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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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股权激励摘要:一、引言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概述1.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三、股权激励案例解析1.案例背景及涉及事项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a.授予阶段b.行权阶段c.禁售期和解锁期3.案例中的会计处理争议及解决方案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启示1.规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2.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强化内部控制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进行解析,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参考。
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概述1.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分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中予以明确。
2.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案例解析1.案例背景及涉及事项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激发员工积极性,实施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涉及向100名员工授予1000万股公司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
同时,设定禁售期为1年,解锁期为2年。
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1)授予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授予阶段的股权激励成本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本题中,公司共计支付1亿元作为股权激励费用。
(2)行权阶段:在行权阶段,公司需根据员工实际行权的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计算并支付相应的激励费用。
本题中,假设员工行权时公司股票价格为20元,公司需支付激励费用2亿元。
云南白药: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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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南白药”或“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共创共享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提升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通过将公司、股东及核心骨干利益的深度融合,有效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保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可持续发展,充分保障公司股东权益,拟实施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契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1、考核制度及方法公开化,考核过程程序化、规范化。
2、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并应明确界定该项指标的定义及衡量方法;对于难以量化的行为指标,应通过结果描述、关键事件记录方式进行客观评价。
3、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必须与被考核人沟通确认,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绩效考核部门反馈。
4、股权激励的考核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个人工作绩效与素质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
三、考核机构及职责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并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3、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四、考核制度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绩效管理具体规定实施。
先进数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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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6月)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各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资格与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行政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组织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种股权激励方案(202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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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股权激励方案剖析股权激励方案:业绩股票案例展示:这是一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其业绩较为平稳,现金流量也较为充裕。
正值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和行业及产品业务结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组创新,企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为了保持业绩稳定和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
经邦咨询考虑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实行业绩股票计划,既是对管理层为公司的贡献做出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有利于公司管理制度的整体设计及与其它管理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融合,降低制度安排和运行的成本。
方案分解:1.授予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2.授予条件: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罚。
考核合格,公司将提取年度净利润的2%作为对公司高管的激励基金,购买本公司的流通股票并锁定;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受罚人员以现金在6个月之内清偿处罚资金。
案例解析:1.激励模式:这是一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其业绩较为平稳,现金流量也较为充裕,因此比较适合实行业绩股票计划。
2.激励对象:该方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既是对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补偿,又能激励管理层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
另外,这样的激励范围因为涉及人数不多,使公司的激励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激励范围比较合适。
3.激励作用:该公司激励方案确定的激励力度为不大于当年净利润的2%,虽然公司的净利润基数较大,但分摊到每一个被激励对象后与实施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上市公司总体比较是偏低的。
如:公司某年度的净利润为1.334亿元,按规定可提取266.8万元的激励基金,激励对象如果按15人计算,平均每人所获长期激励仅为17.8万元。
在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传统产品为主的时候,由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像高科技企业那么激烈,因此,激励力度偏小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不会太明显。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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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大华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大华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cee62401f69e314232941b.png)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证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满足的各项激励条件进行有效考核,为本次激励计划执行中的授予、分配、解锁等环节提供考核依据。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以实现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职责分工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审核考核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与审核考核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内容股权激励对象须与公司签订《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等规定激励条件的法律文件,公司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和本办法的规定重点考核以下方面:(1)业务目标达成结果(2)人员管理目标达成结果(3)个人发展目标达成结果六、考核方法(一)业务目标业务目标考核旨在关注被考核者对支撑所在组织的绩效目标达成的贡献情况,同时需保证与公司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
(二)人员管理目标人员管理目标旨在考核管理者是否能有效地领导团队,主要关注团队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包含人才梯队建设、组织氛围与文化建设、团队培养等维度。
交控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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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6.49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00万股的1.04%。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1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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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制度一、总则(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激励员工创造长期价值,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股权激励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除公司实权股东和试用期员工外)。
(三)股权激励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四)本股权激励制度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只享有分红权,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
二、股权激励制度执行与管理机构(一)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二)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股权持有人的激励政策与方案。
2、制定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
3、对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制度。
三、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一)股权计提比例公司年增资金额的20%为计提比例。
(经营情况出现较大波动时计提系数可适当调整)例:公司2020年欲增资300万元,计提比例为:300×20%=60(万元)(二)个人当期股权数额的计算方式个人当期股权金额=职位股金额+工龄股金额+绩效股金额+其他股金额(三)股权认购时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定,个人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四)职位股1、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副总级以上管理人员)、中层(部门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技术人才)、骨干层(主管级以下人员)四类。
2、根据岗位群的不同对应的系数也不同,具体详见下表:(五)工龄股依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服务年限,自入职之日起计算,入职不足半年不计,入职过半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系数为1,系数上限为5。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专题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专题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04cd267e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c.png)
中国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年度报告(2020)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股权激励咨询项目报价:方案设计30-40万,协助报批10万目录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方案设计要点 (2)(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2)(二)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2)(三)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 (5)二、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典型案例解读 (7)(一)欧冶云商:基于宝武集团发展战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范例 (7)(二)中国茶叶:优化公司治理,绑定核心骨干,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 (10)三、关于我们 (12)(一)和君集团简介 (12)(二)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简介 (13)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与方案设计要点(一)国有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条件1.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133号)规定,国有控股企业试点条件为:(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对于科技类型企业,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及《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的规定,国有科技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e35a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a.png)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国资委在总结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资委2020年4月23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48号)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出资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权益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实施的长期激励。
