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0087—2012)【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基金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 008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26日附件:ICS 03.060A11备案号J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7-2012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Data Exchange Protocol for Stock Index Futures between Funds and Futures2012-12-26发布2012-12-26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通讯方式5 消息格式6 安全与加密7 数据完整性8 扩展方式9 消息定义10 数据字典11 结算数据文件格式附录 A附录 BB1 FIX会话登录B2 注销B3 重发B4 重发请求B5 心跳和测试请求附录 CC1 新订单场景图C2 撤单场景图附录 D附录 EE1 FIX会话E2 连接E3 FIX会话消息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大成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万家基金公司、信诚基金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嘉实基金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胜科金仕达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标准~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XXXX—XXXX JR/T XXXX—XXXX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dustry—Baselin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送审稿)目次 1 前言2 引言3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 34.1.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3 4.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 4 4.3. 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 4 4.4.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 55. 第一级基本要求 5 5.1. 技术要求 55.1.1. 物理安全 6 5.1.2. 网络安全 6 5.1.3. 主机安全75.1.4. 应用安全7 5.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8 5.2. 管理要求8 5.2.1. 安全管理制度8 5.2.2. 安全管理机构85.2.3. 人员安全管理9 5.2.4. 系统建设管理10 5.2.5. 系统运维管理126. 第二级基本要求12 6.1. 技术要求12 6.1.1. 物理安全13 6.1.2. 网络安全15 6.1.3. 主机安全16 6.1.4. 应用安全18 6.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18 6.2. 管理要求18 6.2.1. 安全管理制度19 6.2.2. 安全管理机构19 6.2.3. 人员安全管理20 6.2.4. 系统建设管理22 6.2.5. 系统运维管理257. 第三级基本要求25 7.1. 技术要求25 7.1.1. 物理安全27 7.1.2. 网络安全29 7.1.3. 主机安全32 7.1.4. 应用安全34 7.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34 7.2. 管理要求34 7.2.1. 安全管理制度35 7.2.2. 安全管理机构36 7.2.3. 人员安全管理37 7.2.4. 系统建设管理40 7.2.5. 系统运维管理448. 第四级基本要求44 8.1. 技术要求44 8.1.1. 物理安全46 8.1.2. 网络安全48 8.1.3. 主机安全51 8.1.4. 应用安全53 8.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54 8.2. 管理要求54 8.2.1. 安全管理制度55 8.2.2. 安全管理机构56 8.2.3. 人员安全管理57 8.2.4. 系统建设管理59 8.2.5. 系统运维管理649. 第五级基本要求6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关于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要求66 附录B(规范性附录)证券期货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的选择和使用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银行金库》(JR-T0003-2000)
《银行金库》(JR-T000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T/T 0003—2000 (neqANSL/UL608—1992)银行金库 BANK V AULTS2000-7-04发布 2001-01-01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金融行业标准,制订原则与目的是保障货币、金银、国家证券等业务的正常运作,对防御外部侵害及内部作案规定了相应要求。
为了加强对银行金库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体现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建库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库、业务库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准。
本标准系属建造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库、业务库的基本要求,任何金融部门或单位兴建、改造发行库、业务库应遵照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币金银局提出,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广东、河南、辽宁、陕西、山东、云南、内蒙、甘肃、江西、河北省分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山、焦秀云、孙乃君、柴红、王川、马士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金库及相关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库址选择、主体库房与辅属配套用房建筑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金库的新建与改建设计。
