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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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的概念
统计调查中的“常住人口”口径与公安部门所说的“常住户口”是不同的。它是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
具体调查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以上这五条是正确的我国第四、五、六次人口普查采用的标准,几次普查中只是空间标准有所变化,而时间标准(半年)及基本概念内涵并没有变。第六次人口普查将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这样更加科学合理。
按以上标准可以说反过来说,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人口普查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上虽然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地,但离开本地达
到半年以上的人口都不能作为本地常住人口进行统计,中间短时间偶尔回到户口地小住过几天的,也按外出人口对待。
在网上还出现一种对常住人口的错误解读如下:
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这一解读更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下的农村统计专业中“乡村人口”的概念,并非人口普查中的“常住人口”。虽然“乡村人口”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常住人口”的概念,但由于该专业很难组织大型普查,同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联成一体”这些情况尺度的界定很难把握,这个指标很难得到准确数据,人口普查为了同国际接轨也不采用此标准,所以社会各界对“乡村人口”知之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