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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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

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

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即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组成。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而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犯罪的主观要件。

其他有关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1、二要件说

该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不应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行为。

2、三要件说

这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的三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三个要件,犯罪主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五要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四要件的基础上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与前四个要件并列,形成犯罪构成整体。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具体行为事实与构成要件相一致。这种构成要件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既包括客观的、记述性的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规范性的要素。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

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侵害性,简单的讲就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有责性是指能够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道义的谴责的可能性,即非难可能性。

定罪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是构成犯罪,先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再看它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答案也是肯定的,再看是否具有有责性。只要经过这三关,才能作为犯罪处罚。

这三者的关系: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化,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推定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所以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一般是审查被告人是否提出了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判断行为的有责性时,一般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提出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无故意,无过失,无期待可能性等。只是对于这种推定,是否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不明确。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

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它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两部分。其中犯罪行为是指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行为和意识两部分,而犯罪心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它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它是指各种合法辩护的排除。合法抗辩事由是在长期司法的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而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体上的总则性规范,其内容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等。

美国的这种双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是诉讼定罪过程的反映,在这种构成要件理论下,控诉方如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证明该行为符合第一层次的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被告方如主张自己没有构成犯罪,则必须提出各种合法辩护,如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有精神病、警察圈套等,如控诉方证明该行为符合本体要件后,被告方没有提出合法辩护,就可以推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如被告方提出了合法辩护,则要看此辩护是属于积极辩护还是消极辩护,如果属于积极辩护,则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消极辩护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体系性的比较

多数学者认为,三大犯罪构成理论逻辑结构不同,体系组合的因而呈现出不同的体系性特征。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体系内部各要件相互依存;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了一种综合评价的特征;犯罪构成法定化。

大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特征是: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从不同的侧面多次进行评价;体系内部具有层次性和相对独立性;对违法和责任可以进行超法规的评价。

英美犯罪成立理论的特征是:以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反映刑法总则体系;构成要件的法定化与超法规合法辩护事由共存;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的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

从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进行分析,构成要件上有相通之处。行为要件和罪过要件是三大法系理论中都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①行为要件。“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各国刑法的通例。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首要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加以讨论;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的本体要件。②罪过要件。这一要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置于有责性中研究,则属于责任条件;在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本体要件。

但是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违法性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则有所不同。①在我国,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保护客体即法益则是犯罪构成要件。②犯罪主体也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构成要件,但在大陆法系,并没有犯罪主体这样一个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作为犯罪主体内容的未成年、精神病则被作为合法抗辩的内容。③至于违法性,大陆法系通常将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英美法系,作为排除违法性事由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是在犯罪构成内加以论述的。而在我国,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特征加以规定的。

【主要参考资料】

《刑法学(第二版)》徐松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第二版)》陈兴良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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