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模块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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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知识-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知识-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货主为了转嫁风险,通常都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有关货物运输保险事宜,交易双方应在洽商交易时谈妥,并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以利有关当事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保险和事后可能出现的保险索赔事宜。

为了订好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有关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事宜,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都必须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贸易实务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这是因为,国际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使货物中途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便通过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将在途货物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一旦在途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即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与保障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保障的风险(一)海上风险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和习惯做法,保险公司所保障的海上风险,一方面并不包括所有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在现代海运保险业务中,凡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都包含在海上风险之内予以承保。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规定与习惯做法,这些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引起的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海运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意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3、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 的外来因素。
包括:偷窃、受热受潮、串味、渗漏、 破碎、水淋、生锈、玷污、钩损等外来 原因,以及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 特殊原因造成的货损。上述外来风险与 战争、罢工、政治等相关的属于特殊危 险的范畴。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都载有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详 细条款,这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依据。在被保险货物受损时,是被保 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是 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
2、常用货运保单的种类: 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 航程保单 流动保单 预约保单 重复保单 保险凭证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不仅指整船货
物全部损失,一张保单所保货物全部损失,也包括部 分全损:同一保单下某一类货物全部损失,装卸中
一个整件货物完全灭失,使用驳船时,一条驳船所载 货物完全灭失。
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在 实体上完全灭失,如货物被海水溶解或货物被大火毁 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 不复存在,无法再按原物出售,如水泥浸海水后变成 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所有权,如船舶与货 物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 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
3.修理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 后的价值。这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估 计所受损失、救助费、修理费和其他必 须支出的费用相加,总成本将超过该标 的价值。例如,一艘价值2000万元的船 舶在航行中损坏,必须修理,但将其拖 带到有修理能力的港口所需的拖轮费500 万元,加上进场修理、检验、港口费用 1800万元,总计2300万元,超过该船价值 。如果对它进行修理,显然是划不来的 。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提示: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之前已 经成立,所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与否并不一定 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为准。
作为契约或合同的文件,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 的签署,而保险单只是保险人单方面签署的, 所以只能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的证明。
Section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 同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 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Section 2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3)全损的赔偿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
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Chapter III: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保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Legal System of Cargo Insuranc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特殊外来风险
包括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 成的货损。
Section 2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二、承保的损失
包括损失和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货物本身的全部损失和 部分损失,
营救货物支付的费用。
Section 2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Section 2 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单转让一般采用空白背书方式,由 被保险人在保单背面签名,也可以写上 受让人名称,这是记名背书。
Section 2: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 和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二、承保的损失 三、保险的责任起讫 四、被保险人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四、合同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利义务
保险人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 支付保费 索赔、 索赔、 理赔
投保人 转让保 险单
被保险人
1、保险人(承保人) 保险人(承保人) 权利:出具保险单、 (1)权利:出具保险单、收取 保险费、再保险、勘查检验权、 保险费、再保险、勘查检验权、解 除合同或拒绝赔偿的权利、 除合同或拒绝赔偿的权利、代位求 偿权、 偿权、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免责(除外风险, ◆ 免责(除外风险, Excluded Perils) Perils) A.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货损 B.属于发货人负责的货损 属于发货人负责的货损 C.被保险货物的正常损耗、本 被保险货物的正常损耗、 被保险货物的正常损耗 身缺陷或特性
推定全损(实际上是部分损失) ② 推定全损(实际上是部分损失) 委付( ★ 委付(Abandonment) )
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 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 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 的做法。 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的做法。 A.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成立的条件 ◆ 必须对被保险标的的全部进 行委付,不能只委付一部分; 行委付,不能只委付一部分; 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 ◆ 经保险人承诺才生效(语言 或行为表示接受); 或行为表示接受); 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 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D.市场价格跌落 市场价格跌落 E.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货物或费 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货物或费 用的损失 虫蛀鼠咬) (F.虫蛀鼠咬) 虫蛀鼠咬 ◆ 赔偿责任限制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赔 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可以由双方事先在 保险价值: 合同中约定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 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 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 输保险; 陆上运输保险; 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 险。 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 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 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 险。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 权利。 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 、实际损失为限, 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 代位权利。 代位权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 保险人按照约定,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运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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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1、主体的变更 2、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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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 1、主体的变更 (1)保单由被保险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移。 (2)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3)主体的变更,不需要保险人同意:
