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分则易错点归纳
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
初学者在学习经济法时常常会遇到一些易错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一些初级经济法易错知识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
1.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法人和自然人是经济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而自然人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3.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真实和有效的,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违约责任的种类当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履行责任是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解除责任是对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5.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当雇佣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情况。
协商解除是雇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提前解除是一方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
6.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
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臵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中级会计 经济法易错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
摘要:
1.中级会计经济法概述
2.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分析
3.如何避免易错点
4.结论
正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概述】
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主要涉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税法、财务会计法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对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分析】
中级会计经济法涉及的知识点较多,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出现易错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易错点:
1.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混淆。
2.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理解不清。
3.税法中关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掌握不准。
4.财务会计法中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会计分录的记账处理等方面容易出错。
【如何避免易错点】
针对以上易错点,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系统学习,全面掌握知识点,避免片面理解。
2.结合实际案例,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3.多做练习题,总结自己的易错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4.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记忆,熟能生巧。
【结论】
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对于企业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考点汇总
《经济法》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考点汇总考点0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7年案例分析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02: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狭义的无权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解释2】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经济法基础错题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错题知识点总结一、合同法错题知识点总结1. 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 合同成立的要素有哪些?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合意、能力、合法内容和形式等。
3. 请说明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合同的主体指合同当事人,即买卖双方;合同的客体指合同涉及的商品、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4.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5.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对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要求履行、请求损失赔偿等救济措施。
二、劳动法错题知识点总结1. 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相关事项。
2.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有哪些?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有报酬工作等。
3. 请说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等。
4.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有哪些?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固定工资等。
5. 请问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权、劳动条件的优越权、劳动报酬的支付权等。
三、公司法错题知识点总结1. 什么是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责任等相关事项。
2. 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设立目的、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有经营的场所等。
3. 请说明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些?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股东享有哪些权益?股东享有的权益包括参与公司决策、获取分红、转让股权等。
5. 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以上是对经济法基础错题知识点的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嘿呀!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首先呢,咱们得搞清楚啥是合同呀?哎呀呀,合同就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呢!这可重要啦!
合同的订立,那可是有不少讲究呢!比如说,要约和承诺,哇,这俩可真是关键!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具体、明确,让对方一看就懂你的心思!承诺呢,就是对要约的同意啦。
这中间可不能有欺诈、胁迫啥的,不然合同可能就无效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哎呀呀,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都得弄明白呀!有效合同那自然是双方都得遵守的啦。
无效合同呢,像那种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本就不作数!可撤销合同就有意思啦,比如说一方被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哟!
合同的履行也不简单呢!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这都是原则呀!要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那可就有麻烦喽!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也有不少说道!变更得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也得符合规定呢。
合同的解除,哇,有时候情况变了,就得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都得搞清楚条件。
最后说说违约责任,要是违反了合同,那可得承担责任呀!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各种方式都有可能。
哎呀呀,这合同法的知识点可真是不少!咱们可得好好记住,在
