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徐启明【摘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
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
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
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
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The orientation of trade secretsin th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s different. Based on the austerity of criminal law,we should give the commercial secret in criminal law a strict interpreta- tion. Studying from doubl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and civil dut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know the criminal orientation of the offence of infringing business secret. In this crime, loss is one of the determinant factors to define the crime. Criminal law and civil law are standing in different positions and view loss for a differ- ent purpose. In this crime the logic of defining duties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law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 same time. I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heavy losses on the basis of infringement should be identified. 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refer to the licensing fees. Unit crime is the common criminal pat-tern infringing trade secret. In its behavior patterns,personal infringement behavior and unit behaviour is counteringand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for people outside of working units to commit duty crime.【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1【总页数】6页(P30-35)【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作者】徐启明【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085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何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介入撤销案件!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从何某生产、销售IC芯片的整个过程来看,其行为只是是某知名公司失去了可能性极小的与上海XX电公司及另一家公司签约的机会,某知名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所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
3、何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围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客观存在的法益,本案中,何某、王某、某知名公司都在各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论是国家、社会的利益,还是作为私人的某知名公司的利益都没有受到严重损失,刑法不应该介入调整何某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应该如何适用法律调整?何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给某知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如果非法获取、使用其商业秘密,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停止侵权行为,并接受行政机关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何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介入撤销案件!
何某,祖籍山东,大学毕业之后就职于国内某知名的电子公司。入职公司后,何某工作认真,很快被公司领导提拔为研发部经理。在任职经理不久,公司就委托其承担某类手机存储卡的研发工作。何某形成自己的团队之后于2009年10月份将此项目完成。当年该存储卡的市场占有率十分理想,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公司也因此奖励了何某及其领导的团队。但是,2010年年初开始,该类手机存储卡的市场占有率却突然走低,使得公司领导对公司内部员工的职业操守产生了怀疑,认为是公司的员工出卖了公司。公司随即开展了内部整顿清理活动。经公司自查发现时任研发部经理的何某具有重大嫌疑。公司报案之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何某侵犯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将何某刑拘。
单位犯罪起诉意见书
单位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庭长:我是本案的公诉人,就XXX单位涉嫌犯罪一案,向法庭提出起诉意见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单位XXX是一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经营XXX业务。
在XXX日期,根据调查机关的调查,被告单位涉嫌违法犯罪。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一)案件事实:根据调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被告单位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1. 在营业过程中,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涉嫌通过行贿等手段贿赂某政府官员,以谋取经营利益。
2. 在营业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税务义务,擅自隐瞒少报或者不报纳税基数,偷逃税款。
3. 在营业过程中,为了获取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涉嫌利用非法手段窃取、购买、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相关证据:为了证明被告单位存在上述犯罪行为,调查机关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行贿犯罪方面,调查机关已经掌握了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动记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录音等证据。
2. 偷税犯罪方面,调查机关已经获取了被告单位的财务账目、税务申报材料以及涉案税款的缴纳证明。
3.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调查机关已经获取了相关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记录以及购买、出售商业秘密的证据等。
三、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一)行贿罪:被告单位以非法手段为谋取经营利益行贿了某政府官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行贿数额大小以及行贿的影响程度确定的。
(二)偷税罪:被告单位隐瞒少报纳税基数,偷逃了大量的税款,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偷逃税款数额大小和犯罪情节重大程度来决定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涉嫌盗取、购买、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他单位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情节、秘密的价值以及获取利益的数额来确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在企业与竞争对⼿竞争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关键,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法和秘⽅等等,如果侵犯了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程”,是指通过技术⼿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程等⽅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以不正当⼿段知悉了他⼈的商业秘密之后,⼜以反向⼯程为由主张获取⾏为合法的,不予⽀持。
关于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些地⽅⾼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法审委[2004]第3号)第⼗六条规定,通过反向⼯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019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
2019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就是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犯罪人用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非法披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属于犯法行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那么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欢迎阅读!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商业机密需承担的责任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 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 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商业秘密罪 需承担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实施了上述侵犯商 业秘密行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 条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若存在保守公司秘密的合同约定,泄露商业 机密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存在侵权, 如果泄露的商业秘密重大,持有秘密一方可 以考虑针对侵权一方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如果受损的公司一方认为对自己利益构成重 大影响的,可以考虑通过向经侦报案的方式 解决。