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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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保单转让,风险控制在承运人手里, 不会因为提单的转让而使保险标的风险 发生变化;
(2)保险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
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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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保险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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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单证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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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事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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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 1、告知 1、预防损失发生 4、风险增加时通知 1、转移追偿权,协助追偿(发票+权益转让书)
(七)保险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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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 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 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 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 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 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 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 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条件: A: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
损失的后果,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海商法:被保险人就地投保人,两种主体不得分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保险标的: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指财产本身和与财 产有关的利益及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是指人的生命和身体。 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和头时,作为确定 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 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双方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保险金: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该支付的金钱数额。
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通用的是1982年起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 共有6种。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 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 渍险和平安险 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 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 重迭。
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船舶停留在横滨期 间,被告已根据法院的命令提取了货物。在货 物提离船舶之后,货物和船舶的风险已经分离, 换言之,船舶主机损坏的风险已不再直接关系 到货物的安全。按照共同海损的构成要素,此 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便 不能成立。修复船舶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是为 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的自身安全, 所以被告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1、平安险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其实质含义是指平安险 只承担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特定 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承担单纯自然灾 害引起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①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整批 不单是一张保险单的所有货物,更不是整船的所有 货物,包括一张保单下的分类货物; ②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本案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共同海损成立。 首先,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 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 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其次,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火势蔓 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 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损。 再次,被抛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 成的装运于船舶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 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殊牺牲,并 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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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应的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 要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可以退还保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可解
除合同。若约定解除,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
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
2020/12/09
问题:1.船舶的损失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2.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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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与费用 (1)损失
实际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
全 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 部 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损 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 失 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
•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才能获得赔偿 •保险人的补偿应当相当于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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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4月23日,“Segundo”轮装运加拿大稻米公司的 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 的Fraser river,加拿大公司在装运前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 了保险合同,为其稻米投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 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到达目的 地时,加拿大公司发现所有稻米都发热了。加拿大公司要 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他认为稻米本身没有 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造成的。而保险公司则 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另一 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由于天气 不好,遭遇11级风暴,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得货 物得不到通风,造成稻米发热。这是船长的个人行为,而 非海难造成的,即不在承保的范围之内。分析:保险公司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是赔偿原则 的补充。它是指当被保险财 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 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 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 求损害赔偿
PART 2
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无论灭失与否否"条款是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概述
赔偿原则
1)由于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所所以保险人在履行赠偿义务 时应遵 守的赔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有
①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实际损 失为限,被保险人不不能从损失 中获益
②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 额为限,赔偿限额不能能高于保 险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也称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邵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保 险标的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危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如船舶爆炸;保 险标的物的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态和特性,如大米在运输过程中串味 变质不能食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所有权,如战争时期 船舶及货物被敌对国扣留没收及船舶失踪满6个月者都构成实际全损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货物在运输途中即可能被出售,如按 没有保险利益即失去保险权利的原则,货运保险合同立即因货物转让而失效, 则很不利于货物的成交
或者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在财产转让时立即办理产权转让批注手续,每 转让一次货物即需办理一次,也不胜其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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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保范围