第四条本指引用于指导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规定指导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做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建发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建发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d958af59eef8c75ebfb36b.png)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被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1、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证券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考核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可解除限售份额根据公司层面、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1)授予时业绩考核条件:2019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1.15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相比于2018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90%。
注:1、每股收益指基本每股收益。
2、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中全部A 股上市公司。
3、上述业绩条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均不含本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中的“后埔-枋湖旧村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股权分红制度
![[全]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股权分红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caec4c5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cb.png)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股权分红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第七章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贝V》或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条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第一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二)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三)财务经理、出纳;(四)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第二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
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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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责权利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等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条考核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指标及标准5.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5.1.1 公司拟在2019、2020、2021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数(N)及净利润数(M)进行考核。
据上述两个指标的完成程度核算激励对象在考核期结束后最终可获股权系数(A)(以下简称“确权系数(A)”),从而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可获公司股权数量基数。
5.1.2 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其中,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1.3 公司2019、2020和2021年度的考核目标如下表列示:(金额:人民币万元)5.1.4 假设:各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X,实际净利润为Y,则确权系数(A)的公式为:(1)当年确权系数(A)=0.4×(X÷N)+0.6×(Y÷M)。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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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2020年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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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出版要点国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实施虚拟股票激励(股权激励)的计划。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章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和范围一、激励对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本次虚拟股权授予对象参照如下标准确定:1.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 公司未来发展亟须的人员;3. 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 其它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1. 高级管理人员;2. 中层管理人员;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其它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2020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
![2020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e10f05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66.png)
2020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2020年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全球股市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大幅波动。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股权激励却成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2020年股权激励的研究报告,分析其发展趋势和实践情况。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和分类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激励员工,通过发行股票、期权、股权收购等方式,让员工参与到企业股权中来,从而与企业共同发展。
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管理层股权激励和普通员工股权激励。
二、2020年股权激励的发展趋势1. 股权激励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股权激励作为人才激励的手段。
据统计,2019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量已达到1564个,同比增长29.2%。
同时,股权激励的金额也不断攀升,规模越来越大。
2. 股权激励的种类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股权收购、股票期权质押、股权代持等多种多样的股权激励方式。
这些方式不仅可以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还可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3. 股权激励的目的更加多元化除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股权激励的目的也包括激励员工创新、提升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股权激励纳入到企业战略和文化建设中,从而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
三、2020年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1. 股权激励实践的成功案例2020年,不少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成功地吸引和留住了人才。
比如,小米集团在去年推出的一项股权激励计划中,将股票和期权授予了超过3000名员工,其中包括了一线员工和高管层。
这项激励计划的成功,不仅有助于小米集团的发展,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股权激励案例。
2. 股权激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股权激励虽然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股权激励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股权结构会产生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和管理过程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细节和风险管理。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https://img.taocdn.com/s3/m/b66d35c69b6648d7c0c7465a.png)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年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XX南瑞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0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 个月限售期和48 个月解除限售期。
300793佳禾智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2020-11-18
![300793佳禾智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2020-11-18](https://img.taocdn.com/s3/m/e2fda1bebed5b9f3f80f1ca0.png)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公告编号:2020-057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1、限制性股票种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632,000股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51元/股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1月18日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 2020 年 11 月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1.51元/股的价格向1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的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1.87%,其中,首次授予46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1.74%;预留部分36.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668.80万股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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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
二、实施程序 (3)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3)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4)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5)
四、信息披露 (8)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8)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8)
(二)预计首期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9)
(三)税务处理 (10)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每期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均相同,具体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公司聘请律师对当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6、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审议当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8、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9、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授予条件成就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6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公司根据验资报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10、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当期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1、解除限售日后,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