2 定义2.1 银行金库 bank vaults: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2 货币发行库 issuance vaults指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3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4 库房禁区 vault passway指以库房为核心,以及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Vault Doors (neq ANS I/UL 608-199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库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行业各类金库库房使用的库门。
也适用于金库备用门(安全门)。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JR/T0002-2000组合锁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普通手工工具common hand tools包括凿子、穿孔器、扳手、螺丝刀、钳子、榔头、3.6kg以下的大锤、长度不大于1.5m的撬杆、撕割工具。
3.2 切割炬cutting torch大功率市售切割炬。
3.3 入口entry打开的门或者在门体、门框上或门体、门框之间形成的面积为619平方厘米的完全贯通的开口。
3.4 619平方厘米贯通开口619square centimeter opening最小边长152mm的矩形开口;直径为281mm的圆形开口;或斜边长为497mm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开口。
3.5 助熔棒fluxing rod有助于火焰切割的低碳钢或类似材料的棒。
3.6 压力工具hydraulic tools承受压力不大于444,820N的便携式电动或手动千斤顶、楔或类似施压装置。
3.7 冲击工具impact tools卡盘尺寸不大于25mm的便携式电动或气动冲击锤、冲击钻。
3.8 撬、掘工具picking tools非专门设计用于破坏金库门的普通或铰接型撬掘工具。
3.9 便携式电钻类工具portable electric drills and tools钻头直径不大于25mm的手电钻和空心钻(套钻)。
3.10 动力锯power saws直径不大于200mm的圆盘锯、直径不大于300mm的孔锯及往返锯。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标准~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1_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安全技术要求
c)应支持对恶意虚拟机的隔离,支持阻断恶意虚拟机与外部网络以及其他虚拟机的通信。
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CPU
CentralProcessingUnit
中央处理单元
DDoS
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
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
DoS
DenialofService
拒绝服务
HTTPS
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Secure
7.2.1
网络资源池安全包括针对网络资源配置和运营的安全要求,并包含网络和安全产品所涉及的功能或服务安全要求。云服务使用者从云服务提供者获取网络资源池中的虚拟网络资源和控制权。
7.2.2
第一级要求:
应保证虚拟网络全冗余设计,避免单点故障。
第二级要求:
a)应保证金融业不同云服务使用者的资源池物理隔离;
7.2.6
第一级要求:
a)应支持对恶意代码进行检测和清理;
b)应维护恶意代码特征库升级和相关检测系统的更新。
第二级要求:
无。
第三级要求:
无。
7
存储资源池安全包括对存储资源配置和运营的安全要求,也包括对保障存储安全的安全产品、功能或服务的安全要求。云服务使用者从云服务提供者获取存储资源池中的虚拟存储资源和控制权。
d)应对远程执行特权命令进行限制。
第二级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8号)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JR/T 0060-2010),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ICS 03.060A11JR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0-2010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dustry-Baselin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Trial basis)2011-12-22发布2011-12-22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4.1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4.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4.3 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4.4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5 第一级基本要求5.1 技术要求5.1.1 物理安全5.1.2 网络安全5.1.3 主机安全5.1.4 应用安全5.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5.2 管理要求5.2.1 安全管理制度5.2.2 安全管理机构5.2.3 人员安全管理5.2.4 系统建设管理5.2.5 系统运维管理6 第二级基本要求6.1 技术要求6.1.1 物理安全6.1.2 网络安全6.1.3 主机安全6.1.4 应用安全6.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6.2 管理要求6.2.1 安全管理制度6.2.2 安全管理机构6.2.3 人员安全管理6.2.4 系统建设管理6.2.5 系统运维管理7 三级基本要求7.1 技术要求7.1.1 物理安全7.1.2 网络安全7.1.3 主机安全7.1.4 应用安全7.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7.2 管理要求7.2.1 安全管理制度7.2.2 安全管理机构7.2.3 人员安全管理7.2.4 系统建设管理7.2.5 系统运维管理8 第四级基本要求8.1 技术要求8.1.1 物理安全8.1.2 网络安全8.1.3 主机安全8.1.4 应用安全8.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8.2 管理要求8.2.1 安全管理制度8.2.2 安全管理机构8.2.3 人员安全管理8.2.4 系统建设管理8.2.5 系统运维管理9 第五级基本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关于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证券期货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的选择和使用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3a《保险业务代码集》(送审稿)
