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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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甘华银(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 广安 680) 3 5 0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作者:姜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本文案例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在体系之内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除了四要件之外,还应该包括正当化事由才能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1884年5月19日,英国的Mignonett号游船由英格兰的南安普敦起航驶向悉尼。

乘务组由四人组成。

其中TomDudley是船长,EdwinStephens和Ed-mundBrooks是船员。

男孩RichardParker大约17至18岁。

是游船的工作人员。

7月5日,游船因遭遇风暴而失事。

四人被迫以一艘小艇逃生,在距离好望角1600多海里的公海上漂流。

除了两罐芜菁,他们没有食物和水。

在第4天。

他们抓了一只小海龟并以其肉维生。

小艇继续漂流,他们离陆地还有1000多海里。

在第18天,他们已经7天没有吃东西,5天没有喝水。

两个被告人对Brooks 说,如果没有救援到来。

就必须牺牲一个人来救其他人。

但是Brooks不同意,而男孩根本没有参与这次商议。

7月24日,Dudley向Stephens和Brooks提出,应该抽签决定牺牲者,Brooks拒绝了,男孩还是不知情。

最后,抽签没有进行。

在那天,两被告人Dudley和Stephens说他们有家庭,最好是杀了男孩。

Dudlev提出,如果明天早上还看不见船只,男孩就必须死。

7月25日,没有船只出现。

Dudley告诉Brooks最好去睡一觉,然后暗示Stephens和Brooks。

要牺牲男孩。

Stephens同意了,而Brooks依然不同意。

此时,男孩躺在船的底部,他显得那么无助,而且由于饥饿和喝了海水,显得极度的虚弱,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的反抗。

也从来没有同意牺牲自己。

在Dudley祈祷他们的灵魂得到救赎之后,走向男孩,并告诉他,他的时间到了,然后将刀刺进男孩的喉咙,杀死了男孩。

三人以男孩的血肉维持了四天。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二)特殊主体与共犯 1.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条件外,分则条款还要 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2.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 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 教唆犯和帮助犯不受特殊主体的限制。 3.极为特殊的情况,以主犯确定案件性质。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 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的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贪污、职务侵占案司法解释.doc
练习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是否正确的?. A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 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 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B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 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 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 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 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 车外出,15分钟后遇到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 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到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女友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 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 观要件规定。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 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
定型”。另外,他还认为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机能,“唯刑事
诉讼的这种内部结构.中的超越性的指导观念,或者应当叫做‘指导形象’的,
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
容。”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
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
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
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
提。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内部属性发生联系,
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
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麦兹格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切成
立犯罪的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整体,包括责任、违法等属性在内,这就“意味
着构成要件就是整个犯罪本身”。它把构成要件的内涵实际己经扩大到整个犯
罪论体系自身了。麦兹格着重的并不是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而是仍然专门指狭
义的构成要件,而这种内容只是被规定在分则条文中。麦兹格此时已经基本跳
出贝林格与麦耶的框框,主张构成要件பைடு நூலகம்违法性的实在根据,认为构成要件与
麦兹格将主观违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个别情况的相对保守的理论体系,主张一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

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异同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是保障社会治安的。

如果世界上的大部分律师都如《魔鬼代言人》中的律师一样,罪犯都不到应有的惩罚,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体系也必然崩溃,天堂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变成地狱。

当然,不同的国家或许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样在世界生也存在着两大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法律体系与大陆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先谈谈她们的不同点:(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上来说: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判定法是判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审理一切案件的基本准则,但在现实应用中,判例法的应用更具有一定的优势,它使得案件的审理不受既定法律的限制,只要有先例就可以据此推理,完成案件。

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

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理论性较强,多采用法典的形式,且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都要受到法律条例的严格限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犯罪和法律制度上,中国和其他国家有何异同?

在犯罪和法律制度上,中国和其他国家有何异同?

在犯罪和法律制度上,中国和其他国家有何异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同国家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频繁,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异同进行科普。

一、刑法法律体系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刑法法律体系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国的刑法体系是基于大陆法系的法制传统,刑法一般按照分类罪名和具体罪名划分。

而英美、法国等国家则采用普通法体系,刑法主要是以案例和判例为基础,法院判决是法律的主要准则。

二、刑罚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差异更加明显。

中国的刑罚制度主要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缓刑,法律制度比较严格。

而美国等国家则普遍采用刑罚多样化的方式,判决可以包括社区服务、宽限期、罚款等。

此外,其他国家的死刑逐渐被废除,而中国则仍然在维持死刑制度。

三、审判制度在审判制度方面,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审判程序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上。

中国的审判程序相对比较简洁,庭审时间较短,有时候较为正式和繁琐。

而德国等国家则注重把握正义与公正,在庭审程序上讲究程序正义和审判公正。

另外,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美国等国家严格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在认罪协议方面,强调自愿认罪,避免错误的认罪情况。

以上三个方面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犯罪和法律制度方面最大的异同点。

当然,除了这些差异外,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差异。

但是,无论哪种法律制度体系,都应该在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方面出具应有的效果。

最后,我们期待着更好的全球法律体系能够在人类社会各地推广,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在现代法学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行为外部客观事实特征的描述,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精神障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准确地筛选出犯罪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相对较为形式化,可能导致一些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在前期被忽略。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则采用“双层次”模式,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事由。

