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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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大力引进符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4、博士后。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生态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原则上可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

第七条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随调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

博士人才引进贵州政策

博士人才引进贵州政策

博士人才引进贵州政策
贵州省出台了一系列的博士人才引进政策,旨在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博士人才到
贵州工作和创业,推动贵州的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

首先,贵州省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例如,博士人
才可以享受一定的购房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贵州还提供了博士人才安家费、安家补贴等多项支持措施,以帮助博士人才顺利落户和安居。

其次,贵州还设立了博士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为引进的博士人才提供一定额度
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这项政策旨在帮助博士人才快速开展科研工作,并提升他们的科研实力。

此外,贵州还鼓励博士人才参与科技创新创业。

贵州省设立了博士后创新创业
基金,为博士人才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在贵州创办企业或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同时享受税收和人才津贴等优惠政策。

在博士人才引进过程中,贵州省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服务机制。

贵州省为博士
人才提供免费的子女入学优惠,为其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

同时,贵州还积极搭建博士人才交流平台,为博士人才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促进思想和经验的交流。

总的来说,贵州省的博士人才引进政策为吸引优秀博士人才提供了优惠和支持。

这一系列政策将为贵州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力贵州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黔人领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领发〔2013〕5号)各市(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委,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党委(党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为推动贵州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对象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三类人才: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第二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贵阳人才引进方案

贵阳人才引进方案

贵阳人才引进方案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省会,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引进,为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多努力和贡献。

本文将阐述贵阳市人才引进方案及其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以期为更多的人才提供更透明、便捷、可靠的引进方式和更舒适、适宜的发展环境。

人才引进的背景充分利用人才是每个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满足贵阳市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加强知识结构、产业链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升级,当地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完善、灵活多样的引才政策,积极推进国际人才引进和国内人才流动工作,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贵阳工作、生活、发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贵阳市早已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引进渠道和服务体系,成效显著。

人才引进的方式1.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于杰出学者、博士后、院士、国际名人、重点工程师等高端人才,贵阳市引进优先、待遇优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2.针对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对于医学、教育、文化、体育、公益事业等专业人才或留学生,贵阳市根据需求确定职业方向,提供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配偶就业等。

3.推进人才创新创业:发挥高校、科研机构、技术企业等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人才创业、科技创新。

在贵阳市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大型科技创新载体等平台,为有创意、有潜力的创新团队提供各项扶持和便利。

4.学生引才: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来贵阳就业,提供优厚的薪酬和发展机会,同时也举办各种校园招聘活动,积极与各大高校合作,互相促进。

实施效果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贵阳市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以下是部分实施效果:•增加高层次人才数量。

目前,贵阳市引进高端人才超过10,000人次,其中包括5个国家级人才计划、30个省级人才计划、50个市级人才计划。

•提升人才素质。

引进一批高水平人才,不仅可以为当地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具有高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转化和开发能力,而且可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年初,我厅(委)下发了《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2014年度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黔教人发〔2014〕36号),下达了全省高校2014年需引进300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要求每季度报送进展情况、每半年报送统计数据。

目前,仍有大部分高校未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上半年全省高校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高校要认真总结今年上半年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形成书面的汇总材料。

汇总材料要详细说明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是否带头抓落实,有无工作责任制度和时间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半年加强完成目标任务的措施;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报送统计数据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纳入了今年高校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表格中统计内容,据实填报《2014年度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统计表》、《2014年度全职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花名册》(可从省教育厅政务网站人事处子页下载),统计时间截止6月30日。

三、报送时间请务必于2014年7月25日前将汇总材料和统计表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报到省教育厅人事处。

联系电话(传真):************、5286221;联系人:步岚、刘涛;邮箱地址:*****************。

附件(略):1、2014年度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统计表2、2014年度全职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花名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筑党办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党办发〔2005〕23号)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16日贵阳市“五大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高地,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五大人才培养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促进人才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实施“五大人才培养工程”的原则是,坚持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人才结构和人才素质的需要,在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实施“五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是,立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各类人才的职业特点、社会责任及发展需要,分类建设、整体推进,不断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方法,着重加强高层次党政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3号)和《贵州省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投字〔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代办服务是指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贵阳市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投资促进部门应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代办服务窗口,形成省、市、区(市、县)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2017年起,将代办服务纳入年终全市投资促进综合评估。

