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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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
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下同)、三类(经费自筹,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单位近三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各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奖罚措施。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绩效考核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基础科研、国家战备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以及有突出贡献创新型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现有收入水平过高的单位,除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巧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按规定予以取消外,其余符合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归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并结合收入调控要求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其中,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月填写《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发出《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度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附件2)。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70%加上节日补贴的数额核定,项目设为岗位津贴、节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节日补贴按市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30%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核定,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其他综合表现等因素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项目可设置业务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二)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具体比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做好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管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所管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确定。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规范。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