案例及分析其触犯的法律(2篇)
第1篇一、案例概述张某,某公司市场部员工,主要负责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
在工作中,张某逐渐掌握了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包括产品配方、客户资料、市场策略等。
2019年,张某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为了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他决定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出售给竞争对手。
张某通过邮件、QQ等方式,将公司商业秘密发送给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利用这些信息,对某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导致某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销售额大幅减少。
经调查,某公司因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万元。
二、触犯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并将其出售给竞争对手,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张某窃取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但考虑到其窃取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可以参照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侵犯商业秘密;马鸿泽介绍贿赂;张如喜 姚志兴受贿抗诉案
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系私营公司。
被告人张一奇,男,44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马鸿泽,男,62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人张如喜,男,34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
被告人姚志兴,男,41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
1999年3月19日,萧山市公安局对张一奇、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被告人张一奇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图谋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
1995年初至1996年间,被告人张一奇通过前进公司退休在家的职工、被告人马鸿泽及其妻姚菊娣另案处理的介绍,与前进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被告人张如喜拉上关系。
张一奇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型号及欲购买的价格告诉马鸿泽,马鸿泽与妻子姚菊娣再转告张如喜。
张如喜经不起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750、300、170、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齿轮箱研究所私下拿出复制后交给张一奇。
张一奇为此支付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225万元。
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被告人发达公司即组织生产、销售,直至1999年3月案发为止。
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同时认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发达公司由于生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前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一奇获悉前进公司已开发研制400型和600型系列新产品后,即告知被告人马鸿泽愿意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系列齿轮箱产品图纸。
马鸿泽即与被告人张如喜联系。
张如喜因自己手头无此产品图纸,便与前进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被告人姚志兴进行商量。
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一、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三初字第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三终字第0187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企业可采取与涉密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脱密期的规定,与职员签订«离职保密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等予以明确;或要求职员提供人事保证人,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人事保证合同以及采取投保雇员忠诚保险等方式,做好离职职员的治理工作,并保证在发生离职职员的泄密事件时,能够获得有效、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差不多案情原告天杰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经营范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2006年10月,被告陈某进入天杰公司工作。
2020年1月,陈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乙方任甲方的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均须严守甲方公司的商业隐秘。
2007年2月9日,陈某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天杰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缘故离开公司,均不得泄露天杰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维保技术和商业隐秘,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天杰公司违约金2万元。
2020年4月,陈某向天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刻为2020年4月30日。
被告王某于2006年12月进入天杰公司,2007年12月,被告王某(乙方)与天杰公司(甲方)续签了«聘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中一切事宜以职员手册及公司各项治理规定为准;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形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隐秘,不得利用甲方商业隐秘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
2020年4月1日,天杰公司与王某签订«关于提早终止王某聘用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自2020年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王某不得泄露天杰公司的商业隐秘,不得利用天杰公司的商业隐秘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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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2015)浙台知刑终字第2号】2015年7月6日,上诉单位福X公司、上诉人张某辉不服一审法院就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单位福X公司、一审被告人张某辉、张某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公诉案件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上诉单位福X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基本事实
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间,上诉人张某辉在迈X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负责公司机器研究开发。
2008年至2011年1月,一审被告人张某泉在迈X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负责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
二人利用工作上便利,秘密窃取了该公司的技术图纸资料。
上诉单位福X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成立。
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泉从迈X公司正式离职,并受聘担任福X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
2011年1月,上诉人张某辉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技术生产了福X牌侵权产品,并经由被告人张某泉介绍销售,被告人张某泉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对机器设备进行调试指导。
至2011年6月16日,上诉人张某辉将福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父张某。
但张X辉、张X泉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经鉴定,迈X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相比较,涉及的技术信息相同。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单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2、关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1、上诉单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上诉单位人格独立,财务制度健全,除涉案侵权产品外尚有其他产品研发生产,并不属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故构成单位犯罪。
2、关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依据原审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支持出庭检察员要求维持原判的意见。
(三)专家评议
在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同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上述观点体现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法条规定。
当然,有关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
而依据《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二十条有关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可
知,单位亦可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