方原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关键在于仓储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仓储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同时,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仓储物的保管义务和责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2017年3月,科技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租赁仓储公司的一处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租赁仓储公司的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万元。
合同还约定,仓储公司应保证仓库的安全,对存储物品负责。
2018年3月,租赁期满,科技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合同。
然而,仓储公司拒绝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应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租金?2. 仓储公司是否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承租人,并退还租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合同,且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仓储公司应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拒绝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仓储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仓储公司应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租金;2. 仓储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科技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物流企业,主要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业务。
某日,甲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为乙公司提供了仓储服务。
然而,在仓储过程中,乙公司的一批货物因保管不善导致部分损坏。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保管仓储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仓储保管人,在保管乙公司货物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仓储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仓储物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货物损坏的实际损失为货物价值的10%,因此,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10%的货物价值。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作为仓储保管人,在保管乙公司货物的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部分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即货物价值的10%。
五、案例启示1. 仓储保管人在保管货物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
2. 当发生货物损坏时,仓储保管人应积极配合货主进行损失评估,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 货主在选择仓储保管人时,应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誉,降低货物损坏的风险。
六、结论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仓储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乙公司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货物价值的10%。
该案例提醒仓储保管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重视货物安全,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为满足生产需求,甲方于2018年6月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了仓储服务。
然而,在仓储过程中,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甲方部分货物发生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情简介1. 仓储合同主要内容甲方、乙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仓储物:甲方提供的电子产品、原材料等货物;(2)仓储地点:乙方提供的仓库;(3)仓储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4)仓储费用: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提供货物,乙方负责仓储、保管、出库等事宜;(6)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情况在仓储过程中,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甲方部分货物发生损失。
经调查,损失货物包括以下几类:(1)部分电子产品损坏;(2)原材料丢失;(3)货物被污染。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仓储方,未按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甲方货物发生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赔偿金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实际损失:包括损坏的电子产品、丢失的原材料、被污染的货物等;(2)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生产中断、销售损失等;(3)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品牌形象受损等。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在法律规定下,约定一方将其所有权或管理权下的货物委托给另一方存放、保管、管理、转运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在仓储行业中,仓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在此,我们将对几个涉及仓储合同的重要问题进行阐释。
一、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人提供的货物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信息;二是仓储方对该批货物进行存储、保管、管理、转运等服务的方式和方法;三是合同维持期限和服务费用等具体事项。
除此之外,合同应当包含质量责任、违约责任、保密责任、解除合同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货物的保险在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保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在仓储过程中,货物可能会因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发生意外损失或毁坏,对此需要运营商或货主采取一系列保险措施以抵御风险。
在仓储合同中,运营商或货主可以选择购买保险或自承风险,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对相关保险责任和经济后果作出明确约定。
三、货物的标记和检查在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标记和检查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货物存储在仓库中,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个货物的属性和特点,所以标记和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常规程序。
在仓储合同中,货物的标记方法、标记内容、标记位置等应当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货物的检查也应当注意到相关流程、标准、时机等问题。
四、违约责任在仓储合同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双方在合同履行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经济后果。
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情况,另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因此,在合同中,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补偿责任等方面。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和复杂性的合同形式。
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认真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对涉及到的问题有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在合同中作出详细的约定,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风险和纠纷。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人与委托人(货主)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存储与管理的协议。
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包括货物的交付、存储期限、保管责任、风险转移等方面。
在仓储合同中常遇到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货物交付问题:货物交付是仓储合同的前提,它是仓储人享有收取货物并履行保管义务的基础。
货物交付主要包括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以及仓储人将货物交还给委托人的过程。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交付的证明方式。
二、仓储期限问题:仓储期限是指货物在仓储人处存放的时间,它是仓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仓储期限的起止时间,并约定在期限届满后,委托人应取回货物或续签合同。
同时,也应说明委托人未按时取回货物或续签合同的后果。
三、保管责任问题:保管责任是指仓储人在存储货物期间对货物的保管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仓储人对货物的保管责任范围、保管措施以及应对货物损失的责任。
一般来说,仓储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管货物,并对货物的损失、灭失或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风险转移问题: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在存储期间由仓储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仓储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仓储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或毁损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风险转移通常是在货物交付给仓储人后开始,但具体的转移时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约定。
以上是仓储合同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在签订仓储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并讨论这些问题,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同时,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对仓储人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B仓储公司为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储存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仓储物的种类、数量、储存方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仓储物的损害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经过1. 仓储物损害在储存期间,A公司发现仓储的货物部分损坏,经清点,损坏货物价值约为10万元。