第三条凡符合贵阳市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定贵阳市首批高层次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定贵阳市首批高层次

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定贵阳市首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筑科通[2012]36号【发布部门】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2.11.13【实施日期】2012.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定贵阳市首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筑科通〔2012〕36号)各区(市、县)党委组织部、科技局,高新开发区、金阳新区组织人事部、科技主管部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市管国有企业、市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贵阳市首批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遴选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通过本人申请、各地各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议、面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马明剑等50名同志入选贵阳市首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项目资金扶持。

入选首批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下一步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创新、奋发进取,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部署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拘一格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加快引进急需紧缺的青年拔尖人才,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切实做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开创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附件:首批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名单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贵阳市科学技术局2012年11月13日附件:首批贵阳市高层次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名单。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2.25•【字号】黔人职[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1995]13号)各地(州、市)、县职改办,省直各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现将《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及实施意见》[黔职改办字(1993)14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为使工程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有所遵循,确保评审质量,参照国家已颁布的工程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评聘工作技术中、高级职务推荐条件。

第一条推荐评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二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各年度政治业务考核优秀或称职。

第三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省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条推荐评聘工程师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符合《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七年以上。

二、在能力、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独立承担项目中的一项主要技术工作,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提供项目及鉴定材料)。

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的通知

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筑人通[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的通知(筑人通〔2009〕16号)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工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现将《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印发给你们,作为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工作中指导人才培养、开发和引进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深入实施我市“人才强市”战略,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需求导向及择业信息,引导人才向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人才支持。

特别是在受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政府把促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情况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好的人才信息服务,特编制《贵阳市2009年度人才开发需求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目录》编制目的《目录》是全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需求信息的发布平台,是向社会公布我市人才需求的渠道和宣传载体。

(一)人才流动宏观导向1.多形式、多渠道引进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急需的旅游、会展、现代物流业、金融、商贸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

重点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创新型、复合型的中青年人才。

2.依托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重大工作,采取柔性引才方式,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知名人士、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博士后、博士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政府顾问,由市政府聘为“筑城特聘专家”。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附件三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院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储备,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社科研究事业需要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推动我院科研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尊重人才、公开选拔;统筹规划、重点突出;能力为先、德才兼备;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我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规划,引进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的人才。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第三条引进对象:省管专家或其他省相同级别的专家;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急需专业的博士(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引进条件:引进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院重点学科需要和急需紧缺实际,学科带头人、省管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引进博士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待遇第五条引进的专家和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同时享受如下待遇:1.符合相应条件的,院可推荐为“贵州省特聘专家”,享受相应专家待遇(“特聘专家”聘任及待遇详见黔委厅字[2010]47号文件)。

2.享受省高层次人才专家津贴。

3.资助资金引进的省管专家或其他省相同级别的专家,院资助经费30万元。

引进的重点学科带头人,院资助经费20万元。

引进的博士,院给予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安家费,特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可再予以资助课题费5万元。

4.博士进院后,可根据研究专业与导师和相关人员组建工作(研究)室。

5.采取柔性引进政策,以课题为依托,聘任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聘期内提供办公场所、课题经费和调研基地。

6.职称方面待遇引进的专家在省内外(含国外)取得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在我院予以认可,并直接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成果多的急需紧缺人才,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于博士,如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暂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程序第六条每年院拟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经院党委研究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黔府办函〔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利用外资促进机制,进一步吸引更多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标准:新引进项目: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导向,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

增资项目:已在我省落户的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

上述年实际外资金额均须用于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之中。

第三条支持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

第四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初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复审,并报省政府批准。

贵阳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贵阳市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是贵阳市科技计划的一个类别(以下简称“科技人才项目”),以重点人才队伍五年倍增为目标,鼓励、引导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吸引科技人才在筑创新创业,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做好人才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科技人才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该项目以“人才+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首先对人才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为引进、培养、激励对象的,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科技人才培育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人才所依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科技人才项目分为科技人才引进项目、科技人才培养项目、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三个类别。

科技人才引进项目旨在以项目为载体,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

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旨在通过项目培养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我市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本地科技人才,通过培养,使人才成长为省级人才计划的后备力量。

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旨在激发高校毕业生智力科技创业活力,吸引应届高校毕业生来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用科技创业带动高质量就业。

