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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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
张某系招远公司员工,于2016年7月入职,在入职之初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认为自己在招远公司只是过渡,不会干很久,为了随时离职,便向公司提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成想,张某在招远公司一干就是快三年,2019年2月方向公司辞职。辞职不久,张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此时,张某能否获得仲裁机构以及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其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在招远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系张某主动提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也是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其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谁,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个人双倍工资。
其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的法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及《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的规定,双倍工资的期间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本案中,张某2016年7月入职,其双倍工资应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共计11个月。
其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4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仲裁时效应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张某自2016面7月入职以来,自始知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仲裁时效为1年,即张某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申请仲裁。但其在2019年2月起诉要求招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此时,张某的请求不能获得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第14条第2款:“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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