实际生活中用起来呀!不然一不小心,可能就吃亏啦!你说是不是?。
注会经济法-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第七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易错点
合同法易错点a. 合同目的① 明确合同签订的目的和背景。
② 确保双方对合同目的有共同的理解和期望。
③ 详细描述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内容。
b. 合同期限① 确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② 规定合同期限的延长条件和程序。
③ 明确合同期限的变更通知义务。
c. 合同履行① 规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和步骤。
② 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③ 设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③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b. 甲方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③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c. 甲方违约责任①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③ 违约责任的计算和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a. 乙方权利① 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③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b. 乙方义务①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③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c. 乙方违约责任①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③ 违约责任的计算和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四条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②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
b. 保密信息①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②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
c. 违约责任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a. 合同解除① 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经济法易混淆考点
《经济法》易错易混点一、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完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国际条约或协定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致,如合同、决议等。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4.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对于一定的形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5.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
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1
《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总结一、买卖合同(一)标的物1、首先是确认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要求出卖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可以通过主管政府部门查询备案记录。
2、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如果采购部门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知识产权一并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那么作为买受人一方,可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出卖方负责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损毁及灭失等风险损失。
(三)标的物验收1、买卖双方可通过交货前确认样品并封存,作为验收的标准。
2、如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买受人没有及时发现的,在验收时如何处置?3、“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必备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中断供电方的断电前的通知义务: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逾期不交电费的,供电方不得直接断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分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分则: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又称分期履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为能结束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样品: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商.使用部门加工,设计而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由买受招标人对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事先公开要求,使众多的投标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指定物品或由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而向买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合法的物品,现金或某种权利赠送给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之期,赠与人撤销其作出的赠与承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取得贷款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团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承旅客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接约定货物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稍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委托承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接力运输,将托运人的货而托运人只与其中一个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运输方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人达成的,由托运人或旅客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不又称寄托合同,寄有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有人交付的保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1)买卖合同是卖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6)买卖合同为有名2)单务性(3)诺成性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完全是根2)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之前(3)赠与人撤销赠4)赠与的撤销受法律保护1)附随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约定的(2)这种负担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没有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也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4)赠与所附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上,法律不做规定(5)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1)借款合同是移转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_合同法_总则和分则易错考点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_合同法_总则和分则易错考点合同法总则中的易错考点:1.格式条款(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说明义务,且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格式条款等。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个人理解:格式条款争议,先按常理,后才不利提供方~~2.