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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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07-04-18 13: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原则,建立以工程项目为排查治理主体,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牵头推进,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及时录入股份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平台系统中的“想到隐患”是指事前识别出的危险源,“发现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已存在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的定义与分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安全因素。

具体分类包括: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内能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分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人至9人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工整顿,但限期内经过整改治理即可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隐患可能危及10人至29人员受到伤害,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面停工,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仍不能有效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危及30人以上人员受到伤害,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企业信誉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工整治。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1。

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分级和调查处理规程(暂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统一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性和调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更好地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新能源电站(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各类安全事故、违章、异常、未遂的定性、考核。

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规定和事故分级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电力事故是指从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环节的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主要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本单位负有责任是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调查认定在事故的发生、扩大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管理责任、一定责任之一的。

(三)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四)全厂对外停电是指电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五)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发生发供电设备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四不放过”是指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与分级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公司员工和公司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6]8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方法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问题,它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

其中,事故隐患的存在和致命性是导致很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为此,为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特订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方法。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小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

小组设立专职巡查员,严格依照有关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隐患整改实行责任制,每个部门设有专人负责整改隐患,并依照要求订立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三)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监管工作,尤其是重点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煤矿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的要求,统一报告和调查事故信息。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一)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订立检查制度和整改方案,对紧要部位、关键设备和产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管,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二)建立隐患发觉、通报和整改追踪的机制,对发觉的隐患进行分类并适时整改,如发觉不能立刻解决或无法解决的隐患,要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确保在避开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使生产保持正常运营。

三、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一)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二)强化职业卫生学问普及和宣扬,订立防护措施和紧急救助预案,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安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紧要性和严重程度,订立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处理程序和应急预案,对每个处理步骤严格监督。

(二)对已整治隐患的安全现况进行跟踪评估,对整治后的效果进行验收,并督促各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监督和检查。

(三)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渐渐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建立问责机制(一)对于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要适时予以通报批判、处理甚至法律追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起到震慑作用,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2 0 1 6年7月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盐政发[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6日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是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范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而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苏安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安办〔2006〕56号2006年7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了吗5、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津安监管急〔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15〕2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中简化办事程序、服务企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8日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暂行)一、工作原则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市、区、县、街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监管的原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编制小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规定,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三、预案评审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单位须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仅需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

评审和内部论证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应急预案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作者------------------------------------------日期【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相关定义第三条事故依据其发生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机电设备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条人身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中毒、窒息及死亡等事故:第五条机电设备事故指造成机械、动力、电气、仪器(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的损坏,或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异常造成停产、减产、泄漏、喷炉等情况,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备设施、电缆、容器管道、物料、粉尘、建(构)筑物、受限空间等起火、爆炸,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员工从事作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发急性、慢性职业病,以及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等事故。

第七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在生产厂区行驶过程中造成车辆损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人身伤害事故按造成的伤害严重程度及伤害造成损失工作日数,分一至六级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表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详见附件一。

表1:人身伤亡事故等级评定标准第十一条机电设备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机电设备事故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生产的大小,分为一般机电事故、较大机电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事故(表2、表3、表4)。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七年十月十八日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异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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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按照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款重伤标准执行)。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公司安全环保处电话:6691128、6691883、6691598。

公司调度电话:6691400,6691500。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如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安全环保处驻厂安全管理师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内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控股公司。

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移交安全环保处一份。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1、由伤害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2、由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3、事故的各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在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害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因抢救伤害人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员工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2、认真保护现场;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组织事故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人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以上事故,依据事故性质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审计监察、保卫、设备、技术、人资、行政处等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5、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的程序: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第二十条根据事故性质,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事故经济考核范围: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事故经济处罚由安全环保处出据经济处罚通知单,报企划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属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罚:1、对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单位当月奖金标准的50%,含考核有关责任人和事故所在作业区全部奖金(如有关责任人和事故作业区的全部奖金超过单位奖金的50%,仍按单位当月50%奖金考核,但先考核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全部奖金,以此类推),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工资3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工资2000元;(2)二级正主管扣罚工资10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工资500元;(3)三级主管扣罚工资300元。

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事故作业区当月奖金标准5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3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2000元;(2)二级正主管扣罚3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3)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其它有关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

4、发生轻伤事故,考核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5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2)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3)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5、对发生险肇事故的处罚:根据现场调查分析,按可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及事故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险些造成人员伤害,没有经济损失的,考核事故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的1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②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③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2)造成经济损失小于等于10000元的,考核事故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的2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②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③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3)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0元且小于等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作业区当月标准奖金标准的3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1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500元;②二级正主管扣罚3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③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4)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单位当月奖金标准25%,含考核有关责任人和事故所在班组(横班)50%奖金,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2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1000元;②二级正主管扣罚5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③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司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将依据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司临时性工作管理的通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用工提出单位、派遣单位、承接单位进行职责界定,并参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各生产单位应加强外协单位和外协劳务的安全监管,外协单位或者外协劳务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重伤事故处理;重伤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轻伤处理。

轻伤事故,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考核事故单位直接主管200元。

第二十六条对因采购的原材料、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视实际情况追究招标、采购、验收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导致人员伤亡,均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参加集体活动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性质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事故领导责任者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专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补报,均按“严重违反”本办法处理,对事故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处罚标准加倍扣罚。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事故结案第三十三条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结束事故调查后,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1、轻伤事故,自发生事故15天之内,事故单位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要有调查组成员签字和单位印章),由事故单位综合室审查,经单位一级正主管审批,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批复结案;2、重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生产主管经理审批,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3、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公司提出结案请示,经公司生产主管经理审批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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