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如作为、不作为等。

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明知等。

合法辩护事由则是指行为人提出的能够排除其犯罪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胁迫、警察圈套等。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简述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简述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 二) 我 国的犯罪构成 理论
事责任 和刑罚 的法律 ” 。由此可见 ,如何认 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 但人 们 在认识犯 罪时 总要依据 一定 的模式 而不
是随心所欲 的,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1 .构成要 件符 合性 。某种行 为符合 构 成要件的情况 ,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 意大
成了一 些我们 自己的理论 。 我 国理论界关于
体 事 实符合刑 法规范 规定 的构成要 件是认
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 。 犯罪若要成立须要 有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 三是苏联 ( 包括
“ 成为犯罪基础 的行为存在” ,如果不存在 “ 行为” , 即使有危害后果也不能认为是 “ 犯
罪” 。构 成要 件是犯罪行为 的类型化 、规则
果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 , 行为一旦符合构成 要件 ,在通常情况下该行为具备违法性 ,此
表现 , 还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 害行为 , 危 害结果和实施危害行 为的各种客观要件。它 解释 了行 为在怎 样的条 件下如何 侵害或 威 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 系, 并包括危 害行为 、危害结果和行为实施 的客观条件 ; 犯罪 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包括行 为人 的年龄 、 刑 事责任能力等 ; 犯罪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 实 施犯罪行 为时 , 对其行为所 引起 的危害社会
质; 犯罪客观要响很深 , 两者
也最具有可 比性。


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介绍
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述之前 , 我认 为有 必要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 。首先予以说明的
是我 国的犯 罪构成是从 E t 本刑 法理 论 中的
形, 也就是违法阻却事 由, 例如: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和 自 救行为等 。这当然是 因为 ,如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⑶构成要件有责性: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当今世界存在着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二者由于法律渊源等因素的不同,差异很大,互有优缺点。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影响最大,但有自己的特色。

因此与英美法系有很多的不同之处。

首先,判例在英美法系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这与两种体系的法律渊源有关。

在英美法系中,除成文法外,判例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遵循先例”是这一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与大陆法系相似,一般认为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其次,大陆法系多采用成文法典的形式,即重视法律的法典化以及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系统性。

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形成完全的成文法典,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虽然也有数量众多的法律,但多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不重视成文法的系统化。

再次,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不同。

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演绎”方法,即将法律条文运用于具体案件。

法官首先考虑的是法律所规定的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面临的案子。

英美法系是采取“归纳”的方法,先行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归纳出适用自己当前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准则,然后按照这些准则来处理当前的具体案件。

审判方式及诉讼程序不同。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审讯方式,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消极的
审判者,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我国则采用“纠问式”的审讯方式,诉讼以法官为中心,以法官为主导。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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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
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
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即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组成。

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而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的主观要件。

其他有关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1、二要件说
该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不应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行为。

2、三要件说
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五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四要件的基础上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与前四个要件并列,形成犯罪构成整体。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具体行为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

这种构成要件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既包括客观的、记述性的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规范性的要素。

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

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性,简单的讲就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有责性是指能够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道义的谴责的可能性,即非难可能性。

定罪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先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看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答案也是肯定的,再看是否具有有责性。

只要经过这三关,才能作为犯罪处罚。

这三者的关系: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推定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所以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一般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提出了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在判断行为的有责性时,一般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提出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无故意,无过失,无期待可能性等。

只是对于这种推定,是否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不明确。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它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部分。

其中犯罪行为是指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行为和意识两部分,而犯罪心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它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它是指各种合法辩护的排除。

合法抗辩事由是在长期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而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的总则性规范,其内容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等。

美国的这种双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是诉讼定罪过程的反映,在这种构成要件理论下,控诉方如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证明该行为符合第一层次的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被告方如主张自己没有构成犯罪,则必须提出各种合法辩护,如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有精神病、警察圈套等,如控诉方证明该行为符合本体要件后,被告方没有提出合法辩护,就可以推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如被告方提出了合法辩护,则要看此辩护是属于积极辩护还是消极辩护,如果属于积极辩护,则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消极辩护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体系性的比较
多数学者认为,三大犯罪构成理论逻辑结构不同,体系组合的因而呈现出不同的体系性特征。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体系内部各要件相互依存;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了一种综合评价的特征;犯罪构成法定化。

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特征是: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从不同的侧面多次进行评价;体系内部具有层次性和相对独立性;对违法和责任可以进行超法规的评价。

英美犯罪成立理论的特征是:以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反映刑法总则体系;构成要件的法定化与超法规合法辩护事由共存;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的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从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进行分析,构成要件上有相通之处。

行为要件和罪过要件是三大法系理论中都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①行为要件。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各国刑法的通例。

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加以讨论;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②罪过要件。

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置于有责性中研究,则属于责任条件;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本体要件。

但是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违法性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则有所不同。

①在我国,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保护客体即法益则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犯罪主体也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构成要件,但在大陆法系,并没有犯罪主体这样一个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作为犯罪主体内容的未成年、精神病则被作为合法抗辩的内容。

③至于违法性,大陆法系通常将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英美法系,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在犯罪构成内加以论述的。

而在我国,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特征加以规定的。

【主要参考资料】
《刑法学(第二版)》徐松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第二版)》陈兴良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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