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9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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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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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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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国W公司
美国W公司在北京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美国 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蓝白”三种颜 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后来开业,在其横幅匾 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用 “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
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 竞争的法律责任。
场五月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价!”
原告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利用广告和
其他方式在其经营区域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
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
造成了损失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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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 费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 讯广场”的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 都是通过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 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 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利润,因此,被 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为一 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 告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

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

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主管机关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本条在规定执法主管机关时,在其前设定政府职责之款,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常见的作法。

因此,在对条文作具体解释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原委。

(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规定本款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基于我国体制改革的现状,或者说基于国情。

10多年的体制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离实现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

在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这两个关键环节上还有待于下大功夫深化改革。

因此,在目前,甚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不完全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

某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影响、干预作用不容忽视。

另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是仅靠一、二家执法机关就能够完成的。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承担着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任,这与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完全不同。

为完成这一重任,必须要求政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与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结合起来。

二是基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本法不仅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而且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相关义务。

本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为便于阐述和理解起见,分别予以说明。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本款规定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方面。

本款所禁止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所属部门。

虽然本款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其所指的范围是清楚的,即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而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一大特点。

一般的此类立法,只限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政府彻底转变职能,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还有待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艰苦实践。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从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或者说制造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国务院曾多次下文,禁止地方封锁和限制商品正常流通。

然而,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

考虑到这类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将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纳入了其中。

2.行为本身方面。

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

(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5.14
【实施日期】201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

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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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5.18【实施日期】1996.05.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其行为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下列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按国家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同意参加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在本地区同类商品市场内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整体形象(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二)使用与实际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四)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原产地(含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地、天然产品的产地、农副产品的生长和繁养地)、质量合格证或者监制单位;(五)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广告宣传;(二)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三)现场演示或者说明;(四)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五)利用信息载体或者集会发布信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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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15•【字号】•【施行日期】1996.06.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6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保障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举报者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

监督检查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三)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故意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旨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我国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在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恶意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商品声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企业形象等。

经营者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3.政府监管与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

4.企业诚信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树立诚信经营观念。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的实施与成效自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诚信意识逐步提高。

但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更新滞后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借鉴与启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范本模板】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范本模板】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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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03月13日17:56?? QQ专稿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新版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新版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行抵债资产网上营销玉兰油欧莱雅6折起雅典猜猜猜千元悬赏大奖新浪iGame免费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包括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制止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

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二)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工商明电[1993]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工商明电[1993]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7日工商明电<199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检查部门是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其它业务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应实行垂直领导,上级对下级要加强监督检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强化执法力度。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集中一批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到执法队伍中来,以确保准确地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务必坚持以下几点:1.要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9.10•【文号】工商法字[1993]第283号•【施行日期】199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工商法字<1993>第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规范市场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

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该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大局。

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提高认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准确贯彻实施《反不当竞争法》,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知识。

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分期举办培训班,逐级进行培训。

在今年底以前,要将三分之二的应训人员培训完毕,明年三月底以前,要全部完成培训任务。

二、大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企业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向社会各界宣传工作,将宣传《反不当竞争法》纳入“二五”普法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9.28【实施日期】1996.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在广告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第五条经营者必须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名称的文字、图形、代号。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者监制单位、研制单位;(三)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或者不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四)夸大商品的性能、用途;(五)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六)伪造或者冒用专利标记,使用已经失效的专利号或者以专利申请号冒充专利号;(七)对限期使用的商品伪造、不标明或者模糊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等公用企业和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专卖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向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乱收费或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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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平等与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 论交易主体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如是个体、私营、国营、集体等,以及财势 与规模大小、强弱等都不受歧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视同仁。公平原则强 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 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 一致。
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
竞争优势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1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2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3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4Leabharlann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小组成员: 胡妙清 2013053616 整合简介和法条 孙培媚 2013053529 整合案例和图片 沈丽敏 2013053633 整合word 邱少钢 2013053525 制作PPT 刘振麒 2013053628 制作PPT 薛徐滨 2013053547 审核和讲解PPT

商业贿赂篇:西门子被曝在华行贿 千家医院
西门子旗下医疗部门涉嫌在华贿赂医院使用其高价医疗产品遭国家工商总局调 查。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指控西门子公司及其经销商通过免费提供医疗器材 的方式,换取院方在此器材上独家使用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化学试剂,其行为违 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涉嫌贿赂。而此次被曝光的贿赂事件涉 及包括验血设备在内的多种医疗器材,涉案医院多达1000家。
二分法: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单行立法 如德国
三分法:限制竞争、垄断、不正当竞争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 如
匈牙利、我国台湾省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反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它要求经营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市场的地方就有商品经济,就有竞争 有竞争的地方就有不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以种种欺骗性手 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作虚假表示或承诺, 甚至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非法增强其竞争力 的行为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包括狭义的反不正当竞 争以及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指以1993年9月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包括大量部委规章和地 方性法规在内在的所有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以及反垄断和限制竞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订时间:1993年9月2日 施行时间:1993年12月1日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法律原则:
(一)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 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 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 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 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 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 处的行为。方式: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 绍费等
.
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 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从去年开始就对西门子旗下医疗部门涉嫌贿赂医院使用 其高价医疗产品一事展开调查,但该调查此前从未被外界知晓。

该案例涉及相关法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 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 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 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反垄断行为篇: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 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 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
“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 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 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 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 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 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
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弥补了相关知识产权的不足,对 各知识产权制度的空白地带和交叉领域进行有独特 功能的法律调整。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 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 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该案例涉及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 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 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 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 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 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典型案列——混淆行为篇:凉 茶商战
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实施了误导,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 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宣传。同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院专门就诉中禁令事项 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法院认为,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 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 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2月1日,王老吉大健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加多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法院诉中禁令的裁定,将启动法律程序,全面追究加多宝在全国各地虚假 宣传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将保留全面追究抗拒执行禁令,传播、发布虚假宣传 的单位和经销商、个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

该案例涉及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 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 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 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整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又涉及一部分限制竞争与垄断的行为。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仅涉及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 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不正当竞争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 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三)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 弄虚作假、为所欲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活动的 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凡 是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必然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凡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目录
2 第二章 竞争行为 3 第三章 监督检查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5 第五章 附 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 要是调整不正当竞争行 为同时又涉及一部分限 制竞争与垄断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
1、竞争法体系的二分法与三分法 :(1)侵权行为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法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又涉及一部分限制竞争与垄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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