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个人理解:发生于合同成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情形,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用太多,这些就够了~~3.代位权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个人理解:不管直接催告多少次,也没有用,必须诉讼或仲裁,这里“形式”很重要~~4.补救措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个人理解:不单纯对物补救,“减少价款或报酬”也属于补救措施~~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级会计 经济法易错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实用版)目录1.什么是中级会计经济法2.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的分类3.具体的易错点及解析4.如何避免这些易错点5.结论正文一、什么是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级会计经济法是指在我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涉及到的经济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
它是会计学与经济学、法学的交叉学科,对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的分类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概念理解错误、法律规定记忆错误、计算公式使用错误、实际应用错误等。
三、具体的易错点及解析1.概念理解错误:如对“经济合同”、“税收优惠”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清。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概念的定义与内涵。
2.法律规定记忆错误:如对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记忆不清。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记忆与理解。
3.计算公式使用错误: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时,使用错误的计算公式。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
4.实际应用错误:如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运用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处理相关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训练,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如何避免这些易错点1.深入学习理解相关概念与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概念理解错误而导致的错误。
2.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记忆与理解,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等常考点,避免因为记忆错误而导致的错误。
3.熟练掌握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避免因为计算公式使用错误而导致的错误。
4.多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避免因为实际应用错误而导致的错误。
五、结论中级会计经济法作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内容,其易错点主要集中在概念理解、法律规定记忆、计算公式使用和实际应用等方面。
经济法复习总结-合同法部分
经济法复习总结————续小罗合同法部分Julius’ production—不以文采惊天下,只求真情动世人文中加入了部分个人见解,造成不便,如:打翻茶杯、喷饭的,敬请原谅;对个别平时比较熟的同学造成人身攻击的,实属巧合;文中意见不一定代表IEM的主流意识。
这章无非要搞清楚的问题:如何订立合同,认定合同是否生效,判断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及违约的归责。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合同(契约)的定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合同的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不含行政协议,国际条约;不调整所有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标的多样性。
(对象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二,种类(共6种)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有没对他的名称和规则做出决定而区分的啦)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一/双方承担民事义务)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必/无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注: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是单务合同。
也就说我送你东西,但有个小条件,这是无偿的,但是双务的哦!又或者我叫你帮我打饭,可以有偿但也可以给你个鸡腿什么的。
而区分有偿和无偿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不同。
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未作特别规定)5,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前者说了一致就算,后者给了标的才算)6,主合同,从合同(依赖/不依赖其他合同存在,一般主子不行,随从也不行,但担保中,主子不行,随从还行,除非你另有约定,厉害吧?因为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三,我国合同法概况(客套话,鄙人认为不考,有兴趣和能力的同学补充一下)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时的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有权:自主决定订立合同,自愿选择对方当事人,选择订立合同形式,不违法前提下自愿约定合同内容,订立合同后补充、变更、解除。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6)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6)
五、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效力上互相交错。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
(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2、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1)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第239条);(2)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得依约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40条);(3)出租人依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卖人与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第241条)。
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的内容。
(1)出租人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A、出租人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44条,
注意例外情形: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B、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246条);C、不承担维修义务(第247条)。
(2)虽然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履行辅助人完成的。
此时,承租人也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出租人)受领辅助人来接受出卖人的履行。
(3)第249条出租人的解除合同权。
(4)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第242、250条)。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1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5、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6、交叉要约问题。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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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照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注意: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3、行纪合同: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一、总的复习方法和技巧先讲一下总的复习方法,《合同法》的复习有三个重要的依据,中国革命胜利有“三个法宝”,大家注意,我们在复习《合同法》的时候同样也有“三个法宝”:第一个“法宝”就是我们的教材。