ICS备案号:JR保险业务代码集Code Set for Insurance(送审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JR/T××××—××××目次前言 (V)引言 (V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代码集分类说明 (2)4 代码的编写格式 (2)4.1代码的编排格式 (2)4.2代码值的类型及表示格式 (2)5 通用代码 (2)5.1国别代码 (2)5.2行业代码 (2)5.3行政区划代码 (4)5.4币别代码 (4)5.5经济类型代码 (4)5.6健康状况代码 (4)5.7性别代码 (5)5.8个人身份代码 (5)5.9婚姻状况代码 (6)5.10学历代码 (6)5.11学位代码 (7)5.12联系方式类别代码 (7)5.13职业分类代码 (7)5.14证件类型代码 (7)5.15专业代码 (8)5.16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9)5.17组织机构代码 (9)5.18银行行别代码 (9)5.19单位性质代码 (9)5.20险类代码 (10)5.21人员关系代码 (11)5.22销售渠道代码 (11)5.23客户类型代码 (12)5.24保单团个性质代码 (12)5.25险种主险/附加险性质代码 (12)5.26保单状态代码 (12)5.27共保角色代码 (13)5.28担保方式代码 (13)5.29报案方式代码 (13)5.30不予立案原因代码 (14)IJR/T××××—××××5.31争议解决方式代码 (14)5.32巨灾代码 (14)5.33伤残等级代码 (15)5.34赔付性质代码 (16)5.35医院代码 (16)5.36收付款方式代码 (16)5.37领取类型代码 (17)5.38银行存款类型代码 (17)5.39计息方式代码 (17)5.40收付项目代码 (17)5.41赔付支出类型代码 (18)5.42客户服务方式代码 (18)5.43保单终止原因代码 (19)6 财产保险代码 (19)6.1销售区域代码 (19)6.2保额确定方式代码 (19)6.3批改类别代码 (20)6.4工程类别代码 (21)6.5船舶种类代码 (22)6.6船舶使用性质代码 (22)6.7船级代码 (23)6.8运输方式代码 (23)6.9车种大类代码 (24)6.10车辆种类代码 (24)6.11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5)6.12机动车归属类别代码 (25)6.13驾驶员属性代码 (26)6.14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6)6.15车身颜色代码 (28)6.16号牌种类代码 (28)6.17机动车退保原因代码 (29)6.18垫付原因代码 (29)6.19财产险出险原因代码 (30)6.20交通违章处理结果代码 (32)6.21交通事故形态代码 (32)6.22交通违章行为代码 (33)6.23交通控制方式代码 (33)6.24交通事故等级代码 (33)6.25当事人伤害程度代码 (34)6.26死亡伤残费用类型代码 (34)6.27赔偿责任类型代码 (35)6.28财产保险理赔费用代码 (35)6.29道路工程类型代码 (35)6.30营业性质代码 (36)IIJR ××××—××××6.31事故类型代码 (37)7 人身保险代码 (37)7.1人身险核保结论代码 (37)7.2核保风险类型代码 (37)7.3保险期限类型代码 (38)7.4责任类别代码 (38)7.5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代码 (39)7.6供款方式代码 (39)7.7手续费及佣金类型代码 (39)7.8准备金类型代码 (39)7.9利息收入类型代码 (40)7.10投资收益来源代码 (40)7.11保全类型代码 (41)7.12红利领取方式代码 (41)7.13人身险退保原因代码 (42)7.14人身险出险原因代码 (42)7.15死亡原因代码 (42)7.16人身险核赔结论代码 (43)7.17赔付情况代码 (43)7.18死亡证明来源代码 (43)7.19缴费方式代码 (44)7.20年金类型代码 (44)7.21年金账户类型代码 (44)7.22疾病代码 (44)7.23 人身保险理赔费用代码 (44)7.24 报案人类型代码 (45)8 再保险代码 (45)8.1再保险帐单种类代码 (45)8.2再保险帐单类型代码 (45)8.3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方式代码 (46)8.4再保险合同结清方式代码 (46)8.5比例再保险合同类别代码 (46)8.6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类别代码 (46)9 信用保险代码 (47)9.1国家风险分类代码 (47)9.2投资方式代码 (47)9.3出口信用险投保目的代码 (47)9.4政治风险类别代码 (48)9.5商品大类代码 (48)9.6商品类别代码 (49)9.7申报方式代码 (52)9.8融资形式代码 (53)9.9案件调查结果代码 (53)9.10致损原因代码 (53)IIIJR/T××××—××××10 维护与管理 (54)索引 (55)IVJR ××××—××××前言本标准由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提出。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JR附件4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信用评级业务 (2)3.1概述 (2)3.2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2)3.3信用评级小组 (2)3.4 信用评级信息 (3)3.5信用评级程序 (4)4 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发布 (5)4.1评级结果 (5)4.2评级结果发布 (8)前 言JR/T 0030 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2部分;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信用评级业务中信用评级程序、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信用评级报告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的业务操作。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信用 credit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
JR ICSA11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44—2008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 disaster recovery for banks2008-02-04发布2008-02-04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JR/T 0044—2008目次前言.........................................................................III 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综述 (34.1灾难恢复工作内容 (34.2灾难恢复的周期性工作 (34.3机构间合作 (45 组织机构设立和职责 (45.1组织机构设立 (45.2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46 灾难恢复需求分析 (56.1风险分析 (56.2业务影响分析 (66.3确定灾难恢复需求 (67 灾难恢复策略制定 (77.1成本风险分析和策略的确定 (7 7.2灾难恢复能力等级 (77.3灾难备份中心的布局 (87.4资源、服务的获取和保障 (88 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 (98.1基础设施建设 (98.2灾难备份系统建设 (98.3项目监理 (99 灾难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管理 (99.1管理制度建设 (99.2运行维护工作内容 (109.3运行维护的资源保障 (1010 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演练与管理 (1010.1灾难恢复预案的制订 (1010.2灾难恢复预案的演练 (1110.3灾难恢复预案的管理 (1211 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 (1211.1应急响应 (1211.2灾难恢复 (1211.3重建与回退 (1312 监督管理 (1312.1审计 (13IJR/T 0044—200812.2备案 (13附录A (资料性附录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工作要点 (15附录B (资料性附录 RTO/RPO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的关系 (17 IIJR/T 0044—2008前言本标准是对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要求的描述。