A公司认为,B仓储公司在储存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B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B仓储公司抗辩B仓储公司辩称,在储存期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了仓储物,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请求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B仓储公司在储存期间,虽未发生重大过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B仓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B仓储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违约本案中,B仓储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导致货物损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范围在仓储合同纠纷中,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中,A公司的实际损失为货物损坏价值10万元,故法院判决B仓储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
3. 不可抗力因素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坏,违约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但本案中,B仓储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五、启示1. 仓储合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仓储合同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贸易方将其货物存放于仓储方提供的仓库中,仓储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和运输。
合同签订后,贸易方将货物运至仓储方仓库,但双方在货物保管过程中产生纠纷。
贸易方认为仓储方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仓储方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方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贸易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仓储方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2.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仓储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仓储方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储存物。
储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储存储存物,对储存物进行必要的检查、清点和记录。
”本案中,仓储方作为储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储存物。
然而,在货物存放期间,由于仓储方未能及时检查、清点和记录货物,导致货物损坏。
因此,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2.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贸易方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由于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
3. 仓储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储存人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储存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仓储方赔偿贸易方货物损失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 仓储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储存物,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坏。
仓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家具企业”)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家具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家具企业将生产的家具产品存放于物流公司的仓库中。
合同约定,仓储期限为1年,仓储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在仓储期间,家具企业应支付仓储费用,并负责保管好自己的产品。
2019年3月,家具企业发现其存放于物流公司仓库中的部分家具产品出现了损坏。
家具企业认为,物流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其产品受损,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家具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流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导致家具企业的产品受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家具企业的产品。
在仓储期间,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导致家具企业的产品受损。
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物流公司赔偿家具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 物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仓储方和存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指存货方将货物交给仓储方保管,仓储方提供仓储服务并收取仓储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
2. 仓储方的保管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仓储方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存货方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存货方的货物安全。
具体包括:(1)提供符合要求的仓储设施;(2)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货物受损;(3)按照存货方的要求,妥善保管货物;(4)及时向存货方报告货物情况。
3. 存货方的权利在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仓储方妥善保管货物。
如果仓储方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存货方的货物受损,存货方有权要求仓储方承担赔偿责任。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条约几个问题[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条约。
条约主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用度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用度的20%支付违约金。
条约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堆栈,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堆栈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敷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堆栈,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条约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条约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条约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 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负担违约金10000元,要害是要看仓储条约的性质。
本文结《条约法》的有关划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条约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论述。
一、仓储条约的执法特征仓储条约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条约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条约。
仓储条约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外是一种物的聚集保管罢了。
《条约法》第395条划定,如果仓储条约一章没有划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条约的有关划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条约又有其显著的执法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条约区别于一般保管条约的一个重要标记就是在仓储条约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条约中为存货人保管货品的一方必须是堆栈营业人。
堆栈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别工商户、合资、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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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 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
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
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
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
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
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付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仓单,即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
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1)受领仓储物的效力。
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付物,保管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
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
(二)仓单的制作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损耗标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避免仓储物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的具体状况。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7、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况。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基本要求,记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三)仓单的转让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项睛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利。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燕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
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
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
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
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四、对引言案件的评析在引言所述案例中,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
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盛达公司通过东方储运公司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依双方合同之约定,盛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因此,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物小麦寄存东方储运公司,依《合民法》第36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东方储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若因此给东方储运公司造成损失,则东方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缔约过人责任。
可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与生效是有根本区别的,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也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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