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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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建国时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既隐含着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又展现出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统一。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例如,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提到这句话的那篇原著,读一读与这句话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就不难看到,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

非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特定时代条件下“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是哀其不幸――“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促其奋斗――“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应该向德国制度开火!”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需要明确指出宗教不仅有消极因素也有积极因素,这种“二因素论”重要观点的提出,也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群众观的统一,是从宗教的群众性说起的,于是就有了《江泽民文选》第三卷《论宗教问题》中那段深刻的阐述:“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而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我们党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当然也包括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的力量。信教群众也是我们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的一贯体现。

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是在革命时代不能不比较突出地揭示宗教的消极作用,到客观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的两重性,再到更多地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注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提出,不是信手拈来而是深思熟虑,不是一般口号而是科学命题,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政策,不是简单一说而有丰富内涵。它的提出,既有深刻的认识论根据,也有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首先,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立足于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的“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有了这“四个全面认识”,才能深刻地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其次,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统筹于“正确处理五大关系”这一驾驭我国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思考。胡锦涛总书记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依靠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要客观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为前提,改变过去有的同志只习惯于从消极方面着眼、过分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差异的思

维定势,多从正面把握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致力于促进建立和谐关系;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化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将之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乃是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强调“四个全面认识”,“处理五大关系”,绝不是要瞻前顾后、无所作为,而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进取。

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宗教问题上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崭新的时代命题——“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必然应运而生了。

坚持以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为指导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正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六中全会决定中有一段完整的阐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把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信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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