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保险新政策及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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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保险新政策及新规定

2017年最新养老保险新政策及新规定

2017年最新养老保险新政策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满15年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参保年限组成。不满15年的只能将个人账户本息累计额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不能按月领取。

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仍将继续参保缴费,履行缴费义务。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缴费基数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延长自己的缴费年限。

不少人误认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到达15年以后,就可以不缴费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15年只是按月享受养老金的最低年限,并不意味着到达5年以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处于最低水平,对个人的损失是很大的。要改善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只有在工作期间尽量地多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同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发

给丧葬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会同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并与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

不错。

2017年养老保险补交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

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

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

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

金手续。

3、截止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以个人

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达到退

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

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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