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制度,发展史篇一:中国仲裁制度的沿革和发展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
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仲裁制度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
“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仲裁制度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仲裁制度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议解决方式。
按照对仲裁制度的广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由来已久;而按照对仲裁制度的狭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
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仲裁制度,发展史)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
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民间调解机制。
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它经历了传统到现代的演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仲裁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就在社会中广泛存在。
当时的儒家思想提倡以和为贵,鼓励人们通过协商、调解来化解纷争,避免诉诸武力。
这种思想为后来的仲裁制度奠定了文化基础。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仲裁制度也逐渐传入中国。
1923年,中国成立了第一家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然而,这一时期仲裁制度的发展并不顺利,受到战争和社会动荡的严重阻碍。
新中国成立后,仲裁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
1956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成立了多个经济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仲裁制度在“文革”期间遭受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仲裁制度重新获得了发展契机。
1994年,国务院通过了《仲裁法》,为仲裁制度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为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中国的仲裁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仲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处理着大量民商事纠纷。
与此同时,仲裁制度也积极探索创新,例如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国际仲裁中心,专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
除了传统的经济仲裁和民事仲裁外,中国仲裁制度还不断拓展领域,涵盖了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
这些多元化的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仲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同时,中国仲裁制度还注重与国际接轨。
通过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交流,中国不断完善自身的仲裁体系,提高仲裁的质量和公信力。
国内外仲裁制度
国内外仲裁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仲裁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双方协商并由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国内外的仲裁制度在相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下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国内外的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运作机制和演变情况。
一、国内仲裁制度在国内,仲裁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庭解决争议,庭审程序较为简洁高效。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的仲裁制度还有很多特点,比如保密性强、费用较低等。
国内的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一些仲裁员存在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等问题,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仲裁结果的执行问题也是在国内的仲裁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等,仲裁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类商事纠纷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国家的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仲裁程序公开透明,当事人可以充分了解仲裁过程,确保公正公平;仲裁员素质高,专业性强,能够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国际组织也推动了国际仲裁发展。
比如国际仲裁院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提供了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全球企业和机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国内外仲裁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国内的仲裁制度受到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较多,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一定难度。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更加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专业仲裁员,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国内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执行难度大,影响了其效率和效力。
而国外的仲裁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洁高效,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问题之检视及重构——以程序主体性理念为指导
一
信赖的心情而选定的 ,仲裁员应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和 谐而充满人情味的仲裁空间。 但是 , 在我们的仲裁活动 中, 仲裁的诉讼化倾向 日益严重 , 仲裁员 常常以民间
产生的。 仲裁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 品经济 , 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 , 契约 自由原则的确立 , 尊重 当事人的意 愿 ,根据双方 当事人 的自由意志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 必然 ;仲裁制度产生 的政治条件是政治国家与市 民社 会的二元结构 , 是政治 国家对市 民社会 的妥协 。【 裁 3 忡 制度产生 的法律基础是私法观念的发达 ,私法 自治成 为一项宪法性原则 , 秩序 、 效益、 自由、 平等、 人权 、 正义
序选择权和参与权。
法律理念反映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 ,制度是 与理 念水乳交融 , 一脉相成的。 程序主体性理念的缺失与不
完备势必影响我国仲裁制度的设计 。以程序主体性理 念为标准进行透视 ,中国仲裁制度存在之 问题是相 当
多的。 当事人的意思 自由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与体现 , 没 有赋予 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 ,仍带有浓厚 的讼化
法 得 到 真正 的表达 。
2制 度 缺 陷 .
