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琼国税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91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琼国税发〔2003〕41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琼地税〔2004〕30号)均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海南省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
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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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征管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函﹝2008﹞232号
【发文日期】2008-07-01
【实施时间】2008-07-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68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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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14]1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29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31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琼地税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税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经济惩戒为扣发津补贴、奖金。
第四条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章追究形式和适用第六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相关材料。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一)未按规定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据了解,我省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没有完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对个人购买私人发售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有的没有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有的只对一等奖征税,而对其他等次的奖金却没有征税,造成税款流失。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所得超过1万元的,应按中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购买其它彩票取得中奖所得及个人参加其它有奖活动取得中奖、得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就一次取得中奖、得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中奖、得奖所得由支付中奖、得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中奖、得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克服各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以各种借口变通或不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应立即改正过来。
省局将对上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4]15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4.23【实施日期】2004.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159号)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是加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地税加强协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市县国、地税局对此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对同在一个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按照下列形式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一)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均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并缴纳地方税种的涉外企业,由市县国税局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均由地税负责征管,没有涉及国税税种的涉外企业,暂不实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二)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由国、地税分别征管的,由市县国、地税局共同商定税务审计计划,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三)国、地税实行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分别下达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并严格执行《涉外企业税务审计规程》。
审计结束后,国、地税应及时沟通审计结果,然后根据各自审计的税种分别制作有关税务审计文书,送达企业。
三、对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按照下列形式实施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一)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计划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省局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琼国税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8]11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精神,现对税务代理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在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凡从事具体纳税申报的业务人员必须通过所在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持证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纳税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证书。
(二)必须是在海南省的税务师事务所内从业。
(三)必须持有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发的税务代理纳税申报培训合格证书。
三、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对于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我省中介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关于公司税务审计的通知
关于公司税务审计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安排,为确保公司财务运营的规范与透明,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决定,公司决定进行年度税务审计工作。
为了使这次税务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请各位部门积极配合,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一、审计目的税务审计是公司年度财务管理工作重要的一环,通过对公司财务数据和税务合规性的检查和评估,旨在确保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准确申报纳税义务,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税务审计,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潜在的违反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范围本次税务审计将覆盖公司全面纳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纳税申报:检查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所依据的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确认数据真实完整,并核实申报结果的准确性;纳税支付:核对纳税款项的缴纳情况,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税收优惠:核实公司享受的各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抽查核实享受政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合规风险:对涉及税收问题的重大业务交易进行抽查,评估其是否存在潜在合规风险,并提出相应风险预警或改进建议。
三、配合准备为确保该次税务审计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请各部门积极完成以下配合事项:数据备齐:及时按照要求准备好涉及到纳税申报和纳税支付的所有相关数据和支持性文件;文件整理:对公司涉税业务活动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清晰明了,并易于审查;内部沟通:各部门应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形成流程衔接和数据衔接的内控机制,在内部评估中加强互相配合;文件传递:将所需文件和资料准备齐全并按时提交给验资团队。
四、注意事项各部门应加强内部培训与指导,提高员工对涉税业务政策法规的了解与掌握;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涉税行为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虚假、隐瞒、欺骗等方式进行涉税操作;对于涉及到涉税业务活动存在争议或者未明确法律解释的问题,请及时向法务部门进行咨询,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希望各位同仁能够积极配合并充分意识到本次税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2014年修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55号)试行两年来,得到全省大企业和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响应,为继续引导和帮助全省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以及试行中各方反馈的意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完善了原试行规范的部分内容。
现将修订后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5日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税务风险管理目标的过程,使企业涉税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纳税遵从度持续提高、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纳税申报期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按月申报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样本企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在6月10日前应完成首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实行简易申报,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的,视同已申报;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无须进行纳税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免于零申报。
二、发票管理(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琼地税函[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231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大集中税费征管信息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税务登记(一)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
《大集中税收业务规范(一)》(琼地税发〔2010〕154号印发)中的第一条“税务登记管理”第一款“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型”第三项“不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审批文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无证照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该情形应属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范畴。
(二)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1、选择“开业登记→210102税务登记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2、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识别码为行政区划码﹢组织机构代码;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纳税人识别码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码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号码。
3、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限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成立审批文书的有效期限。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领购发票的,其最高持票量为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
(三)临时税务登记转税务登记1、已领取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回纳税人已领取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意识,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40条措施。
现向社会郑重公告。
一、建立纳税服务长效机制(一)实行公开办税1、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严格民主评税管理,定期张榜公布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及纳税情况。
3、创新税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优化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统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定期召开税收政策答疑会、税企座谈会、办税员培训会,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称。
(二)优化办税服务4、前移服务平台,对有投资意向的创业者,及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咨询与纳税辅导。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琼国税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5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办法”,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税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免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减免、依法审批原则。
税务机关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越权或违规办理减免税,也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凡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媒体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并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6号)
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发〔2016〕5号)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23日起执行,2016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8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琼国税发[2004]24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43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取消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管理方面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问题(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的“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制度予以取消。
凡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及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予以取消。
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具有涉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资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22
【实施日期】2014.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
务业务资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度年检合格,2014年度第一批具有资格从事相关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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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3]28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8.06【实施日期】2003.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琼国税发〔2003〕280号)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我省是全国最早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省份之一。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日益发挥着作为税收征管有益补充和为纳税人提供有效涉税服务的积极作用,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税务代理机构通过整顿和脱钩改制,已经成为以注册税务师为投资主体的自主运作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工作正步入较为规范的良性运作轨道。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起草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全省国、地税系统印发。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促进全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八月六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一、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办〔2002〕3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号文,不仅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行业管理、组织架构、作用、性质等,还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明确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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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公告【标 签】海南省,中介机构,审计服务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9-17
【实施时间】2014-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为培养我省税务审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税务审计的力度,我局特向社会招聘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省局组织的税务审计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为充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过程中执业的独立性以及充分发挥其执业经验、执业能力,提高执业质量,接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登记并年检合格,依法成立满3年以上(含3年)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从事过税务审计工作优先考虑。
二、服务内容 参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集中税务审计工作,以大企业为单位,接受委托的事务所每个审计企业派遣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2名必须为注册会计师或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服务费用 比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规定,经费包括启动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项内容。
其中,奖励经费是指对清算核增税款(含核减退税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效益奖励。
(一)启动经费。
以税务审计企业个数为依据,按每个审计企业2万元的标准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启动经费=经费标准*审计企业个数 (二)奖励经费。
以核增税款为依据,按核增税款的2%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奖励经费=核增税款*2%
(三)结算时间。
启动费用在派出人员进场后支付,奖励经费在税款入库后结算。
四、申请条件 (一)具备条件并且愿意从事涉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须向海南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
2.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
3.中介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有关执业证明文件;
5.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从事过大企业税务审计的证明文件,须提供不少于1份大企业税务审计报告。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联系人:郑霞 联系电话:66969558 报送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1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1201室 。