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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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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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实行犯也简称正犯。

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是否须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说的重要理由是甲、乙(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带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犯罪,教唆犯、帮助犯的教唆行为、帮助

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也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先判断客观层次,看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不是危害行为。如果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便直得出无罪结论,即使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因为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提示】新理论内部有种观点认为,对于上述表中乙在预备阶段的两种情形,由于实务中一般对实行犯的犯罪预备或中止不予处罚,所以对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更无需处罚,所以此时的教唆犯甲可以作无罪处理。

【实务论证】旧理论的共犯独立性说总是主张“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这种主张一方面是对第29条第2款的误解(参见后文教唆犯的处罚部分);另一方面在实务中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例如,妻子在睡觉前,在枕头边教唆、力劝丈夫(某县县长)接受某老板的10万元贿赂,丈夫骂句:“蠢猪!”然后倒头就睡。根据旧理论的共犯独立性说,丈夫拒绝犯受贿罪,无罪,但可怜的妻子已经构成受贿罪教唆犯的未遂。试想,司法机关会如此认定吗?根据新理论的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更应无罪。

【提醒】类似情形的区分:法律教育网

第一,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

窃,而是实施了强奸。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第二,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答应,进屋后发现女主人很漂亮,便放弃盗窃而实施了强奸。乙构成盗窃罪中止,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未遂。乙的强奸与甲无关。

第三,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由于抢窃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既遂。乙定抢劫罪实行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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