首先 , 当事人主体性理念 的淡漠。 仲裁法》 已 新《 虽 颁布将近 l 年 ,但我国公 民的仲裁意识十分淡薄 , 0 许 多企业 、 经济组织 、 民对仲裁基本知识知之甚少 , 公 甚 至误把仲裁 当作诉讼 , 被动消极地参与仲裁 , 没有认识 到仲裁的 自治性本质 ,以及 自身所应享有 的充分的程
剑 。”在 执行仲裁裁决 时, 口 为保护地方利益 , 对外地 的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中国的仲裁法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中国的仲裁法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投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仲裁制度,中国的仲裁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仲裁的定义及特点、中国的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中国仲裁法的发展等几个方面来探讨中国的仲裁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仲裁的定义及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对于诉讼,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仲裁具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
仲裁庭作为争议解决的第三方,具有裁决争议的权力,而不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和限制。
这使得仲裁具有更加独立和自主的性质。
其次,仲裁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简单、迅速。
仲裁的审理和裁决过程灵活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有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
再次,仲裁具有保密性。
相对于诉讼公开的审理过程,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点。
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纠纷特别重要,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最后,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按照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律,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各国根据法律规定来履行。
二、中国的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中国的仲裁法是指中国法律对仲裁活动的规范,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
首先,中国的仲裁法坚持仲裁自愿原则。
根据中国的法律,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可以自行协商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这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原则。
其次,中国的仲裁法保障仲裁公正公平原则。
中国的仲裁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确保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应当公正合理,并且有专业知识和经验。
再次,中国的仲裁法重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执行。
中国的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各级法院都必须予以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中国的仲裁法注重仲裁程序的快速高效。
我国仲裁制度的新进展与变革
我国仲裁制度的新进展与变革2023年,我国仲裁制度在不断地迈向更加规范化、科技化和国际化的方向。
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趋势的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的新进展和变革也被寄予厚望。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我国仲裁制度的新进展和变革。
一、更加规范化的仲裁制度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正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仲裁员的素质要求、仲裁程序、仲裁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仲裁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
其次,强化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仲裁裁决不仅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而且更便捷快速、成本低廉,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二、更加科技化的仲裁制度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正朝着更加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大力推进“互联网+仲裁”模式。
仲裁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全国性、统一的仲裁信息系统,实现了先睹为快的公开和公正。
其次,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
比如,仲裁机构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辅助仲裁员进行仲裁裁决。
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仲裁经验和案情的分析和梳理,为仲裁员提供更科学的裁决依据。
三、更加国际化的仲裁制度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我国仲裁制度正朝着更加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加强了国际仲裁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中心之一,各级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活动,不断提升国际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加强了对外开放和对外服务的建设。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承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制定了“双语同时受理、原则适用中国法、争议本质决定管辖”的“中国方案”,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总之,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仲裁制度的新进展和变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未来,我国仲裁制度将以规范化、科技化和国际化为方向,进一步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提升国际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及成效
近年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及成效近年来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及成效2023年,我国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现了从“原始”到“现代”的转变,成效显著。
首先,我国仲裁法律框架经过多年的修订,完善了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机制。
特别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订,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公开听证、财产保全、调解等一系列程序,为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新的仲裁法还强化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强了仲裁的威慑力。
其次,仲裁机构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提高。
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仲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而各个仲裁机构也开始注重专业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有的仲裁机构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智能化平台,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有的仲裁机构推广线上调解,方便当事人进行协商和沟通。
此外,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方面,一些仲裁机构也加强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仲裁员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仲裁文化的普及和推广也得到了有力推动。
在这个大环境下,公众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渐提高,仲裁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的选择。
政府、媒体、学术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也加强了对于仲裁的宣传和推广,涌现出一批仲裁普及专题讲座和研讨会。
最后,未来还需要加强对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评价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在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加强与法院的联动以及加强对于涉外仲裁的开放与合作等方面,也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
2023年的中国,仲裁制度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它的完善和升级也在不断加速。
我们期待着未来,更加公正、规范、高效的仲裁制度将笼罩在整个中国。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中国劳动仲裁制度到今天已经从一个新兴的规则规定发展到一个完善成熟的体系。
仲裁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必要条件之一,而且还能够推动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改革,增强中国现代企业诉讼的公平性,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制度有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诉讼原则和仲裁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和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福利等事项,如果没有及时解决的话,就可以申请仲裁。
未来,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有助于加强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从而缓解劳动争议的紧张局势,避免以一见贱财而发生诉讼等问题。
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审判机制,建立友好仲裁环境,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此外,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敦促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精准地运用劳动仲裁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用人单位应树立崇高的道德标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以有效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安全。
其次,劳动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技术建设,提高各种劳动安全问题的整改能力,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安全。
未来,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将受到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
政府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仲裁机制,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在劳动仲裁机构中客观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秉持公正的态度,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各个社会团体应加强劳动权利宣传,致力于推动整个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需要政府更加积极的行动,劳动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权益,法院要公正审理,各个社会团体要开展宣传教育,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促进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
仲裁制度始建于19世纪末西方社会,20世纪30年代逐步发展。
所谓仲裁,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仲裁较之其他方式更具优越性,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与使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越来越高,仲裁必将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一、仲裁的优越性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的存在是提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的合意,需双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2.仲裁具有快速灵活性。