第六条科技人才项目以竞争性支持和限额支持方式立项实施。

科技人才引进项目实行精准支持,项目支持期为3年,根据引进人才情况和实施项目水平综合评定后给予经费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人才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金额由市级和项目所在区(市、县)、开发区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支持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按照6:4比例共同支持;人才依托单位项目自筹金额与财政支持金额比例不少于3:1。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黔组通[2013]131号【发布部门】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3.12.02【实施日期】2013.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组通[2013]131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有关部门:《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技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科技厅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百千万人才”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百千万人才”是指符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中“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和“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条件的、已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或达成工作意向或来黔创业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

“万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认定与跟踪考核工作,由各市(州)组织、人社、科技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工作,重点围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按照特事特办、随时受理、统一评审的原则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评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评审。

贵阳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贵阳紧缺人才目录.doc

贵阳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贵阳紧缺人才目录.doc

2019年贵阳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贵阳紧缺人才目录贵阳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贵阳紧缺人才目录更新:2018-09-06 17:08:34在全国城市化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多地都推出了人才补贴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近年来各地发布了多项政策,从各方面对各地人才敞开大门,那么2018年贵阳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有哪些?以及贵阳紧缺人才目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申报范围(一)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在筑技工(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通过职业鉴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的培训)。

(二)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培训和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市属企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

(三)市属企业职工和技工(职业)院校学生通过竞赛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通过职业鉴定,未享受过政府补贴的人员)。

(四)市属技工(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从事本职工作的,在聘用期内(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满一年、从事与本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所载工种相符工作的高级技师。

申报材料(一)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需提交材料:1、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补贴申请表(附件1);2、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补贴花名册(附件2);3、培训机构书面申请;4、证明材料:(1)高级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盖章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复印件或个人资格证书;(2)技师:省级人社部门技师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或个人资格证书;(3)高级技师:省级人社部门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批复或个人资格证书;(4)证明培训机构培养该高技能人才的支撑材料。

(二)企业培养和引进高技能人才补贴需提交材料1、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补贴申请表(附件1);2、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补贴花名册(附件2);3、企业书面申请;4、证明材料:(1)高级工: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盖章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复印件或个人资格证书;(2)技师:省级人社部门技师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或个人资格证书;(3)高级技师:省级人社部门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批复或个人资格证书;(4)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盖章的为申请补贴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需提供能证明员工为引进的相关材料。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 号)、《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精神,落实我省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根据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决定发放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发放流程(一)材料提交申请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2. 申报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家证书、培养对象证书及聘任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引进批复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协议书;4.申报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4张及同版电子照片;5.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身份证或护照或户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申报人材料齐备的,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分别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上填报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汇总填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将《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发放1.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地吸引、留住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根据《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筑党办发〔20XX〕5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或直接考核的方法引进人才。

考试、考核应符合用人单位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需要,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周到的服务、更加广阔的平台,实行特殊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围绕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加快建生态文明示范区的人才需求,以区内各大园区、各重大项目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重点是财税、金融、教育、卫生、旅游、文化、环保、规划、城建、工信科技、现代服务业等我区发展急需的专业和学科,对单位非急需的一般性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宏观引导和调控。

第四条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及服务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三)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四)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六)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八)获得贵阳市市级“名师”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九)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二章引进第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贴近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着力引进具备良好政治素养和过硬业务素质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区工作或短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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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大力引进符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4、博士后。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主要包括:
1、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生态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4、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确需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应符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职务原则上可高于同类人员;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安排。

第七条调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其配偶工作需随调的,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

已婚且配偶不在贵阳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贵阳居住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八条辞职或自动离职来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
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九条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十条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市签订了1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贵阳市引进人才居住证》。

在筑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科研项目或课题。

对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全额负担,下同)。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不少于3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资助总额不少于10万元。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10万元的科研经费。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资助5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生活津贴,自引进之日起发放5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2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每月5000元。

3、省核心专家每月3000元。

4、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每月2000元。

5、博士后每月1500元。

6、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

7、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

以上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对直接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住房补贴100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提供住房补贴35万元。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提供住房补贴25万元。

4、博士后提供住房补贴20万元。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15万元。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5万元。

以上住房补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对引进到我市开展科研和项目攻关的高层次人才,在筑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项目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津贴,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或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人才分期分批进行
体检或疗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引进人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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