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05•【文号】发改环资[2012]198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公共机构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
公共机构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引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为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共同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现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管局2012年7月5日附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国家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创建一批管理科学精细、资源利用高效、崇尚勤俭节约、践行绿色低碳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引领和带动全国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国管节能[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我局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等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将本制度逐级转发至所辖(属)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
为此,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冬季采暖和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情况调查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采暖能耗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中占比一直较大,部分南方地区冬季采暖需求也逐年增加;同时,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鄂管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鄂管发〔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9日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采购第一条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
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一般常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公共机构的使用量及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购买申请。
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四条实行办公用品定额管理。
根据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情况,科学制定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要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二、办公用品入库第五条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六条仓库管理人员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和发票或相关凭证上签字后,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9日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5000万平方米以上,武汉城市圈实施集中连片发展,其他市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基本实现规模化应用;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形成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7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
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技师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技师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管资〔2009〕22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五条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1.台式计算机1台;2.打印机1台;3.电话机1部。
第六条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国管节能[2011]39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鄂管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管发〔2012〕8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切实做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发挥公共机构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示范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以上。
三、回收利用重点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废旧商品回收重点包括: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等。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包括::(一)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二)空调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等。
(三)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持交家具等。
第三条省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单位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主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四条本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一)计算机台式电脑按单位人数,每人台;另可按单位人数的配置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数量不超过单位人数的;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公用台式电脑。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元;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元。
(二)打印机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
普通打印机:每台不超过元;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每台不超过元;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元;每台不超过元。
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年。
(三)复印机提倡集中复印。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低速、中速、高速复印件,但高速复印机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复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
低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元;中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元;高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元。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国管房地[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2.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电子表格(略)3.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按季分月报表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略)国管局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1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部门名称(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备注:本表汇总至各部门所属三级单位,三级以下单位数据由所属第三级单位统一汇总填写。
附件1-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表号:国管节能综2表制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27号有效期至:2011年6月行政区名称: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地(市、州、盟)_________县(区、市、旗)填表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报出日期:20 年月日附件1-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0年 1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领用的范围稿纸、笔记本、墨水、胶水、计算器、碳素笔、钢笔、圆珠笔、曲别针、大头针、格尺、橡皮、复印纸等日常办公用品,也包括扫帚拖布、水盆等清洁用具,还包括办公桌椅、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传真机、电话机等大型固定资产。
二、购买制度1、行政监察科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其它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否则,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
2、常备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填写采买审批单,报局长批准后,行政监察科凭审批单到定点单位集中购买。
3、各科室所需非常备办公用品,每周向办公室申报一次。
办公室汇总后,填写采买审批单报请局长审批,行政监察科凭审批单到定点单位集中购买。
4、行政监察科每季末将所购办公用品单据汇总(包括采买审批单、入库登记接收单、定点采购单位明细等)报局长核准,核准后交财务科复核,复核无误后行政监察科请局长在相关单据上签字,财务科予以报销。
5、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应实施政府采购。
三、保管制度1、采购办公用品到货后,办公用品管理员应同经办人员一起,依据采买审批单,认真办理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2、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清洁有序。
每月清点一次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四、领用制度1、各科室领用办公用品时,应填写《办公用品发放登记表》,由管理员发放。
2、对消耗性办公用品要节俭使用,用多少领多少;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计算器、剪刀、U盘、台历架、文件盒等)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毁损物品以旧换新。
3、在领取非消耗性办公用品使用时(如照相机、摄像机等),管理人员要做好领用和还回的登记手续。
五、几点要求1、行政监察科在采购物品时,要做到价钱合理、质量保证、手续完善、发票真实、合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局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全面调查、定期填报”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
(三)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层表(共四种表式)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四种,由各公共机构填写、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辖(属)的公共机构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共四种表式)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四种,由各市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本级及县区级的综合表后,再上报给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8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管理,提高通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一)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四)其他设备。
包括碎纸机、扫描仪等。
第四条本标准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其中,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章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五条办公家具配备标准:(一)办公室家具: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承办企业申报工
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
为加强我省的上述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决定确定一家回收企业为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承办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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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系列标准解读
湖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系列标准解读
程远佳;黄荣;但倩誉;李明
【期刊名称】《中国标准化》
【年(卷),期】2023()4
【摘要】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系列标准。
本文从标准出台的意义、标准的主要内容、指标制定的依据和标准的应用这些方面对标准进行了解读,旨在进一步宣贯此项标准。
【总页数】4页(P126-128)
【作者】程远佳;黄荣;但倩誉;李明
【作者单位】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公共机构能耗管理任重道远定额标准编制助力前行
2.新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研究
3.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与实施建议
4.《陕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思路和要点解析
5.内蒙古公共机构能耗定额中与气候相关的区域划分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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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鄂管发〔2012〕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9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有关规
定,为加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
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
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