• 1.保险人在ICC(A)中承保的危险包括:
• ①因列明的各项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所造成 的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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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即要
约与承诺两个过程。 •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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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投保申请一经保险人签署,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种类 • 按照保险单是否载有保险价值,可以将其划分为
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 •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所包含的
承保风险包括下列三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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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基本险条款
• (一)承保范围
• 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缩写FPA)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在 平安险中的赔偿责任范围最小。
• 2.水渍险。水渍险(With Average,缩写WA)的英文 原意是“单独海损责任在内”。保险人在水渍险中的 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 ①上列平安险中的全部责任;
• ②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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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共6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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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 原因,这个原因不是按时间远近的标准来衡量,而应是指影响 上的最重要的原因。
损失的最近原因是决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 财产的损失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那么被保险人 无索赔权利。
当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时,保险人首先判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 因有哪些?再辨认哪一种原因是近因?然后审查这种近因是否 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以内。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 订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 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害时,向保险受益人补偿的行为。
(一)根据运输方式划分 海上货运保险、陆上货运保险和航空货运保险等。
(二)根据保险期限划分 运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 (三)根据承保方式划分 1.逐笔保险 2.预约保险
(五)赔偿原则 1.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应遵守的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应遵守的赔偿原则有:
(1) 赔偿须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益; (2) 赔偿须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限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 赔偿应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
但若被保险人事先已知发生灭失情节,保险则无效;同样, 若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仍与被保险人签订 保险合同者也无效。
本条款反映了过去海上运输和通讯不便利条件下的两种特殊 情况。就保险利益原则而言,无论在上述哪种情况下,被保险 人向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都已无可保利益。所以说, “无论灭失与否”条款是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只有某种原因既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又在承保范围以内的, 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03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03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案例:记名提单不是无单放货的理由


【案情】 1993年7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由A公司向C公 司提供一批灯饰。协议约定:A公司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C 公司,C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A公司收到汇款通 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C公司。由于A公司没有出口经 营权,故委托D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D进出口公司向 B船公司订舱并入货后,B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 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B船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装货港黄 埔,卸货港新加坡,运费预付。货物运抵新加坡后,C公司未 依协议向A公司付款。在没有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C公 司致函B船公司,要求B船公司将收货人为C公司的货物交 给其陆路承运人,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B 船公司随后将货物放给了C公司。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 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 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案例一:天灵号

“天灵”货轮在航行中意外搁浅,船长为船货共同 安全雇佣拖船将船托至附近青岛港进行必要的维 修,发生了如下费用(1)拖船救助费;(2)驶 入驶出青岛港的费用(3)为修理船底损坏部分, 将船上货物、燃料及其他物料卸下船,修好后又 重新装上船的装卸费;(4)在青岛港避难停留期 间支付给船员的工资、额外给养费;(5)在青岛 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6)在青岛港进 行临时修理的费用,到目的港后,“天灵”号因海 难拖延造成的船期损失有10万元,船上的货物因 拖延期间的市价下降损失25万元。问:上述费用 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有哪些项?
案例三:“酋长”号

“酋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 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 失火,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 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 通风设备被火烧坏。上述各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 损?
被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坏的通 风设备损失属于单独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 小麦属于共同海损。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人为有 意造成的,还是单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期末考试:国际商法论文一篇



要求和注意事项: 1、在学过的章节中任意挑选一个内容 2、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3、参考文献不少于8个 4、严禁抄袭和简单拼凑,借鉴部分一定要标示出 来,我要做电子版防抄袭测试。 5、提供电子稿件和纸质稿件各一份。电子稿件发 送到邮箱:slyu2008@ 纸质稿件要存档并在最后一次课之前交给我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⑴平安险
其愿意是:单独海损不赔。指保险人仅负 责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 (含推定全损)和共同海损的损失。 例题: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 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ppt 24页)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ppt 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商法》1992年11月7日七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 1日起施行。
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关于统一提单的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 年在海牙制定,并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 26次外交会议上通过。1931年6月2日生效。现有参加国 和地区80多个。
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 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 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 单。
指在货物尚未装 船或尚未完全装船的 情况下签发的“货物 已装船”的提单。
倒签提单是托运人和 承运人合谋的欺诈行为, 承运人对收货人负侵权 损害赔偿责任。
同前者相比,更为严 重。
调整提单的内国法
《关于船舶航行、提 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 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 利法案》即“哈特 法”(Harter Act)1893年美 国国会。
商法
BUSINESS LAW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惯例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类型 三、提单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概述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
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的发展阶段
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的 规定
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制”时期,19世纪末 到20世纪初,船方基本上不承担什么责任,提单中的 免责条款多达六、七十条。
第二阶段: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时期,《海牙 规则》产生之后。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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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轮运输当事人
三、提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 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单到船公司或其 代理人处订舱(要约)。承运人接受订舱,并在装货单 上签章(承诺),这是合同成立。
五、保函与提单欺诈
1、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
就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是装船日期往前签。