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金融行业标准
0.24
(二)污渍
人民币纸币在流通过程中因受到侵蚀,形成 票面局部污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宜流通 人民币:
——印刷区域出现多处污渍,累计污渍面积大 于150mm2, 或单个污渍面积大于100mm2的;
(二)污渍
——非印刷区域出现多处污渍,累计污渍 面积大于60mm2,或单个污渍面积大于 50mm2的;
(一)脏污
表1 各面额光密度标准表
面额 100元 50元 20元 10元
5元 1元 5角 1角
光密度 0.23 0.24 0.24 0.23 0.24 0.23 0.33 0.37
自然磨损、老化
采样点
0.21
0.22
光密度:0.24
正面光密0度.2平1 均值: 0.22
背面光密度平均值:
0.24
拼接票样
拼接票样
(八)变形
人民币纸币形状、尺寸发生变化, 票幅长边与标准规格相差2%以上,或票 幅宽边与标准规格相差4%以上的,为不 宜流通人民币。
变形票样
变形票样
(九)涂写
人民币纸币票面出现人为的文字、 图画、符号或其他标记,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不宜流通人民币:
票面出现一处涂写,其涂写面积大 于200mm2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应 由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1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 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挑剔不宜流通人 民币纸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
2
对公众的意义 公众可将手中不宜流通的人民币交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办 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挑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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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neqANSL/UL608—1992)银行金库BANKVAULTS2000—07—04发布2001—01—01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金融行业标准,制订原则与目的是保障货币、金银、国家债券等业务的正常运作,对防御外部侵害及内部作案规定了相应要求。
为了加强对银行金库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体现安全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建库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库、业务库的专业特点,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系属建造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库、业务库的基本要求,任何金融部门或单位兴建、改造发行库、业务库应遵照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提出,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广东、河南、辽宁、陕西、山东、云南、内蒙、甘肃、江西、河北省分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宝山、焦秀云、孙乃君、柴红、王川、马士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03—2000 BankVaults(neqANSL/UL608—199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行金库及相关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库址选择、主体库房与辅属配套用房建筑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标准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金库的新建与改建设计。
2定义2.1银行金库bankvaults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2货币发行库issuancevaults指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3业务库commercialvaults指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4库房禁区vaultpassway指以库房为核心,以及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5金库门vaultdoors指银行金库作为开启出、入库通道的专用门,一套门包含库门、栅栏门、备用门。
2.6栅栏门grillgates指位于库门内侧,在库门开启状态下,起到观察、通风、拦阻无关人员入库的作用。
系库门的构成部分。
2.7金库备用门emergencydoors指在库门出现故障情况下,备用的小型库门。
其质量标准与库门同一。
2.8金库门锁combinationlocks指银行特制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锁。
3货币发行库3.1建库原则发行库建筑应能满足适用性、安全性、科学性的要求、实行行库合一的原则(除单纯兴建的大型发行库外);应以库房为主进行总体规则,库房与辅助用房配套建筑,库房禁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警卫区应严格分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应经济合理。
3.2总体布局3.2.1全国性、区域性的发行库布局,应依经济、钞票印制、交通、行政因素等合理规划,集中兴建。
3.2.2主体库房与辅助及附属用房在总平面的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将业务操作,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建筑物采光,环保绿化等方面统筹规划,创造最佳工作环境。
库房的总体设计,必须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3.3库址选择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要符合建设要求。
3.3.1地形:力求平整;便于地面排水;有利出入库作业。
3.3.2水文地质:地下水位应低下地下管网深度,禁止选择强烈地震区、断层区、滑坡区、泥石流区、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建库。