大家一定要对教材非常熟悉。
第二个“法宝”就是历年真题。
从历年的真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明年考试的出题方向和我们复习的重点。
有很多重要的考点,一直潜伏在那里,我们一定要在考试之前把它们都给找出来,然后,一网打尽。
第三个“法宝”就是《合同法》条文,以及最高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
特别是2009年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非常重要,里面随便折腾一下就可以出很多考题。
如果大家把《合同法》条文搞熟了,我相信同学们会觉得考试其实很简单。
学经济的同学可能和学法律的同学复习的方式不太一样,学法律的同学参加司法考试,就拿一本书,什么书,《司法考试法律条文汇编》,至于别的教材,基本上都不买了,即使买也是尽量让别的同学买,我们趁着人家不看的时候翻一翻,司法考试基本上不受影响,照样过。
当然,比较悲剧的是,有的同学即使买有书,可还是照样不过。
但是,注会考试和司法考试不一样,同学们都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教材就显得非常重要,教材就是我们复习的一个重要依据,很多考题就直接来源于书本,即使是考法律条文,相关的法条论述,你在书本里也同样能找到。
历年真题是我们查漏补缺的好帮手,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在我们做题的时候都能复习到。
可以说历年真题是我们复习备考的领路人。
怎么看教材,我觉得就没有必要给大家讲了,但是如何看历年真题,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参加所有考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第一,要总结每套题中出现的考点。
然后,在我们的教材上把它画出来。
写上出现的时间,考查的题型。
这个工作做完了,还不算完,还得在我们的法条上把对应的法条给画出来,在上面写上出题的时间和出题的类型。
第二,要特别注意每套题,特别是选择题中的选项。
有很多选项,今年是干扰项,明年可能就变成了正确的选项了,一些题目就是潜伏在选项当中。
因此,大家不要以为把题目做对了就万事大吉了,那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接下来,我们还需要认真分析题干和选项,把一个题目中可能潜伏的别的题目也一同拎出来。
第三,做题后,一定要问个为什么?我们做题不能就把ABCD选出来,对对答案就算完了。
还需要自己琢磨一下,为什么会考这个题目,为什么来回地考呢,就是说你一定要清楚所考查的知识点的重要性在那里。
例如,我前面讲了,在合同履行这一部分,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重要的考点,2001年考过判断题,2004年出的还是判断题,而且这两个题长的还非常像。
为什么?我们应该自己心里嘀咕一下。
大家学习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道合同本来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事情,本来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债务人现在又拉进来一方,搞成了三角关系了,问题变复杂了。
不过不管你问题再怎么复杂,你总得冤有头,债有主吧,你债务人不能拉进来一个垫背的,你自己就溜了,不行,法律是不许你这样做的。
你债务人找来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你债务人还是跑不掉,最终的责任还得你债务人来承担,与人家第三人没有什么关系,你债务人想跑都没门。
这里要考查的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中的责任相对性,合同相对性理论在合同法考试中非常重要,法律专业本科生考试要考,考硕士也要考,考博士也是一个热点,考试题目就那么几个字“试论合同相对性原理”。
对这种学科中的重点理论,自然在我们这个含金量最高的注会考试中,出题老师也是不会轻易放过的。
因此,它才会潜伏几年,又悄然而至。
如果,同学们能清楚地知道,原来这个考点居然这么重要,大家是不是不睡觉都要搞会?因此,建议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多问个为什么?这样你在考场上看到题目的时候,就会面带微笑,觉得出题人怎么和我简直想到一块去了,他出的题目,原来也正是我想要的。
反正我参加司法考试、考硕士、考博士在考场上就是这个感觉。
这是如何分析历年真题的一些小窍门,由于时间关系,分析题目的其他一些窍门,以后有机会我再向同学们详细汇报。
在“总的复习方法和技巧”中,我给同学们讲到了复习中“三个法宝”,就是:第一个法宝是教材;第二个法宝是历年真题;第三个法宝是合同法的条文。
然后,讲到复习历年真题的一些技巧,属于实用练兵层次,希望对同学们复习能有所帮助。
这些技巧是:第一,要总结每套题中出现的考点。
第二,要分析每套真题,特别是选择题中的选项。
第三,题目做完后,一定要问个为什么?二、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这一部分里,我给同学们谈谈如何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借助别人的成果,来让自己突飞猛进。
在北大的图书馆里,我经常看到一些数学系的本科生埋头在那里做数学题,一上午的时间,苦思冥想,好不容易写了一页纸,临走的时候,没想到他把那张纸在手里团吧团吧,揉一揉丢进纸篓里,背上书包,走了。
每当这个时候我就觉得心痛,我心想,要是我会做那个题目,我一定帮帮他。
可同学们知道,那是学生平时的训练,需要自己独立思考,需要培养自己独立钻研的精神。
但是,在我们经济法考试中,却不能像北大的同学做数学题一样,一上午做了一道题,还是错的。
我们可以利用很多资源,我们有自己的辅导老师,因此,对这些资源大家一定要学会好好利用,这样可以给你节约很多宝贵的时间。
其实,很多复习中的经验,老师们早就帮你总结好了,等待着和你一同分享,每个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早给同学们指出来了,但是我们却并不在意。
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节约自己的劳动,直接分享别人的成果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自己还在那里吭哧吭哧埋头苦干,做这些费时费力的活。
如果你这样干的话,你很快就会发现,要考试了,但是还有很多内容没有复习。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和同学们讲,同学们一定要记住:你还有很多资源可以利用,你还有坚强的后盾!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我们经济法的考试中,有很多规律可循,可有的同学问,老师,我怎么就不知道规律在哪里?我也做了很多题,书都翻烂了,也没有找到规律呢。
我告诉大家,出题的规律就在历年的真题里,你得认真研究历年的真题才行。
当然这个比较难,也需要大量的时间,我们这些老师就是专门对付这些题目的,帮同学找规律的任务就交给我们好了,我们研究后发现了规律就毫无保留地和同学们分享,同学们只要参加我们的辅导班就能知道这些规律是什么。
我们的任务很明确,就是来帮助大家通过这个考试的。
我看了一下我们网站上的真题分析,发现这几年的真题很多都是我们课堂讲授的重点内容,讲义和练习上都讲到了,如果同学们能认真听讲,我想大家通过经济法的考试应该说是很有把握的。
一些重要的考点我们都会给大家特别指出来,如何围绕主要考点复习,我们也会教给大家一些方法,如何审题,如何做题,如何看到一道题就知道出题人想考察的内容是什么,就是这道题的考点是什么。
如果大家能做到这些,那答案就不是我们想出来的,而是自己跳出来的、自己蹦出来的。
你想想,答案自己都蹦出来了,我们考试还不是无往而不胜吗?!三、合同法历年考试的重点注会合同法的考试的重点中的重点在后面的案例题,下面我就和同学们分享一下我研究这些题目的一些心得。
看看我们能从中发现点什么名堂。
从2000年开始考合同法开始,到2009年,10年的时间中,合同法每年都有一道大题,分值一般都在13分左右。
《合同法》一共有15个有名合同,其中总共考了6个。
其中,买卖合同考了4年,分别是2000年、2003年、2006年、2007年。
其他5个合同,如:借款合同,2002年考的;融资租赁合同,2005年考的;承揽合同,2001年考;建设工程合同,2004年考;技术合同,2009年考。
当我们把10年中的案例题都拎出来,让它们排排队,我们就可以发现,原来“买卖合同”这么重要啊,10年中,差不多一半的时间在围着“买卖合同”转,有些年份还是连续考,因此,买卖合同的重要性那是不言而喻的。
大家翻翻合同法条文可以看出,人家买卖合同的这个第一名也不是白给的,在法律当中,人家就是稳坐老大的位置的,排名第一。
因此,考考它,没有什么好奇怪的。
生活当中我们谁人能离得开买卖合同呢,你到超市买棵白菜,打个酱油什么的,你到书店买本辅导书,你企业买100吨白糖,买200台电视机,不管是等离子的还是什么液晶的,都是买卖合同。
这个买卖合同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都离不开它。
因此,考买卖合同大家不要觉得很奇怪,不考它,大家应该觉得奇怪才是。
另外的几个有名合同,在考试的待遇上,大家也就彼此彼此,都是出现了一次,但是,我们还能发现有些内容,仍然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例如,借款合同的案例题是2002年考的,后来不考大题了,怎么考呢,改考选择题了,2005年就考了一次。
承揽合同,2001年考的大题,2007年在判断题中又出来了。
今年考的是技术合同,其实在前几年,大家就应该能看出一些苗头的,比如,2002年考了一个多选题,考的是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有四种,大家一定要记住。
这考的是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
(四种方式是:一次总算、一次支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比较杂,很琐碎,我想同学们肯定会有自己的办法把它记住,我是这样记住的,记关键词:“一一”、“一、分”、“提成”、“提成加入门”。
正好前一段网上有个叫什么一一的比较火,经常发表点宣言什么的,我就记住了。
我相信大家有比我更好的办法,把这些考点记住。
2005年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况又考了一个多选题。
如果,大家复习中比较细心,是不是要对技术合同多看几眼啊。
人家都出来溜达几回了,不就是明明白白告诉你,今后可得注意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