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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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永政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号)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规定,参照《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对2006年工资改革后,未经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暂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全部划转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

对合法、合规并且资金来源稳定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

具体清理核查工作,参照省里的做法,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永纪发〔2012〕7号)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珠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工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无线电管理、防震减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3.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合作、市场建设、商务服务、电子口岸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4.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初审。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将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的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三)转移的职责。

将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以下职责交由有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1.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所实际,经我所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水平的30%和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数额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的部分。

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划分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作量奖和超额工作量奖。

(一)基础工作量奖根据****人均水平测算,拟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部分作为基础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本质任务后领取与个人岗位相对应的基础工作量奖。

基础工作量奖基数定为**元,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系数。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部作为超额工作量奖发放。

(二)超额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工作部分发放超额工作量奖,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五、绩效考核**成立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和所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

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务院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人员,需要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7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珠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为企业作出的实际业绩及贡献的总原则。

第四条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应属于国家尚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

第五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共五个层次,其中:五级(初级)、四级(中级)和三级(高级)评价采用核心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考核评价方式,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评价还应增加工作业绩成果评定。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0月8日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社、财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荆政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已经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1日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和《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范围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二、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核定按照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按年人均17755元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按年人均21271元确定,作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等变化情况调整,控制线按基准线的2.5倍掌握。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构成:1.规范后的津贴补贴;2.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3.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人发【2006】9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人发【2006】96号)

湖南省人事湖南省财政湘人发[2006]96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1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坚持人才激励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人才激励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鼓励人才进行学习进修、科技攻关,促进创新创业。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海洋农渔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珠人社[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珠机编[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珠机编[2001]18号)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

某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某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某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某府办发[201 ] 某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提出如下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某区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某区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测绘、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卫生)、房地产管理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某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步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定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事业单位要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单位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为某区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各主管部门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批。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合理调控收入水平差距等因素,确定某区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制定某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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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下同)、三类(经费自筹,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单位近三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各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和奖罚措施。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绩效考核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对基础科研、国家战备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以及有突出贡献创新型人才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在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现有收入水平过高的单位,除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巧立名目发放的津贴补贴按规定予以取消外,其余符合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归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并结合收入调控要求合理确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

今后按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办法逐步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

其中,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月填写《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发出《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度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附件2)。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70%加上节日补贴的数额核定,项目设为岗位津贴、节日补贴。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节日补贴按市有关规定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现行绩效津贴总量的30%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核定,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其他综合表现等因素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发放,项目可设置业务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二)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具体比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鼓励事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统筹做好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的指导、审核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管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所管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确定。

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但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需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外,原有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中比例提高部分),全部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

离退休(退职)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统一归并为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和年终慰问金;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职(岗)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则其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90%的原则确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70%的原则确定,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按不低于本单位同职(岗)在职人员(合格等次)平均工资水平60%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个人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有关要求(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二)规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事业单位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经批准可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统筹用于绩效工资分配。

奖励基金可逐年滚存结转,以丰补欠,统筹用于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发放。

(三)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各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财务收支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纪律约束,督促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处理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七、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各区根据省文件精神制定各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2.市直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三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 )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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