3.3.3交通:建库地点必须考虑邻近公路、铁路站场、水运码头、机场及可能接轨、接线条件等。
3.3.4环境、单独建立的库房不宜选在密集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多,安全条件差的环境附近。
要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它有碍库房管理公共设施。
3.4库房建筑标准3.4.1库房面积。
新建发行库库房净使用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70%计算应为: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支库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分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总行重点库库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3.4.2库房结构。
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3.4.3柱距。
二层以上多层库体,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间距应为8米左右。
3.4.4负荷能力。
落地层单位负荷为每平方米≥6000公斤,非落地层负荷每平方米≥3000公斤。
3.4.5库体层高。
库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层净高度不低于4米(梁下净高);800平方米以上,每层净高度不低于5米(梁下净高)。
3.4.6墙体结构。
金库的墙、顶板、底板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毫米×150毫米。
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
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
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3.4.7库围净场。
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物间距不得<6米。
3.4.8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
3.4.9防水。
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
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3.4.10通风、防潮、温控系统,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内孔,并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选择适用的通风机械与降温设备,在常温条件下,库内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度左右,库内不设水暖设施。
3.4.11出、入库通道。
通道是构成库房结构的要素之一,应单一设置,做到无观察死角,便于警戒与监控。
库区内通道应按不同流线分别组织设计,将外部人员流线与内部人员流线分开,内部人员中按不同工作岗位,设置区域流线。
3.5辅助用房建筑标准3.5.1票币处理场地,各级发行库随库房配套设置的票币清分、销毁场地,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200平方米以上,支库30平方米以上。
3.5.2办公用房,发行、出纳办公用房应保障开展业务的需要。
3.5.3金、银收兑室,按金银检验计量的要求设计。
3.5.4出、入库交接场地,作为交接、清点、验收发行基金及车辆、机具进出场所。
要选择邻近库门,警卫执勤人员有效警戒范围内,有相应封闭外界视线措施,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100平方米以上,支库20平方米以上。
3.5.5备品库,用于存放票币包装用品、机具等,所处位置应方便业务操作,面积应保障业务需要。
3.5.6监控值班室,指值班守库人员工作环境。
含门禁、安检、监控、报警、通讯等设施装备与操作运行场地等。
3.5.7卫生区,包括淋浴室、洗手间、更衣室等,于库区内封闭建筑。
3.6附属用房建筑标准3.6.1车库,按专用运钞车、护卫车及其他工作用车存放、检修要求设置。
3.6.2配、变电室,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筑。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应自备应急电源。
3.6.3警卫营房,参照部队驻防标准建筑。
3.6.4文化健身场所,大型单独建筑的发行库应包括文化健身场所。
4业务库4.1业务库的新建、改建应比照发行库建设标准执行。
以符合安全、适用为原则。
4.2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业务库建设标准执行。
5安全防范5.1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银行的安全防护标准。
防护的部位为:守库室、金库门、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票币清分场地、金库库体及金库周围环境等。
5.2报警系统:报警设备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功能。
5.2.1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2.2人工触发的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止误动作措施。
5.3电视监控系统:金库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其中库房、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5.4报警中心控制系统: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
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5.5消防系统:除安装火警报警设备外,库房内不设其它消防设施。
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
5.6武器、弹药:金库守护应配置专职的守卫人员,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武器。
5.7图纸: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要齐全,严格做好保密事项,不得遗失。
5.8银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设计方案、组织安装、使用、维护。
6金库门与锁6.1金库门: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标准。
6.2金库门锁: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标准。
7立项与竣工验收7.1人民银行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建筑立项、设计,应报经分行批准。
项目竣工后,由批准立项、设计单位负责验收。
7.2对擅自更改设计图纸,酿成库房建筑不达标准,甚至引发事故案件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7.3商业银行相关级别库房的建筑立项,应报经各自总行及分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