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中气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气规发〔202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21年12月16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构)负责其认定的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并对上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填报年度报告。
第六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
中国气象局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中国气象局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推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规范运行,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1.细化气象法律法规的需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为保证规章确立的涉及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扩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
2.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需要。
自2016年防雷检测市场开放以来,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且多数为民营企业,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诚实守信、忽视检测质量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日益凸显,而目前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作为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依据。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
从近年来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贯彻落实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质量考核等方面参差不齐,存在管理要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亟需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层面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二、起草过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9年5月开始起草该办法初稿,并召集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局工作人员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14日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并加以修改。
2021年1月2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加以修改。
2021年3月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查。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保证发射和接收微波线路的安全可靠,本办法制定以管理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
(二)经审核,合格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在《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中记载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技术服务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中记载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编号。
(三)微波线路设施安装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从业协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签定《微波线路设施安装检测资质协议》。
(四)当发生雷击事故或雷电防护装置有安全隐患时,应进行整改处理,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再次进行质量检测。
(五)定期检查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雷电防护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一)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的目的是通过对申请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的质量认可活动,强调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满足社会对于微波线路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及可靠性的要求。
(二)安全技术和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发放机构应当依据微波线路装销从业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发放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由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出具,用以确立检测、保养、应急处理等工作人员的资质。
(二)持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资格书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检测资质,凭借合法的手段,申请检测资质的材料应全部完备,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质量检测(一)微波线路安装销售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从事的微波线路设施安装、销售等工程的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组织定期检测;(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从业单位应自我检测,定期检测监测项目的数量,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缺陷或疑虑进行整改处理,并向有资质的检测组织进行检测。
五、在线审核(一)有安全技术质量管理认可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管理系统,用于审核、受理和确认检测资质等有关事项。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3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包括对外部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指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所有的附加设施如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检测检验。
第四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须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或依照IEC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范围第六条资质认证分为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和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两类.第七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可从事在用和新建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第八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的单位可从事本单位内,在用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九条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对本地具有防雷装置质量自检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省雷电防护管理局负责对具有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单位检测结果的抽样复查。
第三章资质认证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二)具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三)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1.检测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有任命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鄂政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决定》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决定》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不断提升防雷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认真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一)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由住建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此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贵州省防雷检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复习题库
贵州省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复习题库一、法律法规部分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题出自《气象法》6、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8、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6—8题出自《气象灾害防御条例》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1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1、《贵州省气象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11题出自《贵州省气象条例》12、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13、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4)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申报防雷装置乙级检测资质的单位,要求其技术负责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 )以上。
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答案:A解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2.[单选题]关于雷暴活动,下列正确说法是( )A)就全球纬度平均而言,赤道地区雷暴活动频繁B)我国南方少于北方C)海上雷暴多出现于午后或傍晚D)海洋上雷暴活动明显大于同一纬度的陆地地区答案:A解析:《雷电物理学》第7章7.2.1节3.[单选题]开关型SPD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
A)1MΩB)10MΩC)50MΩD)100MΩ答案:C解析:GB/T 32937-20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第6.5.8条4.[单选题]接闪杆一般用镀锌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当针长1m以下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钢管直径不应小于()。
A)10mmB)12mmC)16mmD)20mm答案:D解析: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5.2.2条5.[单选题]被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处增设浪涌保护器时,应小于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宜留有( )裕量。
A)30%B)10%C)50%D)20%答案:D解析:GB 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第5.4.3条第10款6.[单选题]人工接地体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并宜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离或基础不宜小于 1m。
答案:A解析:7.[单选题]接地体是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__用的导体。
( )A)等电位B)屏蔽C)隔离D)散流答案:D解析:8.[单选题]利用钢筋混凝土地的柱钢筋作为引下线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 S 应( )。
A)S≥1.89kc2B)S≥4.24kc2C)S≥1.89m2D)S≥4.24m2答案:A解析:9.[单选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有( )A)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B)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C)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D)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答案:A解析:高耸建筑物10.[单选题]防雷检查时,应检查引下线支持件是否符合水平或垂直直线部分间距处于( )的要求。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等;(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七)办公场所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八)档案保管设施明细表。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一条中“(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将《办法》所有条款中的“防雷装置”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将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将第八条第二项的“省级”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将第十条的“法人所在地”修改为:“法人登记所在地”。
六、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项修改为:“(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防雷监管职责,切实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现就我省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从业单位资质许可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推进气象部门防雷技术服务单位转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
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有关规定,省气象局受理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
01 防雷装置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和要求
•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 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 果负责。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 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 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关于防雷的规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权限和范围。
一是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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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