预借提单: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
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产生原因。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方式,
如果卖方的货物无法按时装上船,为了顺利结汇,往往 会向船方出具保函,要求船方签发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 单,并保证将来承运人因迟延交货等原因被买方收货人 索赔时赔偿损失。
后果:两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转船日期,构成了对收货人
的欺诈,保函都是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1999年卷一第12题
2、以保函换清洁提单
(1)产生原因。由于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结汇, 因此,在实践中,当承运人因对接收到的货物有异议而欲 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时,托运人为了防止不清洁提单的产生, 会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2)法律效力:并非一概无效,分两种情况:
知识点二
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规范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
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最新的 是《鹿特丹规则》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订立,1931年生效,目前有80多个成员国,是 海上运输、特别是班轮运输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原告证明了提单签发前的直达伦敦的约定,被告违反
运输合同,不能以提单条款抗辩,应赔偿原告的所有 损失。 这是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的著名案例。
2、提单是货物收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即物权凭证。转让提单
就是转让货物所有权,保证提单的流通。
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不会追究如何合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 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
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承运 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 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
《海牙规则》第4条5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 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 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 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 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 不在此限。”
3、责任人的索赔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 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是索赔的程序之一。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 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 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 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 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 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1年。
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3大基本义务和17项免责。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Make the ship seaworthy),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 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船舶 内容 适航义务 适员---船长船员 适货---船舱
5、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 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 合公约的规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 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 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六、海运单
概念: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
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运输单 证。 Seaway bill 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提单可以。 2、海运单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他人一般不能提货; 而提单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 3、海运单背面没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提单背面印有运 输合同条款。
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 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 》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 亦适用于该提单。
4、托运人的责任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3条5款规定: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 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 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 偿。” 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海牙规则》第4条6款规定: 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 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 负责。 ③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托运 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承运人或船舶造 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 错责任原则。
这3大基本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解除或减轻。
公约第3条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 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
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 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 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 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 运人责任的条款。
A善意保函有效。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
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属于 有效的善意保函。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 效,不能对抗收货人。 B恶意保函无效。如果货物表明状况显而易见,或者承运人 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 属于对收货人的欺诈,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
2004年75题
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
责?BD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B、17项免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
c、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
《海牙规则》没有具体规定,航运惯例,就是不得 做不合理绕航。
例外:《海牙规则》第4条4款规定“为救助或企图
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 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 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 负责。”
基本义务不得减少
1999年卷一第58题
下列有关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 发的。 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 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 C.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 要靠提单来证明 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间,提单就是运输 合同本身。
知识模块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知识点一
知识点二
知识点三 知识点四
知识点五
国际海上运输提单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 国际海上运输提单
相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 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显著地位。 国际海上贸易的特点:承运人和托 运人共同面对大自然和技术风险的 挑战,因此海运合同不同于一般的 民商事合同,更多的是法定之债、 格式合同,承运人有很多免责事项, 这些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要用一般的民法和合同法理论去 解决海商法的问题,商人约定成法。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的产物,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
但如果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提单就成为了运输合同,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 条款办理。 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 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
阿登内斯案
原告认为,如果货物直航伦敦,就可以避免关税提高和价
格下降的损失,船方违约应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提单上有绕航和转船自由条款,因此不赔偿关
税损失和迟延交付的市场损失,只赔偿未交付货物的损害
英国高等法院法官裁决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前就已经存
在了,提单只是履行合同时由承运人签发的,而且是 在货物装上船时才提交给托运人的。
时间:限于开航前、开航时
程度:适当谨慎 (船舶潜在缺陷免责)
b、管货义务
第3条2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四、提单的种类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3、按收货人抬头
4、按运输方式
5、按照运费支付时间
6、租船提单
租船项下的提单上租船提
单。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 身份不同而各异,当租船 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 船东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 同的证据。当租船人一承 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 托运人的货物并自己签发 提单时,是班轮运输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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