仲裁无严格的程序,法律只原则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以保证仲裁程序正常进行,具体程序则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使得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和简便,且为一裁终局,有利于提高效率。
3.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庭不许别人旁听,仲裁裁决的内容可不公开,裁决书可只写结果不写经过和理由,仲裁的不公开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接受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继续往来。
4.仲裁结果更具有权威性。
仲裁人员具有较强专业性,比法官更具有专业优势,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采用专家仲裁,更有利于查明纠纷事实,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我国从1995年9月1日实施《仲裁法》以来,仲裁事业得到很大发展。
但由于当初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与国外交流较少,对仲裁制度本质属性认识不足,使得《仲裁法》不尽完善,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仲裁法》不足与弊端日益突现,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相当的距离。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1. 仲裁的定义及背景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即仲裁庭)进行公正、中立地裁决,解决相互争议的方法。
它是一种比较灵活、高效、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劳动、国际贸易等领域。
仲裁制度的实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法定的裁决机构,以及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那么,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下面将对仲裁的制度进行具体分析。
2. 仲裁制度的来源和法律基础仲裁制度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
国际仲裁主要以《纽约公约》为基础,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仲裁也受到其他国际组织的指导,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机构等。
在国内,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制定了相关的仲裁法律。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国内仲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的程序、资格、程序等。
3. 仲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确保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仲裁机构一般由独立的法律实体组成,与法院和政府机关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和监管机关的管理,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培训和监管机制,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仲裁的质量。
4. 仲裁员的资格和选拔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对争议进行裁决。
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仲裁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素质。
通常,仲裁员的资格需经过认证或注册。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或领域的资格和经验,且不受利益冲突等因素影响。
在选拔仲裁员时,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和选择。
5. 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程序是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仲裁程序一般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制定并告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纠纷的频繁发生,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各方当事人的异地性和跨国性,常常会遇到一些紧急的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正式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临时仲裁来解决紧急问题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引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解决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临时仲裁。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行临时仲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临时仲裁裁决。
这样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
其次,我国的仲裁机构也积极推动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仲委”)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临时仲裁的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临时仲裁,并根据中仲委的规定,选择临时仲裁员、提供证据等。
中仲委还在其规则中规定了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了裁决的及时执行。
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出台,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当事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还不够充分。
由于临时仲裁制度的相对新颖和复杂性,许多当事人对其了解不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
其次,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导致裁决的效力受损。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执行制度和程序尚未完善,存在一些执行难题。
为了进一步构建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
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1. 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啊,那可真是解决争议的一把好手!就好比你和朋友有了矛盾,临时仲裁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来帮你们评评理。
比如说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了分歧,这时临时仲裁就能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2. 嘿,你知道吗,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超厉害的呀!就像一场及时雨,能在争议出现时迅速发挥作用。
比如两家企业因为知识产权起了纠纷,临时仲裁就能站出来主持公道。
3. 哇塞,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简直太棒啦!这就如同在茫茫大海中为人们指引方向的灯塔。
像在建筑工程领域,一旦出现纠纷,临时仲裁能马上介入,给出合理的裁决。
4. 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那可真是不能小瞧啊!它就好像一位智慧的长者,总能巧妙地化解矛盾。
好比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临时仲裁就能帮助双方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5. 哎呀呀,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可太重要啦!简直就是解决争议的秘密武器嘛!比如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上有了不同意见,临时仲裁就能闪亮登场啦。
6. 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真的很了不起呀!如同给争议之火泼下一盆冷水,迅速降温。
就像在金融领域出现争端,临时仲裁可以及时出手解决。
7. 哇哦,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厉害得很呢!就像一把万能钥匙,能打开争议的锁。
比如说在物流运输中出现货损纠纷,临时仲裁就能发挥大作用。
8. 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那可是相当关键呀!好像是战场上的将军,指挥着解决争议的战役。
比如在技术合作中出现分歧,临时仲裁能有力地推动问题解决。
9. 嘿,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绝对值得点赞!就跟良医一样能治好争议的“病”。
像在劳务纠纷中,临时仲裁就能及时登场,维护各方权益。
10. 哇,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真的太神奇啦!就如同魔法一样能让争议消失。
比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矛盾,临时仲裁能让一切变得清晰明了。
我觉得中国的临时仲裁有关制度非常重要且实用,它为解决各类争议提供了高效、公正的途径,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_0
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质量主要取决于。
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
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以及法律所给予的支持、监督,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具体案件中,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委任仲裁员,选任对自己有利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仲裁员。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
广而言之,仲裁员制度是指调整仲裁员资格条件、仲裁员道德准则ethics、仲裁员进行的权力、仲裁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一般直接规定在各国的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的条约上。
仲裁规则及当事人制订的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也可予以规定。
我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颇多问题,尤其是在入世后思考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就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有关名册制名册制在中国由来已久。
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的可能。
但这种作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谁来保证列入名册者符合法定条件。
理论上讲,为了以质取胜,自然会尽力挑选名副其实的专家。
但问题是,慕名举荐可能以讹传讹,而且有哪一个机构能够把握全国乃至全世界各专业领域的人才动态?而不了解情况,又是如何保证选聘的档次呢?并且对这个问题,中国各仲裁机构基本是没有什么监督的。
2.仲裁员名册的信息量不够。
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
但实践中,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较为罕见,常见的名册倒是,要么仅仅载明候选仲裁员名字,要么大而不当地注明该人专业领域,个别人甚至会误被当做全才,但没有载明仲裁员的其他资料,如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种仲裁员名册可能为当事人和仲裁员私下接触增加了障碍,但除了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字外,几无作用。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一)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一)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入世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体现。
中国仲裁制度注重立法的国际化,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条件下,完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改革中国仲裁制度,加强意思自治、仲裁独立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以便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一、问题的提出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
②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
④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
⑤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
⑥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
⑦因此,本文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审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措施。
二、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特征(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律特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第一,作为世界仲裁的惯例和遵守最基本的仲裁规律,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
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
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
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